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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全面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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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发布 77页 文档编号:202408270001542624 需下载券:10
汝城县全面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湖南省重点河湖入河(湖)排污口排查建档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根据《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湘环函〔2019〕118号)、省生环委《关于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函》(湘生环委办函〔2022〕11号)、《湖南省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湘环发〔2023〕31号)、《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湘生环委办〔2023〕43号)以及《郴州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汝城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汝城县入河(湖)排污口全覆盖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结果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开展汝城县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建档、溯源分析工作,以“有口皆查、应查尽查”为结果导向,开展地毯式摸排,全面摸清汝城县入河排污口底数,建立管理台账并动态更新,实现区域全覆盖;通过实施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努力提升水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汝城县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合各部门基础信息数据,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排查,建档、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摸清汝城县入河排污口底数,实施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汝城县水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从而实现高质量规划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三高四新”战略,助力市委市政府打造“一极六区”有着重大意义。

开展汝城县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从源头推动污染减排,改善水生态环境,实现河湖碧水清流,是保障水环境安全、改善汝城县水生态环境的重要支撑。同时该工作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具体行动,是系统解决水生态环境治理推向新高度的重大部署。明确“推动入河排污口整治,保障水环境安全”。

三、范围和对象

3.1工作对象

排查和溯源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排查名录内水体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3.2工作范围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湘生环委办〔2023〕43号)、《郴州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汝城县入河(湖)排污口全覆盖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郴州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满足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底数,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等工作要求,确定本次工作范围为县域耒水、上犹水、斜濑水、浙水、城口水、滁水、长策水以及东江湖水库入河(湖)排污口全覆盖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

四、工作内容

本项目工作分为排查、溯源、编制分类整治方案,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4.1排查工作内容

(一)资料收集

制定工作计划,全面开展工作。按照《长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资料整合基本要求》(环执法发〔2019]9号)及我省相关要求(见附表3),整合汝城县辖区内主要入湖河流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全面收集整理汝城县辖区内各类入河(湖)排污口、河岸状况、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工业企业的环评等资料,初步分析汝城县辖区内珠江流域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按照要求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湖)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水利部门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管理信息与排洪排涝口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入河(湖)排污口监管信息,住建城管部门的城市污水排放口、溢流口、排洪口信息、交通运输部门的港口码头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制定县级资料整合成果,报送至省、市生态环境厅、局。

(二)排查摸底

本次排查参考《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开展现场排查、初步监测与信息录入等工作。采用“资料整合与现场核查”方式推进排查工作。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飞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湖泊、溪流、沟渠、滩涂、湿地、河心洲、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对初步清单中属于排查范围内的排污口进行现场核查,核实并补齐相关入河(湖)排污口信息,包括坐标、水质、排放方式等。查清辖区内入河排污口底数,切实掌握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数量、分布及特点等信息,确保排查信息全面准确、真实可靠,建立排污口名录和信息系统,逐一建档管理,县级完成后上报省市生态环境厅局备案。

(三)排污口监测

监测参考《长江入河和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要点(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261号)及《湖南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标准与销号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湘生环委办[2022]28号)相关技术要求。

在全面排查基础上,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同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对于具备采样条件的排污口,按照“有水必测”的原则,开展人工采样现场快速监测。利用快检试剂,对pH、COD(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进行现场快检;对于现场快检超标(Ⅴ类)的排口,取样送实验室进行监测,监测指标按照GB3838-2002规定开展(参考《湖南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参考要求(试行)》相关要求,工业废水要考虑特征因子)。对于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

(四)建档录入

全面掌握汝城县辖区内入河(湖)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完成编码工作,建立排查档案,录入相关信息,进行常态化管理。

(五)成果编制

本项目成果应包括排查台账、技术成果报告;汝城县入河排污口排查台账;

汝城县入河排污口资料汇编报告;

4.2溯源工作内容

溯源参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HJ 1313—2023)》及《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溯源技术指南(试行)》。

根据排查后的排污口清单,对排污口开展溯源分析,重点关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密集型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企业入河排污口、养殖入河排污口。通过资料收集、部门咨询、现场探勘、无人机航拍等方法基本查清污水来源,明确责任主体,为下一步排污口整改奠定基础。

(一)溯源原因

排污口排查整治是水污染治理的有效方式。水污染的来源主要是流域内排污单位非法排污或者排出的污染物超标。通过排查排污口并对污染物进行追踪溯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掌握河流污染物的来源,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从而推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改善流域环境质量,提高水资源保护水平。

(二)溯源范围

入河排污口溯源对象为本次入河排污口详查工作中的排污口。溯源排查的重点包括: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密集型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企业入河排污口、养殖入河排污口,监测中水质超标的排污口,水色异常、异味、恶臭等异常入河排污口。

(三)溯源方式

(1)结合资料初步溯源分析——入河排污口一级溯源

根据河流水质现状、排污口详查与地表水监测结果,全面收集到的汝城县各类排污口数据、遥感影像、河流水系图、管网分布图、污染源分布图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梳理汇总,结合部门咨询、现场访问,结合道路、水系、地形、土地利用等数据,制作排污口分布一张图,基于此开展初步的排污口溯源分析,分析排污口污水的疑似来源,初步界定入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名称、类型(工业、生活、混合)、排放方式、受纳水体名称等,信息解译方法采用人机交互式解译的方式,提取排污口疑似来源,填报排污口疑似来源等基本信息,形成入河排污口初步溯源清单。

(2)现场踏勘溯源分析——入河排污口二级溯源

在结合资料开展一级溯源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开展现场踏勘、走访询问、无人机航拍的二级溯源工作,通过“拉网式”方式,全面对入河排污口开展现场踏勘溯源分析。按照全面、不留死角排查的工作要求,沿河对入河排污口进行认真细致的溯源排查,核实排污口来源,明确排污口的责任主体。

(3)重难点攻坚溯源分析——入河排污口三级溯源

对无法通过资料溯源以及现场调查溯源难度大的排污口,或者属于重点关注的排污口,进行重点重难点攻坚溯源分析,充分采用无人机航拍和人员现场排查,实现“攻坚”排查。同步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表,分析排污口来源,界定责任主体。条件允许的,可采用染色试验,通过在上游检查井投放彩色染色剂,结合水流流向,确定管道连接关系。

(四)溯源入河排污口划分类型

综合排放废污水的类型、排放特征和责任主体,将入河排污口划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四类。

(1)工业排污口:是指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主体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废水排口和雨水排口,其中废水排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等。

(2)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是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农村和居民小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污水排口。

(3)农业排污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

(4)其他排污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城镇雨洪排口。

(五)责任主体确定

按照损害担责、谁排污谁负责、谁排污贡献大谁负主要责任的原则,确定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于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各村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明确责任主体。

(1)工业排污口

工业排污口的使用者为该入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排污口的所有者(如与使用者不重合)负有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如有两个及以上使用者的,原则上所有使用者共同构成该入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所有使用者应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划分并明确责任。难以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各镇政府或者村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明确责任主体。

(2)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所有权单位为该入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相应管理责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所有权单位为该入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管理机构负相应管理责任。农村或居民小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口所有权单位为该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设施所有权单位难以明确的,由各镇政府或者村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明确责任主体。

(3)农业排污口

由汝城县农业农村局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明确相关排水主管部门作为责任主体。

(4)其他排口

由各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参照上述三类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确定方法确定责任主体;无法确定的,由各镇政府或者村委会作为责任主体。

(六)成果编制

1.汝城县入河排污口溯源报告(一口一报告)。

4.3编制分类整治方案工作内容

(一)工作内容

在排污口排查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关于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思路,结合《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1308-2023),以入河排污口一级分类、二级分类,名列出入河入海排污口完成整治判定条件,针对性提出汝城县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指导建议,逐步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

(二)成果编制

1.汝城县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问题清单;

2.汝城县问题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

4.4工作时间安排

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各类入河(湖)排污口资料整合和完成现场排查及系统填报工作。

2025年4月底前,完成入河(湖)排污口专项行动的监测、溯源及系统填报工作。

2025年10月底前,完成排污口命名与编码及系统填报、“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编制、重点问题排口整治等工作。

五、经费预算

本项目汝城县入河排污口排查建档溯源河流为耒水、上犹水、斜濑水、浙水、城口水、滁水、长策水,总长约535公里,入河排污口排查建档溯源费用合计:78.06万元,详见下表。

 

汝城县全面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项目预算表

序号

工作项目

技术标准

工作内容

1

资料收集和整合

《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整治资料整合基本要求》(环执法发[2022]9号)

依据《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整治资料整合基本要求》(环执法发[2019]9号)要求,收集行政边界相关资料、水系相关资料、已有排口相关资料、敏感区域相关资料、重点排查区域相关资料、各类监控断面相关资料以及补充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管网排污口资料、其他补充资料)等涉及的资料,将资料进行有效整合,制定汝城县级资料整合成果。

2

现场排查

《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1233-2021)

采用“资料整合与现场核查”方式推进排查工作。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飞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湖泊、溪流、沟渠、滩涂、湿地、河心洲、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对初步清单中属于排查范围内的排污口进行现场核查,核实并

补齐相关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坐标、水质、排放方式等。

将上述排查信息建立排污口名录和信息系统,逐一建档管理,县级完成后上报省市生态环境厅局备案。

编制排查总结报告

3

监测

关于印发《长江入河和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环办监测函[2020]261号)、《湖南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标准与销号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湘生环委办[2022]28号)

在全面排查基础上,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对于具备采样条件的排污口,按照“有水必测”的原则,开展人工采样

现场快速监测。利用快检试剂,对pH、COD(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进行现场快检。

根据水质快速检测结果,结合2019年8月《长江入河和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工作方案》(环办监测函[2019]687号)以及2020年5月《长江入河和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要点(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261号)文件要求,工业排污口(工矿企业排污口、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实验室监测比例要达到100%;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实验室监测比例要达到100%,;农业排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实验室监测比例要达到100%;港口码头排污口实验室监测比例要达到100%;矿井、尾矿库实验室监测比例要达到100%;沟渠河港实验室监测比例要达到

100%;城镇雨洪排口实验室监测比例要达到30%;其他排污口实验室监测比例不低于10%。

4

排污口溯源

《入河排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HJ1313-2023)》及《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溯源技术指南(试行)》

对排污口开展溯源分析,重点关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密集型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企业入河排污口、养殖入河排污口。通过资料收集、部门咨询、现场探勘、无人机航拍等方法基本查清污水来源,明确责任主体。

5

溯源报告编制

《入河排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HJ1313-2023)》及《湖

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按“一口一策”的

原则及“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的思路,每个各排口编制溯源报告。

 

 

 

南省入河排污口溯源技术指南(试行)》

 

6

整治方案编制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1308-2023)

在排污口排查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关于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思路,结合《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1308-2023),以入河排污口一级分类、二级分类,名列出入河入海排污口完成整治判定条件,对存在问题不能立行立改的排污口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入河(湖)排污口整治方案和一口一策清单。

7

信息填报、录入及审核

《郴州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郴生环委[2024]6号)

全面掌握汝城县辖区内全流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完成编码工作,建立排查档案,填入“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

8

其他费用包括会务费、资料整理打印费、劳保用品等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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