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中介服务机构要求:
中标单位在从事服务时,应严格执行下列要求: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依法、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2、服从和接受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管理、考核和监督,积极配合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调查等工作。
3、经过容城县征迁安置办公室组织相应业务理论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且定期组织公司人员学习,确保工作人员的执业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本职工 作。
4、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接受他人的礼品以及可能影响采购过程公平公正性的宴请等活动。
5、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工作。
6、按规定做好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将有关档案和材料送交委托人和监管部门。
7、按约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不收取额外费用。
8、公平竞争,公正诚信,自觉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严格执行有关廉政规定和要求,不以向委托人或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好处等手段谋取承揽业务。
9、在执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0、若发现供应商在从事服务业务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管理和监督部门将进行处理。
二、技术要求:
1、技术标准及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899-2013《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18508-2014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2、中标后工作内容
评估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师辅助人员提前参加容城县征迁安置办公室组织的政策、专业技术培训,掌握评估标准、评估流程、评估方法。培训合格后方能从事评估相关工作。由工作组统一领导完成整个评估工作,与信息录入员、测绘人员共同组成“测评”小组(每组 2 人),能够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到达项目现场、依据评估规范,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入户查勘,现场查勘包括登记被征迁房屋权属情况、建筑年代、建筑结构、层数、朝向、室内外装饰、装修、设备及地上附属物情况,并拍摄影像资料,同时按要求上传平台影像资料。
根据登记的《现场查勘单》、现场影像、测绘成果、认定结果等,对房屋结 构、装修、附属物情况进行内业数据计算、录入。根据查勘资料,依据容城县征迁安置办公室统一的补偿标准,合理确定房屋等级、综合调整项、房屋及装饰装修的成新率等因素,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作价,形成初步的测算结果。按照估价机构内部的三级审核制进行报告的审核,形成正式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参照
《房地产估价规范》《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具体要求进行。
3、成果标准
经三级审核后的报告交付委托方,正式评估报告一式三份。提供房地产估价报告之前,由不少于两名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项目完成后,出具项目估价总报告。
三、评估机构服务费用支付标准
(一)宅基地价格评估标准:按照每处宅基地的单价报价,耕地上附着物评估报告费用每户不低于 500 元。
(二)企业类房产价格评估付费标准:
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 号) 文件,参照原收费标准计价付费,费率具体见下表:
档次 |
企业类房产价格总额(万元) |
差额累进计费率(‰) |
1 |
100 以下(含 100) |
5 |
2 |
100 至 1,000(含 1000) |
2.5 |
3 |
1,000 至 2,000(含 2,000) |
1.5 |
4 |
2,000 至 5,000(含 5,000) |
0.8 |
5 |
5,000 至 8,000(含 8,000) |
0.4 |
6 |
8,000 至 10,000(含 10,000) |
0.2 |
7 |
超过 10,000 |
0.1 |
注:企业类房产评估价格不低于 4000 元 |
(三)资产评估付费标准:按照评估报告付费,评估报告费用(不包含车辆评估)不低于 3,000 元。参照《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11]9 号)文件参照原收费标准计价付费,费率具体见下表:
档次 |
资产评估付费标准(万元) |
差额累进计费率(‰) |
1 |
100 以下(含 100) |
7.7 |
2 |
101 至 1,000(含 1000) |
3.15 |
3 |
1,001 至 2,000(含 2,000) |
0.84 |
4 |
5,001 以上至 10,000(含 10,000) |
0.56 |
5 |
10,001 以上至 100,000(含 100,000) |
0.105 |
6 |
超过 100,000 |
0.07 |
备注: |
说明: 中标单位为项目提供服务时发生的食宿、交通等差旅费自理。土地地价评估付费标准
参照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 号)文件,参照原收费标准的 70%计价付费,费率见下表。
档次 |
宗地价格总额(万元) |
差额累进计费率(‰) |
1 |
100 以下(含 100) |
2.8 |
2 |
101 以上至 200(含 200) |
2.1 |
3 |
201 以上至 1,000(含 1,000) |
1.4 |
4 |
1,001 以上至 2,000(含 2,000) |
1.05 |
5 |
2,001 以上至 5,000(含 50,00) |
0.56 |
6 |
5,001 以上至 10,000(含 10,000) |
0.28 |
7 |
超过 10,000 |
0.07 |
备注:评估报告费用最低 3,000 元。 |
四、其他要求:
(1)本项目评估付费按照本采购需求中或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执行。
(2)对于新增的工作内容或指定的工作,采购人有权向中标单位直接委托并签订协议,中标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完成好工作内容,保证工作质量。
(3)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或者因自身原因不具备完成本项目能力的单位,隐瞒、提供虚假材料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供应商承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及项目团队成员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