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需求
说明:“★”号标注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或优于该要求,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一、采购清单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要求/备注 |
服务/货物/工程 |
所属行业 |
1 |
樊城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成果编制与汇总 |
1 |
项 |
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确保本次普查工作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最高限价(单价):1200000元 |
服务 |
农、林、牧、渔业 |
要求/备注说明
核心产品 |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标注。 |
节能产品 |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节能产品”的标的,为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依据财库〔2019〕9号文的规定,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
进口产品 |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进口产品”的标的。可使用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
适宜中小企业提供 |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全部或部分由联合体提供或进行合同分包。 |
合同分包 |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未注明“允许分包”的标的,不得合同分包。 |
二、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樊城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成果编制与汇总。
2、采购需求:全区表层样点322个,其中:樊城区273个、高新区40个、鱼梁洲经济开发区9个;剖面样点42个,其中:樊城区40个、高新区2个。按照湖北省第三次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全省第三次土壤普查成果编制与汇总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土壤普查办发〔2024〕2号)文件要求,完成樊城区(包括高新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数据成果、数字化图件成果、文字成果的编制与汇总等。
三、工作内容及技术服务要求
1、工作内容
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县成果清单及其形成方法的通知》(国土壤普查办发〔2022〕28号)文件要求,土壤普查主要成果包括数据成果、数字化图件成果、文字成果、数据库成果和样品库成果。
(1)数据与数据库成果
包括基础数据、过程数据、成果数据和数据库等内容。前三类属土壤普查规定成果,地市级和县级均应完成。基础数据指用于支撑土壤普查工作开展所需要的各类数据,主要包括行政区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壤图、地形图、遥感影像等。过程数据指在土壤普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数据,包括样点数据、调查采样数据、样品流转数据、检测分析数据等。成果数据指包括土壤类型图、专题图、专题数据集、成果报告等,通过各级成果编制形成。土壤普查数据库是指集成基础数据、过程数据和成果数据,按照数据结构来组织、存储和管理数据的仓库,属自选成果,如县级未建数据库的,数据库不作验收要求。
(2)数字化图件成果
包括土壤类型图、土壤属性图、土壤农业利用适宜类评价图、耕地质量等级图、土壤采样点分布图、土特产品优化布局评价图、土壤酸化分布图,前五类属土壤普查规定成果,地级市和县级均应完成,如果区域内存在土特产、土壤酸化,则应完成。
(3)文字成果
包括土壤普查工作报告、土壤普查技术报告、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报告、土壤二次定名报告、第三次土壤普查土壤分类修订报告、土壤志(含土属志和土种志)、土特产品优化布局评价报告、土壤酸化专题报告(如有)等,其中前六项和土壤志属土壤普查规定成果;存在土特产、土壤酸化的县区需完成相关报告。土种志属土壤普查自选成果。其中,土壤二次定名报告、第三次土壤普查土壤分类修订报告由省级统一组织完成。
2、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1)《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
(2)《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土壤普查办发〔2022〕2号);
(3)《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土壤普查的通知》(鄂政发〔2022〕10号);
(4)《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
(5)《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修订版)》;
(6)《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类型名称校核与完善工作指南》;
(7)《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底图制作与采样点布设技术规范》;
(8)《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数据库技术规范》;
(9)《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属性与专题制图技术规范》;
(10)《第三次土壤普查土壤类型制图技术规范》;
(11)《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外业调查与采样技术规范》;
(12)《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
(13)《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14)《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生物调查技术规范》;
(15)《湖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省级实施方案》;
(16)《樊城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施方案》;
(17)《中国土壤分类与代码》(GB/T 17296-2009);
(18)《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县成果清单及其形成方法的通知》国土壤普查办发〔2022〕28号;
(19)《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县成果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壤普查办发〔2023〕19号);
(20)《关于推进全省第三次土壤普查成果编制与汇总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土壤普查办发〔2024〕2号。
备注:上述标准、规范及规程仅是项目最基本依据,并未包括本项目采购、服务、监督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标准、规范和规程。
3★、工作要求
(1)保障成果形成逻辑统一,建议优先开展土壤类型图、土壤属性图等重要内容的成果编制工作,统一成果土壤分类和命名体系。
(2)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制度,使用国产硬件软件和定位系统,实行数据加密传输、数据库等级保护和数据使用权限管理等,建立普查工作保密责任制。
参与工作人员,需要严格履行数据使用保密责任,在土壤普查结果公布前,区域面上普查数据不得用于论文发表等用途。
(3)中标人应具备开展项目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对所从事的技术工作承担法律责任和保密义务。项目服务过程中,中标人应确保数据安全性和网络安全性,增强技术人员安全意识和个人素质,确保项目如期完工。
(4)中标人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指标符合规定的各类仪器设备,并配置满足本次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5)根据采购人要求配合做好项目的评审验收以及有关的资料准备等工作。
(6)按采购人的要求和国家、省、市等地方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完成普查任务,方案成果资料归采购人所有,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采购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方案成果资料。服务期满后,成交人须对本项目后期工作进行配合服务。
4、其他要求
(1)报价要求:投标报价应为含税全包价,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如:人力物力成本、管理费、其他费用、利润、税金等),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对于本采购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投标报价中。
(2)付款方式:按照合同约定、项目进度、财政拨款情况支付。
(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确保本次普查工作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
(4)验收方式:由采购人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验收办法组织验收。
(5)知识产权:本次采购运用数据和采购成果涉密,成果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或运用在其他地方。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6)安全责任:中标人在项目实施或服务过程中做好人员、设施及车辆安全防控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或因中标人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等责任事故均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7)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遇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采购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5、违约责任
(1)如中标人不能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按时履约的,每逾期1天,应按合同金额的3‰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逾期累计10天仍不能交付的,采购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情况由中标人承担。
(2)若中标人所提供服务和成果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质量、服务标准或履约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采购人有权拒收,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保留追究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责任的权力。
(3)若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发现中标人虚假应标的,须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可终止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人员要求
(1)为保障成果形成逻辑统一,满足项目成果编制与汇总工作的需求,本项目除拟派项目负责人之外,可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自主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
(2)★人员到岗时效要求:在合同签订后,自接到采购人通知起3个日历天内组织队伍进场作业。
7、技术文件:投标人需针对本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的技术评审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总体服务方案、项目保障措施、项目售后服务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