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1、本次报价说明:F为供应商投报2025年度保费总额。F=A+B;A为供应商投报的2025年职工大额补充保险人均保费×职工医保年参保人数35万人,B为供应商投报的202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保费×城乡居民医保年参保人数270万人。
F值若超过报价区间上限为无效报价,2025年职工大额补充保险人均保费最高限价为196.63元/人/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保费最高限价为127.18元/人/年。
2、中标后商业保险公司保障(包括理赔)范围为2025—2027年莆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人员,每年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费按实际参保人数进行核算。
3、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须提供2025年职工大额补充保险人均保费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保费的分项报价。
4、投标方投报单价要提供审慎测算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精算意见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精算意见书至少应包含测算依据、数据分析、测算结果、报价意见等。
5、以上所有项目计算分数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
6、各投标人报价测算依据:2021年、2022年、2023年、2023年1-6月和2024年1-6月莆田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住院(含门诊单列结算)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表,以及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含门诊特殊病种和门诊单列结算)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表,医院即时结算以结算时间为准,手工报销以报销结算时间为准(系医保信息系统提取数据)。
莆田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住院(含门诊单列结算)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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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参保人数(万人) |
就诊人数(人) |
产生大病报销人数(人) |
医疗总费用(万元) |
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万元) |
基本医保基金支出费用(万元) |
大病保险补偿费用(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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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
294.57 |
850933 |
22773 |
460516.77 |
366810.66 |
160926.00 |
5599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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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
288.09 |
934246 |
23049 |
492513.86 |
387649.07 |
171143.78 |
5692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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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
279.64 |
974889 |
18462 |
522894.2 |
428980.65 |
231822.57 |
3168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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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6月 |
279.02 |
691774 |
9386 |
254922.91 |
204333.55 |
106598.85 |
1300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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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6月 |
270.1 |
809394 |
8182 |
281837.31 |
239155.93 |
133889.62 |
136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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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莆田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于2023年度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详见《莆田市医疗保障局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莆医保综〔2023〕2号)和《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政策的通知》(莆医保规〔2023〕1号)。文件可在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s://www.putian.gov.cn/ptybj/)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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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含特门和门诊单列结算)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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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参保人数(万人) |
就诊人数(人) |
产生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人数(人) |
医疗总费用(万元) |
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万元) |
基本医保基金支出费用(万元) |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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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
32.40 |
227668 |
692 |
104620.83 |
81996.19 |
44302.73 |
386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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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
34.07 |
249965 |
835 |
118729.25 |
92380.99 |
59012.79 |
485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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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
34.38 |
258143 |
996 |
135335.47 |
105698.41 |
68866.67 |
609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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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6月 |
33.91 |
193310 |
326 |
64037.57 |
49980.25 |
31704.61 |
196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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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6月 |
34.92 |
215914 |
344 |
71580.93 |
56276.91 |
37218.64 |
1797.04 |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为提高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保经办服务质量,现制定我市2025—2027年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保经办服务招标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招标项目
莆田市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保经办服务,以上3个项目作为一个综合医疗保险招标项目。
二、合同期限
本次招标年限为3年(36个月),即从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共计3个保单年度,每个保单年度从当年的1月1日始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
三、招标主体
本次招标以莆田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本招标文件中均简称市医保中心)作为法定投保人,以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商业保险公司。
本次综合医疗保险项目由两家商业保险公司联合承办,投标人投标评审综合得分排名第一名为主承办方,排名第二名为次承办方,排名第一名占综合医疗保险招标项目份额的52%,排名第二名占综合医疗保险招标项目份额的48%。由主承办方负责接收上一轮的莆田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统一承办综合医疗保险,次承办方予以配合。财务结算、政策要求、工作事项安排等由市医保中心直接对接主承办方的保险公司,之后,由主承办方再与次承办方对接。
五、招标项目内容
(一)莆田市职工大额补充保险
1.保障对象
莆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2.保障范围和标准
当年度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基金按照当年医保政策待遇予以补偿。如遇职工医保政策待遇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莆田市职工医保支付范围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涵盖现行的职工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3.职工大额补充保险保费标准及调整机制
(1)本轮中标保费采用按首年度保费招标确定,2025年人均保费招标设最高限价。
核定2025年人均年保费=投标人投标评审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主承办方2025年本项人均保费招标报价,2025年人均保费不能超过最高限价。
如果开标后至2025年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额补充保险的起付线或报销比例有调整,影响职工大额补充保险人均保费,则2025年度人均保费采取以下调整办法:
核定2025年人均年保费=中标价±政策性调整人均保费额。
(2)如果中标方2025年度大额补充保险赔付亏损或盈利在1%(含)以内,且2026年度没有政策性调整,则2026年度人均年保费为2025年度大额补充保险核定的人均年保费。
如果中标方2025年度大额补充保险赔付亏损或盈利在1%之外,且2026年度没有政策性调整,则2026年度人均年保费采取动态调整办法如下:
核定2026年度人均年保费=2025年度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实际人均赔付金额×(1+2025年度职工医疗费用同比增长率)。
2025年度职工医疗费用同比增长率=(2025年度职工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2024年度职工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2024年度职工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100%。(数据以医保信息系统提取为准)
如果2026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额补充保险的起付线或报销比例有调整,影响职工大额补充保险人均保费,则人均保费采取动态调整办法如下:
核定2026年度人均年保费=【2026年度1-11月份大额补充保险实际支出金额+(2025年度12月份大额补充保险实际支出金额+2026年度1-3月份报销往年度大额补充保险实际支出金额)×(1+2026年度政策调整次月至11月份大额补充保险实际支出较2025年度同比增长率)】/2026年度11月底参保人数。
(3)如果中标方2026年度大额补充保险赔付亏损或盈利在1%(含)以内,且2027年度没有政策性调整,则2027年度人均年保费为2026年度大额补充保险核定的人均年保费。
如果中标方2026年度大额补充保险赔付亏损或盈利在1%之外,且2027年度没有政策性调整,则2027年度人均年保费采取动态调整办法如下:
核定2027年度人均年保费=2026年度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实际人均赔付金额×(1+2026年度职工医疗费用同比增长率)。
2026年度职工医疗费用同比增长率=(2026年度职工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2025年度职工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2025年度职工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100%。(数据以医保信息系统提取为准)
如果2027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额补充保险的起付线或报销比例有调整,影响职工大额补充保险人均保费,则人均保费采取动态调整办法如下:
核定2027年度人均年保费=【2027年度1-11月份大额补充保险实际支出金额+(2026年度12月份大额补充保险实际支出金额+2027年度1-3月份报销往年度大额补充保险实际支出金额)×(1+2027年度政策调整次月至11月份大额补充保险实际支出较2026年度同比增长率)】/2027年度11月底参保人数。
4.盈亏分担机制
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盈利与亏损部分建立相应分担机制。
(1)当年度总赔款在总保费99%(含)—101%(含)之间,盈亏归中标方;
(2)当年度总赔款小于总保费99%以下的盈利部分,10%归中标方,但最高不超过当年该项总保费的1%;其余部分归市医保中心。
(3)当年度总赔款在总保费101%以上的亏损部分,10%由中标方承担,90%由市医保中心承担。
(4)2025-2027年度职工大额补充保险主承办方和次承办方之间年度盈亏具体结算如下:
①2025年若年度盈利时,中标方所有的盈利部分按主承办方52%、次承办方48%进行结算。
②2025年若年度亏损时,按照以下办法结算:
A.主承办方投标报价高于或等于次承办方的,中标方应承担的亏损部分按主承办方52%,次承办方48%进行结算。
B.主承办方投标报价低于次承办方的,中标方应承担的亏损部分按照以下办法结算:
a.若主承办方报价低于次承办方报价,且次承办方报价高于实际人均赔款时,中标方应承担的亏损部分由主承办方全部承担。
b.若主承办方报价低于次承办方报价,且实际人均赔款高于次承办方报价时,中标方应承担的亏损部分按照以下公式进行结算:
主承办方应承担的亏损金额=中标方应承担的亏损部分*{[承保人数*(次承办方报价-主承办方报价)+52%*承保人数*(实际人均赔款-次承办方报价)]/承保人数*(实际人均赔款-主承办方报价)};
次承办方应承担的亏损金额=中标方应承担的亏损部分*[48%*承保人数*(实际人均赔款-次承办方报价)/承保人数*(实际人均赔款-主承办方报价)]。
③2026—2027年年度盈利或亏损,中标方应承担的盈亏部分均按主承办方52%,次承办方48%进行结算。
5.职工大额补充保险保单签订与保费支付
(1)市医保中心为所有参保人员投保,为了保证及时理赔,中标签约后,按照以下方式投保:
①2025年度保单按照中标价和标书参保人数(35万人)在2025年1月10日前进行预投保;
②2026年度采取预投保的方式签订保单:2026年1月10日前完成保单签订手续,保单按照中标价和标书参保人数(35万人)进行预投保;2026年7月底之前完成保单调整手续,保单按照2025年度实际理赔价和2025年年底参保人数进行投保;
③2027年度采取预投保的方式签订保单:2027年1月10日前完成保单签订手续,保单按照中标价和标书参保人数(35万人)进行预投保;2027年7月底之前完成保单调整手续,保单按照2026年年底核定的人均保费和2026年年底参保人数进行投保。
保单一经签定,中标方必须开始理赔,理赔包含往年度未理赔案件。
(2)职工大额补充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第一期于1月份支付签单保费总额的25%,第二期于4月份支付签单保费总额的25%,第三期于7月份支付签单保费总额的25%,第四期于10月份支付签单保费余额部分。每期保费按主承办方52%,次承办方48%由市医保中心分别直接拨付给中标方。中标方应在保费到账后15日之内向市医保中心出具合法票据。
(3)协议期内,若启动保费动态调整,在12月底前完成当年保费的核定。次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增减参保人数的核定,3月底完成补拨或收回增减职工大额补充保险费,5月份出审计报告,6月份完成上年度盈亏清算。
(4)年度参保人员结算数据按当年度职工医保参保登记人员建账人数。
(5)新增参保人员的保障范围及待遇支付按医保政策执行,其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待遇的起算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算时间同步。
6.工作要求
中标方须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派驻若干名工作人员与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合署办公,负责全市职工大额补充保险相关业务,接受参保人员的咨询、保险理赔材料受理、单据审核等工作,确保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工作衔接顺畅。派驻人员的劳动关系、薪酬待遇由中标方统一管理,经济及法律责任(包括劳动纠纷)也由中标方承担。人员离职的,中标方要在2个月内补足,确保工作有序衔接。
7.未决赔款
当年度职工大额补充保险报销案件受理(即收件)日期截止次年3月底,列入当年度的职工大额补充保险支出;之后受理往年度所有职工大额补充保险报销列入下一年度的职工大额补充保险支出。最后一个保单年度在次年4月份起受理的职工大额补充保险报销由新一轮中标方承担,若无中标方,则由市医保中心承担。
(二)莆田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1.保障对象
莆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2.保障范围和标准
参保人员当年度内,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补偿后超过医保政策制定的大病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照当年医保政策予以补偿。如遇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莆田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涵盖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费标准及调整机制
(1)本轮中标保费采用按首年度保费招标确定,2025年人均保费招标设最高限价。
核定2025年人均实际保费=投标人投标评审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主承办方2025年本项人均保费招标报价,2025年人均实际保费不能超过最高限价。
如果开标后至2025年12月3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或报销比例有调整,影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保费,则2025年度人均保费采取以下调整办法:
核定2025年人均年保费=中标价±政策性调整人均保费额。
(2)如果中标方2025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亏损或盈利在1%(含)以内,且2026年度没有政策性调整,则2026年度人均年保费为2025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核定的人均年保费。
如果中标方2025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亏损或盈利在1%之外,且2026年度没有政策性调整,则2026年度人均年保费采取动态调整办法如下:
核定2026年度人均年保费=2025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际人均赔付金额×(1+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费用同比增长率)。
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费用同比增长率=(2025年度城乡居民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2024年度城乡居民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2024年度城乡居民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100%。(数据以医保信息系统提取为准)
如果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或报销比例有调整,影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保费,则人均保费采取动态调整办法如下:
核定2026年度人均年保费=【2026年度1-11月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支出金额+(2025年度12月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支出金额+2026年度1-3月份报销往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支出金额)×(1+2026年度政策调整次月至11月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支出较2025年度同比增长率)】/2026年度11月底参保人数。
(3)如果中标方2026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亏损或盈利在1%(含)以内,且2027年度没有政策性调整,则2027年度人均年保费为2026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核定的人均年保费。
如果中标方2026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亏损或盈利在1%之外,且2027年度没有政策性调整,则2027年度人均年保费采取动态调整办法如下:
核定2027年度人均年保费=2026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际人均赔付金额×(1+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费用同比增长率)。
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费用同比增长率=(2026年度城乡居民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2025年度城乡居民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2025年度城乡居民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100%。(数据以医保信息系统提取为准)
如果202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或报销比例有调整,影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保费,则人均保费采取动态调整办法如下:
核定2027年度人均年保费=【2027年度1-11月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支出金额+(2026年度12月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支出金额+2027年度1-3月份报销往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支出金额)×(1+2027年度政策调整次月至11月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支出较2026年度同比增长率)】/2027年度11月底参保人数。
4.盈亏分担机制
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盈利与亏损部分建立相应分担机制。
(1)当年度总赔款在总保费99%(含)—101%(含)之间,盈亏归中标方;
(2)当年度总赔款小于总保费99%以下的盈利部分,10%归中标方,但最高不超过当年该项总保费的0.5%;其余部分归市医保中心。
(3)当年度总赔款在总保费101%以上的亏损部分,10%由中标方承担,90%由市医保中心承担。
(4)2025-2027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主承办方和次承办方之间年度盈亏具体结算如下:
①2025年若年度盈利时,中标方所有的盈利部分按主承办方52%、次承办方48%进行结算。
②2025年若年度亏损时,按照以下办法结算:
A.主承办方投标报价高于或等于次承办方的,中标方应承担的亏损部分按主承办方52%,次承办方48%进行结算。
B.主承办方投标报价低于次承办方的,中标方应承担的亏损部分按照以下办法结算:
a.若主承办方报价低于次承办方报价,且次承办方报价高于实际人均赔款时,中标方应承担的亏损部分由主承办方全部承担。
b.若主承办方报价低于次承办方报价,且实际人均赔款高于次承办方报价时,中标方应承担的亏损部分按照以下公式进行结算:
主承办方应承担的亏损金额=中标方应承担的亏损部分*{[承保人数*(次承办方报价-主承办方报价)+52%*承保人数*(实际人均赔款-次承办方报价)]/承保人数*(实际人均赔款-主承办方报价)};
次承办方应承担的亏损金额=中标方应承担的亏损部分*[48%*承保人数*(实际人均赔款-次承办方报价)/承保人数*(实际人均赔款-主承办方报价)]。
③2026—2027年年度盈利或亏损,中标方应承担的盈亏部分均按主承办方52%,次承办方48%进行结算。
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单签订与保费支付
(1)市医保中心为所有参保人员投保,为了保证及时理赔,中标签约后,按照以下方式投保:
①2025年度保单按照中标价和标书参保人数(270万人)在2025年1月10日前进行预投保;
②2026年度采取预投保的方式签订保单:2026年1月10日前完成保单签订手续,保单按照中标价和标书参保人数(270万人)进行预投保;2026年7月底之前完成保单调整手续,保单按照2025年度实际理赔价和2025年年底参保人数进行投保;
③2027年度采取预投保的方式签订保单:2027年1月10日前完成保单签订手续,保单按照中标价和标书参保人数(270万人)进行预投保;2027年7月底之前完成保单调整手续,保单按照2026年年底核定的人均保费和2026年年底参保人数进行投保。
保单一经签定,中标方必须开始理赔,理赔包含往年度未理赔案件。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第一期于1月份支付签单保费总额的25%,第二期于4月份支付签单保费总额的25%,第三期于7月份支付签单保费总额的25%,第四期于10月份支付签单保费余额部分。每期保费按主承办方52%,次承办方48%由市医保中心分别直接拨付给中标方。中标方应在保费到账后15日之内向市医保中心出具合法票据。
(3)协议期内,若启动保费动态调整,在12月底前完成当年保费的核定。次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增减参保人数的核定,3月底完成补拨或收回增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5月份出审计报告,6月份完成上年度盈亏清算。
(4)年度参保人结算数据按当年12月末缴费参保人数。
(5)新增参保人员保障范围及待遇支付按医保政策执行,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起算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算时间同步。
6.工作要求
中标方须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派驻若干名工作人员与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合署办公,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业务,接受参保人员的咨询、保险理赔材料受理、单据初审等工作,确保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工作衔接顺畅。派驻人员的劳动关系、薪酬待遇由中标方统一管理,经济及法律责任(包括劳动纠纷)也由中标方承担。人员离职的,中标方要在2个月内补足,确保工作有序衔接。
7.未决赔款
当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案件受理(即收件)日期截止次年3月底,列入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出;之后受理的往年度所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列入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出。最后一个保单年度在次年4月份起受理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由新一轮中标方承担,若无中标方,则由市医保中心承担。
(三)莆田市医保经办服务
1.服务对象
莆田市医保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等
2.服务范围
(1)在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及部分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网点设立医保服务窗口,在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部分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驻医院医保服务站,根据相关文件政策开展日常医保经办业务咨询和办理(包括莆田医保网上办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挂网事项、问卷式审批梳理及新政策系统测试验证等相关业务经办工作),所涉业务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并对全市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代办点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2)按照意外伤害认定的相关要求开展全市参保人员意外伤害认定工作;(3)开展医疗保障政策宣传;(4)做好经办业务档案管理;(5)做好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中心平台派转的与医保经办相关诉求件的受理、答复及办理结果上传等相关工作;(6)配合市医保中心(含各县区医保分中心,下同)开展医保经办服务相关工作(包括安排工作人员协助开展医保经办工作、经办服务培训等);(7)配合完成医保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3.服务管理费用
(1)2025年—2027年服务管理总费用为每年不超过1700万元,实行“总额控制、按需申请、按实拨付、超支不补”的原则,主承办方按月申请用款计划,市医保中心审核后予以拨款。年度若有结余,全部由采购人上缴财政;若发生赤字,全部由主承办方承担。市医保中心于当年6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医保经办服务质量考核工作,把群众满意度、机构建设、服务效率、基金管理规范和各类违法违规通报情况等纳入绩效考核指标(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考核结果与履约保证金相挂钩。三年度考核得分均超过90分(含),履约保证金足额拨付;三年考核中存在得分在85(含)—90分的,每次扣减主承办方1%履约保证金和次承办方0.5%履约保证金;得分在80(含)—85分的,每次扣减主承办方2%履约保证金和次承办方1%履约保证金;得分低于80分的每次扣减主承办方和次承办方各5%履约保证金。中标方考核得分高于90分(含)的,采购人对中标方的整体评价为优秀,80分(含)—90分的,整体评价为良好,60分(含)—80分的,整体评价为合格,60分以下的,整体评价为不合格。
(2)市医保中心拨付的服务管理费用全部作为服务中心服务管理费用,即作为全市医保经办及派驻医院医保服务站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各种服务管理费用。
(3)每年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费应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实行年度预算管理,主承办方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当年管理费用的年度预算。年度预算(下半年可以进行预算调整)由采购人、主承办方、次承办方三方签字确认,按预算执行。
(4)服务中心的财务费用收支核算按主承办方的财务制度执行,主承办方应对其合规性负责。主承办方要开立经办服务费用专用银行账户,建立经办服务费用专用财务账套,提供经办服务费用财务独立账册,以便市医保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核查。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费使用要接受医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5)服务中心办公场所要优先选择租赁政府闲置的合适场所,租赁的办公场所仅用于服务中心人员和中标单位派遣的开展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人员使用,主承办方和次承办方除正、副主任外,其他人员(中标单位按协议约定派遣的人员除外)不得入驻。中标单位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服务管理费。
(6)中标单位要接收上一轮已经购置用于服务中心的实物财产。本轮协议期(2025-2027年)结束后,若未开展招标工作,则购置用于服务中心运行的实物财产,应无偿转移市医保中心所有;若继续开展招标工作,则无偿移交给新一轮的中标单位,继续用于服务中心日常业务开展。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时间 |
本次招标年限为3年(36个月),具体从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共计3个保单年度,每个保单年度从当年的1月1日始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 |
2 |
★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 |
交货条件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行业要求规定和标书明确内容的标准。 |
6 |
★ |
合同支付方式 |
1、市医保中心为所有参保人员投保,每年1月10日前进行预投保,保险费按照中标价和标书参保人数进行预投保,2026—2027年每年7月底之前完成保单调整手续,保单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理赔价和上一年度年底参保人数进行投保;支付方式为第一期于1月份支付签单保费总额的25%,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2、第二期于4月份支付签单保费总额的25%,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3、第三期于7月份支付签单保费总额的25%,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4、第四期于10月份支付签单保费余额部分。(备注:以上4期,按每期保费按主承办方52%,次承办方48%由市医保中心分别直接拨付给中标方。中标方应在保费到账后15日之内向市医保中心出具合法票据。),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
7 |
★ |
履约保证金 |
缴纳,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0.7% 说明: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金额不以中标金额的百分比为准,以下列描述为准:本项目中标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800万元整,主承办方占比52%为416万元,次承办方占比48%为384万元。履约保证金须在签订服务合同前向招标人所指定的账户进行汇款(不得直接用保费予以抵扣)。在合同期内若未发生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后,履约保证金本金予以返还(无息返还);若发生违约行为,按规定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后,剩余本金予以返还(无息返还);若发生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终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收回已支付给中标方保险费(扣减已赔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