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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现场监测项目(第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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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10150001571621 发布时间:2024-10-15 文档页数:98页 所需下载券:10
渭南市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现场监测项目(第二包)

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

根据《陕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陕卫职业发〔2022〕9号)、《陕西省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任务安排》(陕卫办职业函〔2024〕99号)、《渭南市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任务安排》(渭卫健业务发〔2024〕135号)和《2024年渭南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拟招标第三方监测机构参与渭南市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现场监测项目工作,按照以上方案要求特制定以下工作内容:

(一)筛选本年度监督企业名单

1、协助渭南市各区县统计2023年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的用人单位;

2、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协助渭南市各区县统计职业病危害风险属于“严重”类别行业的用人单位;

3、协助渭南市各区县统计2023年以来新发确诊职业病的用人单位:

4、协助渭南市各区县统计2023年以来受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

符合1、2、3、4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在10人及以上的,作业场所存粉尘、化学毒物或噪声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选出92家纳入本年度监督企业清单。

(二)监测工作内容

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纳入92家本年度监督企业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及方案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化学毒物或噪声的现场采样与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一式四份(用人单位一份、各县区疾控一份、市疾控一份、市卫健委一份)。

(三)监测数据报送

按照方案要求,完成渭南市华州区、华阴市、蒲城县、韩城市共92家检测工作后,于10月25日前将监测数据上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平台。

二、监测要求及内容

(一)监测目标

通过监测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患者情况,发现职业健康异常情况,及时处置,控制职业病危害事件的扩大。通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健康检查监测结果的趋势分析,发现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政策、完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职业卫生工作重点提供依据和支撑。通过尘肺病患者康复管理,进一步落实重点职业人群健康权益保障,探索完善职业病管理机制。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1、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包括渭南市华州区、华阴市、蒲城县、韩城市,监测工作覆盖辖区内全部县(市、区)。本技术方案所称重点职业病病种包括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的所有法定职业病(共9大类121种),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县(区)覆盖率要求达到90%以上。

2、监测对象

依据全市上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在掌握辖区重点监测行业的用人单位数量及地区分布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统筹各县区级的重点行业监测用人单位数量。各县(市、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任务表见附录A。

各县(市、区)应优先选择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危害因素开展监测(见附录B)。2023年监测结果存在超标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全部纳入本年度监测范围。各县市区煤矿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及非金属矿采选业4个行业的用人单位,应全部进行监测,2023年未进行监测的所有采矿业用人单位应纳入本年度监测范围。

如果辖区内重点行业用人单位数量无法满足监测任务要求时,应优先选择存在煤尘、矽尘、水泥粉尘、石棉尘、苯、铅、噪声等重点监测因素的其他行业用人单位(加油站除外)进行监测。若非重点行业存在重点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仍不能满足监测数量要求时,选取甲苯、甲醇、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等3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监测(附录C)。

监测用人单位应包含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4种规模类型,除采矿业外,其他行业小微型用人单位监测数量不少于监测总数的70%。如小、微型用人单位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开展了全面监测,用人单位可不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年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除重点行业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外,2023年已开展监测的用人单位不纳入本年度的监测范围。

各县市区选取的监测用人单位在行业、类型、以及监测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等方面必须符合本方案的相关要求,并将选取的2024年度工作场所监测的用人单位名单及其选取理由,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疾控中心。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

1、监测内容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

对用人单位劳动者总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健康培训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设置情况等进行调查,并选取部分上一年度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的质量进行监测。

(2)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现场检测,掌握其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浓度(强度)。

2、监测方法

(1)调查表调查

由监测人员填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见附录D),调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采取抽样检测方式,选取用人单位部分工作场所和岗位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监测超标的工作场所和岗位必须进行抽样检测,连续2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应避免重复监测同一岗位和工作地点。监测点选取及监测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每个用人单位粉尘和/或化学毒物监测岗位不少于4个,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监测点,监测点应在监测岗位所在工作地点内选取;当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少于4个时,应全部进行监测。

②当用人单位中同时存在2种及以上粉尘和/或化学毒物时,每个因素需分别选取不少于4岗位,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工作地点作为监测点。

③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监测时优先选择重点岗位(附录B),如不满足数量要求可增加存在重点监测因素的其他岗位。

④3年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由重点监测因素所致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或确诊职业病的岗位必须进行检测。

⑤除石棉粉尘外,检测粉尘应同时检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对明确性质为煤尘、矽尘和水泥尘的,仅需开展呼尘检测;不明确粉尘性质的需同时检测总尘和呼尘。最终监测结果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监测结果为依据,如最终判定为GBZ2.1中有呼吸性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呼尘浓度,仅有总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总粉尘浓度。

⑥粉尘短时间浓度(CPE)采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具有个体采样设备的监测机构,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应采用个体采样方式检测,如无法进行个体采样的,依据定点短时间或长时间检测结果和接触时间进行计算。

⑦化学毒物短时间浓度(CSTE、CME、CPE)采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具有个体采样设备的监测机构,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应采用个体采样方式,如无法进行个体采样的,依据定点短时间或长时间检测结果和接触时间进行计算。

⑧使用有机溶剂的用人单位,在成分未知的情况下,必须开展定性分析,明确主要成分,然后按照定性分析结果进行检测。

⑨每个用人单位接触噪声岗位监测不少于4个,如果小于4个的,则全部进行监测。针对大中型企业,对监测岗位内的不少于20个噪声工作场所(原则上选择80dB(A)以上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小微型企业应对所有噪声工作地点进行检测,每个监测点检测1次。具有个体采样设备的监测机构,岗位噪声等效声级优先采用个体检测方式检测,若无条件采取个体检测,应依据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8h/LEX,w)。

⑩粉尘应按照GBZ/T 192系列标准进行采样、检测;化学物质应按照GBZ/T 160和GBZ/T 300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噪声应按照GBZ/T 189.8方法进行检测。

(四)项目运行

1、技术保障。

各县(市、区)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的机构应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实验室认可(CNAS)或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用,并做好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2、数据报送。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通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平台进行网络报告,监测机构应在完成现场采样检测后1个月内完成数据上报。县(市、区)疾控中心负责将所有调查和监测数据上报,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监测数据上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平台。于2024年10月30日前将监测数据连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年度报告》(含质量控制报告)报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质量控制。

渭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监测质量控制方案(附录E)。各级监测项目承担机构应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控制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所有参与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参加省、市监测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保证监测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2023年质量考核不合格的、2024年首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或暂停半年以上重新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接到群众举报的,以及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检出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50%以上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纳入2024年质量考核,对上一年度至本年度9月30日未开展工作的,原则上不纳入本年度质量考核。

附录:A、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任务表

B、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表

C、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自选因素表

D、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

E、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质量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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