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27号)与《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旨在摸清我县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家底,查清自然资源实物量,核算价值量,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数据库。其中我县涉及的全民所有自然资产主要包括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
1、工作任务(服务范围)
1.1.采集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和更新所需的基础资料,更新安溪县建设用地等资产清查价格。
1.2.开展全县范围内全民所有土地、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资产以及矿产资源资产清查,其中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资产清查按照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实物量成果核算价值量。结合逐级下发的各类资源资产清查结果,查清全县范围内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底数,形成实物量图层和价值量图层。
1.3.在地籍调查成果覆盖范围内,结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等管理数据开展全民所有土地、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清查以及矿产资源资产的矿业权状况清查,结合逐级下发的各类资源资产清查结果,重点理清国有建设用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其他类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清查,形成产权图层。
1.4.开展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重点查清储备土地有关情况。汇总省、市级下发的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清查结果,形成实物量图层和价值量图层。
1.5.对资产清查成果进行自检,建立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2、工作依据及服务要求
2.1工作依据
2.1.1政策文件
(1)《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3)《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
(4)《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2017年12月;
(5)《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2号);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2020〕9号);
(7)《关于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368号);
(8)《福建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闽自然资发〔2020〕6号);
(9)《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27号);
(10)《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2.1.2技术规定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2)《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
(3)《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4)《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
(5)《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
(6)《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7)《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2014年,国家林业局
(8)《森林资源规划设 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
(9)《自然资源(森林)资产评价技术规范》(LY/T 2735)
(10)《湿地分类》(GB/T 24708-2009)
(11)《国家重要湿地确定指标》(GB/T 26535)
(12)《重要湿地监测指标体系》(GB/T 27648)
(13)《全国湿地资源调查与监测技术规程(试行)》(林湿发〔2008〕265号)
(14)《地址矿产术语分类代码》(GB/T 9649)
(15)《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
(16)《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
(17)《自然保护区类型与划分原则》(GB/T 14529)
(18)《林业资源分类与代码》(GB/T 14721)
(19)《草原资源调查技术规程》(NY/T 2998)
(20)《草地分类》(NY/T 2997)
(21)《林地分类》(LY/T1812)
(22)《天然草原等级评定技术规范》(NY/T 1579)
(23)《天然矿泉水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13727)
(24)《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
(25)《海域分等定级》(GB/T 30745)
(26)《标定地价规程》(TD/T 1052)
(27)《海域使用分类》(HY/T 123-2009)
(28)《海域价格评估技术规程》(HY/T 0288-2020)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3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
(31)《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试行稿)》,2021年5月
(32)《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指南》建议稿
(33)《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通则》建议稿
(34)《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物属性信息套合技术规程》建议稿
(35)《国有农用地资产经济价值估算技术规程》建议稿
(36)《国有建设用地资产经济价值估算技术规程》建议稿
(37)《储备土地资产经济价值估算技术规程》建议稿
(38)《矿产资源资产经济价值估算技术规程》建议稿
(39)《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经济价值估算技术规程》建议稿
(40)《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经济价值估算技术规程》建议稿
(41)《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资产经济价值估算技术规程》建议稿
(42)《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成果核查技术规程》建议稿
(43)《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数据库规范》建议稿
(44)《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成果图集制作规范》建议稿
(45)其他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技术规程、规范等。
2.2服务要求
2.2.1服务周期约600日,需按要求于2025年4底前完成基准时点(2023年12月31日)的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工作,2025年10月底前完成地籍调查覆盖范围内的使用权状况清查和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2026年4月底前完成更新时点(2025年12月31日)的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工作。
2.2.2清查成果需通过市级预检、省级复检和国家级核查质检。
2.2.3因中标人进度和质量问题被省市通报的,中标人应按合同总价5%支付违约金,采购人有权直接在未付款项中扣除。
3、项目成果
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等文件要求,编制资产清查数据表、资产清查价格数据表、价格信号数据等数据成果和资产清查报告(系列)等报告成果。
4、验收要求
由采购人组织对成交单位完成的项目成果进行验收。项目成果以通过省级、国家级成果核查为准。项目成果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采购人出具通过验收的意见或凭证。
5、保密要求
本次项目工作的有关资料、数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密。成交供应商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以及数据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数据资料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6、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
6.1.专业技术人员: 供应商对作业项目提供人员保障,必须具备项目负责人1名、技术负责人1名及其他资产清查团队成员至少1人,供应商需对以上项目作业人员提供单独承诺。
6.2.仪器设备: 供应商需要辅助调查工具(车辆)至少2辆,供应商需对仪器设备提供单独承诺。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时间 |
服务周期约600日,需按要求于 2025年4底前完成基准时点(2023年12月31日)的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工作,2025年10月底前完成地籍调查覆盖范围内的使用权状况清查和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2026年4月底前完成更新时点(2025年12月31日)的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工作。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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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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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条件 |
满足采购人技术和服务要求,验收合格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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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项目成果通过上级部门验收合格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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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支付方式 |
1、中标人提交的基准时点(2023年12月31日)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工作成果通过国家级核查质检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2、提交的使用权状况清查和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成果通过国家级核查质检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3、提交的更新时点(2025年12月31日)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工作成果通过国家级核查质检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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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不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