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大武口区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服务机构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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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42558 发布时间:2020-04-16 文档页数:54页 所需下载券:1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服务机构采购项目

服务内容及要求

 

 

标段

 

投保险种

 

年度各标段采购预算

 

(元/年)

 

采购总预算

 

(元/年)

 

一标段

 

种植险

2314641.00

 

 

2773254.00

 

二标段

 

养殖险

 

458613.00

一、基本原则

农业保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保费共担、协同推进” 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通过实行保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保人”)参加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业务覆盖面,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农业保险业务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保费补贴为引导,运用保险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

(三)坚持投保自愿的原则。各级政府通过政策引导投保人,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主自愿选择保险品种和保额档次。

(四)坚持保费共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投保人共同承担农业保险保费。

 

(五)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及保险公司,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二、保险政策

自治区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包括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内,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自治区重

 

 

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和县(市、区)主要特色农产品。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一)种植险

 

  1. 标的品种:小麦(制种小麦)、水稻(制种水稻)、玉米(制种玉米)、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
  2. 单位保险金额:小麦 500 元/亩,制种小麦 900 元/亩,水稻 600 元/亩,制

 

种水稻 1000 元/亩,玉米 500 元/亩,制种玉米 700 元/亩,马铃薯 600 元/亩,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600 元/亩。

  1. 保费率:4%

 

  1. 保费补贴:①非产粮大县粮油作物保险保费补贴,中央财政承担 40%,自治区财政承担 30%,县(市、区)财政承担 10%,投保人自缴 20%。②产粮大县的小麦(制种小麦)、水稻(制种水稻)、玉米(制种玉米)作物保险保费补贴, 在县(市、区)财政补贴比例为 0,且投保人自缴 20%时,中央财政承担 5%, 自治区财政承担 32.5%;马铃薯、油作物保险保费补贴,仍按照中央财政承担 40%, 自治区财政承担 30%,县(市、区)财政承担 10%,投保人自缴 20%执行。产粮大县名单根据财政部产粮(油)大县有关文件予以确定。

(二)养殖险

 

  1. 标的品种: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

 

  1. 单位保险金额:成年奶牛 10000 元/头(畜龄≧1 年),后备奶牛 5000 元/ 头(畜龄≧2 个月),能繁母猪 1500 元/头(畜龄≧1 年),育肥猪 800 元/头(畜龄≧2 个月)。
  2. 保费率:5%

 

  1.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承担 50%,自治区财政承担 20%,县(市、区)财政承担 10%,投保人自缴 20%

二)自治区财政补贴险种

 

 

(一)种植险

 

  1. 标的品种:枸杞、酿酒葡萄、露地蔬菜、设施农业(日光温室、大拱棚)。

 

  1. 单位保险金额:枸杞种植 2000 元/亩,酿酒葡萄种植 1500 元/亩,日光温

 

室 10000 元/亩(包括墙体、薄膜、棚架及棚内作物等)、大拱棚(单体占地面积

 

600 平米以上)3000 元/亩(包括薄膜、棚架及棚内作物等),露地蔬菜 1000 元/ 亩。

  1. 保费率:4%。

 

  1. 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 50%,县(市、区)财政补贴 30%,投保人自缴

 

20%。

 

(二)养殖险

 

  1. 标的品种:肉牛基础母牛、肉羊(基础母羊、种公羊)。

 

  1. 单位保险金额:肉牛基础母牛 6000 元/头(畜龄≧1 年),肉羊(基础母羊、种公羊)600 元/只(畜龄≧6 个月)。
  2. 保费率:5%。

 

  1. 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 50%,县(市、区)财政补贴 30%,投保人自缴

 

20%。

三)鼓励各县(市、区)自主开展中央、自治区财政补贴险种以外的农业保险品种,在县(市、区)财政补贴 40%、投保人自缴 20%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给予 40%的保费补贴。

四)鼓励各县(市、区)探索开展完全成本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农

业大灾保险、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等农业保险试点, 探索‘保险+期货’、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由各县(市、区)研究制定创新开展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合理确定险种、保额、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自治区财政对创新开展农业保险取得明显成效的县(市、区),予以适当保费奖补。

保险金额以保障投保人灾后恢复生产为主,主要包括:

 

 

(一)种植险。原则上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 包括种子、树体、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地膜及设施等成本。

(二)养殖险。原则上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

五)保险期限按照不同险种主要分为:露地作物从种植至产品成熟收获止; 设施农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止;林果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止;育肥猪自签订保险单起至出栏止;其他养殖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具体期限应在“农业保险条款”中载明)。

六)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疫病、意外事故等;养殖业保险责任为动物疾病、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的损失。保险机构在理赔时,不得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折扣残值和剔除政府强制扑杀补贴。

七)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可以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给予一定的保费减免优惠。

八)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所有保险品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种植业保险标的损失率达到 20%(含 20%) 以上启动保险赔付。

九)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应当明确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障内容、保费、保险机构等信息,明确中央、自治区、县(市、区)财政及投保人承担的保费比例和金额等要素。

十)保费管理 1、 自治区财政参照上年度各县(市、区)农业保险 情况,分批次下达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分中央和自治区补贴比例);各县(市、区) 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应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账核算、年底清算,结余滚动使用”。

2、各县(市、区)要将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情况及下一年度保险

 

 

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情况(产粮大县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情况及下一年度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情况)。

3、各县(市、区)财政要严格按照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按季度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据实结算保费 补贴,不得相互拆借或抵顶;不得替投保人代缴其应当承担的保费。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不到位的,投保人自缴保费不到位的,自治区财政在结算全年保费补贴时不予认定和结算。

4、宁夏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国有农场农工(公司)只缴纳投保人自缴比例保费,中央、自治区及县(市、区)承担比例保费,由自治区财政据实向相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结算。

十一)机构管理

 

1、从事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 经营资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保险产品。

(二)专业能力。具备专门的农业保险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及业务管理经验, 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网络。在拟开展补贴险种业务的县级区域具有分支机构,在乡镇具有服务站点,能够深入农村提供服务。

(四)风险管控。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制度、稳健的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

(五) 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能够实现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 单独核算损益,满足信息统计报送需求。

(六)社会责任。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优质的服务意识。

 

十二)保险经营机构在满足第二十条的基础上,由县 (市、区)参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据保险品种确定标的,以险种或片区(乡镇)

 

 

设置标段实行开招标,并将招标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十三)各县(市、区)在招标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时,可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经营资质、服务能力、专业能力、 服务网络、技术运用、产品创新等进行量化评价。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服务期为 2 年(取消农业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除外), 期满后按程序再另行招标。

十四)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129 号)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增强农 业抵御风险能力,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保费 2%的比例计提,并实行专户管理,逐年滚存。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管理和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宁夏银保监局监督实施。

十五)除投保人委托外,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经营不得引入中介机构,为投保人或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办理保险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 不得用于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四、 承办地点: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

五、其他内容:

1、付款方式:本项目服务期满后,采购人对服务结果组织验收评估,以达到行业验收标准为准,并与成交供应商双方按合同约定,以本年度大武口区政策性保险政府补贴实际投保数量进行结算。

2、 项目报价:严格按照自治区、石嘴山市下达的保险计划,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执行。

3、保险责任: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投保项目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要求:

1、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石嘴山市及大武口区相关文件执行。

 

2、若成交供应商在保险期间有违反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3、赔款时效:收取完整索赔单证后,10 个工作日内理赔款支付到位。

 

4、在投标、开标期间,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情况,不得进行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5、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6、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情况,本次磋商响应分支机构可以投标,但须有总公司为其参与项目响应及履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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