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采购需求
(适用于标项一、标项二、标项三)
第一节项目基本情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3〕1号)提出的“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18号)、《浙江省“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工作指南(试行)》等要求,结合我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开展桐庐县“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外业基础调查工作。
本项目分为三个标项招标(采购)实施,具体如下(地块个数、面积为暂定,具体按实际为准):
序号 |
行政区名称 |
类型 |
地块个数 |
面积(亩) |
桐庐县“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外业基础调查项目标项一 |
百江镇 |
其他一般耕地 |
644 |
542.41 |
永农内非高标 |
1057 |
2173.34 |
||
永农内高标 |
686 |
8919.94 |
||
永农外高标 |
915 |
4404.78 |
||
合村乡 |
其他一般耕地 |
206 |
171.36 |
|
永农内非高标 |
484 |
1152.7 |
||
永农内高标 |
405 |
4448.5 |
||
永农外高标 |
411 |
2623.5 |
||
分水镇 |
其他一般耕地 |
1210 |
1480.54 |
|
永农内非高标 |
2389 |
5426.09 |
||
永农内高标 |
1524 |
18772.66 |
||
永农外高标 |
1605 |
7685.77 |
||
桐君街道 |
其他一般耕地 |
215 |
198.1 |
|
永农内非高标 |
474 |
775.67 |
||
永农内高标 |
249 |
4814.38 |
||
永农外高标 |
341 |
1381.04 |
||
旧县街道 |
其他一般耕地 |
251 |
389.81 |
|
永农内非高标 |
422 |
1111.34 |
||
永农内高标 |
219 |
4755.58 |
||
永农外高标 |
246 |
1381.61 |
||
合计 |
13953 |
72609.12 |
序号 |
行政区名称 |
类型 |
地块个数 |
|
桐庐县“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外业基础调查项目标项二 |
瑶琳镇 |
其他一般耕地 |
862 |
965.7 |
永农内非高标 |
1554 |
4103.98 |
||
永农内高标 |
1169 |
16529.7 |
||
永农外高标 |
1317 |
10296.37 |
||
江南镇 |
其他一般耕地 |
842 |
636.58 |
|
永农内非高标 |
902 |
1045.35 |
||
永农内高标 |
693 |
17761.28 |
||
永农外高标 |
1468 |
5387.16 |
||
城南街道 |
其他一般耕地 |
293 |
263.03 |
|
永农内非高标 |
436 |
774.61 |
||
永农内高标 |
243 |
5805.45 |
||
永农外高标 |
368 |
1326.17 |
||
凤川街道 |
其他一般耕地 |
198 |
240.37 |
|
永农内非高标 |
394 |
1207.24 |
||
永农内高标 |
313 |
5774.12 |
||
永农外高标 |
449 |
2628.08 |
||
新合乡 |
其他一般耕地 |
120 |
197.94 |
|
永农内非高标 |
345 |
657.99 |
||
永农内高标 |
168 |
2666.61 |
||
永农外高标 |
260 |
1146.22 |
||
合计 |
12394 |
79413.95 |
序号 |
行政区名称 |
类型 |
地块个数 |
|
桐庐县“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外业基础调查项目标项三 |
横村镇 |
其他一般耕地 |
860 |
818.76 |
永农内非高标 |
1716 |
5661.54 |
||
永农内高标 |
905 |
18712.34 |
||
永农外高标 |
1366 |
15778.07 |
||
富春江镇 |
其他一般耕地 |
452 |
451.07 |
|
永农内非高标 |
734 |
1177.22 |
||
永农内高标 |
371 |
8972.55 |
||
永农外高标 |
491 |
2002.9 |
||
莪山畲族乡 |
其他一般耕地 |
361 |
386.26 |
|
永农内非高标 |
574 |
979.56 |
||
永农内高标 |
394 |
5901.96 |
||
永农外高标 |
728 |
4080.3 |
||
钟山乡 |
其他一般耕地 |
809 |
1101.92 |
|
永农内非高标 |
1474 |
2901.57 |
||
永农内高标 |
625 |
12820.86 |
||
永农外高标 |
1052 |
6316.24 |
||
合计 |
12912 |
88063.12 |
第二节调查内容
调查摸排查清永久基本农田内已建高标准农田内的需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得地块现状、数量、位置和分布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内未建高标准农田内不适宜建设高标准农田地块、适宜立项建设高标准农田地块以及适宜直接认定为高标准农田地块;永久基本农田外高标准农田的适宜整治提升(含耕地功能恢复)地块以及现状为耕地且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可直接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地块;其他一般耕地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并直接认定为高标准农田的地块以及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并立项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地块,形成“多田套合”现状调查数据库。
一、永久基本农田内未建成高标准农田部分
1.逐地块查清实地不适宜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地块现状、数量、位置和分布等情况,需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
2.逐地块查清适宜直接认定为高标准农田储备区的地块现状、数量、位置和分布等情况;
3.逐地块查清适宜立项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地块现状、数量、位置和分布等情况;
二、永久基本农田与高标准农田套合部分
逐地块实地查清需要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的地块现状、数量、位置和分布等情况。有条件的地区,还可组织细化调查,实地查清永久基本农田与高标准农田已套合区域内,后续需要开展耕地“非粮化”整治、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的地块现状、数量、位置和分布等情况。
三、永久基本农田外高标准农田部分
1.逐地块查清现状为耕地且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可以直接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地块现状、数量、位置和分布等情况;
2.逐地块查清适宜整治提升(含耕地功能恢复)的地块现状、数量、位置和分布等情况,包括通过耕地功能恢复、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以及其他整治等措施可达到高标准农田标准符合套合要求的情形。
四、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其他一般耕地
1.逐地块查清可以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并直接认定为高标准农田储备区的实地现状耕地(如已验收入库各类垦造耕地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2.逐地块查清可以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并可立项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实地现状耕地(如已完成耕地功能恢复符合高标准农田立项选址条件)。
有条件的地区还可结合耕地“大占补”等相关政策规定,另行组织查清各类不适宜继续保持长期稳定利用,后续需要逐步退出的耕地地块现状、数量、位置和分布等情况。
各类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纳入日常国土变更调查后,方可作为本次调查范围。各类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纳入日常国土变更调查后,方可作为本次调查范围。
第三节调查方法
外业调查前完成图斑编号,根据上述调查内容,采用高清影像判读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查清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各地块的真实现状。调查精度上,参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各类用地最小上图图斑面积符合下列要求: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200m²,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400m²;其他地类实地面积600m²。
第四节技术要求
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协同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浙自然资发〔2023〕10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72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18号);
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储备区入库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农田发〔2024〕10号);
5.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4]44号);
6.其他关于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高标准农田、土地整治和耕地保护的部、省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五节调查结果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4]44号)要求,按照“四大类十一小类”确定调查结果。
第六节成果要求
现场情况需要按实填写调查表格,现场照片及时归纳,做到表格、数据库、现场照片以及其他材料保持一致。现状调查成果包括表格、数据库、现场照片以及其他材料。
表格成果:包括县级统计表格和市级汇总表格,具体内容参见《浙江省“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附件6.3-6.4。
数据库成果:形成“多田套合”现状调查数据库,具体内容参见《浙江省“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附件6.1。
现场照片:采用无人机拍摄地块全景照片,无法采用无人机拍摄地块需拍摄地块四至照片。需要对地块现场地表附着物、基础设施、田面情况以及沟路渠配套设施等进行调查,并调查地块耕作层是否达到正常耕作条件;对于一个调查图斑内有多种不同类型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图斑,并单独举证;实地为大棚的,需拍摄内部情况。
其他材料:现状调查的相关举证材料(见《浙江省“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附件6.7-6.14)等。
如果碰到现场情况难以举证,需及时反馈,避免影响工作进度。
第七节商务条款
一、总体要求
必须符合采购文件(包括补充更正,如有)的服务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服务标准和采购文件规定标准。
二、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交最终成果并通过县级验收,此后按要求完成市级审查和省级备案,如遇上级政策、要求对完成时限有调整的,按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时限要求完成。
三、质量要求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4]4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项目成果通过县级、市级、省级验收或备案。
四、服务要求
1.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2.供应商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服务需要的项目组,按照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服务工作,并按约定向采购单位汇报工作进展。
3.供应商项目成果必须满足采购单位的工作要求。
4.供应商应自行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责任,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
5.成果维护期:中标供应商须提供不少于1年的免费成果维护期,时间从项目报省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始计算。
6.在服务期及成果维护期内,供应商应该确保服务范围内的质量标准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当出现问题时,中标供应商应承诺在2小时内响应并提出解决方案,4小时之内到现场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
五、验收
1.履约验收的时间:项目实施完成,供应商提交履约验收书面申请且经采购人确认后7日内完成履约验收。具体验收流程、程序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2.验收标准:按相关文件、采购文件、技术要求及主要作业依据完成所有工作内容,按采购需求提交所有成果资料,实施进度符合采购要求。最终项目成果通过县级、市级、省级验收及备案。
3.验收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六、项目款的结算
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单位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70%的预付款;完成外业基础调查并最终成果,通过县级验收后支付剩余合同款。
结算时中标供应商将结款申请1份、发票原件(按实际支付的当期金额)及复印件1份、合同复印件1份和经采购单位验收确认的资料提交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当期项目款,采购单位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项目款。
七、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