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书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完成时限 |
最高限价 |
1 |
湛江市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化项目 |
项 |
1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 |
2850000.00 元 |
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自然资源,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是水资源规划和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国家 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国 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要求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推进河湖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立界工作。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和农业农村污染 治理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指导各地开展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农村水源地)生态 环境保护工作,解决当前农村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2019 年,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水体函〔2019〕92 号), 指出:(1)对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农村供水工程,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和水利部门提供水源相关资料,协助做好保护区的划分及规范管理工作;(2)农村水源地的划定,由其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划分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地级人民政府批准;(3) 对于供水人口小于一定规模(供水人口在 1000 人以下)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可根据水质保障工作的需要,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实行)(环办〔2010〕132 号)》划分水源保护区,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障水源安全。同年,广东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9〕1111 号),共同组织全省各地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与保护区划定工作,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农村水源地保护区划定。2021 年 3 月 3 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2021 年广东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粤环〔2021〕1 号),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快镇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深入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监测。
湛江市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非常重视。1999 年、2006 年、2010 年、2012 年、2014 年、2015、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等多次对市级、县级、乡镇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了划定或调整。截止目前,湛江市划定了 66 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市级水源保护区 8 个、县级水源保护区 5 个、乡镇级水源保护区 53 个。但全市还有 18 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未划分保护区、22 个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无矢量文件、28 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达标等情形。因此,根据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的相关工作部署与要求,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应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对辖区内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的 18 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保护区,制作湛江市 22 个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图,核查 28 个不达标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并提出整治建议。
(一)项目范围
严格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和《广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引》(DB44/T 749-2010)要求,划定 18 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作湛江市 22 个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图,核查 28 个不达标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并提出整治建议。
(二)主要工作任务
1、对 18 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进行可行性研究。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和《广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引》(DB44/T 749-2010),对 18 个未划定水源保护区的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调查和水环境监测、区域水环境和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状况分析、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技术报告等。
(1)资料收集与分析
收集 18 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区域的地理位置、地质地貌、气候特征、河流水系和水文地质特征等自然状况;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区域的行政区划、人口、GDP、产业结构、城市建设等社会经济状况;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区域的水资源总量及时空分布特点等;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区域的用水及供水状况,分析区域供水及用水结构、用水水平等;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区域的土地使用规划、水功能区划、重要生态功能区划等。
(2)现场调查和水环境监测
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湛江市 18 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对常规监测因子监测,监测断面和频次需满足规范要求。
河流型、水库型水源地监测指标(30 项,见附件 2):水温、pH、溶解氧、悬浮物(悬浮物在 5 mg/L 以下时,测定浊度)、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BOD、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铁、锰、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粪大肠菌群,同时必须注意剧毒和“三致”有毒化学品的监测。
地下水水源地监测指标(39 项,见附件 3):色、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汞、砷、硒、镉、六价铬、铅、钠、挥发性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以 CODMn 法)、氨氮、硫化物、总大肠杆菌、细菌总数、硝酸盐、亚硝酸盐、总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三氯甲烷、四氯甲烷、苯、甲苯、总 α 放射性、总 β 放射性,同时描述天气状况和近期近期降雨情况。
(3)区域水环境和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状况分析与评价
包括分析水量、水质状况及发展趋势,可能对水源地产生污染影响的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及污染影响途径;作为饮用水水源开采的前景;与相邻水域的关系,包括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下游或相邻水域(或区域)的功能、水源水量和水质是否受本行政区外的影响;若受到其影响,列出影响途径、影响程度(水量、水质、生态、经济等)等实测数据、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结果。
(4)编制《湛江市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化项目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划分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已经批准实施的规划。
2)保护区背景分析。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域或流域的自然状况与社会经济状况,饮用水水源地的资源、环境质量评价,以及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必要性和充分性说明。
3)技术方法与计算结果。根据各级保护区的划分方法,说明选用的技术指标、数值计算方法;
计算结果及分析,各级保护区定界的技术说明;用图表示各级保护区的范围,并用表格确定红线坐标, 保护区内污染源、集水区、排水区分布特性等。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与管理措施。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监测网站的布置,水质项目的监测,陆源污染的监督等;若水质尚未达标,应确定水质达标期限和相应的管理与控制措施。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图件及有关说明。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说明,表明保护区详细情况(包括监测点的位置等)的图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登记表、保护区详细情况的文字说明,准保护区划分的必要性及意义等。
2、制作湛江市 22 个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图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18)和《广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引》(DB44/T 749-2010)要求,针对 22 个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作边界矢量图。
(1)制图比例尺及图件信息
根据水源地所在地区实际情况,选用比例尺不小于 1:5 万的区域基础地图作为基础图;采用经过纠正后的环境卫星数据及大地 2000 国家大地坐标。
(2)基础地理图层
基础地理信息至少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图层:
省级行政区界(如涉及)、地级行政区界(如涉及)、县级和乡镇行政区界、地形、水系、河道、航道、水利工程大坝;省级政府驻地、地级政府驻地、县级和乡镇政府驻地等。
(3)专题图层
饮用水水源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水域和陆域范围、环境质量监测点、污染源分布、旅游点和码头等。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环境质量监测点等专题图层的属性属性,至少应包含 CD(饮用水水源地代码)、NAME(名称)、ID(顺序号)等字段。
基础地理图层属性数据,至少应包含 NAME(名称)字段。基础图层与专题图层,在不影响图纸内容识别的前提下,均可合并绘制。其中,面图层数据应包含面积信息;线图层数据应包含长度信息。
最后,补充 22 个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图制作内容,进一步完善《湛江市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化项目技术报告》。
3.核查 28 个不达标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并提出整治建议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18)和《广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引》(DB44/T 749-2010)要求,以及广东省、湛江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内容,针对 28 个水质不达标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质状况调查、分析,识别出水源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整治措施与建议。
4.成果上报与审查
组织专家评审,并按照专家意见完善修改;按照行政审批要求上报材料。
(三)工作要求
1.湛江市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水利厅转发关于《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粤环函
﹝2019﹞1111 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和《广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引》(DB44/T 749-2010)等国家、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最终工作成果需通过专家评审和行政机关的审批。
2.区划矢量图件编制要求:(1)根据水源地所在地区实际情况,选用比例尺不小于 1:5 万的区域基础地图作为基础图;采用经过纠正后的环境卫星数据及大地 2000 国家大地坐标。(2)专题图层包括饮用水水源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水域和陆域范围、环境质量监测点、污染源分布、旅游点和码头等。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环境质量监测点等专题图层的属性数据,将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代码、名称和顺序号等字段。
3.中标人需组织一支具有丰富研究经验的研究团队开展本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中标人需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节点,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开展工作。
五、合同期限及进度要求
本项目合同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
(一)2021 年 7 月底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组建项目组,编制项目任务书、调研方案与水环境监测方案、项目进度计划,交付《湛江市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化项目工作大纲》;
(二)2021 年 8 月 25 日前,收集基础资料、开展现状调查与水环境监测,分析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区域的自然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用水及供水状况、以及突发性污染事件等,对 18 个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常规水质指标检测与分析,核查 28 个不达标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并提出整治建议,形成《湛江市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化项目水质监测报告》,编制完成《湛江市不达标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方案》。
(三)2021 年 10 月 15 日前,新划定 18 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作 22 个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图,编制完成《湛江市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化项目技术报告》(送审稿)及附图、附件。
(四)2021 年 11 月 15 日前,召开专家评审会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形成《湛江市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化项目技术报告》(报批稿),报行政审批机关审批。
六、研究成果、验收标准
(一)研究成果
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湛江市不达标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方案》
2.《湛江市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化项目水质监测报告》
3.《湛江市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化项目技术报告》,含工作大纲、可研报告、划定方案等。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矢量图件(含图集)。
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其中纸质文件 20 套,电子文件 1 份。
(二)验收标准
《湛江市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化项目技术报告》和区划矢量图件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18)和《广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引》(DB44/T 749-2010)要求,并通过专家评审、听证会等相关程序,通过湛江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同时报送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七、其他要求
(一)供应商需针对本项目配备高能力、高资质的相应人员组成项目组,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项 目部人员列表、简历、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本项目投入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 人员时,须向采购人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且更换人员的技术资质与工作经验须与原工作人员水平相当。
(二)供应商须委派固定项目负责人与采购人对接、汇报工作等事宜。
(三)服务期内供应商需协助采购人开展项目相关工作。
(四)知识产权: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使用服务成果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采购人无关,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供应商应赔偿该损失。
(五)成果版权及使用:方案编制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采购人。成交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留存(项目归档除外),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成果。当成交人需要使用项目研究成果时(如申报奖项、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等), 应征求采购人书面意见。
(六)售后要求:本项目免费售后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售后服务期限内提供报告任务分解、相关报告内容咨询、协调、数据库等技术支持。
八、付款方式
采购人分三期进行支付:
1.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价的 30%;
2.交付《湛江市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化项目技术报告》(送审稿)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50%;
3.项目通过专家评审验收并按要求数量提交成果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即合同总价的20%。
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九、供应商违约责任
供应商必须按照合同期限及进度要求完成阶段性工作,在各阶段截止日前向采购人汇报并提交书面的阶段成果。供应商逾期提交阶段性成果的,每逾期一天,按照成交价的 1‰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供应商不按合同工期提交全部研究成果,逾期超过 30 天,或研究成果经采购人组织专家两次评审不能通过的,均视同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回已支付的款项。
说明:响应供应商必须对项目整体协议,不允许仅对项目中部分内容进行协议,响应供应商必须保证在协议文件中所提交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