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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拘留所医疗卫生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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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11140001579964 发布时间:2024-11-14 文档页数:43页 所需下载券:10
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拘留所医疗卫生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按广东省公安厅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106号)文要求,通过公开招标,引进广州市荔湾区拘留所协作医疗机构。)投标人须参照《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在广州市荔湾区拘留所设立卫生所,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所法人由投标人负责人担任。

项目属性:服务类

本项目属于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原因和情形为: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说明:

1. 投标人须对本项目的采购标的或服务内容进行整体响应,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采购标的或服务内容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投标。

2. 用户需求书中以“★”标明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任何一条负偏离则导致投标无效。

1、 项目一览表:

采购内容

单价最高限价

服务期

采购预算

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拘留所医疗卫生专业服务采购

医疗卫生社会化服务

日常医疗卫生社会化服务:

1,238,400.00元/年;

3,096,000.00元/2年6个月。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6个月

3,096,000.00元/2年6个月

注:监管场所医疗服务采购需求预算包含了医疗社会化专业服务:医疗社会化专业服务包含日常医疗社会化专业服务及医疗值班服务,日常医疗社会化专业服务及医疗值班服务10.32万元/月,2年6个月总费用共309.6万元

二、采购项目内容

(1) 基本要求

1. ★投标人具备二级或以上综合医院资格,提供医院评审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 投标人派驻医务人员配置要求:应具备取得执业资格后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1年或以上资质。具备医务人员至少6名或以上,其中至少包括有医师4人(具备内科或全科临床执业医师资格,且至少两名医师要具有5年及以上执业经验)、具有护士职业证书(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2名。★投标人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确保采购人在先拘后戒工作及荔湾区禁毒专项整治工作中大收拘和羁押吸毒人员的工作需求。

3. ★明确拘留所医疗机构设置卫生所,是投标人合法医疗机构的医疗延伸点,须由投标人中标后两个月内办理该卫生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中执业地点应为采购人所在地址,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 ★卫生所须参照《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科学设置诊室、处置室、治疗室等功能用房。(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5. 如因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需求,派驻医护人员必须参照拘留所工作人员参与封闭勤务,且中标单位要全力配合拘留所工作安排。

6. 付费要求:日常医疗社会化服务以该部分报价为最终结算金额。

三、服务项目列表

(一)服务项

医疗卫生服务要求对监管场所有被监管人员提供每天24小时基本医疗服务及对新收押的被监管人员进行入所的健康检查工作。

(二)服务对象和内容

医疗卫生社会化服务对象是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监管场所全体被监管人员;服务内容是对新收押的被监管人员进行入所健康检查工作,并为所有被监管人员在羁押期间提供每天24小时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遵从拘留所防病治病及医疗巡视要求,对被监管人员每天早中晚不少于3次巡诊,了解被监管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并注意对新收入所人员进行身体健康状况跟踪。

(三)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6个月

四、职责与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在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监管场所设立医疗机构,名称设为“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拘留所卫生所”(以下简称:卫生所),承担被监管人员24小时医疗卫生专业服务、入所健康检查工作,并为所有被监管人员在羁押期间提供每天24小时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中标人负责医疗点执业登记和变更、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和变更以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卫生所使用资质办理事宜;负责根据国家卫计委规定医疗机构设置的标准和合同要求向卫生所派驻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负责确保被监管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卫生专业服务。

3.中标人在卫生所按照医疗机构配置标准配置设备,负责对新收押的被监管人员进行入所健康检查工作,并为所有被监管人员在羁押期间提供每天24小时基本医疗卫生专业服务。

4.中标人负责卫生所合同期间的药品管理工作。本项目不包含药品费用,药品费用采购人需另外支付。

(二)人员配置

为确保24小时基本医疗卫生专业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和实施,派驻医务人员配置要求:应具备取得执业资格后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1年或以上资质。具备医务人员至少6名或以上,其中至少包括有医师4人(具备内科或全科临床执业医师资格,且至少两名医师要具有5年及以上执业经验)、具有护士职业证书(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2名。

(三)服务具体内容

1、医疗卫生服务

(1)中标人负责被监管人员每天24小时基本医疗卫生专业服务。遵从采购人防病治病及医疗巡视要求,对被监管人员每天按采购人要求巡诊,掌握被监管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对不需要送院治疗的患病被监管人员及时给予诊治;对危、重等患病人员及时根据病情做出医疗处置基础上及时通知采购人,在采购人决定将患者送医院治疗时协助送院等各项工作。

(2)中标人负责卫生所医疗设施的使用、维护、保管及医疗用药用品等物资的申购、运输、储存、使用、销毁处理等工作,并建立完整的保管制度,做到账目清楚,采购人负责检查监督中标人的医疗设施使用及用药用品管理情况。双方每月定期共同盘点一次并双方签字确认,过期药品须经采购人批准后由中标人集中销毁处理(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3)中标人负责定期卫生所医护人员的医疗规范操作考核、医疗技术支持和医疗业务学习培训等业务素质提升工作,加强医护人员的保密教育和自我保护意识,有关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4)中标人负责每季度定期对民警员工及被监管人员开展相关健康宣教工作,根据季节及流行病特点做好采购人的卫生防疫工作,包括定期对监区以及监区内办公场所进行消毒工作,医疗废物垃圾处理回收由中标人负责,上述所需物品及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

(5)中标人需服从采购人的管理,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流程,包括巡诊制度、会诊制度、送院制度、转诊制度、外出检查制度、奖惩制度、医疗垃圾处理规范、用药规范、治疗规范、档案管理制度等等,制度内容需提交采购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6)中标人对监管场所提供每天24小时医疗服务,驻所医护人员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

全天24小时至少1医生、1护士值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诊疗和体检的一般操作流程,具体由采购人根据实际安排:

(7)中标人在对被监管人员的医疗诊治过程中,驻所医护人员医疗工作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规程操作,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所导致的医疗事故,由中标人承担全部医疗责任。出现的涉及采购人的个人违法违规等非医疗行为,由采购人追究其相关责任。

(8)中标人负责采购人提出的其他符合本需求要求的医疗工作。

2、入所体检服务

(1)中标人派出医务人员负责对新入所被监管人员进行入所前的身体检查,完成入所前的五项体检工作,并根据规定严格把关,做好相关医疗登记,发现病情及时提出诊疗建议。

(2)中标人派出的医护人员应按照拘留所医务工作要求在监区内开展医疗工作,负责对患病被监管人员进行诊断和必要的基本处置;对危、重等特殊人员要密切追踪观察,及时根据病情作出相应的治疗和医疗处置:对住院回所的患病人员进行追踪治疗,落实出院医嘱。

3.其他要求

1、为确保监所被监管人员的生命权,在病员出现急危重症时需保证能根据需求在本部医疗机构或指定合作医疗机构建立绿色通道,中标人作为驻所卫生所医务人员的负责单位,在采购人监所发生被监管人出现急危重症时,必要时须在30分钟内响应并处理相关事宜。

2、中标人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完善的培训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完成本项目,以保证驻所医务工作能安全、高效、有序、有计划地运转。

(四)、监管安全方面

(一)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1.中标人的医务人员需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派驻,采购人发现中标人派驻的医务人员与被监管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中标人必须立即对医务人员进行调岗等方式进行回避。采购人有权退回违反合同规定的医务人员,中标人有义务按照采购人要求须5个工作日内更换派驻的医务人员,因未及时更换医务人员造成后果的由中标人负责。

2.中标人须督促驻点工作人员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且签订保密承诺书,承诺不会透露监管场所以及项目相关人员的任何信息,包括被监管人员的身份信息、健康信息等。保密承诺书作为合同附件具有法律效力。保密承诺书模板见附件1。

3.采购人应负责中标人派驻医务人员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4.采购人负责审定中标人草拟的医疗管理制度及轮班制度等各项工作规范和制度。

5.采购人负责对派驻医务人员在监管场所工作所必备的安全相关知识和警务常识进行培训。

(二)外出就医工作

1.被监管人员因病或严重突发事故需外出就诊或住院时,驻点医生须向采购人提供相关的检查结果并出具相应的医疗诊断,由采购人所长审批同意后,备齐资料协同采购人外出治疗。

2.若需要救护车接送监管人员的,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安排,费用由采购人另行结算。

五、中标人的管理要求

1.中标人以下行为,经调查核实的,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相关合同并上报监管机构处理要求中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中标供应资格的;

(2)中标项目有转包、分包行为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条款的;

(4)有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5)工作人员为拘留所被监管人员私传物品、信件、口信等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

(6)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2.由于采购人工作的特殊性,中标人应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采购人出入监门和物品携带等各项规定。

3.中标及医疗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医疗行业标准进行体检,特别是实验室检查,要做好质量控制,避免出现检验偏差影响体检结果,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体检费用或扣罚部分体检费用。

4.医疗工作人员出入监区须知:

由于采购人工作的特殊性,中标人将认真教育本单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拘留所的相关管理规定。

(1)医疗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假借拘留所名义从事有损拘留所形象的行为,不得传播拘留所的负面消息。

(2)医疗工作人员进入监区应提高警惕,注意人身安全,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自觉与被监管人员划清界限,防止被监管人员利用而受牵连。

(3)医疗工作人员进入监区必须衣着整齐,举止文明;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更换工作服后方可进入监区。

(4)医疗工作人员不得携带食品、现金、火机、火柴、绳索攀援器械、通讯工具、录音影像照相器材、剧毒物、麻醉物、毒品等违禁品进入监区。

(5)医疗工作人员在监区内必须遵守拘留所的以下规定:

①不得擅自与被监管人员接触,或与被监管人员认老乡、攀亲结友;

②不得为被监管人员携带现金、酒类或传递任何物品;

③不得在监区随意走动,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④不得向无关人员谈及拘留所工作秘密或其他有碍监管安全的行为;

⑤其他拘留所现行的管理规定。

5、 中标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的劳动法规和保险条例,为工作人员提供完善的劳动权益保障。如发生劳资纠纷,由中标人解决,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采购人对中标人的监督管理

中标人每月按实际药品数量出具清单,经采购人核对无误后开具国家规定正式机打发票,药品费用由采购人另外支付。

七、付款方式

医疗卫生服务:

1、中标人须在每月25日之前提供每月需与采购人结算金额的等额正式发票给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及时办理财政集中支付手续。

2、医疗卫生服务依据每月考勤审核表实际医务人数出勤天数据实结算。

3、每月结算一次,由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供的正式发票之日起的原则上1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上月服务费的支付手续,采购人由于年度资金不足,造成费用的延付,中标人不得追究。

八、验收要求

验收应根据行业相关标准、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验收。

九、方案设计

总体实施方案:对项目的理解和总体实施方案评估,总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流程、规范,同时包括项目工作流程、规范内容、医疗服务方案(同时包括医疗服务需求的响应、整体服务规划、服务标准、人员管理、疾病防控工作、药品管理、医疗废弃物管理、诊疗护理规范、诊疗服务流程内容)等:要求对项目理解深入透彻,服务方案整体框架清晰,阐述内容主次分明,方案可操作性强

 

特色管理服务:针对本项目的管理方案,特色管理服务方案(如档案管理及检后服务等),提出的特色服务方案合理、可行,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详细、具体、可行

 

医务人员轮班制度:轮班制度包括但不仅限于:①轮班人员分工安排②轮班时间安排③轮班人员请假时,如何调整;要求制度完善、实操性强、合理可行

 

综合管理能力:包括但不仅限于:①机构设立分工职责②运作流程、环节、内容等③管理方式和保障措施;要求机构设置合理,运作流畅,管理方式科学

 

突发应急事项应急预案: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突发应急事项应急预案,同时涵盖对危重病症人员的抢救转运、特殊病症人员诊疗及处理、传染病防治等应急事项处理及预防机制方案)的应急预案(包含应对措施、人员和设备安排)

 

采购包1(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拘留所医疗卫生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6个月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详见采购需求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详见采购需求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门诊服务

医疗卫生社会化服务

1.00

3,096,000.00

3,096,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门诊服务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详见采购需求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附件1

保 密 承 诺 书

为确保采购项目的保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本单位自愿签署承诺,并严格遵照执行。

1、 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和妥善保管,也可交还招标人或招标公司,不得丢失,不得复制,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2、 在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实施期间,必须掌握本方工作人员资质、自然状况,对参加本项目的人员登记造册,保证发生泄密事件后能为采购人及相关部门提供查找相关泄密人员及泄密原因的原始资料、线索及证据,并积极协助调查工作。

3、 自保密人签署本保密承诺之日起,视为保密人已告知本单位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人员本保密承诺的内容,且采取的保密措施不低于本承诺要求的级别。保密人需对其内部人员进行必要的保密教育。

4、 保证在采购活动实施期间及完成以后的任何时间内,均对本项目的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所以及项目相关人员的任何信息,包括被监管人员的身份信息、健康信息,所采购设备/服务的种类、数量、指标、用途,接收设备/服务的地址等)不予泄漏。

5、 若违反承诺,泄漏本项目的内容及本项目相关的任何信息,导致或有可能导致泄密事件的,招标人将依法追究过错方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三年内禁止参加招标人的采购活动,并在行业内通报泄密事件),若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此保密承诺自保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并长期有效。

7、 本保密承诺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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