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性:服务类
品目分类:养老服务
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一)采购项目情况一览表。
表 1 采购项目情况一览表
项目内容 |
服务周期 |
采购预算 (人民币/万元) |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颐康服务站运营服务 |
一次性采购2年运营服务,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合同期内由天河区民政局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统一开展服务评估。 |
150万元 |
(二)项目名称。
沙河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颐康服务站运营服务项目
(三)服务期。
一次性采购2年运营服务,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合同期内由天河区民政局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统一开展服务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合同不予续签。
(四)项目资金。
本项目属于养老服务类,项目资金分为运营经费、服务资助及服务项目奖补费用。
表 2 运营经费一览表
设施名称 |
数目 |
两年采购预算 (万元) |
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1 |
100 |
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5 |
50 |
注:1、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市天河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老年人数超过9000人的,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经费为每年50万元。2、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经费,每年每个5万元。如经费有变动,以最新文件政策为准。
表3 服务资助经费项目一览表
对象类型 |
服务 类型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标 |
资助金额 |
备注 |
九类长者 |
第一类 |
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 |
年度实际人数 |
400元/人/月 |
经评估为重度失能的,每人每月增加护理资助200元。 |
第二类 |
年度实际人数 |
200元/人/月 |
|||
第三类 |
年度实际人数 |
200元/人/月 |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照料 护理 |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 |
年度实际人数 |
根据评估等级及工时计算 |
按实际服务人次计算 |
注:1、服务资助对象类型均对应《广州市天河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资助对象类型。2.服务资助经费根据实际服务情况进行结算。3、经费根据评估确认后,另外支付。
表4 服务项目补助经费一览表
类别 |
项目 |
等级 |
奖励 |
备注 |
服务设施考核评估 |
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优秀 良好 3、合格 |
1、30万元2、20万元3、10万元 |
由区民政部门考核评定 |
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优秀 良好3、合格 |
1、3万元 2、2万元 3、1万元 |
||
服务星级 评定 |
居家社区养老 服务星级评定 |
五星 四星 三星 二星 一星 |
1、10万元;2、5万元; 3、3万元; 4、2万元; 5、1万元。 |
由市民政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星级评定 。 |
单位:万元/次
注:根据《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二、项目需求
(一)项目内容
根据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天河区《广州市天河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为服务区域内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内容主要以长者为主,延伸残障人士、应急救助等生活需要照料的人群服务领域。
(二)服务设施
运营沙河街居家养老综合等服务场地设施,充分发挥场地设备的功能作用,以片区服务点为依托,为老年人开展专业化服务。各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立养老服务向导点,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查询、办事指引、服务转介等服务。
表 5 服务设施一览
序号 |
设施名称 |
具体地址 |
1 |
沙河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 |
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98号首层;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顶59号第一、二层 |
2 |
沙河街西街社区 左竹园社区 颐康服务站 |
广州市天河区沙河街先烈东路西街28号、30号西街党群服务中心;沙河街先烈东路西街41号 |
3 |
沙河街永福正街社区颐康服务站 |
广州市天河区沙河街水荫一横路49号之三之四华盈居首层 |
4 |
沙河街濂泉西社区颐康服务站 |
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顶先烈东横路48号(星海音乐学院沙河校区) |
5 |
沙河街先烈东横路社区颐康服务站 |
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21号1栋一楼(建科院家属楼首层活动区);沙河街先烈东横路6号 |
6 |
沙河街水荫四横路社区颐康服务站 |
水荫四横路104号首层(广州市越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 |
注:1.成交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及街道要求开展养老设施运营工作,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服务设施运营时间不足服务期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按比例扣除运营费用;服务设施运营末期评估不合格,且整改后经查仍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不支付对应设施运营经费至成交供应商,该不合格设施服务期内运营成本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成交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完成街道颐康中心及社区颐康服务站建设、验收并负责其运营工作(如广州养老服务政策变更,则遵照最新政策执行)。街道颐康中心及社区颐康服务站地址根据实际地点调整。
(三)服务区域:天河区沙河街行政辖区内及部分户籍服务对象居住地
(四)服务对象:沙河街户籍以及居住在沙河街辖内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享受政府资助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群体作为重点对象,服务率须达到100%;同时发展区域内的老年群体成为服务对象,覆盖率须达到100%。
(五)服务形式:根据提供服务时的场所不同,分为上门服务和到服务点服务。
(六)人员配置:成交供应商至少配备5名专职工作人员。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年度服务根据服务指标及市、区下发任务完成。
(七)具体服务设置与指标
提供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生活照料、定期巡访、辅具租赁、平安通、家庭照护培训、文体教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的功能,重点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服务项目应当根据广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表 6颐康中心服务指标表
序号 |
服务项目 |
内容要求 |
服务指标 |
备注 |
1 |
养老服务向导 |
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查询、办事指引、服务转介等服务。 |
服务人次≥10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所在街道户籍老年人数的0.5% |
|
2 |
助餐配餐 |
以长者饭堂为主要依托,为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分餐、就餐、送餐等服务。 |
不少于30000人次,配合并开展沙河街助餐配餐宣传工作,居民知晓率达95%以上。 |
|
3 |
生活照料 |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洁服务、洗涤服务、陪伴就医、陪同外出、上门做餐、代办服务、个人护理、协助进餐、助浴服务、日常提示等全方位生活照料服务。 |
年度服务不少于30人,每人每月不少于5-10小时 |
|
4 |
辅具租赁 |
向失能或者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辅具适配或租赁服务。 |
服务人次≥5,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所在街道户籍老年人数的0.05% |
|
5 |
家庭照护培训 |
为老年人及其家庭照护者提供家庭照护技能培训。 |
服务人次≥30 ,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所在街道户籍老年人数的0.15% |
|
6 |
文体教育 |
为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和老年教育等活动。 |
开展文体康乐活动≥6项,长期开展老年教育活动,年度总服务人次不少于1500 |
|
7 |
居家适老化改造 |
为老年人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咨询、方案设计,做好居家适老化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等服务。 |
实际完成改造的户数≥5 |
|
8 |
家庭养老床位 |
为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地面、厨房、物理环境等适老化与门磁感应等智能化家居改造,在家中设置具备机构化服务功能的床位,根据其意愿和需求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
服务人次≥5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所在街道户籍老年人数的0.5% |
|
9 |
日间托管 |
在社区服务场所内为失能(失智)及日常生活需要照料的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文化娱乐等日间照料服务。 |
设置床位不少于10 张。 |
|
10 |
临时托养/长期托养 |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配餐、医疗保健、精神慰藉、临终关怀、辅具租赁、文化娱乐、紧急援助、夜间住宿等托养服务。 |
设置床位不少于10 张,其中护理型床位不少于8张; |
|
11 |
医养康养/康复护理 |
1.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医疗保健、健康指导、慢病管理等健康管理和医养结合服务。 2.为老年人提供康复咨询、器材锻炼、康复训练、康复理疗等服务。 |
1、宣传发动长者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E站进行免费体检服务。 2、平均每场不 少于30人参加。 建立个人档不少于250人。 年度不少于10场 |
|
12 |
定期巡访 |
通过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 为辖内堂住的空巢(独居)、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仅与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老年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失能且事实无人照顾的老年人提供日常巡访、政策宣传、服务转介等关爱服务。 |
服务人次≥50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所在街道户籍老年人数的5% |
|
注:服务指标可以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表7 各社区颐康服务站服务指标表
序号 |
服务内容 |
服务人次要求 |
1 |
养老服务向导 |
服务人次≥5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 所在镇街户籍老年人数的0.25% |
2 |
助餐配餐服务 |
服务人次≥40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 所在镇街户籍老年人数的4% |
3 |
生活照料服务 |
服务人次≥25,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 所在镇街户籍老年人数的0.25% |
4 |
文体教育 |
服务人次≥30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 所在镇街户籍老年人数的1.5% |
5 |
日间托管 |
服务人次≥5,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 所在镇街户籍老年人数的0.05% |
注:1.根据评估要求,增加服务人次指标内容;2.服务人次指标按12个月计算,服务期限多于或少于12个月的按比例计算;3.因政策变动或服务指标要求有调整,供应商应按政策最新的指标要求完成;
表8 其他关键指标要求表
指标 |
任务目标 |
颐康中心运营 |
1 |
社区颐康服务站运营 |
5 |
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数量覆盖率 |
100% |
辖内老年人服务覆盖率 |
100% |
“家政+养老”服务社区覆盖率 |
100% |
“家政+养老”上门服务人数覆盖率 (根据上级部门当年考核指标确定) |
“家政+养老”服务上门人数/辖区内户籍老年人数≥1.65% |
享受大配餐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覆盖率 |
享受助餐配餐的老年人数量/辖内户籍老年人数≥2.42% |
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完成率 (根据上级部门文件规定确定) |
100% |
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含护理站)签约开展医疗服务的签约率 |
100% |
完成上级民政部门下发的各项养老服务考核指标 |
100% |
注:截至2024年10月底,沙河街辖内户籍长者10411人(占户籍总人口32.03%),如人数变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八)场地说明
成交供应商对服务场所需要进行装修改造的,需要提交总体的规划、软装的布置、设备设施的设置等计划,经街道办同意后进行,并负责相关费用。
1.功能要求。颐康中心应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省、市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规范,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相应技术标准及安全质量、适老化和无障碍设施要求。提供餐饮、医疗服务的,服务设施应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合理设置长者的生活服务、医疗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并设置长者饭堂。中心应配置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以及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疫情防控等设施设备。除全托外的日间照料、餐饮服务等功能区域不少于200平方米。
2.床位要求。
(1)颐康中心全托区设置床位数不少于1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总床位数不低于80%;日托区日间照料床位数占总床位数不低于10%。成交供应商应投入资金用于颐康中心固定资产改建和完善,根据养老机构的相关文件要求配齐、配足、配强工作人员。
(2)成交供应商须按照广州市养老政策规定,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将专业照料服务延伸至家庭。设置数量以政策任务规定为准。
三、成交供应商和人员要求
(一)成交供应商要求
1.成交供应商统一纳入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供应商库,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开展服务。
2.按照合同等约定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成交供应商将服务项目交由其他服务供应机构实际承担的转包行为。
3.严格按照合同等约定使用服务设施,严禁擅自改变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管理和指导,认真落实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场所责任保险。
4.提供医疗服务的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应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5.能有效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文件和档案,真实完整记录并及时更新服务对象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与服务对象的服务协议签约率及建档率达100%。
6.具有合理、详细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明细,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加强自身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向政府部门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7.建立服务风险防范制度,为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8.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包括财务、人事、运营、公共安全、卫生、资产、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
9.运营期间,不得发生欺老、虐老等违法行为,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本项目场地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等),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违法活动。成交供应商不得发行与本项目相关的商业预付卡,不得利用本项目的任何场地以产品展示的方式向服务对象推销所谓的保健食品或者保健器材等,如经发现上述任一情况的,采购人可视严重程度自行选择单方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运营期间,因成交供应商经营活动发生的一切纠纷,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0.如采购人或政府职能部门收到关于成交供应商违反建设、对老人存在暴力或不文明的行为的投诉或反映,采购人有权责令成交供应商限期内改正,并依照相关的规定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11.颐康中心及颐康服务站由采购人按上级要求命名,成交供应商不得冠名。
(二)人员要求
1.供应商应按照养老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本项目配备不少于8名工作人员,至少5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专职颐康中心项目负责人1名(持有助理或以上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专职颐康服务站主管1名(持有助理或以上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专职康复治疗师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2名(持有助理或以上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毕业)。执业医师1名,护士1名,养老护理员1名,其他工作人员数名(其他工作人员人数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配备,不设人数要求)。
供应商承诺在服务期内必须保证投入的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不能减少,服务期中如有人事变动问题,必须保证能达到投标时承诺投入的人员。
(2)提供上门生活照料服务的,保障上门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
(3)社会工作者与入住老人比例为:与自理老人1:120,与介护老人1:80,与介助老人1:60。
(4)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为:与自理老人1:10,与介助老人1:6,与介护老人1:3,护理人员应具有护理、康复治疗专业技术教育背景或从业资格。
(5)提供医疗保健类服务的,应配备执业医生、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等专业人员。
(6)应配备具有财会专业教育背景或持有财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管理财务。
(7)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服务人员上岗前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岗前培训并进行培训考核,服务人员每年在岗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上述人员的资质、社保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计划投入服务人员人数低于本项目最低服务人员人数的,视为响应无效。
(三)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应严格按照《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以及天河区《广州市天河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
提供的日间托老服务应严格按照广州市民政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范》(DB4401T248—2024)的要求开展。托老机构每个工作日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如遇突发情况,将作为应急庇护场所对外开放。
社区颐康服务站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范运营管理,每个工作日开放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如遇突发情况,将作为应急庇护场所对外开放。至少提供阅览、歌舞、书画、健身、棋牌等6项文体康乐服务,基本服务项目不得收费。对于社区颐康服务站应设立日常经费开支记录和明细账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必须公开张贴,收支情况每半年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
社区大配餐服务需严格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天府办规〔2023〕1号)、《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4)3号)、天河区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巩固提升天河区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天养老〔2022〕1号)、广州市民政局《居家社区养老助餐配餐服务规范》(DB4401T214-2023)等助餐配餐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沙河街道实际进行开展。建立日常台账,接受街道每季度的抽查。如在助餐配餐过程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致使被居民投诉,投诉意见将纳入考核范围。
2.对辖区内老年人的服务覆盖率达到100%。
3.能够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制订详细具体的服务方案,并做好服务记录、效果评估以及对服务对象的跟踪和回访。
4.服务项目完成率达到100%,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80%及以上;
5.服务人员应遵循职业操守,按规定开展服务。
6.如现有的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民政部门的有关硬件及服务要求,成交供应商须按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强化助餐配餐、保健康复、个人照料、全托日托等服务功能。全托床位的设置、消防要求、服务团队配备等也应符合养老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服务收费
1.沙河街颐康中心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普惠性养老服务标准,其中全托床位每月最高收费(含床位费、餐费、护理费、管理费等全部费用,不含特需照护)不高于广州城市常住居民上年度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倍,否则成交供应商退出运营。成交供应商应主动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张贴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接受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
2.成交供应商不得向政府保障对象收取一次性生活设施设备费。
(五)项目服务指标要求。
▲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根据《广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评估指标》规范和要求,完成承接项目评估指标,除承接服务项目外,要求结合沙河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需求对场地进行总体的规划、软装的布置、设备设施的配置。
★街镇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纳入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统筹运营,成交供应商需要承接沙河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颐康服务站建设提升,并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场地服务,对场地进行总体的规划、硬件改造(装修)、软装的布置、设备设施等设置进行投入,成交后请另做方案,场地费用及场地使用时间,在成交后另议。
四、保密要求
成交供应商须对本项目涉及服务对象的个人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服务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在参与本项目工作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终止后不得保留以任何形式存储的服务对象的任何信息数据,不得利用该项目的信息数据为其他的单位(包括自办单位)或项目服务。
五、服务评估(验收要求)
区民政局以及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每年第一季度内将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评估,对街道级、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设施设备条件、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作为发放《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天府办规〔2023〕1号)规定的服务奖励的依据。
服务期内接受区养老服务指导单位的服务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区民政局负责督促整改。整改后由区民政局按照评估标准和要求进行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不支付对应设施运营经费,该不合格设施服务期内运营成本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合同不予续签,并由区民政局按要求报送市民政局。
六、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项目经费含服务设施运营经费、资助对象资助经费、服务奖励经费及由项目开展而产生的其他费用,由采购人按照下列方式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具体如下:
(一)运营经费。本项目运营期为两年,运营经费共150万元人民币(其中颐康中心运营经费为100万元,5个社区颐康服务站运营经费共为50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服务活动经费、交通费、办公费、场地设施和设备维修费、场地租赁经费、水费、电费、燃气费、项目税费等。颐康中心、颐康服务站运营经费按以下方式拨付:
1.本项目每合同年颐康中心运营经费为50万元,分二期支付。第一期款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50%运营经费;第二期款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支付50%运营经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未达采购人日常监督管理要求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缴相应比例运营经费,并终止本项目。
2.本项目每合同年颐康服务站运营经费为25万元,分二期支付。第一期款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50%运营经费;第二期款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支付50%运营经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未达采购人日常监督管理要求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缴相应比例运营经费,并终止本项目。
采购人每次办理支付费用前,成交供应商需提供对应金额的正式增值税发票。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二)政府购买服务资助。成交供应商的服务对象属《广州市天河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资助对象的,资助标准按规定执行,采取记账形式收取服务费用,超出服务方案和资助标准的费用由资助对象自行支付。资助费用由采购人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每月支付给服务机构。
(三)服务奖励。成交供应商运营街道级、社区级服务设施且经民政部门组织评估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可以根据《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等级的服务奖励,运营时间不足或超出12个月的按比例支付奖励资金。服务奖励由采购人按照《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和财政相关规定拨付给成交供应商。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成交供应商运营管理、设施设备购置、服务拓展、团队学习培训和能力提升等,不得用于分红。
七、其他要求
★(一)服务期间如市、区相关政策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居家社区养老政策、综合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及运营政策等),采购预算和重点服务对象人数、补贴标准发生变化,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严格按此要求执行。(需提供相关承诺函作为证明材料)
(二)服务期间如遇到国家规定的广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采购人将不作任何调整,具体以广州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为准。
(三)服务期间如成交供应商在年度内的服务质量评估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向成交供应商做任何赔偿或补偿。在解除合同至采购人确定接替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正式履行合同前,成交供应商仍要为原服务对象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按实际人数及服务时间进行结算。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合同后,成交供应商应与接替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做好服务内容、相关档案等的交接工作。
(四)合同签订次日起承接原来所有配餐点的配餐项目,1个星期内完成交接,投入实质性运营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确保服务对象不断档。
(五)服务房屋改造方案需先报采购方审核,经采购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成交供应商不得利用平台以产品展示的方式向服务对象推销所谓的保健食品或者保健器材等,如经发现成交供应商进行推销且情节严重的,采购人可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七)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服务的对象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不得将资料外泄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发现泄密导致严重后果的,采购人可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八)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成交供应商或个人不得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违规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交供应商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挪用资助、违规使用资助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九)区民政局将通过抽查、暗访、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成交供应商开展督导检查。采购人将定期对辖内的成交供应商开展日常巡查。
八、中止和退出机制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及民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利用本项目场所实施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及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若因成交供应商违悖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采购人在行政、经济上的责任,对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负全责;
(二)以本项目的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包、担保、保证、抵押或其他有损害采购人权益的,以及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或违反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或捐赠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运营方的;
(四)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五)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七)经采购人或上级部门评估为不合格、要求整改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要求的;
(八)经营资质降级或丧失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采购包1(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颐康服务站运营服务)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一次性采购2年运营服务,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合同期内由天河区民政局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统一开展服务评估。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报价说明,本项目为固定报价,线上编制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要求报固定总价1,500,000.00元。价格不作为评审因素,磋商文件所涉及价格部分条款均不适用。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养老服务 |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颐康服务站运营服务 |
项 |
1.00 |
1,500,000.00 |
1,50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颐康服务站运营服务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
1 |
见《第二章采购需求》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