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需求书
一、项目背景
失能等级评估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估结论是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保障重度失能老人长期护理权益,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确保失能等级评估结果客观科学,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等文件要求,本项目拟面向社会公开招标3家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负责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2025年1月至2027年12月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失能等级评估对象为符合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
二、具体要求
(一)中标供应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投标人应满足《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第五条、《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实施细则》(津医保规字〔2024〕3号)第三条的规定;
★2. 投标人具备专业化评估队伍,评估人员应符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3. 中标供应商应确保服务范围覆盖全市,严格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实施细则》(津医保规字〔2024〕3号)有关要求完成评估任务,出具评估结论。
4. 中标供应商应建立与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规模和失能等级评估需求相匹配的评估人员队伍,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开展评估工作,保证独立性、专业性、时效性。
5. 中标供应商应定期开展与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相关的培训,以及风险警示和廉洁自律教育,确保评估人员熟知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了解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及流程,能够胜任各类情境下的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6. 中标供应商应具备短期内整合资源、提供大量合格评估人员的能力,满足各类应急情况下的评估工作要求。
7. 中标供应商应建立与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相关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
★(二)投标人不得存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第十条所列情形。
注:以上流程和标准,如遇政策调整,则按照政策要求进行变更。
三、其他要求
1.中标供应商应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且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并配备符合评估相关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配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业务所需,且与评估人员工作职能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移动办公设备、全过程影像记录设备等),做好系统维护、办公耗材等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评估工作正常运转。
2.中标供应商应于中标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并按要求做好制度建设、机构建设、人员配备、软硬件配备等,接入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功能模块,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准备。
★3.中标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应确保未同时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且与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不存在影响评估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4.中标供应商应确保遇政策调整时,能够及时准确按要求做好评估人员、评估流程、评估范围(如城乡居民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做好城乡居民失能等级评估衔接工作)等方面调整。
5.中标供应商应配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业务所需的交通工具,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评估任务。按规定做好定期维护,保证行驶安全。
6.中标供应商应履行投标文件中的各方案满足事项和各项承诺,不得将评估任务的评估服务进行转包或分包,如有违反,按违约处理,有关违约情况将纳入协议考核及下个标期公开招标评分因素。
7.中标供应商需接受招标人及委托经办机构的协议管理,配合完成委托经办机构的费用审核、费用结算、日常巡查、抽查随访、满意度调查等工作。
8.中标供应商应确保评估人员参与委托经办机构组织的规范化培训,将符合条件的评估人员信息录入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并实名制管理。未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9.中标供应商应确保评估人员、统一着装并佩戴工牌、工号,组织评估人员接受委托经办机构年度培训考核,并按要求考核合格方可继续作为失能等级评估人员。
10.中标供应商应按照政策要求,逐步提高评估专家签署劳动合同的占比。
11.中标供应商应于每年末对本年度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并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12.中标供应商应按照全市统一标准,加挂“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第XX中心”牌子,对外悬挂、妥善保管。
加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