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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财政和金融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协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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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12270001591106 发布时间:2024-12-27 文档页数:78页 所需下载券:10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财政和金融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协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采购包1: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加强财政基建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珠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结合采购人的实际情况,采购人将通过本次招标,确定12名中标供应商(其中仅2名中标供应商可承接概算单审项目的协审,此2名中标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详见采购包1附表一第五点“确定第二阶段中标供应商方式”),为采购人提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含概预算联审及概算单审项目)、结算协审服务。

采购包2: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协审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加强基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珠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结合采购人的实际情况,采购人将通过本次招标,确定3名中标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协审服务。

说明:本招标文件的采购人是指框架协议采购中的征集人,中标供应商是指框架协议采购中的入围供应商。

采购包1(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含概预算联审及概算单审项目)、结算协审)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计起3年,具体起止时间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标的提供的地点

万山区或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按季度结算。详见《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含概预算联审及概算单审项目)、结算协审框架协议》中服务费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国家相关标准为验收标准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投标报价填报说明,因招标文件规定协审服务费计费方式必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中的计费方式要求(已规定固定折扣率)进行响应,因此各投标人填报折扣率时应统一按照“100%”填报,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各投标人应加以注意。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权重%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评审咨询服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含概预算联审及概算单审项目)、结算协审

1.00

8,100,000.00

8,100,000.00

1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含概预算联审及概算单审项目)、结算协审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项目概况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加强财政基建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珠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结合采购人的实际情况,采购人将通过本次招标,确定12名中标供应商(其中仅2名中标供应商可承接概算单审项目的协审,此2名中标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详见第五点“确定第二阶段中标供应商方式”),为采购人提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含概预算联审及概算单审项目)、结算协审服务。

二、项目服务期

本次采购项目的服务期为: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计起3年。

三、项目要求

(一)中标供应商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工程和造价的法律法规、《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及时准确地独立完成审核计价及编制审核报告任务。审核报告要真实、完整、准确,中标供应商为此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中标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采购人对于项目审核时限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预算(含概预算联审及概算单审项目)、结算审核工作。

(三)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的服务响应速度有严格的要求。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接到采购人的通知后6个小时内(下午17时至第二天早上8时或法定节假日顺延)按采购人要求到场对数、查勘、参会、驻场评审,到场人员必须为备案人员并实名签到(送审金额大于3000万或采购人确定的特殊项目,中标供应商承诺的技术负责人必需到场)。如无法达到要求,采购人有权进行相应协审服务费的扣减:

1.采购人通知到场对数、查勘、参会、驻场评审等,若存在迟到早退、到场人员不符合相关要求等情况,每人次将扣减当次项目5%的协审服务费。

2.初稿成果有缺失或未达到采购人相应要求,如有效询价资料(数量)不足、工程量计算底稿不符合要求等,每处将扣减当次项目1%的协审服务费。

如无法达到相关要求而进行相应协审服务费扣减的,扣减费用累计不超过当次项目协审服务费的50%。各投标人在响应时应充分考虑该因素。

(四)中标供应商需安排具有国家认可的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专业人员(15-20人,要求人员相对固定,必须按要求向采购人完成备案)完成审核工作,并在珠海市提供审核服务,提供服务的必须是备案人员。审核团队构成要求如下:

★1.技术总负责人1名,须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及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项目成员中(不含技术总负责人)须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名(含5名)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二级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名(含5名)且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提供执业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2.审核团队专业(学历或执业资格或职称证)至少需覆盖建筑、市政、安装、园林、水利、公路等;

3.审核团队需明确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主审、审核组员等拟担任职务;

4.在具体项目审核过程中,中标供应商除技术总负责人全程参加外,尚须从备案人员中委派一名项目主审人具体负责与采购人沟通项目审核内容,项目主审人须具备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且必须经采购人同意,采购人(项目负责人)可更换不合格的项目主审人,中标供应商不得有任何异议。如无法达到更换要求,将扣减当次项目50%的协审服务费或取消当次委托的协审任务。

5.技术总负责人负责本服务期内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含概预算联审及概算单审项目)、结算协审服务业务,按采购人要求履行到场对数、(驻场)评审、现场查勘等协审服务。

**公司项目备案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执业资格)

专业

经验年限

拟担任职务或承担工作内容

1

 

 

 

 

 

 

 

总负责人

2

 

 

 

 

 

 

 

技术总负责人

3

 

 

 

 

 

 

 

项目主审

4

 

 

 

 

 

 

 

项目主审

5

 

 

 

 

 

 

 

审核组员

6

 

 

 

 

 

 

 

审核组员

7

 

 

 

 

 

 

 

审核组员

...

 

 

 

 

 

 

 

 

注:此表是根据招标文件有关约定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中标供应商必须同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相关单位进行资料移交签收工作,并将资料移交清单装订入审核报告中。中标供应商必须指派专人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6个小时内(下午17时至第二天早上8时或法定节假日顺延)到采购人办公地点进行资料交接。如中标供应商发现由于资料短缺可能影响单项业务合同完成的,应在签收资料后两日内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相关单位。对非中标供应商的责任造成单项业务合同约定时间延误,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双方应进一步约定,并相应延长单项业务合同有效期。

(六)中标供应商在审核过程中要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发现以下情况应在出具审核报告书前及时向采购人书面报告,而不能自行决定:

1.工程预算超概算(没有概算批复的以立项总投资为准)、结算超预算等,或工程建安投资超出概算(没有概算批复的以立项总投资为准)批复的建安投资而未经批准的;

2.因变更设计、材料、提高建筑标准、不可预见原因而提高工程造价的;

3.竣工图纸与施工图纸不符,增加或改变工程内容和项目的;

4.合同、补充合同、招标文件之间条文有冲突的;

5.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政府工程损失浪费的;

6.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7.中标供应商审核后核增工程造价的;

8.协审审核后工程核减率达到5%以上的;如结算项目核减率可能超过5%,中标供应商在出具最终成果文件前需提前向项目主审报告。如未提前报告此重大事项,造成超出部分审核服务费追缴困难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9.中标供应商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核意见存在较大差异,或者是中标供应商对某一政策和技术上的问题不能确认的;

10.工程做法或施工工艺不符合强制性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

11.工程建设内容超出原概算批复建设范围而未经批准的;

12.结算超预算或者单项工程结算价超入围价和合同价的;

13.单项工程建设内容超出原建设范围而未有合法手续的;

14.建设单位补充的文件资料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违背的;

15.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重要资料的规定不合理、不明确而产生争议的;

16.工程不平衡报价且工程量发生大幅度变化的;

17.工程审核时按工程合同某些应该达成而未达成的费用,如:优良奖等;

18.出现其它方面的问题。

(七)中标供应商对成果文件应实行复核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三级复核”,并控制审核报告的误差率不得超过3%(含3%)。

(八)中标供应商审核完毕后需按采购人的要求提供成果文件。审核报告必须对整体工程项目发表审核意见,对重大事项进行披露。

(九)中标供应商有义务将审核过程及结果如实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采购人在复核需要时,中标供应商必须完整、如实提供。

(十)中标供应商收取协审服务费之前,应向采购人出具发票、审核项目付费申请表、单个审核项目合同、对应的审核成果封面、预算审核汇总表及预算审核协作咨询费用备案表。

(十一)中标供应商按单项业务合同收取协审服务费。此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购人或建设单位收取合同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十二)中标供应商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及情况。

(十三)中标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期间,与建设单位或与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人员串通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四)因客观原因导致已审核的项目需要重新审核的,中标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并重新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成果,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中标供应商相关费用,投标人需充分考虑该因素进行响应。

(十五)采购人容缺预审接收预算(含概预算联审及概算单审项目)、结算项目后,因容缺要件发生变化导致中标供应商二次审核的,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中标供应商相关费用,投标人需充分考虑该因素进行响应。

(十六)随着项目一类费用送审的工程建设其它费预算(含概预算联审及概算单审项目)、结算,采购人可自审或委托中标供应商协审。采购人委托中标供应商协审的,采购人仅支付中标供应商一类费用协审相关费用,不再另行支付中标供应商工程建设其它费预算(含概预算联审及概算单审项目)、结算协审相关费用,供应商需充分考虑该因素进行响应。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委托前确定的工程建设其它费另行支付协审服务费的特殊项目,其工程建设其它费的协审服务费支付标准另行协商。

(十七)特殊项目评审过程中需引入专家研究论证的,由采购人组织、中标供应商承办;如发生专家评审费时由中标供应商支付相关费用;仅中标供应商付费的专家研究论证成果产生的协审绩效由中标供应商享用;中标供应商需充分考虑该因素进行响应。

(十八)如中标供应商审核的项目被审计局等单位抽查审计的,中标供应商需无条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中标供应商相关费用。

(十九)如因客观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中标供应商在审核过程中需要调整、变更具体审核人员的,中标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报备,变更后的人员资历应不低于原要求资历且应从备案人员中选取,同时中标供应商应做好相应工作安排,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审核时限和质量不受此影响。

(二十)备案人员变更:如在服务期内,中标供应商需变更备案人员的,需经采购人同意,每个年度只能变更一次,且拟变更替换人员资历不得低于原备案人员资历。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擅自变更备案人员的,采购人有权按暂估合同总价1%/每人次,在委托项目的协审服务费中扣减。

(二十一)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中标供应商审核人员驻场进行审核,中标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

(二十二)其他违约责任(见框架合同)。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政府投资协审服务范围

1.采购人委托的政府投资项目;

2.采购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二)项目评审的依据

1.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中及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2.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3.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参建各方定价资料;

4.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备案、预算批复或备案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5.项目审核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三)项目审核的程序

1.接受采购人下达的委托审核任务,中标供应商在接收审核资料时,需一并提交已签字盖章的单项审核业务合同,采购人审核后签订委托业务合同;

2.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审核业务,从备案人员中配置相应的审核人员;

3.接到协审任务后2个工作日内制定项目审核工作方案报采购人(重大项目经采购人主审工程师同意可以延长核工作方案制定时间),审核工作方案应包括审核内容、审核重点难点、审核方向、审核时间、审核人员及审核金额。制定及上报审核工作方案的同时,项目审核工作同步开展,不得拖延;

4.审核和整理建设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对缺少资料的由审核中心组织或授权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齐,特殊情况上报财政部门确认后接收;

5.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审核依据,审查建设单位所送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现场勘查,形成书面材料(说明查勘内容、成果);

7.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8.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9.中标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及中标供应商对初审意见复核并做出审核结论;

10.与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交换审核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审核结论书或项目预算(含概预算联审及概算单审项目)、结算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中标供应商在上报审核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11.根据审核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审核报告,送财政部门审定,中标供应商的审核结果只对采购人提供,而不能自行提供给其他单位。

(四)项目预算的审核

1.项目预算审核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审核;

2.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财政部门委托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3.项目建设程序审核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审核;

4.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审核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审核;

A.工程量计算的审核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及多算、少算、漏算等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合理;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B.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审核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有关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5.设备投资预算审核,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审核。

6.配合、协助采购人对其他投资预算进行审核,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提供参考意见。

7.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审核。

8.及时披露重大预算问题。

9.参与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种对数、审核会议。

10.出具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预算报告。

11.对已招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预算审核时,应对招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

12.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审核时,应对截止审核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已完工、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审核。

(五)项目结算的审核

1.项目结算审核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设备投资结算和其他投资结算等的审核。

2.项目结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结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财政部门委托的协审单位进行审核。

3.项目建设程序审核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审核。

4.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核包括对工程量计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审核。

A.工程量计算的审核包括但不限于:

(l)审查竣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及多算、少算、漏算等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合理;

(4)审查竣工图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B.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审核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有关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5.设备投资结算审核,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审核。

6.配合、协助采购人对其他投资结算进行审核,主要对项目结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设备投资结算之外的项目结算投资提供参考意见。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等工程其他费以及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结算;

(2)土地使用权费用;

(3)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7.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审核。

8.及时披露重大结算问题。

9.参与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种对数、审核会议。

10.出具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结算报告。

11.对招标文件、过程资料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据此核定项目结算。

12.另外,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l)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内容和工作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和提供相关资料,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逾期补签无效;

(2)工程材料发生变化;

(3)中标供应商审核时遇到以下情况应当获取必要的证据:

① 施工情况与认可的竣工图纸不符;

② 实物工程量与认可的竣工图纸不符;

③ 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④ 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⑤ 工程结算价超过合同价。

(4)中标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时,应对分部和分项工程、变更设计的工程、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等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5)及时披露重大结算问题;

(6)参与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种对数、审核会议;

(7)出具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结算报告。

(六)项目审核报告

1.中标供应商在实施规定的审核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审核结论,出具审核报告,并对审核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审核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如采购人对审核报告另有要求的,中标供应商需按采购人要求执行。

(l)封面;

(2)正文;

①目录;

②审核依据;

③范围及程序。对项目审核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做说明;

④审核结论。项目审核结果应按本规定的审核内容拟定,并对审定后预算或结算与报审金额、批复或调整概算、概(预)算执行审定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等情况;同时,对结算中变更、签证要详细分析;

⑤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审核中发现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⑥问题及建议。对项目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⑦签章。审核报告应签署中标供应商全称、并加盖中标供应商公章;

⑧审核报告日期。

(3)附件主要包括:

①项目立项、概算投资项目建设批准书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②财政性建设项目预算(含概预算联审及概算单审项目)、结算审批表和建设项目投资造价书;

③其他相关资料。

五、确定第二阶段中标供应商方式

 直接选定。具体选定规则以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财政和金融局规定为准。

 六、付费标准

详见《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含概预算联审及概算单审项目)、结算协审框架协议》中协审服务费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七、有关保密和服务成果归属

中标供应商不得将委托服务项目的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服务成果,以任何形式透露给第三方,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服务成果归属于采购人所有。

八、回避原则:

为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协审服务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回避:

1.预算项目应回避项目概算编(审)单位、预算编制单位和为项目提供过其他造价咨询的单位;

2.结算项目应回避项目预算(含概预算联审及概算单审项目)、结算编审单位、全过程咨询单位(含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和为项目提供过其他造价咨询的单位;

3.除对数和现场踏勘外,协审人员未经财政部门主审人同意不得与项目承包单位进行接触;项目协审人员应独立完成项目审核意见初稿,在意见初稿出具前,不得与项目承包单位直接沟通(承包单位咨询审核进度除外),项目不清晰的问题应通过建设单位了解情况。

九、监管与处罚

1.中标供应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证评审结果的合法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严禁与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恶意串通、高估冒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2.中标供应商应独立完成委托审核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委托工作再委托给其他供应商或个人。特殊情况需要聘请专家或专业审核人员的,且其自行完成量应在60%以上,并对委托业务负全部法律责任。聘请专家或专业审核人员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3.中标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核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审核中取得的资料用于审核报告以外的事项。

4.经调查核实,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对其提出警告、扣减协审服务费、终止合同并取消其承担协审咨询任务、取消其中标供应商资格、向有管理权限的部门通报、禁止其有限期甚至无限期从事建设项目协审咨询工作:

(1)预算或结算评审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2)因自身工作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3)预算或结算协审过程中未经允许私自向被协审项目相关单位或个人透露评审情况或信息;

(4)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委托协审任务;

(5)机构或其人员徇私舞弊,向被协审项目相关单位或个人索要财物;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考核制度

采购人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工作考核体系,检查审核工作成效,促进政府投资审核水平进一步提升,对各中标供应商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发布)。

十一、其他

考虑投标人提供服务的特殊性,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明确日后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同意遵守和执行相关财政评审管理制度及工作规程。采购人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及工作规程进行修改或新增加的,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双方针对单个项目或单批项目签订《单项委托合同》后,视同中标供应商亦同意接受修改或新增加的文件规定内容的约束,如中标供应商不同意接受修改或新增加的文件规定的视为自动终止服务合同,采购人将不再委托中标供应商审核任务。

注:

1.以上用户需求书的最终解释权归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财政和金融局。

2.以上要求必须全部响应,且须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函格式及内容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否则将作无效投标处理。具体格式及内容如下:

服务需求响应承诺函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我单位自愿参加“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财政和金融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协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招标的响应,承诺完全响应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 第二章《采购需求》的所有要求,中标后按照《采购需求》要求为采购人提供服务。

注:投标人应按本承诺函格式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授权人签字: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采购包2(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协审)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计起3年,具体起止时间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标的提供的地点

万山区或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按季度结算。详见《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协审框架协议》中服务费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国家相关标准为验收标准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投标报价填报说明,因招标文件规定协审服务费计费方式必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中的计费方式要求(已规定固定折扣率)进行响应,因此各投标人填报折扣率时应统一按照“100%”填报,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各投标人应加以注意。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权重%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评审咨询服务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协审

1.00

1,200,000.00

1,200,000.00

1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协审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项目概况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协审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加强基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珠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结合采购人的实际情况,采购人将通过本次招标,确定3名中标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协审服务。

二、项目服务期

本次采购项目的服务期为: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计起3年。

三、项目要求

(一)中标供应商的协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及时准确地独立完成审核计价及编制审核报告任务,保证协审结果的合法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中标供应商为此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严禁与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恶意串通、高估冒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中标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采购人对于项目审核时限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

(三)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的服务响应速度有严格的要求。中标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的通知后按采购人要求到场查勘、参会、评审,且到场人员必须为备案人员(送审金额大于5亿元或采购人确定的特殊项目,中标供应商承诺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到场),如无法达到要求,采购人将扣减该受托中标供应商该项目50%的协审服务费。各投标人在响应时应充分考虑该因素。

(四)中标供应商一般要独立完成协审业务,如果中标供应商对部分委托业务不具有专业协审人员或者不具备部分业务资质的,可以自筹资金聘请部分专业人员承担部分任务,但其必须自行完成委托业务的60%以上,并对协审工作负全部法律责任。中标供应商拟派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1名,须具有注册会计师或一级造价工程师;项目成员中(不含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不少于4名(含4名)中级会计师或二级造价工程师;(提供证书扫描件)

2.入围后采购人从中标供应商投标承诺拟派专业人员名单中选取备案人员,备案人员中注册会计师或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要求人员固定,非备案人员不得承担采购人委托的项目协审业务;若服务期内投标拟派人员因非采购人原因后续无法为采购人服务的,应向采购人申请并得到同意后才可变更,变更后备案人员不得低于被替换备案人员资历(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采购人不同意变更的,不允许更换备案人员;若因非采购人原因备案人数低于5人的,采购人有权在服务期内停止委托协审任务。备案人员变更:如在服务期内,中标供应商需变更备案人员的,需经采购人同意,且拟变更替换人员资历不得低于原备案人员资历;

3.负责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协审项目的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是执业经验5年(含)以上,没有违纪、违法、违反职业道德和重大工作失误的记录;

4.中标供应商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主审人、复核人、(总)负责人三级复核制度,确保协审工作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和本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五)中标供应商必须同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相关单位进行资料移交签收工作,中标供应商必须指派专人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次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到采购人办公地点进行资料交接。对于资料较少的项目,为提高各方效率,减少成本,可采取快递方式进行资料交接。如中标供应商发现由于资料短缺可能影响单项业务合同完成的,应在签收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相关单位。对非中标供应商的责任造成单项业务合同约定时间延误,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双方应进一步约定,并相应延长单项业务合同有效期。

(六)中标供应商在协审过程中要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发现以下情况应在协审过程中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汇报,而不能自行决定,并根据其重要程度在审核报告中说明和披露:

1.违反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国家、省市有关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未履行相关建设程序的;

2.未经概(预)算批复进行开工建设,或先开工后概(预)算批复的;

3.实际建设内容未按概(预)算批复建设内容实施且无相关批复手续的,存在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金额的;

4.建安工程未经结算审批的;

5.合同、补充合同、招标文件之间条款存在冲突的;

6.因人为因素造成政府工程损失浪费的;

7.审核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核意见存在较大差异,或者是审核机构对某一政策和技术上的问题不能确认时;

8.建设单位存在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

9.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的;

10.交付使用资产现状与《竣工验收表》和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资产盘点表》所载内容存在较大差异的;

11.发现其它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对审核报告的抽查和复审制度

采购人将采取多种形式对审核报告、协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模版由采购人提供)进行抽查和复审,复审后如发现存在重大遗漏事项,将扣减该项目受托中标供应商的所有协审服务费,取消一次委托业务资格;中标供应商一年内出现两次这样情况的,取消其接受采购人委托业务的资格。中标供应商有义务将审核过程及结果如实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并将协审工作底稿完整、如实提供。

(八)中标供应商审核完毕后需按采购人相应要求提供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协审成果以及其他审核成果文件(含电子版)。审核报告必须对整体工程项目发表审核意见,对重大事项进行披露。

(九)中标供应商收取协审服务费之前,应按采购人要求出具单项合同、发票、对应的审核成果封面、审核项目付费申请表等资料。

(十)中标供应商按单项业务合同收取协审服务费。采购人委托的协审业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采购人按委托合同付费,中标供应商不得另外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中标供应商按单项业务合同收取协审服务费。此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购人或建设单位收取合同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十一)中标供应商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及情况。中标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期间,与建设单位或与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人员串通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因客观原因导致已审核的项目需要重新审核的,中标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并重新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成果,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中标供应商相关费用。

(十三)中标供应商的审核报告只对采购人提供,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擅自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

(十四)如中标供应商审核的项目被抽查审计的,中标供应商需无条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中标供应商相关费用。

(十五)其他违约责任(见框架协议)。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政府投资评审业务的内容

1.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二)项目评审的依据

1.国家、省、市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及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2.经批准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

3.由财政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预结算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及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框架协议、单项采购合同;

5.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

6.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

7.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

8.其他有关资料。

(三)项目协审的程序

1.接受采购人下达的委托协审任务,签订委托业务合同;

2.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制定项目协审方案,协审方案应包括审核原则、审核方法及程序、审核重点、时间进度安排、协审人员配置等;

3.审核和整理建设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对缺少资料的由审核中心组织或授权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齐,特殊情况上报财政部门确认后接收;

4.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审核依据,审查建设单位所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根据项目送审资料,通过现场勘查、盘点、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等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核;

6.按照采购人规定的格式和协审内容形成审核报告初稿,并提交采购人;

7.根据采购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审核报告初稿;

8.出具审核报告修改稿,送采购人审定;

9.按照采购人竣工财务决算协审操作规程的规定,经三级复核后向采购人出具由中标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审核报告,送财政部门审定,中标供应商的审核结果只对采购人提供,而不能自行提供给其他单位。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协审重点内容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协审内容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执行采购人竣工财务决算协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形成协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模版由采购人提供):

1.项目建设程序:(1)是否有项目建议书批复;(2)是否有可研批复;(3)是否有概算批复和调整批复;(4)是否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5)是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是否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是否有预算和预算调整审核批复;(8)招投标(政府采购)手续是否合法合规:①项目相关的建安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招投标程序,招标文件是否齐全;②是否按约定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履约保函;③是否在基建账上反映招标文件规定收取的资料工本费的收取情况;④项目相关的政府采购计划是否经采监部门批准,采购合同是否报采监部门备案;(9)是否有结算审核批复;(10)是否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11)是否办理消防报建手续;(12)是否办理项目环境评估和验收手续;(13)是否办理项目所必须的其他批复和手续;(14)其他竣工财务决算相关事项等。

2.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1)项目资金审核是否合法合规:①资金安排情况;②资金到位情况;③拨款单位拨款金额与建设单位明细账是否一致;④资金使用是否合规;(2)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3)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项目资金结余情况;(4)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5)其他竣工财务决算相关事项等。

3.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或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2)项目工程报废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3)施工单位有无按规定缴纳排污费;(4)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与概(预)算批复内容对比:①投资规模、设计标准、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等是否与批准概(预)算相一致;②有无增减概(预)算批准建设内容,增减内容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是否存在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5)其他竣工财务决算相关事项等。

4.项目建设工程其他费(如招标交易服务费、基桩钻芯检测费、勘测费、施工图审查费、环评报告编制费、监理费、设计费、造价工程咨询费等应纳入项目的待摊投资费用):(1)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是否完成;(2)是否存在重复委托付费情况;(3)费用内容和费用额是否在概(预)算批复范围内,是否存在超单项概(预)算情况;(4)付费额是否在国家、省、市的相关收费文件规定标准之内;(5)费用最终结算是否计算正确;(6)实际结算金额是否超合同金额;(7)其他竣工财务决算相关事项等;(8)按采购人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工程其他费书面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5.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1)是否按项目单独核算;(2)账务处理是否正确;(3)发票及附件是否齐全;入账凭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报销手续及所附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报销的有关规定;(4)待摊投资是否按恰当的分摊方法分摊到实物资产价值中;(5)债权债务的处置(特别是坏账损失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6)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发生的如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项目(或工程)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是否按规定作待核销投资处理;(7)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占款期间产生的利息是否上缴财政;(8)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各级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存在结余,结余资金是否上缴财政;(9)项目发生的其他应进行账务处理的特殊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10)其他竣工财务决算相关事项等。

6.竣工财务决算报告:(1)决算报表中支出明细表所填列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准确;(2)决算报表所填列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投资总额是否超概(预)算;(3)资产明细表中项目资产是否按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和可独立移交使用的单位或单项资产列示,并列示每个单位或单项资产的实际工程量;(4)其他竣工财务决算相关事项等。

7.项目决算资料审核:(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2)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4)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5)其他竣工财务决算相关事项等。

8.查看项目现场:(1)现场核查项目实际完成的建设内容与概(预)算批复内容、送审资料反映情况是否相符;(2)项目已形成资产拆除(或报废)情况:①项目已拆除(或报废)资产的具体内容;②竣工财务决算时项目已拆除(或报废)资产是否有相关依据和审批手续;③已拆除资产是否有回收资金,回收资金是否已上缴财政;(3)其他竣工财务决算相关事项等。

(五)设备盘点项目的协审

设备盘点项目协审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设备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是否在概、预算批复范围内;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手续的履行情况。

2.核实《交付使用资产盘点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实际采购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品牌等与采购合同、招标文件是否一致,是否账实相符,是否与概预算批准的内容相符。

3.报废资产是否按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

4.应当重点审查的其他事项。

(六)项目审核报告

1.中标供应商在实施规定的协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协审结论,出具审核报告,并对审核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协审完成后需将协审过程及结果如实记录于协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模版由采购人提供),并将协审工作底稿如实、完整提供给采购人。

2.审核报告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只对采购人提供,未经采购人允许,不能自行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

3.审核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l)封面;

(2)正文;

①目录。

②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做详细说明;

③审核依据;

④审核范围及程序。对项目审核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做说明;

⑤审核结论。项目审核结果应按本规定的协审内容拟定,并对审定后项目投资额与经批准的概预算总额及明细、与调整概算、概(预)算执行审定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等情况;

⑥项目评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作出客观评价;

⑦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审核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⑧问题及建议。对项目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⑨签章。审核报告应签署中标供应商全称、并加盖中标供应商公章;

⑩审核报告日期。

(3)附件主要包括:

①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

②其他对报告具有重大影响的相关资料。

五、确定第二阶段中标供应商方式

直接选定。具体选定规则以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财政和金融局规定为准。

六、付费标准

详见《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协审框架协议》中服务费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七、回避原则:

为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竣工财务决算单位应回避预算审核单位、结算审核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单位及建设单位委托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咨询单位。项目审核过程中,除对数和现场踏勘外,协审人员未经财政部门主审人同意不得与项目承包单位进行接触;项目协审人员应独立完成项目审核意见初稿,在意见初稿出具前,不得与项目承包单位直接沟通(承包单位咨询审核进度除外),项目不清晰的问题应通过建设单位了解情况。

八、考核制度

采购人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工作考核体系,检查审核工作成效,促进政府投资审核水平进一步提升,对各中标供应商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发布)。

九、有关保密和服务成果归属

中标供应商不得将委托服务项目的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服务成果,以任何形式透露给第三方,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服务成果归属于采购人所有。

十、其他

考虑投标人提供服务的特殊性,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明确日后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同意遵守和执行相关财政评审管理制度及工作规程。采购人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及工作规程进行修改或新增加的,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双方针对单个项目或单批项目签订《单项委托合同》后,视同中标供应商亦同意接受修改或新增加的文件规定内容的约束,如中标供应商不同意接受修改或新增加的文件规定的视为自动终止服务合同,采购人将不再委托中标供应商审核任务。

注:

1.以上用户需求书的最终解释权归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财政和金融局。

2.以上要求必须全部响应,且须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函格式及内容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否则将作无效投标处理。具体格式及内容如下:

服务需求响应承诺函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我单位自愿参加“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财政和金融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协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招标的响应,承诺完全响应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 第二章《采购需求》的所有要求,中标后按照《采购需求》要求为采购人提供服务。

注:投标人应按本承诺函格式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授权人签字: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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