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
2、项目概述:为加快培养高素质农民队伍,促进乡村人才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现进行培训机构服务采购。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育任务共674人,其中:乡村治理和社会事业带头人154人,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带头人190人、技能提升330人。540人取得高素质农民技能证书,持证率达80%以上(其中:中、高级持证人数分别占持证总数的35%、15%以上),从业率不低于70%,持证农民收入增幅高于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统筹实施乡村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带头人、技能提升等3项专项培训行动。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社会形象较好;不存在未按要求完成以往培训任务的情况,不存在违纪违规情况,不存在征信问题,,没有不良记录。
2、具备承担高素质农民培育必备的固定培育场所和食宿场所等基本条件,不能租用酒店等场所开展培育,不能“转包”“代培”。
3、熟悉农民教育培育特点,具备较强农民组织能力。有专门的管理人员队伍和兼职教师队伍。
4、符合培育目标所要求的其他软硬件条件,消防等安全设施完备。
5、自愿在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培育工作,遵守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接受培育任务安排和各级主管部门对培育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服务期限: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
7、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预付合同价款40%的培育资金,完成验收后付合同价款剩余60%的培育资金。
8、交付地点:阳城县农业农村局指定地点
1、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 (若有的话)
2、《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8类13项)的产品。(若有的话)
3、其他强制性要求或标准。(若有的话)
注:若有以上内容,需按照本文件“第五部分 资格审查内容及评定成交标准”中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要求提供有效文件。
1、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服务不会出现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发法律或经济纠纷,否则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任何被供应商用于未经授权的商业目的行为所造成的违约或侵权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2、供应商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质量不能满足技术要求,且在规定时间内未使采购人满意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追究。
3、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若有的话)
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育任务共674人,其中:乡村治理和社会事业带头人154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带头人190人、技能提升330人。540人取得高素质农民技能证书,持证率达80%以上(其中:中、高级持证人数分别占持证总数的35%、15%以上),从业率不低于70%,持证农民收入增幅高于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统筹实施乡村治理及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带头人和技能提升等3项专项培训行动。
第一包:乡村治理及农村社会事业带头人培育52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带头人培育64人,种养加技能提升培育140人(其中:农机操作手技能提升培育50人)。
第二包:乡村治理及农村社会事业带头人培育51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带头人培育63人,种养加技能提升培育95人。
第三包:乡村治理及农村社会事业带头人培育51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带头人培育63人,种养加技能提升培育95人。
乡村治理及农村社会事业带头人培育计划,面向村“两委”成员,结合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开展乡村规划、乡风文明、金融信贷、农耕文化等方面的培训;面向农民中的热心人、明白人,开展学法用法、环境保护、文旅体育等方面的培育,提高法律维权、环保卫生、文体推广等服务水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带头人培育计划,面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小微农企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头人开展培育,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和带动小农户发展能力。
种养加能手技能提升培育计划,面向从事种养加的农业劳动者,特别是脱贫农民,开展生产决策、生产模式、实用技术培训,提升生产组织能力和技能水平;面向农业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开展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培训,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
2、培育要求
(一)确定培育机构。通过招标形式遴选培育机构,鼓励优质教育培育机构长期稳定承担高素质农民培育任务。按照机构申请、县级申报、市级审定并向社会公布、省级备案的程序确定培育机构。承担任务的培育机构不超过3个。在2022年高素质农民培育机构培育质量效果评价工作中得分70分以下的培训机构不允许承担培训任务。
(二)遴选培育对象。针对国家扩油扩豆战略需求,优先将从事粮食、大豆和油料的农民纳入培育对象。脱贫劳动力愿培尽培。
(三)优选师资教材。优选授课教师,建立授课效果考核评价机制。支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农技人员和农业生产主体及涉农经营服务主体专业人员参与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优先选用农业农村部“十四五”规划教材,开发线上精品课程和地方区域特色教材。鼓励培育机构订阅《农民日报》等农业报刊。
(四)创新培育方式。按照“因材施教、因需施教、因时施教”总要求,实施分品种组班、分技术授课、分阶段培训,综合采用课堂教学、实习实践、线上培训、案例示范、观摩交流等培训形式。强化在田间地头实践实训,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育以实训为主。鼓励组织参训农民到先进省市考察学习,开拓视野。依托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云上智农”APP等在线学习平台,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和考核,鼓励农民自主学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带头人培育、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按线下培育不少于9天,线上培育不少于24个学时进行课程设计;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育按线下培育不少于5天,线上培育不少于16个学时进行课程设计。线上学时不超过总学时的30%,线上培育服务费按培育资金标准的6%,由培育机构支付。
(五)严格培训管理。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和配合县局的审核和督导,接受随机抽查检查,确保每个培训环节按要求组织实施。每班原则上不超过100人。培训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班级组织管理和教学辅助,建立完善的班级管理制度,加强培育党建工作。培育机构要建立指导员制度,按要求分类型组织理论教学和实训实践,科学安排课程,实行全过程跟踪培养。加强高素质农民培育信息化管理,参训学员培育颁证信息全部录入“山西省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https://sx.yszn.net.cn)”,确保培育持证信息可查询。
(六)开展评价颁证。根据省级制定的技能评价地方标准和规范(试行)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总分100分,其中理论知识考试和生产技能操作各占30分、70分,总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对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全省统一式样的《山西省高素质农民技能证书》。技能考核评价费用不超过培育经费的10%,人均技能考核评价费不超过120元。
(七)加强资金管理。各培训机构要依据《晋城市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规范合理使用资金,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需求调查、线上线下培训、实践实训、跟踪监测等与培育工作相关的费用,可以支出学员学习考察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但严禁以现金直接分发给农民个人,不得列支招投标费用,不得用于与培育无关的支出。在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开展项目资金审计。
(八)加强绩效考核。依托“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和“云上智农APP”,组织参训农民对所有培育教师、基地、培育班组织和培育效果等综合管理在线评价,参与评价的学员比例不低于85%。
3、培训内容
(一)聚焦农业农村“十稳十提”重点任务开展培训。围绕稳粮保供,开展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种植、畜牧水产养殖技术培训,开展农民耕地保护知识培训,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能力;围绕特优产业,开展小杂粮、水果等特色产业培训和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实用技术及冷链物流运营管理等相关培训;围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开展乡村规划、生态文明、金融信贷、农村人居环境等方面的培训;围绕农民增收和防范返贫,开展特色种养培训。
(二)聚焦关键环节开展培训。加大农机装备使用维修和机收减损技能培训,提升农机专业服务能力。开展金融担保知识培训,加大对高素质农民的金融扶持力度。普及绿色种养、科学施肥用药、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减排固碳、生物育种与生物安全等专业知识,加强农业绿色发展和两个“三品一标”知识技能培训,提升农业全产业链质量效益。开展电商、直播等技能培训,积极培育农村电商带头人、农民主播。加快培养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人才,培养产业发展带头人。
(三)聚焦专项行动开展培训。在冬小麦主产区,紧扣农时、分段实施,开展冬小麦田间管理专项技术培训,指导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田管措施,抓好防灾减灾,确保夏粮丰收;用好“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云上智农APP”培训资源,扩大晚播冬小麦促弱转壮技术培训覆盖面。围绕大豆油料产能提升工程,开展大豆油料扩种培训。结合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加强农村法律知识培训,提升农民法治素养。
(四)聚焦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提升开展培训。将高素质农民培训与基层党建有机结合,广泛宣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了解党章党规和党的基本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农民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传承优秀传统乡土文化,引导农民移风易俗、抵制陈规陋习和封建迷信,提升农民精神面貌,弘扬勤劳节俭、孝老爱亲等中华传统美德,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推进农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鼓励高素质农民参与科普活动。
1、成交供应商应做好考勤记录,并通过摄影或录像或视频、照片等形式进行记录,以备采购人进行检查、监督与考核;
2、成交供应商需设有联络员,帮助沟通解决培育、交通、后勤及日常联络等事宜;培育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3、每期培育后,成交供应商需组织学员进行线上学习课件和培育效果评估,如参评率低于90%,满意度低于90%或培育效果经测评不合格或存在其它重大缺陷的,采购人将视情节轻重扣除不少于10%的培育费用直至扣完为止,并可要求其重新组织培育,情节严重的,采购人可解除合同且不再安排其后续的培育服务工作。
4、每期培育结束后,成交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提交培育总结报告,并附列当期培育的考勤记录、培育现场图片或视频资料等相关培育验收材料;
5、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接受并积极配合采购人对所有培育工作的监管、检查;
6、成交供应商不得向参加培育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一经发现,退还收取的费用,解除培育合同,退回已支付培育费用。
7、成交供应商不得捏造培育事实、虚构培育验收资料骗取国家培育经费,否则,一经查实,采购人可处以当期培育经费2倍的违约金,解除培育合同并上报倍育机构主管部门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