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前注:
1.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2.下列采购需求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1)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投产品须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目录》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依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本项目强制采购清单为: /
优先采购清单为: /
(2)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供应商应当执行《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购〔2023〕853号)的要求,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的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同时,采购人将对包装材料和运输环节作为履约验收条款进行验收。
3.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相关内容。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付款方式 |
本项目由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采购,合同签订分别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县区法院单独签订,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资金,中标人在合同期限内完成本项目要求的所有内容并提交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验收通过后,在收到供应商发票7个工作日内由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县区法院分别支付,支付金额以实际考核结果结算。 |
2 |
服务地点 |
按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服务期限 |
成交供应商需在2025年3月10日完成执行案款收付情况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 |
4 |
本项目采购标的名称及所属行业 |
标的名称: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审计项目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二、项目概况
1、审计对象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县区法院,共8家单位,分别为: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山区人民法院、禹会区人民法院、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淮上区人民法院、怀远县人民法院、固镇县人民法院、五河县人民法院。
2、审计内容
对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县区法院2023年-2024年执行案款收、存、管、发整体情况,以人民法院“一案一帐号”案款管理系统及银行流水为基础,通过对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执行案件卷宗、执行案款发放审批材料、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逐笔核对执行案款收付情况(约6.3万件案件)。从执行案款的管理制度建设、专户设置、账目管理等方面系统排查案款管理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彻底纠结治执行案款的不规范行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案款管理各项制度执行到位、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从源头上遏制执行案款管理风险。
3、审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国法院“一案一帐号”案款管理系统,建设应用的通知》(法(执)明传【2019】28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法明传【2021】895号);
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案款管理工作指引》(皖高法【2021】35号);
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案款若干管理制度的通知》。
三、服务需求
1、本项目最低人员配置
序号 |
职务 |
人数 |
资格要求 |
1 |
项目负责人 |
1 |
注册会计师 |
2 |
驻点负责人 |
8 |
注册会计师 |
3 |
工作人员 |
8 |
/ |
合计 |
17 |
/ |
注: ①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上述人员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采购人在成交供应商进场服务前核查人员配备情况,人员须按照要求配备到位;
②每家法院必须有2名人员驻点,法院工作时间必须在岗,无故不在岗将按照1000元/人/次扣除本项目中标服务费用。
2.中标供应商不得将承接项目分包、转包。
3.依据采购人要求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4.保证采购人提供的审计资料的安全完整,保证领用数和归还数一致。中标供应商对取得审计资料,不得遗失、篡改、编造审计资料。
5.客观公正依法审计,遵守审计纪律和职业道德。
6.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并出具审计报告。
7.中标供应商必须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并在实际服务过程中,对采购单位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供应商对其拟派本项目审计人员的泄密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8.项目档案应全部交还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不得留存。
9.中标供应商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2)允许他人以中标供应商名义执行业务;
(3)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10.中标供应商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中标供应商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12.供应商投标时需承诺与招标人或被审计对象不存在应当回避的关系。
13.中标供应商办理审计事项,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报价要求
供应商须根据采购内容和要求,报出磋商总价。报价为完成本次采购项目的全部费用价格,其组成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管理费、办公费、设备使用费、交通费、通讯费、培训费、税金、利润、劳动保险费、合同工期内的风险费用等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成交供应商自行解决员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纳税等保险及劳保、工资、福利、食宿、员工上下班交通及成交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售后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等。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市场各种风险,履约过程中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的各项费用均已包含响应报价中,在合同履约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其报价进行变更或拒绝服务等。
五、其他要求
1.中标供应商接到任务通知后,应主动与采购方对接,及时认真地分析实施方案,根据采购方提供的有关审计资料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完成审核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时间。无故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扣减本项目中标服务费用的10%。
2.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项目人员需与投标文件提供的人员名单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换。若项目人员与投标文件提供的人员名单不一致的,首先需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才可更换,否则不得更换;未征得采购人同意后随意更换人员,按照3000元/人扣除本项目中标服务费用。
3.中标供应商应对其所出具的报告全面负责,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的审计结论实行抽查复审。
4.投标人需承诺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没有因投标人违约引起的合同纠纷、仲裁和诉讼。若查实供应商存在虚假承诺响应,将上报监管部门处理,同时,不予支付中标服务费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含社会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