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荔湾区司法局司法社会工作项目
(二)项目概况
采购人: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
采购项目类型:服务类
采购金额:人民币150万元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三)项目情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协调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经广州市政府同意,《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项目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司发〔2015〕17号)要求在全市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培育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组织,建立专门的司法社会工作队伍,承接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司法矫治服务工作。荔湾区司法局立足实际情况,深入推进司法社工服务,满足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合理需求,实现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平稳回归,为构建和谐社区提供有力支持。
2011年8月,荔湾区司法局为了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创新社会管理,构建了“西关阳光驿站”缓冲过渡机制。2021年8月,荔湾区司法局进一步升级司法社工服务,组建“一湾晴朗”工作室,重点关注心理矫治,构建“心晴朗”、“知晴朗”、“行晴朗”服务架构,为“两类人员”提供“定制”帮扶服务。
1.荔湾区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情况简介
荔湾区2024年1至11月份月均在册矫正对象人员413人,在册刑满释放人员1187人,合计1600人。
2.项目场地设置要求
供应商成交后一个月内在荔湾区设置固定的办公场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需提供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具有以下的功能室:小组活动室、心理室、个案辅导室、档案室等,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3.项目岗位需求
项目服务人员配置15名专职社工,全部进驻荔湾区社区矫正中心、相关司法所、“一湾晴朗”工作室和“西关阳光驿站”。
4.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项目运营满6个月后,进行中期评估;项目期满后进行末期评估。
(四)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内容 |
服务期 |
最低服务工时量 |
最高服务工时量 |
1 |
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司法社会工作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
一年工时:30120小时 |
一年工时:33132小时 |
附件:服务工时量一览表
“服务工时量一览表”中填报的“计划投入年度服务总工时量”不得低于本项目规定的年度最低服务工时量,也不得高于本项目规定的年度最高服务工时量,否则服务工时量评审项不得分。
服务工时量一览表
序号 |
服务项目 |
计划投入年度服务总工时量 (单位:小时/年) |
服务期限 |
1 |
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购买司法社工服务 |
小时/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
采购包1(荔湾区司法局司法社会工作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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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广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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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第1期为(预付款):支付比例50%,本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成交供应商凭有效发票向采购人申请,采购人向荔湾区财政局申请拨付项目首期经费75万元,具体拨付日期以荔湾区财政局拨付时间为准。 第2期为(进度款):支付比例45%,在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该项目中期考核评估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后1个月内支付,拨付项目二期经费67.5万元,成交供应商凭有效发票、项目中期评估报告、项目中期自评报告向采购人申请拨付,具体拨付日期以荔湾区财政局拨付时间为准。 第3期为(尾款):支付比例5%,在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该项目终期考核评估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后1个月内支付,拨付项目三期经费7.5万元,成交供应商凭有效发票、项目终期评估报告、项目终期自评报告向采购人申请拨付,具体拨付日期以荔湾区财政局拨付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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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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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求 |
1期:在项目中期,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中期自评报告和下半年服务工作计划,并接受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评估; 2期:在项目运营期满后,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年度服务自评报告和年度资金使用报告,并接受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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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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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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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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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经费预算说明 |
1.本项目经费为额定经费,项目经费含人员经费(包括工资、五险一金、福利、津贴、加班费等)不低于82%、专业支持经费(包括督导费、培训学习费等)1.5%、专业服务和活动经费(开展服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日常办公费1.5%、运营管理费(税费、代理服务费、机构管理费)10%。可根据实际需求,双方讨论做出动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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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报价说明 |
本项目统一采用固定价(1,500,000.00元)进行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且不按照固定价报价的视为无效响应。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本项目不设置价格分,但供应商必须按要求进行报价(包括最终报价)。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社会工作服务 |
荔湾区司法局司法社会工作 |
项 |
1.00 |
1,500,000.00 |
1,50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荔湾区司法局司法社会工作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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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二、项目内容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引入专业的社工与社会工作理念,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适应指导工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有效的社区矫正和预防犯罪服务,从而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建设预防犯罪新机制。 成交供应商应配备专业社工,以团队运作模式,采取集中服务和分散相结合的形式,根据不同需要提供社工服务。成交供应商应提供专门场地提供服务,包括个别化的心理疏导服务以及统一组织的集中教育、公益活动、小组活动等。集中服务,按照服务需要直接为社区矫正对象制定服务计划,提供各种合适的服务,及时处理社工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困难;同时链接机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服务经验资源,及时给予社工培训与督导,形成坚强的后盾。 1.调查评估。 在适用社区矫正前,社工协助社区矫正中心或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对所在社区的影响和社会危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客观公正地反馈调查结果和意见,为是否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提供参考。 2.初始评估。 在社区矫正中心或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社工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风险和需求因素以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分析,为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管理类别提供参考。 3.教育学习。 协助社区矫正中心或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学习,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小组活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道德、法律常识、心理健康等教育。教育学习活动应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每月开展教育学习主题活动不少于8场,每月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学习不少于1场。 4.公益活动。 协助社区矫正中心或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公益活动,公益活动应因地制宜,注重矫治效果和公益性。每月开展公益活动不少于4场,每月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活动不少于1场。 5.心理健康服务。 由专业人员为有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服务。 6.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对有需求的个人或群体,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心理干预法、动机晤谈法、认知行为重建法等专业方法,提供多元化的矫治服务,激发潜能、调动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增加积极因素、减少消极因素,配合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工作进行深度矫治。完成采购人转介的“两类人员”服务个案。 7.未成年社区矫正。 运用专业方法,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治和帮教,并配合司法所完成教育矫治和帮扶工作。 8.其他辅助性服务。 协助社区矫正中心或司法所开展完成调查评估工作、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登记手续(协助录入、复印资料,整理档案)、参加采购人举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宣告接收和解除仪式、上门走访、文书、协助建立、整理、归档社区矫正、帮扶等业务档案,信息系统录入及其他相关工作。 9.适应性帮扶。 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及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帮困扶助工作,为“两类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辅导、技能培训等服务,通过个案管理的方式,协助有就业、就学需求的“两类人员”做好个人职业、学业规划,增强其社交技巧及社会活动能力。安排社工进驻“西关阳光驿站”,为存在特别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三无”或“三假”刑满释放人员提供过渡性帮扶服务。 10.服务量化指标 (1)社区矫正对象
(2)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
备注:每月服务人数以实际人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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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三、项目要求 1.供应商应配备15名专职社工实施本项目,配备的社工应基本达到下列基本条件中的其中一条: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持有社工资格证书;在高等院校从事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教学经验;有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有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学历,且有1年以上社会服务经验的专门人员;非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暂未持有社工资格证书,须具备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经验1年或1年以上。 2.供应商应具有广泛的社会资源动员能力,尤其与相关政府机构及高等院校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并能调动和使用上述机构的培训资源,为项目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社工知识和更新培训。 3.供应商应具备一支社工领域资深专业人士担任督导团队,具备研究社区需求,开展服务规划与具体执行的培训与督导,拓展社区服务项目能力。 4.成交供应商须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标准和要求,与该项目所有社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其购买社保、医保、工伤保险等,在本项目服务期内,项目社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按项目社工与成交供应商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处理,由供应商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5.成交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要求,选派社工到本项目片区集中服务和分散相结合开展有关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场地配备好可满足工作需要的电脑等办公设备设施,方便开展社工工作。成交供应商在不影响集中服务和分散服务的社工完成相关工作的情况下,对集中服务和分散服务的社工进行专业培训、督导等。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成交供应商还应保持社工队伍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换已集中服务和分散服务的社工,如确实需要更换的,成交供应商须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采购人并征得采购人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如配备的社工与投标响应时提供的人员不符、不服从采购人管理、不遵守采购人规章制度或不能胜任工作岗位,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更换相关人员。 6.成交供应商应严格要求本项目社工认真负责、坚守岗位、遵纪守法、着装规范、文明礼貌,必须遵守采购人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在职责范围内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参与本项目的社工如有违反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采购人有拒绝该违规社工继续参与本项目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成交供应商需按采购人的要求重新选派社工到采购人指定的工作地点开展工作。 7.在本项目服务期内,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的服务内容、服务效果或驻派社工等未能达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成交供应商需按采购人的意见和要求按时进行整改;如经三次整改仍未能达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采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8.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分包或挂靠本项目。如发现成交供应商以转包、分包或挂靠的方式成交,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需按照合同总价10%的金额赔偿给采购人。 9.成交供应商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应要求社工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禁止泄露服务对象个人隐私及其社区服刑相关信息。对档案、工作电脑等涉及工作的资料做好保密措施。 10.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结余资金不允许超过总经费的3%。若结余资金超过总经费3%的,项目期满后的经费结余,成交供应商应当全部转交给下一年度承办项目机构或采购人指定的承办机构,全部用于司法社工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11.本用户需求书等采购文件将作为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所签订的服务合同附件。 12.行政辅助性服务,社区矫正对象来自全区,因此社工需要与社工所在的司法所建立合作关系,做好项目宣传工作;定期向司法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保证项目不偏离工作目标。保障团队稳定性,跟进项目评估工作。 13.成交供应商应负责项目宣传工作,善于发掘工作亮点,加强总结提炼和宣传推广,向社会各界宣传荔湾区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特色优势,提供教育帮扶类生动经验及鲜活典型个案。在有影响力的刊物上发表综合性宣传稿件;在有公众影响力的官方主流媒体或网站(公众号)、公共媒体、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有公众影响力的公众号、视频号等)上成功发布宣传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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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四、评估考核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区司法局对项目进行跟进和日常监督。 (一)项目评估工作由区司法局具体实施。 在年度运营中期,成交供应商向区司法局提交半年服务评估报告以及下半年服务计划,并接受区司法局组织的评估;在年度运营期满后,成交供应商向区司法局提交年度服务自我评估和年度资金使用报告,并接受区司法局组织的项目评估。评估经费的支付按《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办法的通知》(穗司规字[2021]1号)执行。 (二)依据政府相关文件进行考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及其指导精神进行考核。 2.结合荔湾区相关考核评估文件作为依据。 (三)以效果评估为主,兼用过程评估的方法进行考评 1.以“项目购买方定期/不定期检查评估”的方法进行评分; 2.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问卷调研,从服务对象的问卷中看成效,以达到客观有效的评估; 3.服务过程中,需要保留文书、图片、音像、工作道具等材料来协助年度评估; 4.按照项目指标具体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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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