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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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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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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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技术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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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 为持续推进贵港市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工作,统筹全市重点河 湖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建立健全贵港市美丽河湖保 护与建设长效机制,加快推进贵港市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工作,实 现清水绿岸、鱼翔浅底、人水和谐的美丽景象。 二、工作内容 根据《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水体〔2023〕14 号)、《关于印发〈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清单〉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3〕430 号)《地表水汛期污染强度监测技术指南(试行)》(总站水字〔2022〕449 号)、《水生态监测技术要求 大型水生植物(试行)》(总站水字〔2022〕330 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函》(桂环函〔2024〕1481 号)等文件,为采购人提供项目策划、项目咨询、评审答辩等服务,编制《贵港市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试点城市实施方案》、《贵 港市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针对贵港市境内大同江、黔江、浔江、郁江、武思江等重点河 流,对照国家、广西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等相关要求,识别河流水 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人水和谐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科 学谋划重点任务及工程项目,并确定工程总投资,编制《贵港市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试点城市实施方案》进行申报,推进试点城市列入清单内的水体建成美丽河湖;编制《贵港市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 实施方案》,分批次推进贵港市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工作。 (二)建设目标及工作范围 按照“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 要求,分期分批系统推进美丽河湖建设。工作范围根据《关于印发 〈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清单〉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3〕430 号)中贵港市列入美丽河湖建设清单中的河湖。 |
商务条款 |
合同签订期: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5 个自然日内。 合同履约期限:2025 年年初完成《贵港市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并通过专家审查,2025 年 6 月前完成《贵港市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实施方案》并通过专家审查。 三、售后服务要求:根据各部门和专家意见相应修改完善报告相关内容。 四、项目实施要求: 1、项目组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设立专人跟踪项目进展,并定时组织协调会,能够全面、 及时并迅速掌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关键节点及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按照时间进度保质保量完成。 2、根据项目任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实施进度计划;严格按照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抓 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工作和关键节点;定期根据计划执行情况,对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优化项目实施计划,确保按期按质完成。 五、质量保障要求: 1、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对本项目的全程进行质量控制,做到合法 化、规范化和正确化。 2、项目实施人员,按项目计划的要求,对实施的各项工作进行认真自校,做好项目质量的自 主控制。 3、校核人员在熟悉项目业务的基础资料和原则的基础上,对项目成果进行全面校核,对所校核的项目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及质量负责。 4、审核人员审核项目原则、依据、方法是否符合咨询合同要求与有关规定,审核基础数据、重要计算公式和计算方法以及软件使用是否正确,检验关键性的计算结果,以确保其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六、人员配备要求: 供应商可根据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投入相关的技术专业团队,其中项目团队(含项目负责人)不少于8人。(响应文件中提供项目团队人员职称证复印件及响应文件递交在职员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聘用人员以劳动合同证明、在编人员以事业单位在编证明或供应商出具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均为在职在岗承诺书。) 七、项目验收: 成交人必须严格按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的质量标准及规范组织验收,并保证服务范围内的编制质量达到采购要求标准及规范规定的质量合格标准。由成交人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由采购人、相关单位、成交人共同参加。成交供应商在评审中须按照专家论证、评审验收意见、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等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正式成果,并提交正式成果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 形成的正式成果,《贵港市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试点城市实施方案》、《贵港市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实施方案》文本及附图;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纸质装订文本5份,电子文件(U盘)2份),成果属于采购人所有。 ▲八、付款方式及条件 签订合同之日15个工作日内,预付30%合同款;2025年年初完成初稿,支付50%合同款;通过最后一次专家审查后,一次性支付剩余20%合同款。以上合同款项具体拨付时间以财政批复用款计划为准,供应商应在每次付款前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 九、售后服务及其他要求: ▲1、报价必须含以下部分,包括: (1)服务的价格; (2)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响应报价为完成本次采购项目的全部费用价格,其组成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劳动保险、办公、交通、专家咨询/评审、资料印刷、税金及其他所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供应商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本项目不接受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存在潜在知识产权纠纷的技术方案。 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必须保证具备自有知识产权,如发生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由供应商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4、知识产权归属:本项目取得成果的所有权归采购单位所有,未经许可,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提供第三方。 十、合同履行要求 1、由采购人组织评审验收,验收不通过的事项,供应商须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限内完成。遇特殊情况的,可由双方依据客观事实商议完成时限。 2、如遇采购人或供应商以提供的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将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供应商未能正常履约,采购人将上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请将其列为失信单位。 4、响应文件必须就合同履行要求作出承诺,如不承诺,视为响应文件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