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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街养老服务设施委托运营和社会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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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503040001604848 发布时间:2025-03-04 文档页数:75页 所需下载券:10
龙湖街养老服务设施委托运营和社会救助服务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注:采购人需求中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响应供应商如有任何一条负偏离则导致投标无效。

(一)项目名称:龙湖街养老服务设施委托运营和社会救助服务

(二)预算金额(最高限价):¥1,450,327.50元。(凡超过最高限价的,一律视为无效报价。

(三)服务内容

序号

服务类别

数量

预算(元)

1

社会救助与居家养老服务

1个

182250

2

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服务工作服务

1个

12420

3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1个

36000

4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

1个

712500

5

适老化改造资助服务

1个

3000

6

长者助餐配餐服务(区财政补贴)

1个

337500

7

长者助餐配餐服务(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

1个

166657.5

(四)报价方式:本项目为固定总价项目,报价采取服务总工时报价。价格分按照响应供应商服务总工时计算得分。响应服务总工时低于年度最低服务总工时或超出年度最高服务总工时,将导致无效响应。

(五)本项目经费含服务设施运营经费、资助对象资助经费、服务奖励经费、设施建设经费、租金补贴及由项目开展而产生的其他费用,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另行主张支付其他费用。

(六)响应供应商须对本项目服务进行整体响应,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响应。

  (七)除采购人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可以分包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分包或转包本项目。

采购包1(龙湖街养老服务设施委托运营和社会救助服务)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自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标的提供的地点

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第1期为(服务款项):支付比例100%,本项目经费含服务设施运营经费、资助对象资助经费、服务奖励经费、设施建设经费、租金补贴及由项目开展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各项费用按照以下方式予以支付: (1)运营经费:街道级颐康中心运营经费约为人民币300000元,11个社区级颐康站运营经费约为人民币412500元,合计约人民币712500元,包含人员经费、服务支持经费、专业支持经费、办公经费、设备维护经费及由项目开展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计算公式:400000元*3/4年=300000元;11个点*50000元*3/4年=412500元;300000元+412500元=712500元。以黄埔区财政局实际下达经费为准)。 街道级颐康中心及社区级颐康服务站运营经费自本协议生效后,采购人收到在成交供应商开具的等额有效税务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项目70%运营经费;成交供应商完成服务指标的90%,并经街道评估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开具剩余30%运营经费等额有效税务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项目剩余的30%运营经费。 (2)政府购买服务资助费:服务对象属于《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资助标准按规定执行。资助费用由采购人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以成交供应商与资助对象的服务协议、广州市为老服务平台服务记录为依据,每月支付给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收到在成交供应商开具的等额有效税务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实际支付时间以上级拨付时间为准。 (3)服务奖励:成交供应商运营街道(镇)级、社区(村)级服务设施且经民政部门组织评估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可以根据《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等级的服务奖励,运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比例支付奖励资金。服务奖励由采购人按照《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和财政相关规定给付。 (4)居家养老管理、社会救助服务:由采购人一次性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服务经费人民币182250元。(计算公式:243000元*3/4年=182250元)。本项目协议生效后,在成交供应商开具等额有效的税务发票给采购人的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一次性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本项目服务经费。 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上述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一)阶段性验收:成交供应商于开展服务的第7个月(2025年10月)10日前,向采购人提请运营服务阶段验收申请。并同步提交阶段验收服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时数汇总表、培训记录、服务记录、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采购人收到资料后7日内组织验收与评估工作。 (二)总体验收:服务期满,成交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提交自评报告及过程资料,由采购人向采购人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服务评估。对承接服务项目评估定级不合格的成交供应商,由居家养老服务平台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成交供应商,项目经费不予支付。 如因成交供应商服务评估不合格,采购人无须向成交供应商做任何赔偿或补偿,且在服务期满至采购人确定接替的成交供应商正式履行合同前,成交供应商仍要为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按实际情况进行结算。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合同后,成交供应商应与接替的响应供应商做好服务内容、相关档案等的交接工作。 注:各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评估结果依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为良好,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违约责任,(一)成交供应商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工作安排的,采购人有权向成交供应商追讨本协议未履行部分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需补足。 (二)成交供应商出现广州市地方标准《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基本规范》附录C规定的颐康中心、颐康服务站负面清单禁止性事项并造成采购人的损失,成交供应商应当给予赔偿,赔偿应当包括采购人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所有费用。 (三)如成交供应商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除按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外,采购人有权扣除相应项目经费,包括: 1.成交供应商拒不配合有关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的抽查、评估、考核、检查,或伪造服务记录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限期整改,如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达3次以上的,采购人有权扣除本项目总费用的 30 %,如该扣除部分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或相关主管部门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当补足差额; 2.合同任一方违反保密约定导致信息权利方、服务对象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违约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同时如信息权利方为采购人,则采购人有权扣除本项目总费用的 30 %,如该扣除部分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或相关主管部门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当补足差额。如信息权利方为成交供应商,则成交供应商有权按本项目总费用的30%向采购人主张赔偿,如该赔偿部分不足以弥补成交供应商或服务对象或相关第三方损失的,采购人应当补足差额。 (四)成交供应商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给采购人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成交供应商违约责任,并且采购人有权追回财政资金。如有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一)项目开展实施期间,因国家、省、市等政策调整或广州市财政体制改革、计划调整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决定或命令等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约的,双方可协商解除该协议,且互不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须提供服务承诺函,格式自拟) (二)服务期间成交供应商有权以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相应名义进行服务宣传及开展服务。 ★(三)响应供应商应具备独立或合作投资建设运营厨房的能力,采购人免费提供场地给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根据本项目就餐需求配备相应设备及进行场地改造,并配合采购人完成相关手续的申办。相关费用已包含在预算内,采购人不再额外支付相关费用。(须提供服务承诺函,格式自拟) (四)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采购人不再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未完成工作部分的项目费用;对于成交供应商实际完成的工作,由双方共同确认工作成果并进行费用核算,并由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一次性足额支付应付未付部分的项目费用,且采购人仍应尽力协助成交供应商申请相应的政府补贴、补助、奖励、税费减免、价格优惠、小微企业财税优惠或者其他资金支持、优惠等;如采购人已付的项目费用超过成交供应商已完成工作的服务费用时,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5日内无息退还多收取的服务费用。 (五)成交供应商应确保该服务项目的专业人员每月按照足额配备,如服务时长不足,采购人有权延长其服务期限。 (六)成交供应商应确保按照广州市社保和公积金购买要求,保障项目服务人员合法权益。 (七)如有工作统筹安排或其他特殊情况,成交供应商必须配合采购人解除合同,且采购人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养老服务

龙湖街养老服务设施委托运营和社会救助服务

1.00

1,450,327.50

1,450,327.5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龙湖街养老服务设施委托运营和社会救助服务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项目内容

(一)运营设施

采购人委托成交供应商承办龙湖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11个社区(村)颐康服务站的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产权方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龙湖街道办事处,场地由采购人免费提供。

颐康中心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7小时,具体开放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村社颐康服务站开展养老服务应符合国家、省、市、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规定及服务标准。开放时间根据辖内长者需求,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6小时。

(二)服务对象:成交供应商运营的颐康中心和颐康服务站应当按规定面向本市常住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重点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群服务需求。其中,符合《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的服务率须达到100%。

(三)服务形式:根据提供服务的场所不同,分为上门服务和到服务点服务。

(四)服务内容

1.成交供应商运营的街道(镇)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应当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统筹调配资源等功能,并提供包括但不仅限于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生活照料、定期巡访、辅具租赁、家庭照护培训、文体教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社会救助等服务项目。

2.成交供应商运营的社区(村)级颐康服务站应当具备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助餐配餐、文体康乐等功能,并提供包括但不仅限于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等服务项目。

3.在采购人支持和协助下,成交供应商统筹管理辖内所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长者饭堂,形成“1+N”服务网络,增加嵌入式、综合性、多功能、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一站式和到户式综合养老服务。成交供应商应当统筹整合为老资源,对上述服务设施提供业务指导、资源协调、人员培训等服务。

4.成交供应商运营的所有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养老服务向导点,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查询、办事指引、服务转介等服务。应当与“平安通”服务机构建立服务转介机制。

5.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项目根据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政策法规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6.成交供应商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场地及养老服务向导、文体康乐等服务。(费用包含在预算内)

表一服务运营一览表

项目名称

设施/服务名称

数量

最低服务总工时

最高服务总工时

龙湖街养老服务设施委托运营和社会救助服务

街镇颐康中心

1

23376

28987.2

村居颐康服务站

11

居家养老服务

10

散居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1

居家养老管理、社会救助服务

3

爱心午餐服务

200

适老化服务

1

工时计算:

(1)个人服务总工时=8×(275-80-7-5)=1464小时;

(2)项目专业服务总工时=1464×18=26352小时;

(3)个人间接服务工时=服务会议时数+服务培训时数=2*36+12=84小时;

(4)项目直接服务工时=项目专业服务总工时﹣项目间接服务工时﹣1名预留员工服务工时=26352﹣84*18-1464=23376小时;

(5)项目最低服务工时=项目直接服务工时=23376小时;项目最高服务工时=项目专业服务总工时×110%=26352×110%=28987.2小时;

(6)服务工时可采用综合定额方式计算,其中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日间托管等5项服务的工时合计不少于年度最低服务总工时的75%。

表二 服务设施运营一览表

序号

设施名称

设施放置地址

可使用面积(㎡)

设施功能

1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黄埔区龙湖街天韵小区1栋瑚璟二街1号1-2层

约1332

日间托管、临时托养、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辅具租赁、照顾需求评定、文化娱乐等服务功能。

2

凤凰湖社区颐康服务站

黄埔区龙湖街凤湖一路凤语街29号

约150

生活照料、助餐配餐、文化娱乐、日间托管

3

汤村村大涵村颐康服务站

黄埔区汤村村退役军人服务站东南侧60米

约100

生活照料、助餐配餐、文化娱乐、日间托管

4

旺村村长庚村颐康服务站

黄埔区龙湖街旺村南街22号

约150

生活照料、助餐配餐、文化娱乐、日间托管

5

黄田村颐康服务站

黄埔区凤湖一路凤湖花园G1栋四楼412房

约500

生活照料、助餐配餐、文化娱乐、日间托管

6

何棠下村颐康服务站

黄埔区龙湖街棠下东街42号

约100

生活照料、助餐配餐、文化娱乐、日间托管

7

埔心村迳下村颐康服务站

黄埔区龙湖街埔心龙回路221号埔心村旧改临时安置点17号房

约200

生活照料、助餐配餐、文化娱乐、日间托管

8

幸福悦社区颐康服务站

黄埔区龙湖街幸福悦西二街4号102房

约150

生活照料、助餐配餐、文化娱乐、日间托管

9

九佛社区颐康服务站

黄埔区龙湖街凤山花园街坊中心棠埔西路34号综合楼1楼

约200

生活照料、助餐配餐、文化娱乐、日间托管

10

腾飞社区颐康服务站

黄埔区龙湖街腾飞社区雍德北街1号首层

约124

生活照料、助餐配餐、文化娱乐、日间托管

11

幸福誉社区颐康服务站

黄埔区龙湖街星星街9号

约101

生活照料、助餐配餐、文化娱乐、日间托管

12

龙湖社区颐康服务站

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天琅二街4号101号

约200

生活照料、助餐配餐、文化娱乐、日间托管

表三服务资助经费一览表

资助对象类型

服务人数

资助金额

(人/元/月)

对应比准说明

A类

0

600

第一类资助对象中重度失能

B类

10

400

第一类资助对象中非重度失能

C类

0

200

第二类资助对象

半护理(半失能)

0

690

散居特困人员

全护理(失能)

1

1380

散居特困人员

1.关于项目的服务时间和购买服务经费标准,如民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就本项目服务内容制定新的文件或标准的,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2.服务期间,政府补助经费(包括但不限于颐康中心助餐配餐补贴、政府资助对象上门补助等经费)根据养老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拨付,根据实际服务量进行结算。

3.服务资助对象类型均对应《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2〕13号)第二十四条的资助对象类型。

4.以上服务对象人数属动态数据,具体服务资助经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2

二、服务指标

服务标准达到民政部门的相关要求,并通过广州市民政局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养老服务点的项目管理、服务绩效、经费使用等评估。

1.成交供应商以服务设施为单位,每年在服务区域内开展服务对象需求调查至少1次,服务对象覆盖率不低于2%。开展线下服务宣传活动至少5场,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至少1次。

2.成交供应商直接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总人次不低于4050,其中自费服务对象服务总人次不低于1040。

3.成交供应商具体提供以下服务项目并完成相应指标:

序号

服务项目

内容要求

服务指标

备注

1

养老服务向导

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查询、办事指引、服务转介等服务。

75人次

 

2

助餐配餐

以长者饭堂为主要依托,为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分餐、就餐等服务。

3675人次

 

3

生活照料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助洁、助浴、洗涤、生活护理、协助进餐、陪伴就医、代办服务等全方位生活照料服务。

555人次

 

4

辅具租赁

向失能或者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辅具适配或租赁服务。

9人次

 

5

家庭照护培训

为老年人及其家庭照护者提供家庭照护技能培训。

11人次

 

6

文体教育

为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和老年教育等活动。

610人次

 

7

居家适老化 改造

为老年人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咨询、方案设计,做好居家适老化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等服务。

1户

 

8

家庭养老床位

为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地面、厨房、物理环境等适老化与门磁感应等智能化家居改造,在家中设置具备机构化服务功能的床位,根据其意愿和需求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项目期间完成新建床位至少1 张。服务31人次。

 

9

日间托管

在社区服务场所内为失能(失智)及日常生活需要照料的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文化娱乐等日间照料服务。

设置床位不少于8张。服务41人次。

 

10

临时托养/长期托养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配餐、医疗保健、精神慰藉、临终关怀、辅具租赁、文化娱乐、紧急援助、夜间住宿等托养服务。

1.设置全托床位不少于 1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不少于8张;

2.全托床位入住率不低于 30%。

 

11

医养康养/康复护理

1.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医疗保健、健康指导、慢病管理等健康管理和医养结合服务;

2.为老年人提供康复咨询、器材锻炼、康复训练、康复理疗等服务。

1.自行获得医疗执业资质或与有医疗服务资质的第三方合作,为服务对象提供绿色就诊、转诊通道;

2.自行获得居家护理长护险定点资质或与有资质的长护险定点资质机构合作,为服务对象提供长护险服务。

3.服务人次为92人次。

 

12

定期巡访

通过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为辖内常住/服务对象中(选填)的空巢(独居)、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仅与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老年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失能且事实无人照顾的老年人提供日常巡访、政策宣传、服务转介等关爱服务。

205人次

 

 

 

3

三、运营管理要求

1.成交供应商开展全托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养老机构备案,并按养老机构相关政策和规范开展服务。

2.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等各级养老服务、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领域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以及相关标准开展服务。如有最新政策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

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成交供应商将服务项目交由其他服务供应机构实际承担的转包行为。

4.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建设,并应当通过区民政部门组织的验收。成交供应商如需要对服务设施进行改造,改造方案需先报采购人审核,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颐康中心和村居颐康服务站的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设施设备,应符合安全质量、适老化和无障碍设施要求,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规范。成交供应商自行支付水费、电费、活动开展经费、公共场地意外责任保险及设施设备维护等费用。

5.成交供应商应当规范使用广州市养老服务专用标识,在提供的服务场地室外醒目位置悬挂由区民政部门编号管理的全市统一养老标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停止或者暂停本项目、减少服务内容、变更服务场地、缩减服务场地面积或者将服务场地用于其他用途。

颐康中心和村居颐康服务站所设置床位,成交供应商应负责完善与运营,根据养老机构的相关文件要求配齐、配足工作人员,持续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成交供应商接收龙湖街户籍的政府保障对象期间,如政府保障对象人数超出床位数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老年人入住服务设施或拒绝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龙湖街户籍的自费长者实施优先办理入住,政府保障人员所享受的养老服务标准与自费入住长者一致。成交供应商应对特殊人员,如行动不便的长者应无条件上门进行康复理疗服务,服务时长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成交供应商须按照广州市养老政策规定,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将专业照料服务延伸至家庭。设置数量以政策规定为准。

6.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约定使用服务设施,严禁擅自改变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管理和指导,认真落实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实施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服务防护、食品安全、感染控制、信息安全等方面。建立服务风险防范制度,购买场所责任保险,为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

7.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规定制订项目运营服务计划书并提交采购人审核。应当按照三防、消防、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的防控及安全管理,建立服务风险应对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安全有序。

8.根据本项目的服务要求,成交供应商须与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合作,并提供有效的合作协议(自身具有相关证书能保障运营的除外),且具投资建设自建厨房及提供助餐配餐服务的能力,从而保障项目的运作。

9.为确保本项目的服务质量,成交供应商自有人员具有律师执业证或有聘任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为本项目提供专业指导。

10.成交供应商统一纳入广州市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供应商库,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开展服务。成交供应商应当按规范使用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开展服务,确保服务数据、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工作人员等信息100%录入系统,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11.成交供应商应当定期向采购人反馈服务开展情况,配合采购人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服务评估。

12.成交供应商承办区、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颐康服务站开展服务,应当与采购人协商定价,收费标准符合普惠性养老服务要求,并征得服务对象或家属同意。其中全托服务月收费标准(不含特需照护)不得高于广州城市常住居民上年度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或整体收费价格不超过同等市场化价格的70%。成交供应商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按最新收费标准执行。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服务设施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收费标准高于广州市养老服务普惠性收费标准的,运营单位退出运营并退还多收取的费用(运营单位自行运营的其他床位除外)。

13.成交供应商应当有效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文件和档案,真实完整记录并及时更新服务对象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与服务对象的服务协议签约率及建档率达100%。

14.成交供应商应当具有合理、详细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明细,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加强自身监督,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专款专用制度,单独使用和核算项目经费,确保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制定项目预算表并报送采购人审核,接受财政、审计、民政、街(镇)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15.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等薪酬待遇保障以及有关意外安全责任,包括成交供应商人员上下班途中和工作中的安全问题,采购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成交供应商员工被采购人安排参加防疫、救灾等有关应急工作,采购人则负责为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16.成交供应商须提供安全设施给予工作人员以保障其工作安全,并须加强对员工的监管,若成交供应商人员在工作期间有任何不当行为,引致采购人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财产或名誉损失,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7.成交供应商开展项目过程中不得出现广州市地方标准《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基本规范》附录C规定的颐康中心、颐康服务站负面清单有关情形。

 

4

四、服务人员要求

(一)项目服务团队构成

为满足本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服务机构应为本项目配备不少于18人的专职服务人员团队。

1.为区级/街镇级服务设施配备专职的项目负责人1名。

2.为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配备不少于6名服务人员。其中执业护士1人、康复治疗师1人、社会工作师1人、养老护理员2人,养老服务向导1人。

3.为11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点各配备不少1人专职服务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响应供应商须承诺在服务期内务必保证投入的工作人员数量不能减少,保证达到投标时承诺投入的人员水平标准。服务期中如有人事变动的,同一工作岗位人员空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

(二)团队成员素质与职责要求

1.项目负责人除本项目外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居家社区养老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有2年以上养老行业工作经验,且持有中级或以上社工证。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运作,统筹管理。对接采购人,做好项目的开展、细化管理等相关工作。依托居家养老服务部承接服务申请,根据养老管理制定服务方案,跟踪服务情况等具体事务工作;负责设施建设、运营资金申请和服务资助核实。须安排调配好其他服务人员的工作,如社区大配餐、日间托老、辅具租赁、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服务、生活照料等服务。

2.成交供应商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服务人员,其中:

①提供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类服务的,应当配备执业医生、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等专业人员,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康复理疗师证书;

②提供助餐配餐服务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100%持有有效健康证;

③养老服务向导、村居颐康服务站专职服务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持有民政部门或协会发放的培训证书;

④养老护理员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

⑤具有财会专业教育背景或持有财会职业资格证书的财务人员管理财务(会计和出纳须分开)。

⑥社会工作师持有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

3.提供上门生活照料服务的,保障上门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

4.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人员应具有护理、康复治疗专业技术教育背景或从业资格。

5.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服务人员上岗前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岗前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服务人员每年在岗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6.成交供应商所提供服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机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职业操守、职业道德等,尊重服务对象,运用专业知识和技巧开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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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购人监管要求

(一)采购人有权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成交供应商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验收、检查,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建议意见。成交供应商必须配合采购人及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采购人有权根据政策调整或上级规定,要求成交供应商完善服务形式及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采购人有权制定、修订对本项目的考核制度和评分标准,对成交供应商的运营行为进行考核、评分,并根据考评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与该项目相关的资料。对成交供应商不履行协议、不正确履行协议、不完全履行协议等行为,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立即更正,采取补救措施。

(四)服务期间发生安全卫生责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消防事故、食品药品事故、人身安全事故等),或出现欺老虐老行为、伙食费未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收取、未购买机构意外责任保险或入住对象满意率调查低于85%的,民政部门将停止资助,并责令限期整改,出现其他管理服务、安全稳定问题的,依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同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可对成交供应商提供以下协助:

1.按照规定协助成交供应商申请相应的政府补贴、补助、奖励、税费减免、价格优惠、小微企业财税优惠或者其他资金支持、优惠等。

2.成交供应商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采购人协助申请办理养老机构备案、长护险定点机构、医保定点机构等资质,协助成交供应商办理场地设施规划管理审批、消防审验、建筑安全等相关手续。

3.为成交供应商承办项目提供必要协助:(1)及时传达最新政策要求,对成交供应商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指导;(2)提供本项目开展所需资料;(3)为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提供出入开展工作有关场所的便利;(4)统筹协调成交供应商与相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项目承接方共同开展服务或者做好服务衔接、资源整合等工作;(5)指导、协调社区(村)配合成交供应商开展社区宣传与服务工作;(6)协调评估组织实施单位及时开展项目评估,按要求配合完成评估工作。

4.指导成交供应商合理布局场地分区,设置多元化养老服务展示平台或服务点,老年人通过该服务展示平台或服务点可以自主选择享受不同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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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务总体要求

(一)各项服务的评估指标以省、市、区最新出台的对各项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标准作为本项目服务指标,成交供应商须严格按照最新出台的评估标准开展相关服务。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照省、市、区的文件标准开展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工作。

(二)对辖区内老年人的服务覆盖率达到100%。优先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独居、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群提供服务。

(三)能够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制订详细具体的服务方案,并做好服务记录。制定完善的老年人服务防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残、走失、文活动意外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四)服务项目完成率达到100%,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80%及以上。

(五)定期对服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进行服务回访及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以电访、到户访问、座谈会等形式收集意见,并根据反映的情况及时作出改善,且清晰记录存档。

(六)成交供应商须定期开展专业的需求调查,了解并掌握辖区内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数据。积极引导老年群体参与服务活动,根据需求情况拓展创新服务。

(七)为各项服务制订详细具体的服务程序指引,作为实务操作的依据,并做好服务记录与监管工作。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服务方式、服务时间及频次、服务流程及规范、设施设备及工具、其他注意事项及特殊情况处理。

(八)积极整合社会资源,调动服务对象的家属、亲友、邻居及志愿者参与服务,为长者提供就近、便利、及时的社区养老服务。

(九)每年举办不少于3次的大型主题活动(例如端午、中秋、重阳等主题活动)。

(十)成交供应商须配备两支专业的志愿者服务队伍,其中一支为“以老助老”活动形式,为服务对象开展每年3次的中小型活动;另一支为社区老年活动志愿者服务队伍,为服务对象开展每月至少1次的小型活动。

(十一)成交供应商应长期留意长者的个人身体状况,对有需要的长者签订服务协议进行“入户式”服务。原则上每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入户式”服务不少于1份,实际视长者身体状况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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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终止和退出机制

(一)因政策调整或其他客观原因需要提前终止项目的,采购人将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导致需要提前终止项目的,采购人及时通知成交供应商,并给予适当的处理时间。

项目服务过程中,如服务期届满或项目提前终止时,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做好机构交接工作,保障机构正常运营或入住老人妥善安置,双方应在项目确定终止后5日内向黄埔区民政部门提交终止项目情况报告及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双方共同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运营届满应按时移交采购人,移交前产生的一切债务或纠纷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如需成交供应商持续服务至完成新一轮招投标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超出本项目协议约定内容部分的费用(不超原服务金额的10%)。成交供应商人员配置与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当期标准。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政策原因影响合同执行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关补偿按当期有关政策执行。

(三)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及民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解除合同。因此而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1.成交供应商未通过建设验收,经采购人要求整改三次以上仍然不到位或者拒绝整改的;

2.成交供应商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承办项目、提供服务,经采购人要求整改三次以上仍然不到位或者拒绝整改的;

3.成交供应商服务评估不合格,经督促整改后仍不合格达三次以上的;

4.成交供应商项目承办过程中,因违法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采购人损失的;

5.无正当理由,成交供应商运营本协议约定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任一设施连续三个月以上(或累计六个月以上)无服务记录的;

6.成交供应商开展项目过程中违反《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或广州市地方标准《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基本规范》禁止性规定,且经采购人要求整改三次以上仍然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7.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将服务项目交由其他服务供应机构实际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转包行为;

8.经查证,成交供应商伪造服务记录骗取政府资助且金额达到本项目经费总额的5%及以上,或挤占、挪用、滥用该协议款项行为的;

9.在服务协议期限内同时承接同一区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评估项目、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项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巡查督导项目的;

10.不具备继续履约能力的;

11.利用本项目场所实施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及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若因响应供应商违悖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采购人在行政、经济上的责任,对造成损失的由响应供应商负全责。

12.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1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14.经采购人或上级部门评估为不合格、要求整改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要求的。

1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项目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成交供应商在服务对象申请服务过程中或为服务对象服务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服务协议或提供转介服务:

1.服务对象违反服务约定且拒不改正的;

2.服务对象自愿放弃服务的;

3.服务对象患有须隔离治疗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等其他不适宜接受服务的;

4.服务对象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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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密要求

(一)项目任一方向对方提供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以及履行协议过程中获得的对方或服务对象等的信息、资料,接收信息一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仅限于为本项目开展使用,未经信息权利方许可,不得用于其他领域或对外披露。

(二)对于上述保密信息,仅可由合同任一方为履行本协议需要提供给特定的工作人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协议所需的范围内提供。同时,接收信息一方在向其工作人员提供保密信息前,应当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工作人员将要提供的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工作人员做出至少与本协议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接收信息一方应当对该工作人员使用保密信息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项目下全部成果的所有权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亦不得对外披露。

(四)在任何情形下,本项目的保密义务应当永久持续有效,该保密义务不因本项目协议的变更、中止、解除、终止而受影响。

(五)服务期满或项目提前终止时,双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对外披露上述保密信息,并将保密信息整理归档并移交信息权利方或按照信息权利方要求予以删除、销毁。成交供应商不得保留以任何形式存储的服务对象的任何信息数据,不得利用该项目的信息数据为其他的单位(包括自办单位)或项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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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要求

(一)服务期间如市、区相关政策调整,重点服务对象人数、标准发生变化,成交供应商必须根据政策文件精神要求的条件接受进行服务实施调整,并严格按此要求执行。

(二)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间,须保管保养好各个服务点的设备设施,如因服务人员操作不当等人为因素做成损坏,成交供应商须提供不低于原设备功能、参数的全新设备于采购人。如因设备自然损坏、老化或因服务需要,而需重新购买或添置新设备,可另向采购人请款。

(三)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间,须对各个服务点的环境维护保养好,要保持环境的保洁完好,各服务点如有破损需要维修或更换零件(灯泡、水龙头、门窗等),成交供应商须要对服务点进行维修。单个服务点的维修费、零件更换费,如在合同期内超2000元的可另向采购人请款。

(四)服务期满后,成交供应商应按移交清单向采购人返还各个服务点及采购人提供的等额数量设备设施交付采购人。用财政经费购买的设施设备归采购人所有,日常维护费用(如有)由采购人承担。各服务点的环境及功能用途(除取得采购人同意改造的部分外),在服务期满交付给采购人时须复原好。如有设施设备损坏,无法复原的,成交供应商应照价赔偿。

(五)成交供应商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购买机构责任保险和场地意外责任保险;须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响应供应商,其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机构,便于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养老服务。

(六)服务期间,成交供应商应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遵守上级部门的管理公约,必须按有关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如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等工作落实不到位等)发生事故,或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责令整改的,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害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七)服务期间,不得发生欺老、虐老等违法行为,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本项目场地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等),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违法活动。成交供应商不得发行与本项目相关的商业预付卡,不得利用本项目的任何场地以产品展示的方式向服务对象推销所谓的保健食品或者保健器材等,如经发现上述任一情况的,采购人可视严重程度自行选择单方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服务期间,因成交供应商经营活动发生的一切纠纷,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八)如采购人或政府职能部门收到关于成交供应商违法建设、对老人存在暴力或不文明的行为的投诉或反映,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责令成交供应商在限期内改正,并依照相关的规定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九)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保证服务点的公益性。

(十)服务期间如遇到国家规定的广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须以广州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为准,采购人将不作任何调整,成交供应商须及时调整本项目工作人员工作。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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