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项目名称:高新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服务
项目编号:JSZC-320581-CSYT-C2025-0011
采 购 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一、项目说明:
1、项目简介:近年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 政策要求,拆迁收储地块、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用地前需编制土壤污 染状况调查报告。当前高新区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项目不断增加,为加快推进项目挂牌速度,规范相关操作,拟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待开发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项目实施依据,以下依据供参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号)
2.2《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
2.3《苏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府〔2017〕102 号) 2.4《常熟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常政发[2017] 67 号)
2.4《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 第 42 号) 2.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25.1-2019)
2.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 2.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2.6《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 3 号) 2.10《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与收费标准》
2.7《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2.1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2.8《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标准》(HG/T 20717-2019)
2.9《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注:上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如作废或有替代标准,则以现行的最新标准为准。
3、项目服务地点:常熟市高新区范围内,具体地块由采购人指定。
4、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
5、供应商应对项目现场进行踏勘,但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现场踏勘联系人:赵伟, 联系电话:0512-52579217。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现场实际情况,采购人不负担因供应商对项目现场情况考虑不周而产生的其他任何费用。
6、付款方式:根据实际完成调查项目(通过评审),即可申请支付,每半年汇总一次,按实结算。
注:①以上每次付款前,供应商均应提供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②本项目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数字人民币、现金、银行汇票、转账支票等。
③供应商不满足本项目付款方式的,将失去磋商资格。
二、项目服务要求:
1、工作内容构成
1.1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GB36600-2018)、《城市用 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文件规定,本次招标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 查地块的类型主要为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包括:
(1)GB50137-2011 中规定的住宅用地(R11、R21、R31);
(2)GB50137-2011 中规定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1.2 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标准须满足所有相关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方案编制、地块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土壤及地下水样品采集、土壤现场快速 筛查、土壤及地下水样品实验室检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专家评审、信息公示及 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填报等内容。
2、服务要求
2.1 供应商出具的调查报告均应附从业人员责任页,明确项目负责人,各分项工作承担 者,供应商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明确报告的审核人、审定人,上述人员均需亲笔签字确认。 另外供应商和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文件也应作为附件附在调查报告内。
2.2 供应商在调查期间应加强对采样单位、检测单位的管理,对采样单位、检测单位的 样品采集、制备、保存、流转和分析负责,如出现采样单位和检测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违反行业规定,或者弄虚作假,采购人会对供应商予以警告直至不再对其进行委托,并保留 追究造成采购人损失的责任。
2.3 供应商选取的分析检测单位需具有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资质(CMA),且其资质详细清 单中必须具备与土壤和地下水检测项目相关的能力,检测能力应全面覆盖《建设用地土壤污 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中的基本项,且所有检测项在 500 项以上(其中 VOCs 检测项目不少于 50 项,SVOCs 检测项目不少于 70 项);同时,根据调查地块的特征污染因子,选取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
2.4 供应商应加强对场地调查资料的保管,并按采购人的要求进行项目公示、上传国家 相关管理系统等,及时提供资料调用、审核;并应配合采购人完成调查报告的评审申请和后 续审核备案等工作。
2.5 供应商应切实履行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项目的相关技术 资料和数据。未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不得擅自将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关于采购方以及 所调查项目的一切相关技术资料和数据对外公开,不允许在采购人未许可的条件下发表与本 合同相关的论文、看法、著作等。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相关技术资料和数据外泄所引起的一切 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6 供应商结合场地规划用途,依据检测数据,对比国家相关评价标准,编制场地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向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和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项目评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应对调查结果在互联网等媒介公示,并按相关要求 装订调查报告,向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要求提交相关报 告及电子稿,负责根据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要求完成地块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 信息系统”的填报。
1、项目监管要求:项目执行过程供应商须接受采购人检查要求,并向采购人准时递交项目业务进展情况表。
2、委托调查的责任
接受委托的供应商应确保项目质量,按时完成调查工作。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 律、法规、制度规定、有关执业规范及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供应商应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 性负责。调查报告只向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不得自行提供给其他单位。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调查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调查报告的,除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外,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委托调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供应商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3、违约责任
3.1 采购人下达调查任务后,供应商应在半小时内响应,如有5 次超时响应,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含同意延长的时间)提交调查报告或 受采购人两次书面警告则视为违约。违约二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3.2 供应商在合同期限内因从事本项目或其他项目的委托人委托的土壤环境检测相关业 务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在从业过程中被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包括但不限于通 报、警告、行政处罚、禁业等),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3.3 如发现供应商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4、其他要求:
4.1 人员配置要求
供应商须为本项目配备实力强、经验丰富的项目团队(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项 目组成员)不少于 12 人,项目团队成员需具有与本项目需求吻合的相关专业(专业需为环保类,包括环境科学与工程或环境科学或环境工程或生态学或环境地理等)本科及以上学历。上述项目团队全部人员,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或聘用合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在服务期间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的,需征求采购人的同意后方可更换。
4.2 设备配置要求
供应商应当配备符合本项目实施要求的土壤及地下水采样专业设备、X 射线荧光光谱仪(XRF)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光离子化检测仪(PID)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无人机、GPS 定位等专业土壤环境调查设备。
1、本项目按优惠率进行报价,优惠率即为下浮率,报价优惠率不得低于0且不得超过100%,否则将失去磋商资格。
2、本次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调查费用按照不同用地类型前提下,以单个项目地块的面积核 算,共分为“两类、三档”,详见表 1。
表 1 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调查计费表
(单位:万元)
地块类别 |
地块面积 |
||
0.5 公顷及以下 |
0.5 公顷-1 公顷(含) |
1 公顷以上 |
|
重点行业地块 |
7 |
12 |
12+(实际面积-1 公顷) ×3 |
非重点行业地块 |
5 |
6.75 |
6.75+(实际面积-1 公顷)×2 |
注:1)一宗出让地块红线范围内涉及多个调查企业地块的,红线范围内所有重点行业企业地块视为 一宗地计算调查费,所有非重点行业企业地块也视为一宗地计算调查费。 2)重点行业地块:《工矿用地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中列明的重点行业企业或疑似污染地块和省自然资源厅《苏自然资函(2020)475 号》文件确定的重污染行业企业地块。 |
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含初步调查、采样及检测,结算时以上表中单个项目的历史用地 和面积对应的费用为基准价*(1-成交优惠率)计算。
4、上表中地块面积费为综合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为完成工作所发生的一切预见和不可 预见费用。包括完成单个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人员劳务费、调查方案编制费、现场采样 费、样品检测分析费、调查报告编制费、专家评审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税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本项目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一切费用。
5、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规定的报价包含项目不得减少,无论供应商对报价是否有特别说明,均视为所报价格包含了采购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价格。采购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