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要求(采购需求)
一、本项目不接受超过200万元万元人民币的磋商报价(最后报价)。(报价包含项目完成所需全部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土壤〔2019〕25号)和《江苏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75号),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构建地下水污染防治管控体系,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
三、工作内容
1、(2021年11月底前完成)开展徐州市市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和国控点位水质分析工作。
开展徐州市市区(包括鼓楼、云龙、泉山、铜山、贾汪区及经开区、高新区、港务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通过对评估区行政区划情况、土地利用类型、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环境现状和地下水污染源情况等进行分析,开展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评估、地下水脆弱性评估、地下水污染现状评估,基于上述评估结果,计算可得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结果,并提出不同分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策建议。按照评估区域面积和污染源数量,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需布设地质钻孔和地下水监测井(重点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8大类污染源区域周边及监测数据异常点位的监测井建成规范化监测井,以便后续使用)。编制各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报告和市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报告。
开展徐州市市区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及周边浅层地下水水质分析, 并形成报告。重点围绕国控超标点位,分析排查原因,有针对性开展保护、防控或治理等措施。
2、(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徐州市本级地下水分区成果集成。
收集整理各县(市)提交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成果及附件材料,结合市本级工作实际,分析形成市级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报告及系列成果图件,提出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策建议。编制《徐州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徐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完成成果专家评审会。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市级成果。
四、成果要求
1、按国家相关指南要求编制《徐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报告》,明确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结果,并提出不同分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策建议。开展徐州市市区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及周边浅层地下水水质分析,并形成报告。
2、根据国家和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徐州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徐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近期目标为2025年,远期目标为2035年。
3、成果通过专家评审,并获省生态环境厅认可。
五、服务要求
1、质量保障
在整个项目开展过程中,须特别重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的实施将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流程实施。
2、团队要求
供应商成交后应立即组建项目团队,选派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沟通、协调能力的项目经理。供应商须为本项目配备项目负责人1名,调查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在服务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事先征得采购单位书面批准,但采购单位有权对不能胜任本项目工作的技术人员(含项目负责人)提出更换。如项目负责人及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要求到位,视作违约,采购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项目实施人员在服务期间内出现的工伤及其他意外事故,均由成交单位自行负责,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采购单位有权要求成交单位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违法乱纪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项目经理,直至采购单位满意为止。
3、保密要求
成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需遵守采购单位的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收集的资料、数据等进行泄漏、传播。项目成果最终所有权属采购单位,在项目完成时成交单位必须全部移交。以上保密规定如有违反,采购单位有权追究成交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4、安全要求
成交单位在项目服务期间应制定项目安全实施管理措施,并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要求,成交单位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因管理不当、维护措施不当等因素或不按安全管理要求,造成人员安全或财产损失事故的,其责任均由成交单位承担,采购单位不承担责任。
5、知识产权
成交单位应能保证所提供服务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是合法取得,并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会因为需方的使用而被责令停止使用、追偿或要求赔偿损失,如出现此情况,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成交单位承担。成交单位提供的所有服务必须质量符合国际或国家通用标准,如出现质量问题,成交单位负责更正,发生的费用由成交单位负责。
六、验收
1、验收标准
根据采购文件、成交单位的响应文件、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及其附件、国家的相关规定,由采购方及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通过。
2、验收方式
成交单位出具的报告必须通过由采购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并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七、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时间以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为准。
八、提交的报告应符合以下标准(如有国家或地方或行业发布最新标准的,以最新标准为准。)
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4、《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
7、《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
8、《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
9、《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
10、《地下水污染模拟预测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
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
12、《地下水污染地质调查评价规范》DD2008-01。
13、《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九、其他要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附件:6、《合同草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