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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2025年食品抽检(含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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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503060001605541 发布时间:2025-03-06 文档页数:78页 所需下载券:10
兴宁市2025年食品抽检(含食用农产品)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兴宁市2025年食品抽检(含食用农产品)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4392613.40元

序号

环节

批次

金额

1

流通环节+生产环节-1

908

¥1071154.40

2

流通环节+生产环节-2

908

¥1071222.00

3

餐饮环节

515

¥603429.00

4

食用农产品专项

770

¥1601914.00

合计

3101

¥4347719.40

采购包1(兴宁市2025年食品抽检(含食用农产品)包1)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1年(具体按采购人安排)

标的提供的地点

兴宁市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第1期为(1期):支付比例100%,每季度结算一次,中标人提供相应检测检验项目报告书(批次)、检测检验项目结果网上公布依据、发票等,以双方约定价格按相关财务制度要求按实结算。。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采购人根据国家相关标准验收。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其他,报价要求:(1)本项目下浮率有效区间为0.00%(不含本数)~100.00%(含本数),投标下浮率保留两位小数,不在此区间内报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的报价均应包含国家规定的税费。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编号

内容明细

内容说明

 

1

其他

其他要求: 1、采样地点:兴宁市内,每次任务根据实际工作要求确定具体采样地点。 2、采样人员:由中标人负责抽样。 3、采样办法:根据检验项目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采样方法及采样数量抽取样品。 4、检验依据:依照检测样品的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的,可按照地方标准、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产品标签明示值或国家明文规定的限量值及国家指定的特定检验方法等进行检验。 5、样品运输:由中标人负责,并确保样品安全。 6、样品检验:由中标人负责,并对样品检验结果负责。 7、结果判定:检验结果未发现所检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为产品本次抽查合格;检验结果发现所检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为产品本次抽查不合格。 8、时间要求:中标人需按照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时间求完成抽检工作,除应节食品或特殊要求必须在指定日期前完成外,其他食品在抽样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送达市局,完成日期以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之日计算。 9、检验报告的提供:每个样品检验工作完成后,中标人应在出检验报告后 2 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原件(需有样品照片)四份寄(送)至采购人。中标人应保存邮件详情单,以备查询。 10、对样本异议的处理:被抽检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7 日内,向采购人书面提出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经采购人同意后,被抽检人从已公告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选取复检机构并向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中标人要配合采购人开展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检结果表明合格的,复检费用(含复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要求复检申请人或单位承担。 11、结果送达:由中标人负责,检验完毕后,中标人应当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规定送达。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兴宁市2025年食品抽检(含食用农产品)包1

1.00

1,071,154.40

1,071,154.4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兴宁市2025年食品抽检(含食用农产品)包1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1)工作要求

1、中标人在进行食品抽样检验时,必须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最新版)》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市局抽检监测计划或抽检补充方案规定的抽查产品类别、抽查批次和抽查时间安排等开展抽检有关工作。同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2、各类样品的检验依据为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的,可按照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产品标签明示值或国家明文规定的限量值及国家指定的特定检验方法等进行检验。应急情况下,可采用经科学验证的参考方法和内部方法。

3、中标人负责提供每次检验所需的交通工具,积极配合抽检工作。

4、实验室检验设备、检验人员充裕,能满足样品检验的特殊要求,能按时按质完成抽检任务,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

5、中标人技术服务水平高,采样操作规范,实验室质量控制严格,近3年无检验数据严重质量问题。

6、中标人应按照专业操守尽职尽责,根据国际国内的相关标准进行样品的抽样、检验及判定工作,并且按当次抽检方案约定日期出具检验报告;在采购人与第三方同等的条件下,中标人应优先完成对采购人的抽检和监测任务。每次抽检任务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对所有抽检产品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并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如何提高我区行业监管效能的监管方法和工作建议。

7、中标人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承检资格,并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8、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中标人必须对抽检监测的结果及数据等信息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否则取消其承检资格;如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9、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抽检及后续工作,应安排专人与采购人联系,并提供手机、QQ、邮箱等联系方式,必要时应在0.5小时内及时响应采购人需求。

10、中标人对其抽取的样品负责,检验结果反映送检样品的真实状况。

11、对中标人在开展抽检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采购人开展工作的,取消其承检资格。

(2)抽样工作的实施要求

1、抽检时间:按年度工作计划实施。

2、抽检地点:在兴宁市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中随机抽取。

3、抽检人员:由中标人负责抽样。

4、交通工具:由中标人提供。

5、抽检频率:按年度抽样检验工作计划进行。

6、抽检方案:由中标人提供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实施。

7、抽样办法:由中标人提供抽样相关工具、容器,中标人抽样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和封样,并填写相关工作单,并对样品拍摄数码相片。被抽检样品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中标人抽样人员带回作为检验用样品,中标人应对该部分样品负责;一份封存于中标人留作复检备份样品,中标人应按要求储存样品,并对样品负责。

8、样品运输:中标人负责每次检验样品的抽取与运送,保证运送安全。

9、样品保存:样品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具体抽检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的检测项目及批次见附件

包1-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流通、生产抽检计划

2

为便于合同的履行,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在兴宁市范围内设立固定场所及配备相关人员、设备,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委派检测任务或终止其采购合同。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采购包2(兴宁市2025年食品抽检(含食用农产品)包2)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1年(具体按采购人安排)

标的提供的地点

兴宁市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第1期为(1期):支付比例100%,每季度结算一次,中标人提供相应检测检验项目报告书(批次)、检测检验项目结果网上公布依据、发票等,以双方约定价格按相关财务制度要求按实结算。。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采购人根据国家相关标准验收。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其他,报价要求:(1)本项目下浮率有效区间为0.00%(不含本数)~100.00%(含本数),投标下浮率保留两位小数,不在此区间内报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的报价均应包含国家规定的税费。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编号

内容明细

内容说明

 

1

其他

其他要求: 1、采样地点:兴宁市内,每次任务根据实际工作要求确定具体采样地点。 2、采样人员:由中标人负责抽样。 3、采样办法:根据检验项目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采样方法及采样数量抽取样品。 4、检验依据:依照检测样品的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的,可按照地方标准、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产品标签明示值或国家明文规定的限量值及国家指定的特定检验方法等进行检验。 5、样品运输:由中标人负责,并确保样品安全。 6、样品检验:由中标人负责,并对样品检验结果负责。 7、结果判定:检验结果未发现所检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为产品本次抽查合格;检验结果发现所检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为产品本次抽查不合格。 8、时间要求:中标人需按照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时间求完成抽检工作,除应节食品或特殊要求必须在指定日期前完成外,其他食品在抽样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送达市局,完成日期以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之日计算。 9、检验报告的提供:每个样品检验工作完成后,中标人应在出检验报告后 2 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原件(需有样品照片)四份寄(送)至采购人。中标人应保存邮件详情单,以备查询。 10、对样本异议的处理:被抽检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7 日内,向采购人书面提出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经采购人同意后,被抽检人从已公告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选取复检机构并向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中标人要配合采购人开展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检结果表明合格的,复检费用(含复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要求复检申请人或单位承担。 11、结果送达:由中标人负责,检验完毕后,中标人应当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规定送达。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兴宁市2025年食品抽检(含食用农产品)包2

1.00

1,071,222.00

1,071,222.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兴宁市2025年食品抽检(含食用农产品)包2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1)工作要求

1、中标人在进行食品抽样检验时,必须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最新版)》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市局抽检监测计划或抽检补充方案规定的抽查产品类别、抽查批次和抽查时间安排等开展抽检有关工作。同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2、各类样品的检验依据为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的,可按照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产品标签明示值或国家明文规定的限量值及国家指定的特定检验方法等进行检验。应急情况下,可采用经科学验证的参考方法和内部方法。

3、中标人负责提供每次检验所需的交通工具,积极配合抽检工作。

4、实验室检验设备、检验人员充裕,能满足样品检验的特殊要求,能按时按质完成抽检任务,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

5、中标人技术服务水平高,采样操作规范,实验室质量控制严格,近3年无检验数据严重质量问题。

6、中标人应按照专业操守尽职尽责,根据国际国内的相关标准进行样品的抽样、检验及判定工作,并且按当次抽检方案约定日期出具检验报告;在采购人与第三方同等的条件下,中标人应优先完成对采购人的抽检和监测任务。每次抽检任务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对所有抽检产品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并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如何提高我区行业监管效能的监管方法和工作建议。

7、中标人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承检资格,并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8、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中标人必须对抽检监测的结果及数据等信息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否则取消其承检资格;如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9、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抽检及后续工作,应安排专人与采购人联系,并提供手机、QQ、邮箱等联系方式,必要时应在0.5小时内及时响应采购人需求。

10、中标人对其抽取的样品负责,检验结果反映送检样品的真实状况。

11、对中标人在开展抽检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采购人开展工作的,取消其承检资格。

(2)抽样工作的实施要求

1、抽检时间:按年度工作计划实施。

2、抽检地点:在兴宁市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中随机抽取。

3、抽检人员:由中标人负责抽样。

4、交通工具:由中标人提供。

5、抽检频率:按年度抽样检验工作计划进行。

6、抽检方案:由中标人提供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实施。

7、抽样办法:由中标人提供抽样相关工具、容器,中标人抽样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和封样,并填写相关工作单,并对样品拍摄数码相片。被抽检样品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中标人抽样人员带回作为检验用样品,中标人应对该部分样品负责;一份封存于中标人留作复检备份样品,中标人应按要求储存样品,并对样品负责。

8、样品运输:中标人负责每次检验样品的抽取与运送,保证运送安全。

9、样品保存:样品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具体抽检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的检测项目及批次见附件

包2-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流通、生产抽检计划

2

为便于合同的履行,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在兴宁市范围内设立固定场所及配备相关人员、设备,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委派检测任务或终止其采购合同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采购包3(兴宁市2025年食品抽检(含食用农产品)包3)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1年(具体按采购人安排)

标的提供的地点

兴宁市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第1期为(1期):支付比例100%,每季度结算一次,中标人提供相应检测检验项目报告书(批次)、检测检验项目结果网上公布依据、发票等,以双方约定价格按相关财务制度要求按实结算。。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采购人根据国家相关标准验收。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其他,报价要求:(1)本项目下浮率有效区间为0.00%(不含本数)~100.00%(含本数),投标下浮率保留两位小数,不在此区间内报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的报价均应包含国家规定的税费。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编号

内容明细

内容说明

 

1

其他

其他要求: 1、采样地点:兴宁市内,每次任务根据实际工作要求确定具体采样地点。 2、采样人员:由中标人负责抽样。 3、采样办法:根据检验项目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采样方法及采样数量抽取样品。 4、检验依据:依照检测样品的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的,可按照地方标准、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产品标签明示值或国家明文规定的限量值及国家指定的特定检验方法等进行检验。 5、样品运输:由中标人负责,并确保样品安全。 6、样品检验:由中标人负责,并对样品检验结果负责。 7、结果判定:检验结果未发现所检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为产品本次抽查合格;检验结果发现所检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为产品本次抽查不合格。 8、时间要求:中标人需按照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时间求完成抽检工作,除应节食品或特殊要求必须在指定日期前完成外,其他食品在抽样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送达市局,完成日期以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之日计算。 9、检验报告的提供:每个样品检验工作完成后,中标人应在出检验报告后 2 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原件(需有样品照片)四份寄(送)至采购人。中标人应保存邮件详情单,以备查询。 10、对样本异议的处理:被抽检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7 日内,向采购人书面提出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经采购人同意后,被抽检人从已公告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选取复检机构并向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中标人要配合采购人开展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检结果表明合格的,复检费用(含复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要求复检申请人或单位承担。 11、结果送达:由中标人负责,检验完毕后,中标人应当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规定送达。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兴宁市2025年食品抽检(含食用农产品)包3

1.00

603,429.00

603,429.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兴宁市2025年食品抽检(含食用农产品)包3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1)工作要求

1、中标人在进行食品抽样检验时,必须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最新版)》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市局抽检监测计划或抽检补充方案规定的抽查产品类别、抽查批次和抽查时间安排等开展抽检有关工作。同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2、各类样品的检验依据为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的,可按照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产品标签明示值或国家明文规定的限量值及国家指定的特定检验方法等进行检验。应急情况下,可采用经科学验证的参考方法和内部方法。

3、中标人负责提供每次检验所需的交通工具,积极配合抽检工作。

4、实验室检验设备、检验人员充裕,能满足样品检验的特殊要求,能按时按质完成抽检任务,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

5、中标人技术服务水平高,采样操作规范,实验室质量控制严格,近3年无检验数据严重质量问题。

6、中标人应按照专业操守尽职尽责,根据国际国内的相关标准进行样品的抽样、检验及判定工作,并且按当次抽检方案约定日期出具检验报告;在采购人与第三方同等的条件下,中标人应优先完成对采购人的抽检和监测任务。每次抽检任务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对所有抽检产品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并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如何提高我区行业监管效能的监管方法和工作建议。

7、中标人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承检资格,并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8、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中标人必须对抽检监测的结果及数据等信息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否则取消其承检资格;如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9、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抽检及后续工作,应安排专人与采购人联系,并提供手机、QQ、邮箱等联系方式,必要时应在0.5小时内及时响应采购人需求。

10、中标人对其抽取的样品负责,检验结果反映送检样品的真实状况。

11、对中标人在开展抽检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采购人开展工作的,取消其承检资格。

(2)抽样工作的实施要求

1、抽检时间:按年度工作计划实施。

2、抽检地点:在兴宁市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中随机抽取。

3、抽检人员:由中标人负责抽样。

4、交通工具:由中标人提供。

5、抽检频率:按年度抽样检验工作计划进行。

6、抽检方案:由中标人提供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实施。

7、抽样办法:由中标人提供抽样相关工具、容器,中标人抽样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和封样,并填写相关工作单,并对样品拍摄数码相片。被抽检样品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中标人抽样人员带回作为检验用样品,中标人应对该部分样品负责;一份封存于中标人留作复检备份样品,中标人应按要求储存样品,并对样品负责。

8、样品运输:中标人负责每次检验样品的抽取与运送,保证运送安全。

9、样品保存:样品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具体抽检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的检测项目及批次见附件:

包3-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餐饮抽检计划

2

为便于合同的履行,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在兴宁市范围内设立固定场所及配备相关人员、设备,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委派检测任务或终止其采购合同。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采购包4(兴宁市2025年食品抽检(含食用农产品)包4)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1年(具体按采购人安排)

标的提供的地点

兴宁市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第1期为(1期):支付比例100%,每季度结算一次,中标人提供相应检测检验项目报告书(批次)、检测检验项目结果网上公布依据、发票等,以双方约定价格按相关财务制度要求按实结算。。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采购人根据国家相关标准验收。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其他,报价要求:(1)本项目下浮率有效区间为0.00%(不含本数)~100.00%(含本数),投标下浮率保留两位小数,不在此区间内报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的报价均应包含国家规定的税费。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编号

内容明细

内容说明

 

1

其他

其他要求: 1、采样地点:兴宁市内,每次任务根据实际工作要求确定具体采样地点。 2、采样人员:由中标人负责抽样。 3、采样办法:根据检验项目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采样方法及采样数量抽取样品。 4、检验依据:依照检测样品的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的,可按照地方标准、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产品标签明示值或国家明文规定的限量值及国家指定的特定检验方法等进行检验。 5、样品运输:由中标人负责,并确保样品安全。 6、样品检验:由中标人负责,并对样品检验结果负责。 7、结果判定:检验结果未发现所检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为产品本次抽查合格;检验结果发现所检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为产品本次抽查不合格。 8、时间要求:中标人需按照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时间求完成抽检工作,除应节食品或特殊要求必须在指定日期前完成外,其他食品在抽样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送达市局,完成日期以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之日计算。 9、检验报告的提供:每个样品检验工作完成后,中标人应在出检验报告后 2 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原件(需有样品照片)四份寄(送)至采购人。中标人应保存邮件详情单,以备查询。 10、对样本异议的处理:被抽检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7 日内,向采购人书面提出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经采购人同意后,被抽检人从已公告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选取复检机构并向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中标人要配合采购人开展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检结果表明合格的,复检费用(含复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要求复检申请人或单位承担。 11、结果送达:由中标人负责,检验完毕后,中标人应当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规定送达。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兴宁市2025年食品抽检(含食用农产品)包4

1.00

1,601,914.00

1,601,914.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兴宁市2025年食品抽检(含食用农产品)包4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1)工作要求

1、中标人在进行食品抽样检验时,必须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最新版)》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市局抽检监测计划或抽检补充方案规定的抽查产品类别、抽查批次和抽查时间安排等开展抽检有关工作。同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2、各类样品的检验依据为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的,可按照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产品标签明示值或国家明文规定的限量值及国家指定的特定检验方法等进行检验。应急情况下,可采用经科学验证的参考方法和内部方法。

3、中标人负责提供每次检验所需的交通工具,积极配合抽检工作。

4、实验室检验设备、检验人员充裕,能满足样品检验的特殊要求,能按时按质完成抽检任务,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

5、中标人技术服务水平高,采样操作规范,实验室质量控制严格,近3年无检验数据严重质量问题。

6、中标人应按照专业操守尽职尽责,根据国际国内的相关标准进行样品的抽样、检验及判定工作,并且按当次抽检方案约定日期出具检验报告;在采购人与第三方同等的条件下,中标人应优先完成对采购人的抽检和监测任务。每次抽检任务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对所有抽检产品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并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如何提高我区行业监管效能的监管方法和工作建议。

7、中标人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承检资格,并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8、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中标人必须对抽检监测的结果及数据等信息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否则取消其承检资格;如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9、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抽检及后续工作,应安排专人与采购人联系,并提供手机、QQ、邮箱等联系方式,必要时应在0.5小时内及时响应采购人需求。

10、中标人对其抽取的样品负责,检验结果反映送检样品的真实状况。

11、对中标人在开展抽检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采购人开展工作的,取消其承检资格。

(2)抽样工作的实施要求

1、抽检时间:按年度工作计划实施。

2、抽检地点:在兴宁市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中随机抽取。

3、抽检人员:由中标人负责抽样。

4、交通工具:由中标人提供。

5、抽检频率:按年度抽样检验工作计划进行。

6、抽检方案:由中标人提供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实施。

7、抽样办法:由中标人提供抽样相关工具、容器,中标人抽样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和封样,并填写相关工作单,并对样品拍摄数码相片。被抽检样品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中标人抽样人员带回作为检验用样品,中标人应对该部分样品负责;一份封存于中标人留作复检备份样品,中标人应按要求储存样品,并对样品负责。

8、样品运输:中标人负责每次检验样品的抽取与运送,保证运送安全。

9、样品保存:样品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具体抽检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的检测项目及批次见附件

包4-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

2

为便于合同的履行,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在兴宁市范围内设立固定场所及配备相关人员、设备,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委派检测任务或终止其采购合同。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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