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27号)与《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开展福州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1、工作目标
组织所辖12个县(市)区(含高新区),查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6类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摸清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底数,核算价值量,理清使用权状况、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开展辖区各县(市)区成果市级预检、成果入库。
★2、工作依据
2.1政策文件
(1)《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3)《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
(4)《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2017年12月;
(5)《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2号);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2020〕9号);
(7)《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27号);
(8)《福建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闽自然资发〔2020〕6号);
(9)《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2.2技术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2)《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7027)
(3)《地质矿产术语分类代码》(GB/T 9649)
(4)《天然矿泉水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 13727)
(5)《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
(6)《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
(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
(8)《地图学术语》(GB/T 16820)
(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
(10)《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
(1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
(1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
(13)《土地基本术语》(GB/T 19231)
(14)《天然草地退化、沙化、盐渍化的分级指标》(GB 19377)
(1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
(16)《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GB 21139)
(17)《湿地分类》(GB/T 24708)
(18)《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
(19)《国家重要湿地确定指标》(GB/T 26535)
(20)《重要湿地监测指标体系》(GB/T 27648)
(21)《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
(22)《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
(23)《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
(24)《陆地国界数据规范》(GB/T 33186)
(25)《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GB/T 33444)
(26)《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规范》(GB/T 33453)
(27)《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
(28)《区域地质图图例》(GB/T 958-2015)
(29)《公开版地图地名表示通用要求》(GB/T 35633)
(3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测绘基本技术规定》(GB 35650)
(31)《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要求》(GB/T 35764)
(32)《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 1:10000、1:50000 数字高程模型》(CH/T 1008)
(33)《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元数据》(CH/T 1007)
(34)《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 1:50000 晕渲地形图》(CH/T 9021-2013)
(35)《林业地图图式》(LY/T 1821-2009)
(36)《基于 TM 遥感影像的湿地资源监测方法》(LY/T 2021)
(37)《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
(38)《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
(39)《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D/T 1016)
(40)《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TD/T 1018)
(41)《标定地价规程》(TD/T 1052)
(42)《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
(43)《国土调查数据缩编技术规范》(TD/T 1076)
(44)《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 1060-2021)
(45)《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 1061-2021)
(46)《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2024年7月(2025年2月修订)
3、主要任务及时间节点
3.1主要任务
(1)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所辖县(市)区资产清查工作,建立协调机制。(评审项1)
(2)更新和完善核算价格。配合采集核算价格更新和完善所需资料,协助开展核算价格测算工作。(评审项2)
(3)市级管理权限资产清查。组织实施本级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工作,对区县给予技术指导,对区县清查成果进行核查。依托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级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数据填报质量进行自检,重点对面积、矢量坐标、成本、规划用途、规划容积率、核算价格、经济价值、收储时间等指标的填报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实校准,完成本级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形成地市级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等,并将成果下发至县级主管部门。开展市级管理权限矿产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矿业权清查。将成果下发至对应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建立协调机制;配合采集矿产资源资产核算价格测算和更新所需资料,协助开展矿产资源资产核算价格测算工作;开展地市级管理的矿产资源资产清查,并将成果下发至县级主管部门;对县级提供的资产清查成果进行预检、汇总,建立地市级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评审项3)
(4)核查与质检。负责对本级数据成果检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具体包括接收县级清查成果、组织开展成果质量评定、反馈县级修改意见、对本级补充的清查成果开展全面自检并整改、汇总上报本级清查成果、按照省级反馈意见组织修改、提交修改后成果。(评审项4)
(5)建立数据库。根据所辖各县(市)区提交的合格数据成果,开展入库,建立建立涵盖价格样点数据、核算价格成果、资产清查成果的市级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评审项5)
3.2时间节点
(1)按要求组织辖区各县(市)区完成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海洋资产清查价格体系更新和完善所需数据资料收集。(评审项6)
(2)2025年4底前完成基准时点(2023年12月31日)的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工作成果市级预检。(评审项7)
(3)2025年10月底前完成地籍调查覆盖范围内的使用权状况清查和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成果市级预检。(评审项8)
(4)2026年4月底前完成更新时点(2025年12月31日)的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成果市级预检。(评审项9)
4、技术要求
4.1数学基础(评审项10)
按照 TD/T 1055 要求,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 国家高程基准”;采用平面直角坐标时,使用“高斯克吕格”(Gauss Kruger)投影,按 3°分带。现有调查监测成果采用其他坐标系统的,应进行统一转换。
4.2资产清查工作分类
(1)土地:农用地(不含林草湿)、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中“国土三调”工作分类标准执行。(评审项11)
(2)矿产:矿产资源资产为全国已发现的173种矿产资源中已查明并上表登记,具有储量、剩余探明技术可采储量或允许开采量的矿产资源种类。(评审项12)
(3)森林:林地二级地类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中“国土三调”工作分类标准,在“国土三调”工作分类基础上依据LY/T1812《林地分类》进一步细化;林种、森林类别、林分因子等依据GB/T2642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确定。(评审项13)
(4)草原:草原地类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中“国土三调”工作分类标准,草地类和草地型划分采用《全国草原监测评价工作手册(2021年)》中草地类型的划分标准。(评审项14)
(5)湿地:湿地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中“国土三调”工作分类标准,具体包括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沼泽地。(评审项15)
(6)水:水资源资产包括水资源总量和水储存量。水资源总量是指当地降水形成的地表和地下产水总量,即地表径流量与降水入渗补给地下水量之和。其中,地表水资源量是指河流、湖泊、冰川等地表水体逐年更新的动态水量,即当地天然河川径流量。地下水资源量是指地下饱和含水层逐年更新的动态水量,即降水和地表水入渗对地下水的补给量。水储存量包括地表水储存量和地下水储存量。其中,地表水储存量包括湖泊、水库、坑塘及冰川储存量;地下水储存量包括可更新地下水储存量及难以更新地下水储存量。(评审项16)
4.3市级预检基本要求
(1)覆盖全面。采用总体概查和抽样详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核查,概查覆盖全部核查对象,抽样覆盖全部县级作业单位;(评审项17)
(2)标准统一。统一开展问题记录与质量评定,汇总编制核查报告,报告随数据成果一并提交至省级;(评审项18)
(3)整改完全。各县(市)区作业单位对核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完成整改后再次提交申请核查,直至合格;(评审项19)
(4)过程把控。对县级核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确保核查过程的规范性、核查内容及记录的完整性、质量问题的修改与审核全面性、成果质量评价及核查报告的规范性等。(评审项20)
(5)专业认可。核查应由省级管理机构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核查机构与数据生产机构一般不应相同。(评审项21)
★5、项目成果
项目成果数据整合后形成福州市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成果,包括:
(1)数据成果:包括资产清查数据、资产清查价格体系、价格信号数据;
(2)文字成果:包括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总结报告、质检报告;
(3)图件成果: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专题图集;
(4)数据库成果: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5)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成果。
(6)成果构成
本次工作成果文件的署名权归编制单位所有,版权归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在成果文件审批后公开展示本成果,并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或其它形式介绍、展示及评价成果。
(7)成果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①提交的成果文件不符合本任务书规定的要求;
②有关经济技术指标脱离实际或图文严重不符;
③图纸和文字辨认不清、内容不全、粗制滥造;
④未盖有编制单位成果章。
★6、其他要求
为保障资产清查工作和价值核算的科学性,投标人需组建包含经济、测绘、信息化等领域专业人员团队。
★7、派驻要求
为使项目按质、按量、按时、有序实施,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所涉及的各专业领域组成项目团队,投标人须提供项目团队成员清单(清单须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项目技术人员及各自技术职称(若有))。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不得无故私自更换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对本项目进行全过程服务和负责。项目实施期间,需派驻不少于一名(高级职称及以上)技术人员到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工作开展,市级预检场所需在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的场所。派驻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中标单位承担。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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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时间 |
以自然资源部、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要求的时间节点为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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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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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条件 |
符合国家、省、市验收要求,并通过自然资源部审定。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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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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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符合国家、省、市验收要求,并通过自然资源部审定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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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支付方式 |
1、完成基准时点(即2023年12月31日)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形成地籍调查覆盖范围内最新已确权登记宗地(矿权)使用权成果及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清查成果,完成市级预检并汇交省级,采购人于市财政用款额度批复且中标人提供等额税务正式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00% 2、完成基准更新时点(即2025年12月31日)更新实物量、价值量成果,成果通过省级质检且项目通过市级专家验收,采购人于市财政用款额度批复且中标人提供等额税务正式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3、完成福州市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成果满一年后,采购人于市财政用款额度批复且中标人提供等额税务正式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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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不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