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书
受苏州市姑苏区城市更新中心(苏州市姑苏区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苏州市天美达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人,为其拟采购的姑苏区2025年度权属调查与测绘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一、招标编号:JSZC-320508-SZST-G2025-0023
二、招标内容:姑苏区2025年度权属调查与测绘项目
三、本项目预算为:70万元整。
最高限价: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00)
最高单价限价:0.3元/平方米。
四、采购要求:
(一)项目背景
土地权属调查与测绘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苏州市姑苏区是苏州的政治、教育、文化、旅游中心,也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历史源远流长,经过多年开发利用,以及土地储备、征地、供地等,姑苏区权属较为复杂。总书记在苏州考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指出要加强城乡建设中的历史文化的保护传承,展现城市更新工作对文化事业的推动作用,强调“必须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考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传达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批示指示要求,以实际行动来抓落实、推项目、快见效,推动古城保护更新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项目内容
1.1土地登记发证查询
土地登记发证是确定土地权属重要的来源之一,通过查询项目涉及的宗地,确定宗地的现势产权人以及原产权人等信息。
1.2储备土地查询
储备土地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通过征用、收购、置换、收回等方式,对国有土地进行储备。严格、严谨查询储备土地信息,是确定土地权属的重要举措。
1.3拨用土地查询
拨用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拨用土地的查询,是确定土地权属的重要环节。
1.4土地现状分析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土地利用分类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及其空间分布特点,了解土地利用存在问题,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1.5土地征收、征用查询
土地征收,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体土地及其上权利转移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重要制度。
房屋登记发证查询。房屋产权登记,是按照法律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登记。房屋产权信息的查询,是权属确定不可或缺的步骤。
3.1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可以掌握现场自然地理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情况,了解现场地形、道路环境、周边情况、现场使用等情况,为后续的测绘提供有利条件。
3.2外业调绘
工作底图是用于进行权属调查及权属调查图的基础图件,工作底图应是地籍图、地形图、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工作底图的现状不能满足权属调查工作要求时,应对地形地物进行修测或补测。
查阅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土地登记的有关资料,并将用地范围内的权属界线、行政界线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其他土地权属界线的确认需要在当地有关部门的组织下,有相关权属单位有关人员按相关规定、规程要求共同到现场指界,并将权属界线测绘到工作地图上。土地利用类型及土地利用类型界线的调绘、基本农田界线的调绘、农用地转用范围线的调绘等均按有关规定处理。
平面控制坐标系统应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若首级控制网点不能满足,应在首级控制点的基础上布设一级或两级加密控制点。加密控制测量应优先采用导线网、三角形网形式加密控制网,也可用单一附合导线,插点仅限于个别点使用;平面控制网测量作业及精度的基本技术要求,遵照相关规程、规定。
利用坐标法等实地拨放界标的位置,如果项目用地范围行政隶属不同、基本农田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分界线同用地界线的交点等情况应注意加设界标,明显转折点应设置界标。为检核界址放样的可靠性以及界址坐标的精度,在界标放样埋设后,须用解析法进行界址点测量。
4、项目范围
项目范围为姑苏区,地处苏州市中部,长江三角洲中部,东临苏州工业园区,南接吴中区,西望高新区,北连相城区,面积约83.4平方公里。
5、相关技术标准
TD/T 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
GB/T 18314-2009《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T 39616-2020《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络实时动态测量(RTK)规范》;
CJJ/T 8-2011《城市测量规范》;
GB/T 20257.1-201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一部分:1:500 1:1000 1:2000比例尺地形图图式》。
GB/T 24356-200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18316-2008《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CH/T 5004-2014《地籍图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技术报告书、权属调查图、权属调查用地范围图、观测记录、计算手簿等。
7、项目成果要求
7.1成果构成:成果应正确、全面反映权属调查地块地块内的用地信息、面积,主要包括登记发证、供地信息、收回信息、土地储备、征收批次、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信息等。
7.2成果形式
A、提供统一格式的权属调查报告及附件1套;
B、电子数据文件、电子成果光盘。
8、保密:
8.1中标单位必须和采购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书,相应实施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保证项目实施安全性和数据不泄密。
8.2中标单位应严格遵守采购单位关于信息安全方面的规定,自觉保守采购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在项目合同中单独签署保密条款;中标单位应建立并实际运行项目进展期间的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以确保项目启动、实施及实施后的信息安全管理;非经采购单位书面许可,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以上材料。因中标单位原因导致上述资料、文档、数据或采购单位商业秘密泄露的,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中标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并赔偿采购单位损失。
9、 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10、服务地点: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11、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的支付: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中标价的30%作为预付款(乙方要求无需支付预付款的除外);
(2)根据乙方完成的工作量,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按实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金额。
成交后,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按实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金额。
乙方应在每次甲方付款前提供等额正式发票。如因财政资金的下达、拨付问题导致付款延迟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能据此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注:上述付款方式可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根据《苏财购〔2020〕42号》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2、项目其他说明:
12.1投标单位应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履约能力相关资料。
12.2.投标单位应提供项目实施的组织机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实施队伍的人员组成。为完成该项目,投标单位应组建工作小组,明确成员分工。
12.3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方案、人员配备方案、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认识方案、项目合理化建议方案、售后服务措施承诺等。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全部技术规范要求及服务要求做出承诺,如果以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
五、综合说明及其它要求
1、投标单位必须保证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或对招标文件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视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为无效投标。已中标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相关处理办法处理。
2、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方案、人员配备方案、项目管理方案、服务质量承诺等。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全部技术规范要求及服务要求做出承诺,如果以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
3、投标总报价一次报定,合同总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包括人员工资、福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等)、设备及工具使用费、成交服务费、管理费、等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企业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4、项目成果最终所有权属采购方,在项目完成时成交单位必须全部移交。
5、关于对参与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政府采购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 号)文件的规定,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凡经评审小组确认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查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查询渠道:统一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实时提供来自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信用江苏、诚信苏州网站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3)查询证据留存方式: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评审小组应填写《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信息确认函》,由失信供应商应签名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评审小组确认的失信信息,登陆到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3) 信用记录使用规则:评审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应根据查询结果对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逐项甄别确认。
6.保密:
6.1中标单位必须和采购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书,相应实施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保证项目实施安全性和数据不泄密。
6.2中标单位应严格遵守采购单位关于信息安全方面的规定,自觉保守采购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在项目合同中单独签署保密条款;中标单位应建立并实际运行项目进展期间的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以确保项目启动、实施及实施后的信息安全管理;非经采购单位书面许可,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以上材料。因中标单位原因导致上述资料、文档、数据或采购单位商业秘密泄露的,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中标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并赔偿采购单位损失。
7.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残疾人企业和监狱企业的发展政策要求:
7.1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7.2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7.3依据《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22]1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7.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22]1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7.5本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才可享受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7.6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声明则视同提供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绿色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购〔2020〕10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价格扣除政策。
9.监狱企业:根据苏财购【2019】10号文,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如供应商为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价格扣除政策。
10.绿色采购: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需提供该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11.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监狱企业认定证明等材料为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2.投标单位必须保证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或对招标文件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视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为无效投标。已中标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按相关处理办法处理。
13.凡涉及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和修改,均以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