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采购需求(含图纸资料)
注:1、以下《采购需求说明》及《采购需求一览表》所列内容为招标人(采购人)所提招标(采购)需求,投标人(供应商)应认真仔细研究,投标时应慎重选择相应的产品及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等进行投标。
2、标有“*”的参数为实质性参数,必须满足并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否则,其投标无效。
3、投标报价包括采购、运输、人工、安装、售后、验收、税费及建安费(含采购)及电费、维护费等所有费用。
4、本项目招标文件通用部分第四章中“投标文件格式”内容应根据项目需要和评标办法规定填写;如不需要,则填写无。
5、中标人和采购人签订的合同应与招标文件中的采购合同一致,不得另行签订与采购合同相背离的其他合同。
6、下列《采购需求一览表》中:标注▲的产品,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中填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承诺函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后随评审结果一并公示,如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提供不全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7、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链接,并根据查询结果,在采购需求一览表填写列入品目清单情况。
采购产品如有列入品目清单内强制采购类节能产品,必须按品目清单要求采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证明网页截图,及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产品如有列入品目清单内优先采购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根据评标办法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在评标时相关评审项不得分。
采购需求说明
1、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MC)进行招标,控制价共分为两部分
a、节能电费控制价10.96万元/月。此控制价包括建安费(含采购)及电费。(在合同期内,若电费及其他费用由于政府政策变化发生变动,合同单价均不允许变动,投标人报价时请考虑此因素。)本项目共需安装747盏灯,若实际安装时发生工程量增减,则按照增减数量,建设方按照月节能电费报价同比例调整相关费用,且同比调整维护费。本项目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在实际发生过程中,若出现工程量增减,建设方将根据造价事务所已编制的建安费成本单价予以调整。
b、路灯后期维护费用:十二年共777.6万元,此费用为不可竞争费,投标人报价时不得修改此项费用。(若报价调整做无效标处理)
c、投标人报价以总价进行报价,投标总价=月节能电费×12×12+维护费777.6万元
2、项目基本内容
根据图纸设计,该路段共需安装路灯747套,其中6米高60W单臂路灯9套,10米高160W单臂路灯2套,12米高200W单臂路灯398套,10米高双臂路灯158套,每盏160+60W;15米高三头路灯12套,每盏3×200W;15米高四头路灯168套,每盏2×200+2×100W。另需安装3台100KV箱式变压器及9台80KV箱式变压器。
3、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路灯基础、灯杆、电缆、灯具及十二台箱变均由中标企业按照图纸设定的技术参数和质量负责投资建设,并缴纳新建LED路灯合同期内所产生的电费,县财政则根据企业中标的节能电费价格及维护费,逐月拨付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经中心考核且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返还给企业。根据测算托管期限为12年。
4、维护管理
本项目最高限价由高压钠灯(747套)每月的电费10.96万元计取(包含路灯采购及建安费)及后期运营维护费组成,由竞标企业公开竞标。
维护费采用分月返还制度,前三年按每月39000元、第4-6年按每月49000元、第7-9年按每月59000元、第10-12年按每月69000元(平均每月54000元),随中标的节电费用逐月返还(返还依据考核扣除之外的部分)。能源托管期间,路灯电缆、路灯杆、配电柜、变压器等照明设施的维护及LED灯头的更换与日常维护均由中标企业负责。合同到期后,企业不再参与取得节能效益,所有路灯设施及路灯节能效益全部归政府所有。
5、服务时间
本项目分建设期及运营维护管理期。
建设期为4个月,其中:建设期3个月,试运营维护管理期1个月。试运营维护管理期间中标人须提供各路段路灯亮度不得低于路面中心照度30LX的检测报告(招标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复核,最终检测结果以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并经招标人确认项目满足道路照明合同约定要求,视为建设期完成,进入正式运营管理维护期。项目运营维护管理期12年。
6、服务需求
(1)项目建设期间,路灯建设、维修更换的杆件、设备电缆等,须经招标人及县公共事业管理服务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项目维护期间,路灯维修更换的杆件、设备电缆等,须经县公共事业管理服务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2)必须拥有路灯安装维护必需的专业工具、机械设备(如高空作业检修车)等,配备专业维修人员,维修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证)。
(3)中标人须在繁昌设立运营维护机构(专业维修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建立巡查管理制度,保证每日对路灯照明情况进行巡查,对损坏的灯头、灯杆、电缆、控制柜等设备及时维修或更换,合同期内因光衰导致无法满足照明要求的灯头,企业必须及时免费更换,确保路灯亮灯率达到99%。
(4)路灯控制必须接入县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路灯控制系统,由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根据季节变化统一调整路灯开关时间。年平均每日亮灯时间不少于11.5h。
(5)对路灯照明运行情况,县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将实行月考评制度,采取百分制,对企业巡查情况、故障处理、群众投诉、亮灯率等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返还费用。(考核细则详见附件1)
7、付款方式
(1)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经招标确定中标合同价,中标单位建设后的节能电费和维护经费即为该单位的投资回报和管理运营费用,县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2)建设期结束后,进行连续1个月试运营维护管理,试运营维护管理期间,中标人须提供各路段路灯亮度不得低于路面中心照度30LX的检测报告(招标人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复核的,以复核报告为准),检测结果达标,进入正式运营维护管理期。建设期和运营维护管理期间的照明电费及其他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正式运营管理期间,县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按照合同价按月支付,每月依据考核结果将运营维护费用拨付给中标单位。
8、其他
1、中标单位要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范围整洁和卫生,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警示灯等,确保施工安全。
2、实施过程中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项目负责人要在现场,负责按照规范和要求安排施工,不得违规操作。
3、拆除更换下的电器元件等设施,须按照县公共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指定的堆放地点堆放到位摆放整齐,工程完工后做到工完场清,保持环境卫生。
4、合同期间,如因道路拓宽或改造等因素,导致部分路灯不能正常运行,停用的路灯数量部分不享有节能效益,直至路灯恢复正常运行后才可享有,县公共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根据道路拓宽停用路灯时限补签顺延节返电费协议;如因道路建设、改造使路灯数量发生增减,则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测算方式予以相应调整。合同到期后,企业不再参与分享节能效益,路灯节能效益及产权全部归政府所有。
5、合同期间,如因中标人未及时交纳路灯电费,导致不能正常照明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负责。
6、合同期间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因素导致路灯损坏的,维修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可依据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对第三方进行追偿。
7、本项目验收将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89-2012及其它有关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图纸执行。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9、业绩要求
*1、企业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至开标之日上推三年内(以交工(或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的完工时间为准)至少完成一个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路灯施工工程。提供交工(或竣工)证书、施工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放入投标文件中。类似业绩指:路灯施工工程。中标候选人的业绩将会公示,接收监督。
*2、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至开标之日上推三年内(以交工(或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的完工时间为准)担任过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已交工(或竣工)的路灯施工工程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工的业绩不少于一个。提供交工(或竣工)证书、施工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放入投标文件中。类似业绩指:路灯施工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将会公示,接收监督。
附件1:
繁昌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路灯市场化运作管理百分制考核办法
1、路灯控制必须接入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路灯控制系统,由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季节变化统一调整路灯开关时间。
2、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每月对运营期间的路灯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根据损坏情况拟定合理的整改时限。如未及时整改,扣1分/次。
3、对群众来电访或网络投诉情况的处理,有督查抄告或市民投诉的扣0.5分/次,未按时整改到位的再扣0.5分/次。
4、对企业因巡查不到位,而造成路灯及其它设备出现故障的扣1分/次,对发现故障未及时处理或上报的再扣1分/次。
5、路灯亮灯率不得低于99%,每下降1%,扣1分。
对路灯照明运行情况实行月考评制度,采用百分制计分,95分以上、97分以下不奖不罚,得分低于95分时,按(100分-实际得分)×500元/分进行处罚;如连续3个月不能保证路灯亮灯率达到99%,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则暂停支付款的拨付。
采购需求一览表
序号 名称 技术参数和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 合计价 备注
1.路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体参数详见采购需求说明及附件2工程量清单。144月
2.路灯维护费用路灯维护费用为777.6万元,此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投标人报价时不得修改此项费用。(若报价调整做无效标处理)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