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需求书》中标注有“★”号的条款必须实质性响应,负偏离(不满足要求)将导致投标无效。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020年广州市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服务经营机构采购项目
2.采购内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一家保险服务经营机构在广州市范围内对合法从事水产池塘养殖、经营养殖池塘面积在10亩以上的本地养殖企业或养殖户提供保险服务。
3.预算金额:人民币300万元。
二、具体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范围
广州市全市行政区域。具体为在广州市范围内合法从事水产池塘养殖、经营养殖池塘面积在10亩以上的本地养殖企业或养殖户,且所放养的水产品规格、养殖密度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水产品所在池塘的水质正常,有合格的增氧、换水等设备。
(二)服务周期
2020年从完成招标并签订合同生效后至2020年12月31日。
(三)保险品种
承保品种包括一般鱼类(四大家鱼、罗非鱼、淡水白鲳等)和优质鱼类(笋壳鱼、桂花鱼、鲈鱼、黄鳍鲷、青斑等),具体试点品种由各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区参照附表每年发布本区的《水产品养殖物化成本分类明细表》(可增加种苗规格)。
(四)参保对象
从事水产池塘养殖、经营养殖池塘面积在10亩以上的本地养殖企业或养殖户。
(五)★保险责任
1.因暴雨、暴风、台风、龙卷风、洪水、雷击直接造成保险水产的死亡,或者造成增氧机、水泵等不工作发生缺氧间接造成水产死亡,且死亡率达到20%(不含)以上;
2.因遭受上述列明的自然灾害事故而发生溃坎、漫坎,致使保险水产逃逸;
3.因连续低温天气(连续三天平均气温低于9摄氏度)造成保险水产的死亡,且死亡率达到20%(不含)以上;
4.因特定疫病造成保险水产在观察期以后的死亡,且死亡率达到20%以上。被保险水产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传染病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发生疾病死亡,乙方不负赔偿责任。特定疫病包括但不限于: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鲤春病毒血症等35种常见的水产疫病(具体以保险公司条款内容为准)。
死亡率:发生保险事故的养殖池塘中,实际死亡水产品的数量与该池塘中该品种全部放养投保数量(扣除已死亡部分)的比例。
(六)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水产投保之日起至收获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年,养殖期超过1年的,在保单到期后可再申请续保。
(七)★保险金额
按照政策性保险“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保险金额覆盖保险水产生长期内的主要成本,每种水产的保险金额不同。保险金额由《水产品养殖物化成本分类明细表》中单位种苗成本、单位重量养殖费用成本、渔获期成品重量和养殖数量等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每尾保险金额=每尾保险水产种苗成本+单位重量水产养殖费用成本×渔获期每尾水产成品重量。
保险金额=每尾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八)★保险费率
按照不同水产养殖品种的生长期和所投保保险责任进行确定,详见下表:
保险期间 |
费率(对应保险责任) |
|
1+2+3 |
1+2+3+4 |
|
3个月-6个月 |
2.50% |
4.625% |
7个月-9个月 |
3.00% |
5.55% |
10个月-12个月 |
3.50% |
6.475% |
说明:保险责任1、2、3为自然灾害主险,4为特定疫病附加险。
(九)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十)★绝对免赔率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即每次事故发生后的赔付金额为实际保险损失金额的90%。
(十一)保费承担比例
保险费由参保养殖户、企业自付20%,市、区两级财政给予补贴80%。
根据市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17〕157号)等文件规定,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负担比例为:市本级与海珠、荔湾、白云区的负担比例为5:5;天河、番禺、花都区,市区按4:6比例负担;南沙、黄埔区,由区全额负担;市本级与从化、增城区的负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
(十二)★赔偿处理
保险水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分别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发生前述保险责任第1、3、4条约定的死亡损失,均按照“见尸理赔”、“数数量、称重量”的原则,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保险水产损失数量×每尾保险水产种苗成本+保险水产损失总尸重×单位重量水产养殖费用成本)×(1-绝对免赔率)。
2.发生前述保险责任第2条约定的逃逸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溃坎、漫坎池塘内保险水产的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水产已养殖天数/保险责任期间)×保险水产损失程度×(1-绝对免赔率)。
保险期间可多次赔付,赔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死亡率的计算同时扣除已死亡部分。
(十三)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各级保险承办机构对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各级财政承担的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保费补贴按季度拨付。市区政府部门适时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保费收入的5%标准列支协保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协保机构、经办协保员,不得用于政府部门日常运行费用。其中支付协保员劳务费原则上不得少于70%,其余作为协保机构日常运行费用。
(十四)执行省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以承保保险公司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通过的年度财务报表为依据,考察经办机构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情况,计提省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具体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金融办、广东银保监局另行制定的《省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细则》为准。
三、其他要求
1.中标人应和各级政府农业管理部门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
2.中标人要做好水产养殖企业和养殖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建立参保资料数字化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及时做好有关统计、报送、核算工作。要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3.中标人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涉农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水产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积极主动投保。
4.中标人可根据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委托基层乡镇协保机构协助办理涉农保险业务,与乡镇协保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协保员开展工作予以指导、培训,列支5%保险保费收入为基层协保工作经费。
5.中标人应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网点和服务队伍建设,提高理赔效率。
6.中标人每年必须投入必要的经费用于防灾防损,增强农户防御灾害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农户因灾损失。
7.中标人与广州市农业农村局签订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协议,明确保险责任、赔偿标准与赔偿处理、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受灾等级界定标准等。如果因政策性变化的,两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8.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计提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
9.加强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承保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将扣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承保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