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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花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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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9260001567718 发布时间:2024-09-26 文档页数:49页 所需下载券:10
广州市花都区花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服务名称

服务人员人数

服务期

项目预算(万元)

广州市花都区花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30000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中标人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后缀名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801

1.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承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穗发改人口〔2013〕4号文,市政府制定的政策鼓励建立稳定的购买服务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承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社会力量承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政府批准。

3.根据市有关政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要求≥2000m2。经研究,现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会力量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4.本次项目的各中标人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后缀名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后缀名的名义与采购人签署《购买服务合同书》,采购人将根据《购买服务合同书》进行项目经费拨付,合同执行期间,各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承担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5.如遇市、区政策性调整导致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约定的服务人口、服务内容或服务费用(含补助标准)发生改变时,双方根据市、区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中标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赔偿义务。投标人对该包组进行整体投标,不允许只对包组内的部分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6.中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本项目。

7.凡涉嫌技术、外观专利等产权侵权纠纷的服务不予以采购。

8.中标人在实际提供服务时,若被发现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将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买方将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的执行,并追究因中标方所提供的未达到所承诺准确率服务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9.适用的政策(包含但不限于)

9.1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办提供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01号);

9.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

9.3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对社会力量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基本医疗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卫基〔2018〕3号);

9.4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35号);

9.5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9.6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穗府〔2012〕38号);

10.政策扶持

10.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10.2《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10.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11.项目属性:服务类

采购包1(广州市花都区花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中标人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后缀名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拨付方式:先预拨后清算拨付方式,按上级人均补助100%预拨后清算。 说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采购人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书》之日算起,以上级人均补助标准和核定的服务人口数核定经费并按季度进行预支付,采购人在项目年度的年中和年终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分别进行二次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等因素进行核定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年度内项目内容、目标任务、绩效考核,有违约责任的,将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年度服务经费进行相应的扣除。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采购人作为履约验收主体,按照上级下达的各项服务绩效目标和项目服务规范要求,根据国家、省、市考核指标,我区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及绩效考核标准等的要求,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分别进行每年二次的绩效考核。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00

8,010,000.00

8,010,000.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本次项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采购人通过购买中标人社会服务的方式,由中标人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中标人领导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后缀名,使用社区卫生服务统一标识,标识规范,由中标人自行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独立场所并主动申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位于花都区花城街道东部片区

 

3

(三)中标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管理体制。

1.1经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健康局批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并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后缀名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2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7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按每万服务人口(常住人口)配备8人。其中每万服务人口配备全科医师2-3人,公共卫生医师1-2人,精神科医师不少于1人,护士与全科医师比例按1:1的标准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核定的医师总数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基础设施: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设置业务用房和配备基本设备,房屋、设备有关证照齐全。设备配置不能低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的要求。

3基本医疗

3.1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诊疗科目开展基本医疗服务。

3.2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以及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工作要求,完成基本医疗服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广州市有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

3.3为常住人口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主要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医防融合服务;转诊服务;中医及康复医疗服务以及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3.4按照《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7〕5号)要求,医疗服务价格按照一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

3.5中标人应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名义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并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

3.6一般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年度基本医疗诊疗不低于相对应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平均水平,次均门诊诊疗费用和药品费用与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平均水平相当。

3.7积极为社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4.基本公共卫生:为常住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服务内容、数量和标准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及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执行。服务主要内容包括: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等项目。

5科室设置: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设置功能科室,科室设置规范,流程布局合理,满足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所需。

6.人员培训

6.1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穗府〔2012〕38号)以及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完成社区卫生服务卫技人员培训。

6.2卫生技术人员要在每一年度内达到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的学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人员要达到10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个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涵盖初、中、高级职称)每年专业课20学分达标,公需课18学时达标。

 

4

(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1.有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2.与帮扶的大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

3.有健全的医疗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4.不得转租、分租和转包、分包科室给他人经营;

5.不得向外借款、担保和挪用服务经费于他人;

6.自行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7.中标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工资和福利;

8.中标人需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关医德医风、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劳动用工、财务核算等的内部质控检查。

 

5

(五)社区效果明显

1.辖区内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满意率不低于85%

2.辖区内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知晓率不低于85%

 

6

(六)项目服务经费使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财政购买服务的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接受采购人监督。

 

7

(七)纠纷与债务: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应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产生的一切民事纠纷、劳动争议、债务等承担连带责任。

8

★(八)其他要求

1.本次项目的经营场地由中标人提供,中标人须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提供场所使用权等相关证明文件,经营场地须与居民住宅分离,装修、设计、污水处理、环评、消防验收、医疗设备购置、安装等费用及办理均由中标人全权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费用。经营场地装修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不环保的装修材料,场所装修完毕后必须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针对甲醛的检测,中标人须及时整改,并确保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必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后缀名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保证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顺利开展业务,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中标人须承诺经营场地必须满足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在一次消防验收合格后,取得政府相关主管机构将颁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经营场地须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道东部片区范围内。

4.服务期内,如遇政策性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采购人短期内不能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中标人应按期垫付医护人员及员工工资。若因未能及时支付工资引起的医护人员及员工不稳定而发生的风险均由该中标人承担。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5.如遇市、区政策性调整导致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约定的服务人口、服务内容或服务费用(含补助标准)发生改变时,双方根据市、区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6.如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好开展本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手续,产生的违约或社会面影响等后果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9

★(九)报价要求

1.投标人报价必须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等支出。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的费用。

2. 社区服务中心的装修、设计、污水处理、环评、消防验收、医疗设备购置、安装等费用及办理均由中标人全权负责,中标人还需自行负责接入区内要求的信息业务系统,并保证数据及网络安全。接入及维护所需的软、硬件及网络环境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3.本次项目的预算依据为《广州市卫生健康委 广州市市财政局转发做好2022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穗卫函〔2022〕2719号)、《市卫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对社会力量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基本医疗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卫基〔2018〕3号),合同期内采用固定预算单价:89元/人,投标人在投标客服端直接填报采购预算金额即可。

 

10

(十)采购人责任与权利

1.依法核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依法向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按照上级下达的各项服务绩效目标和项目服务规范要求,根据国家、省、市考核指标,我区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及绩效考核标准等的要求,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每年二次的绩效考核,并按照绩效考核结果、服务数量和质量进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拨付。

4.项目服务经费

4.1 根据《市卫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对社会力量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基本医疗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卫基〔2018〕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135号)的购买标准,合同期内按照常住人口每年的补助标准:89元/人。

4.2 根据前款,项目服务经费以项目年度核定数为准,其中包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专项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检查或者审计。场地由中标人自行解决。

4.3 项目年度内,项目服务经费的支付进度以及具体金额按照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书》后开始进行拨付,《购买服务合同书》包含核定项目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服务数量和质量等,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目标任务、资金支付、绩效考核、违约责任等内容。

 

11

(十一)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中标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12个月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本合同解除;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无正当理由,中标人擅自终止履行本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结算项目服务经费余额,并要求中标人承担年度项目服务经费总额30%的违约责任。

2.中标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责令中标人限期整改,并不予结算当年服务经费余额;整改合格的,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整改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若中标人连续2年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中标人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或中标人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本合同终止,采购人不予结算服务经费余额。

4.本合同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中标人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后缀名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5.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社区,本合同期满且双方未能就续约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在新的服务承包商接管本项目之前,采购人若有要求,中标人应按采购人的要求继续(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为采购人提供服务,采购人按合同约定标准继续支付服务费用。

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守约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7.合同终止后,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采购人组织的交接工作,期间产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数据无条件转交采购人。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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