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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杨梅塘小学及田心中学食堂托管项目 (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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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25127 发布时间:2020-03-26 文档页数:62页 所需下载券:10
株洲市石峰区杨梅塘小学及田心中学食堂托管项目 (包2)

 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一)项目名称:株洲市石峰区杨梅塘小学及田心中学食堂托管项目

(二)委托代理编号:WDZB-QYCG-19154

二、项目基本情况概述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由于杨梅塘小学及田心中学食堂不具备自主经营条件,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湘教发【2018】30号《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经学校申请,石峰区教育局拟对以下2个中小学学生食堂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有实力的、团膳经验丰富、声誉良好的社会餐饮企业进行托管服务,具体为:

标包号

学校名称

在校师生人数(人)

早/中/晚餐

就餐标准(元)

供餐方式

1

杨梅塘小学

700

8元/餐

现场制作

2

田心中学

1000

8元/餐

现场制作

说明 :(1)在校人数仅供参考,实际就餐人数以每月报名缴费为准;

  • 本项目实行包餐制,就餐标准具体以石峰区物价局收费文件为准。

(3)本项目共分为2个标包,每个投标人只允许参加一个标包投标。各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及标包信息自主选择标包。

(二)中小学食堂基本概况:

1、学校食堂场所设备情况:

本项目拟委托托管的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均基本具备与就餐人数相适应的操作间及设备,学校未配备操作间及设备,由托管单位制作学生伙食后并配送至每个学校。

(三)、项目基本要求:

1、托管经营原则及方式说明:

1.1中小学食堂托管经营遵循公益性原则,学校对食堂实行零租赁、零折旧,不向托管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房屋租金和设备折旧费用;托管企业在托管经营期间应确保托管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辅材料成本)不得低于学生伙食费标准的70%。(以托管企业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参照价格进行成本核算)。膳食委员会、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等均有权对托管食堂直接成本进行随机抽查,托管企业必须配合膳食委员会、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抽查工作。膳食委员会的随机抽查原则上每周至少有一次。

膳食委员会是由学生、家长、教师、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具有参与和监督供餐质量、食品安全、检查评议等工作等职责的组织。

1.2 本项目严禁转包,在托管经营服务期限内,如发现托管企业转包本项目的学生食堂,学校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托管经营资格,并拒绝该餐饮企业三年内参加石峰区学生食堂招投标活动。

2、托管经营服务期限

托管经营服务期限三年,合同采用一年一签。每个合同期间 “学期综合满意度测评低于80%”(说明:学期综合满意度测评=该学期每月满意度测评平均值),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将对乙方进行约谈;合同期内二次都达不到要求,学校将不再续签合同,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托管经营资格。如在第一年合同期内托管方由于自身因素主动放弃第二年合同期托管服务的,应在第一年合同期届满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合同自动终止,如学校不同意中止,则另一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3、食堂场地及设备:

学校食堂现有设施设备均能够正常运行,托管企业在今后使用过程中必须正常使用且严加爱护。学校食堂的所有设施设备,托管企业仅有使用权,无处置权。合同期限届满的,或须终止合同的,应按物品清单将食堂财物如数交回给学校,学校设备因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由托管方负责赔偿。若托管方在托管期间因自身需求自行购置相关设备,托管合同期限届满后,托管方须将自购设备一并无偿移交校方。

托管企业应对所有的厨具设备和餐厅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其中对厨具设备必须每学期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修和清理;抽排系统的风管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的疏通清洁;室内燃气管道保护层必须每学期翻新不少于一次。

托管企业应按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按月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

4、经营资质要求和规范

4.1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如遇到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最新政策执行。

5、食堂服务团队要求:

5.1 食堂服务团队由项目管理团队和其他服务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团队包括项目经理、厨师长和营养师。要求本项目食堂配备一名项目经理、一名厨师长,至少配备一名营养师(营养师可由项目经理或厨师长兼任),其他服务人员由投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自行配备。

5.2 食堂项目经理:需派一名项目经理,具有与该学校食堂餐饮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并经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授权的餐饮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5.3 食堂服务团队要求:营养师需具有国家营养师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5.4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管理团队根据校方的用餐时间须提供就餐管理。

5.5投标人必须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

5.6 投标单位拟派的项目管理团队,中标后必须真实到岗。不得私自变更人员。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6、托管经营服务要求:

投标人须熟悉学校的教学规律和要求,要有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的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充分认识学校食堂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特点。

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范完备的财务管理、用工管理、安全防范、卫生保障、员工培训、质量监督和文明服务等各种工作规范,以及食品原材料采购、储存,食品加工、分餐、送餐,餐饮器具消毒、食品留样等各项卫生安全制度。

6.1 学生食堂总体要求:

营养膳食制度:投标人须配有专(兼)职营养师,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参照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制定每周带量营养食谱。食谱须每周提前报学校,经学校同意后公布执行。鼓励食材供应本地化,不得使用调和油,尽量少使用冻品、香肠、肉丸等加工肉制品。

6.2食堂采购制度:

投标人必须依法依规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形成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的资质证明、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供货清单等)必须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将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托管企业须配合相关工作。

采购或使用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没收、销毁及按规定给与处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托管企业自行承担,情节严重者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自行终止托管合同。

6.3食品储存和加工管理

6.3.1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6.3.2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6.4食堂成品留样制度:

每餐所有菜品成品必须留样,每种菜品留样不少于100克,包装好后放入留样专用冰箱,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每份样品必须标注品名、加工时间、加工人员、留样时间等相关信息。如售卖的菜品、配料不清洁或变质、过期,发现一次食堂停业整顿、约谈相关负责人,累计发现两次解除合同。如造成严重后果,托管企业须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6.5餐饮质量管理

学生每餐至少由二荤一素一汤,且保证日菜谱、周菜谱做到科学搭配、营养丰富,价实相符。不得制作供应对学生身体有害的食品。

6.6餐饮管理制度:

6.6.1建立学生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落实日常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制度;

6.6.2建立学生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巡检制度,并做好检查、巡检记录和存档。

所有相关管理制度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人员的监督。

6.7检查监督

膳食委员会、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发改、食药、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监管常态化机制,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生食堂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以托管单位为主体迎接各类检查、抽查,不得阻扰相关工作。对于膳食委员会及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的建议或发现的问题,托管企业须及时整改并接受相应处罚。

6.8学生伙食费的收付制度

学生伙食费由托管单位直接按月向家长收取(标准以石峰区物价局收费文件为准),按实际就餐天数结算,并且及时向校方报备相关情况。

6.9托管企业退出机制:

6.9.1托管企业在托管经营服务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不退回其履约保证金,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托管经营资格:

  ①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株洲市石峰区教育局中小学食堂托管服务合同书》的约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②发生就餐者食物中毒,或消防、餐饮设备设施管理不善,损坏严重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

  ③掺杂使假,生产和加工无证、过期、有害食品,危害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伙食质量及标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经学校规劝,限期整改无效的;

  ⑤在托管合同期内有转让经营行为的;

  ⑥未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资源从事校外社会餐饮服务或擅自停餐造成严重影响的;

  ⑦在食堂管理中搞非法利益输送的以及其它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6.9.2 凡被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的托管企业,三年内不得到石峰区中小学校开展食堂托管服务。

6.9.3 托管企业一个合同期内两次学期综合满意度测评低于80%的或连续一学期内连续三个月满意度测评低于80%的,不再续签合同并取消其托管经营资格。

6.9.4 托管企业如在第一年合同期内托管方由于自身因素主动放弃第二年合同期托管服务的,应在第一年合同期届满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合同自动终止,如学校不同意中止,则另一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6.9.5托管企业托管合同期满后自然退出。

6.10 应急处理方案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托管运营服务期间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况,提交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方案与对策。

6.11其他说明:

6.11.1投标人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为学校食堂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金额按各学校服务的学生人数计算,并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发票复印件交学校及采购人备案存档。

6.11.2建立企业诚信记录档案,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和经营期间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三年内不得参加采购人的食堂招投标项目。

6.11.3托管经营期间,托管企业必须独立经营,托管企业在托管食堂经营过程中对外签定任何协议(含劳动合同)或法律文件均应以托管企业自身为主体,不得使用“株洲市石峰区教育局中小学校食堂”或其它类似容易引起误解的称谓。托管企业与学校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均与学校无关。

6.11.4投标人中标后,要做好学生有序就餐的管理。

备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合同”及本章“采购需求”中的所有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实质性响应“采购合同”及“采购需求”的所有条款,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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