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项目名称:石峰区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技术服务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株石财采计[2024]000021号;委托代理编号2024(WHCG-012)。
3、采购内容:石峰区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编制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街道和社区创建实施方案编制服务、创建申报技术服务;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申报验收技术服务及相关的服务与要求等。
4、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
5、服务地点:株洲市石峰区。
6、现场踏勘:供应商可自行对项目现场进行现场踏勘,以便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所需的现场的资料,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项目服务费用或索赔要求。采购方不单独或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投标人踏勘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概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二、项目目标及实施方式
1、规划创建范围:本规划创建的范围为株洲市石峰区行政区域。
2、项目采购目标: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4年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湘环发〔2024〕17号)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株环发〔2024〕9号)文件开展石峰区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相关工作。按照《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株洲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创建指南》、《株洲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建设指标》要求,以及株洲市石峰区关于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工作部署和生态环境工作相关要求,本项目通过招标选取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石峰区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编制服务;石峰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街道和社区创建实施方案编制服务、创建申报技术服务;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申报验收技术服务及相关的服务与要求等,最终实现石峰区获得“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命名的目标,具体质量、进度和时间的安排要符合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的统一部署要求。
一阶段:完成石峰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编制任务并过上级主管部门的评审:根据《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株洲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创建指南》、《株洲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建设指标》要求并结合石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石峰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通过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专家评审。要求完成时间:2024年12月31日前。
二阶段:完成石峰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街道和社区创建实施方案编制任务:根据《株洲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创建指南》、《株洲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建设指标》要求,结合石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石峰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街道和社区创建实施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通过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专家评审。要求完成时间:2025年6月30日前。创建石峰区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街道、创建石峰区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社区,考核验收申报材料通过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专家评审。要求完成时间:2025年12月31日前。
三阶段:完成石峰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考核验收申报工作,根据《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要求,结合石峰区实际,负责完成《石峰区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报告》、《石峰区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技术报告》、《石峰区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申报条件符合性分析测算报告》、《石峰区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分析测算报告》、《石峰区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典型案例》等相关申报验收资料编制,并通过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的考核验收。要求完成时间:2026年12月31日前。
三、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并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并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9)《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0)《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24年修订版);
(11)《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2024年修订版);
(12)《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发改振兴〔2021〕146.135号);
(13)《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1月1日施行;
(14)《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24年修订版);
(15)《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2024年修订版);
(16)《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湘政办发〔2021〕61号);
(17)《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湘发〔2020〕17号);
(18)《关于全面推进美丽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综合处)
(19)《美丽湖南建设规划纲要2023-2035》
(20)《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湘政办发〔2023〕34号)
(21)《株洲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22)《株洲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株政办发〔2021〕16号);
(23)《株洲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创建指南(试行)》;
(24)《株洲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建设指标(试行)》;
备注: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规范和标准,实施期间以国家、湖南省、株洲市最新颁发的文件为准。
(一)完成石峰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
1、编制石峰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根据相关文件要求通过现场勘查、部门走访、网上查询、资料收集等方式编制石峰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与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纪监委、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统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衔接,获取有关资料文件,了解各部门统计情况,汲取相关建议,并依据规划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各咨询服务年度的工作计划。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规划应全面分析石峰区社会经济环境现状,明确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并采取科学方法,预测分析石峰区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面临的压力与挑战。
(2)规划需结合省市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符合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要求的规划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及各项规划指标体系。
(3)规划方案需从生态制度、生态安全、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文化、生态生活六大领域,目标责任体系与制度建设、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系统保护、生态环境风险防范、生态空间格局优化、资源节约与利用、产业循环发展、人居环境改善、生活方式绿色化、生态观念意识普及十大建设任务,明确石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任务、项目和措施。
(4)规划应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任务项目化、工程化,明确重点工程的内容、资金、进度、责任单位等要求。
2、石峰区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街道、示范社区规划编制。内容包括开展社会经济环境现状与问题分析、确定规划目标与指标,重点在生态文化、生态环境安全、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制度五个方面规划建设任务,确立重点项目库与资金来源,开展规划的效益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二)石峰区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技术服务
1、宣传教育
协助生态环境石峰分局开展宣传,动员群众,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各类宣传方案,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充分调动群众、企业的积极性。
2、查验创建短板
依据《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的要求进行自查,针对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积极为整治工作提供指导,全面落实责任目标,确保验收资料达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标准。
3、编制石峰区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考核验收申报材料
(1)根据《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对石峰区创建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区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落实、申报条件是否符合进行测算分析,并提供佐证材料。
(2)根据《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对石峰区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相关考核指标进行测算分析,并提供佐证材料。
(3)编制湖南省生态环境厅领导及专家来石峰区进行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考核验收现场核实所需要的各类资料,并进行测算分析,负责佐证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提供,负责布置验收现场、会务及相关所有工作。
(4)指导石峰区直各相关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资料收集和档案整理工作,对照《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要求完成佐证支撑材料,达到省级验收要求并通过省级技术评估;包括材料中所需要的照片、文本及相应电子文件。
4、迎接考核验收
承担考核验收各项具体工作;通过考核验收结果,获得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具体要求:
(1)负责迎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省级考核验收,通过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考核验收,负责确定现场验收线路、布置验收现场、编制现场验收资料。
(2)指导石峰区开展株洲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街道、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并编制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街道、示范社区考核验收申报材料。
5、其他
配合协助完成石峰区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其他相关工作。
(三)其他要求
1、中标服务单位应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确保各文本编制质量和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区考核验收申报材料中各项考核指标要求。
2、中标服务单位必须保证在服务期限内安排不少于2人常驻石峰区办公,迎检阶段视情况增加工作人员。供应商应明确一名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本项目事务的工作接洽,项目负责人在本合同履约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
五、主要工作成果及要求
(一)规划编制成果
1、编制石峰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4年12月底前通过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专家评审,2025年01月份报石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编制石峰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街道和社区创建实施方案、创建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街道、创建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社区。
(二)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成果资料
1、石峰区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
2、建设指标分析报告及佐证材料、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分析报告及佐证材料。
3、石峰区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技术评估报告。
4、石峰区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年度计划。
5、石峰区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相关申报、佐证材料。
6、对石峰区完成《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目标与指标进行评估年的测算分析,形成各指标完成的测算分析报告,完成档案盒的整理工作。
7、总结石峰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做法、成效,形成石峰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准备各类汇报材料、上报文件、新闻信息稿等资料。
8、指导石峰区各单位开展相关资料收集和档案整理工作,对照各项创建指标要求完成佐证支撑材料,达到验收要求并通过技术评估;包括材料中所需要的文本及相应电子文件。
9、其他成果资料:
(1)包括但不限于石峰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验收申请资料、验收资料、宣传和验收影像片及采购人要求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
(2)成果资料应包含资料文本及相应电子文件。
(3)石峰区获得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10、其他与石峰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相关资料。
(三)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街道、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社区成果资料
(1)规划、工作方案、评估报告、相关申报、佐证材料、验收申请资料、验收资料、宣传和验收影像片及采购人要求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
(2)成果资料应包含资料文本及相应电子文件。
(3)获得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街道、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社区称号。
(四)其他说明:成果达到湖南省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要求。本项目所获得的所有数据、成果资料归采购人所有,中标供应商未经采购人授权不得向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出售、转让、泄露。
六、其它重要说明
1、报价要求
(1)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投标无效。
★(2)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详细考虑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以及在服务实施过程中应缴纳的一切税费、管理费、保险费(含意外保险)、人工、财务、设备、材料、耗材、验收等一切与项目管理有关的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原则上除合同约定外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投标约定,供应商需确保其编制的石峰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在2024年12月31日前通过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专家评审。如果该规划在2024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最终专家评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拒绝支付服务费用。(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否则投标无效。)
3、付款方式:
(1)按合同签订的方式支付。
(2)付款时成交单位须开具合法税务发票办理付款手续。
4、验收
(1)本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验收,中标人须配合采购人完成有关此项验收事宜。
(2)验收标准:通过省级、市级验收。
(3)验收方法:所采购服务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及采购人要求进行验收,同时满足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要求,并达到成功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目标,获得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获得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街道、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社区称号。
5、如成交供应商在承包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违约情况,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并妥善处理。
6、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定执行。
备注:带“★”符合要求,投标人必须满足,否则投标无效。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并作出承诺及说明,并不得有弄虚作假现象,否则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