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内容
1、项目概况
概括生态环境整治区域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概况、项目实施生态评估的原因、对象、范围和程度;概述海洋生态整治总体方案,包括生态整治的目标、范围、规模、修复项目、修复成本、实施周期、预期成效与验收指标等关键内容。
2、 海洋生态环境评估目标
根据项目实施前后海洋生态环境变化情况,明确给出海水水质、海洋生态改善、沙滩的稳定性、亲海空间的提升、景观质量提升等目标。
3、海洋生态评估范围
根据项目实施内容,明确必须进行生态评估的海域范围。
4、海洋生态环境跟踪监测内容
在项目实施全过程,针对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生态环境、水动力和冲淤环境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测。
5、海洋生态评估内容
针对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水动力环境和冲淤环境、海湾纳潮量变化等指标,确定项目实施前后的评估内容,明确各具体生态评估项目的工程量。
二、工作程序
海口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效果评估工作分为准备阶段、调查阶段、分析评估阶段和报告编制阶段。效果评估工作程序参见图2。
(一)准备阶段
搜集海口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实施海域的背景资料(水动力环境、海洋环境现状、沙滩和红树林影像资料等),开展现场踏勘,分析海洋生态环境的基本情况,并开展以下工作:
确定海洋生态环境评估的内容,初步筛选出主要评估因子、生态敏感目标,确定评估调查的范围、评估因子和评估方法,编制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下阶段海洋生态环境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
(二)调查阶段
根据海洋生态环境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现状调查和社会经济状况调查。
(三)分析评估阶段
整理、分析区域海洋生态环境背景资料,分别筛选用于生态环境评估的水质、沉积物、生物、沙滩和红树林等生态背景值,对比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实施前后各生态要素变化状况,确定整治实施前后变化情况,评估项目实施效果。
(四)报告编制阶段
编制海洋生态环境评估报告,同时应建立完整的相关事件档案以备追溯。
3.1海洋环境跟踪监测
海洋环境跟踪调查至少包括:水文动力、水质、沉积物、生物、水深地形、沙滩剖面、沉积物、红树林及社会经济等几个方面。根据蓝色海湾整治修复项目的实施过程,至少选择整治前和整治后两个时段开展跟踪调查,调查内容应满足项目效果评估的要求,根据项目实施海域的工程内容、自然和社会环境特征选择特征参数进行调查。
海水水质:应选取重金属污染物(铜、铅、锌、铬、镉、汞、砷),同时选取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Mn)、溶解氧、营养盐(指无机氮、活性磷酸盐、总氮(TN)、总磷(TP))、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等全部或部分内容;
海洋沉积物:应选取重金属污染物(铜、铅、锌、铬、镉、汞、砷),同时选取总有机碳,石油类等全部或部分内容;
海洋生物:叶绿素a、初级生产力、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生物、潮间带生物、游泳生物等全部或部分内容。
海洋水文跟踪监测调查包括:潮汐水位、潮流(流速、流向)。
沙滩跟踪监测调查内容包括:沙滩地形监测、沙滩粒度监测、周边水环境质量。
水深地形应开展疏浚作业区附近海域比例尺不小于1:10000地形测量。
红树林跟踪监测开展包括植物群落、沉积物土壤及鸟类的观测。
社会经济调查应包括实施海域的开发利用及相关经济活动,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
3.2海洋生态环境评估
海水水质:分析评价海水水质状况,根据《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中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值确定评估海域水质质量。
海洋沉积物:分析评价海洋沉积物的质量状况,根据《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各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值确定评估海域沉积物质量。
海洋生态选择密度、优势度、多样性指数、丰度和均匀度等指标进行分析评估。
水动力方面可根据评估目的,对于明显改变岸线和海底地形的项目,应评估造成的水动力、水交换和海湾纳潮量的变化,可采取现场调查和遥感调查结合数值模拟等方法。
沙滩质量应对沙滩侵蚀、岸滩的动态变化、水动力变化及沙滩物理特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
红树林生态环境应选择植物多样性、生境适宜性、固碳能力和水质净化能力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
亲海空间可选择相关环境评价指标,通过问卷调查、数据资料收集分析等方法,分析评估亲海空间提升情况。
景观质量可通过高分辨率遥感图借助景观指数分析工具选择合理的指标,对景观生态结构及功能完整性进行分析。
3.3整治效果评估
选择合理的分析评估方法,建立科学、完整和具有代表性的指标体系,对蓝色海湾项目整治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四、服务标准:符合采购人技术要求及国家、行业现行标准。
五、验收要求: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采购人其他要求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六、项目完成时间:跟随项目建设进度完成调查和检测,并通过评审提交报告。
七、付款方式:
第一期: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采购方应将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第二期:项目完成外业调查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
第三期:项目经过专家评审通过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
注: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