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1.项目概况: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落实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邗江区开展国家级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
2.服务内容:针对邗江区节水工作开展现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为采购人提供国家级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服务。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84号)、《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国家级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17]38号)、《扬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实施方案》要求,完成邗江区国家级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并通过江苏省水利厅验收及水利部抽检。
二、项目目标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84号)、《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国家级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17]38号)、《扬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11月底完成邗江区国家级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并通过江苏省水利厅验收,2021年2月通过水利部抽检。
三、服务要求
★1.对照《国家级县域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和国家级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验收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完成创建工作方案、节水型社会达标县自评估报告、反映创建工作的影像资料(10分钟左右)、申报材料、基础资料收集、相关指标的调查研究、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进行有效的节水宣传等,具体见《扬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实施方案》。
★2.按照《扬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实施方案》要求,配合邗江区国家级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各级验收工作。
★3.人员投入:根据项目需求至少安排 2 名工作人员在项目驻点,以便开展相关工作。
四、商务要求
1、服务要求
★满足《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84号)、《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国家级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17]38号)、《扬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实施方案》要求,并顺利通过各级验收,项目中涉及的所有相关费用由中标方负责。
2、报价要求
2.1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均以人民币报价,若同时以人民币及外币报价的,以人民币报价为准。
★2.2 本项目的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完成本采购项目要求的所有费用(包括影像片、指标的社会调查研究、基础资料收集、申报材料编制、宣传、专家咨询、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及验收等一切费用)。
★3、完成期限
2020年5月至 2020年8月,对照《国家级县域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和国家级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验收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甲方协助乙方完成邗江区国家级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自评任务,并通过扬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的初审。
2020年8月至 2020年10月,根据初审意见,甲方协助乙方按照初审意见完善资料,并通过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的技术评估。
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根据技术评估意见,甲方协助乙方按照初审意见完善资料,并通过省水利厅组织的验收。
2021年2月,根据省水利厅验收意见,甲方协助乙方完善资料,并通过水利部抽检(具体见通知)。
4、验收要求
★4.1 除招标文件另有要求外,均按《国家级县域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执行。
★4.2 报送和审查时所需的文件,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均由中标人负责免费提供。
★4.3 投标人须为验收提供必需的相关文档和资料,并协助现场布置,答疑。
5、项目进度要求
5.1 中标人须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需要,在本项目完成时间要求的基础上,自行编制和优化本项目的进度安排计划,并列述在投标文件中。在合同签订时,将按中标人编制的进度安排计划作为合同条款,并严格按其执行。
5.2 如果因为项目客观情况需要对进度进行调整的,经双方协商并认可的情况下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6、付款方式
服务费分四期支付:
第一期:通过扬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的初审并完善资料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25%给中标供应商;
第二期: 通过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的技术评估并完善资料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25%给中标供应商;
第三期:通过省水利厅组织的验收并完善资料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给中标供应商;
第四期: 通过水利部抽检并完善资料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25%给中标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