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书
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姑苏)分局的委托,就其姑苏区北部区域总体规划研究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编号:JSHR2020-GS-G-001
二、采购内容:姑苏区北部区域总体规划研究
三、采购预算: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1,800,000.00)
四、具体要求
1、项目背景
姑苏区是苏州“一核四城”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之“核”,承担着政治、教育、文化、旅游中心的重要职能。姑苏北部区域涵盖苏州火车站、平江新城、金阊新城、虎丘湿地等姑苏区的重点地段,区位条件优越,交通条件便利,生态资源突出,是姑苏区提升自身发展能级、发挥城市核心价值、拓展重大区域功能的重要战略空间。面对“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自贸区等国家战略叠加实施,以及姑苏区“抢抓国家战略多重叠加机遇,以国际化大都市的高标准和改革开发再出发的新担当来规划姑苏定位”和打造发展“硬核”的要求,姑苏区北部区域应进一步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形成合力、复兴发展,引领苏州开放再出发。
为加强规划全局引领,明晰新时期新形势下姑苏北部区域的发展目标方向,科学优化产业功能与空间布局,在整合空间资源的基础上注入发展新动能,发挥整体合力优势,从而更好地推动姑苏区高质量转型升级发展,同时为姑苏区分区规划、姑苏区“十四五”规划的编制提供支撑,开展《姑苏区北部区域总体规划研究》。
2、研究范围及年限
(1)研究范围
研究范围南至古城河与北环快速路,向西、向北、向东均至姑苏区行政区界,包括平江新城、金阊新城、虎丘及虎丘湿地公园等区域,总面积约为34平方公里。
(2)研究年限
研究年限为近期2025年,远期至2035年。
3、研究目标
姑苏区北部区域是姑苏区培育产业引擎功能,肩负产业强区使命的关键区域,也是姑苏区新城开发建设的主体空间。本次规划研究要立足姑苏区“硬核”打造的整体构想,对姑苏区北部区域空间开发建设作出总体安排和战略部署。以产业为龙头,协调周边区域发展,基于区域视角,判断规划区在姑苏区以及更大区域层面中所承担的职能,明确规划区的发展目标与定位。明确姑苏区北部区域产业发展的重点和空间,突显科创产业、枢纽经济等核心功能,通过合理空间布局和组织,协调好各功能片区的关系,形成真正意义姑苏区北部区域整体格局,推动高能级产业集聚区建设。同时挖掘空间特色,提升北部区域的空间形象,对重点发展地区、重点发展产业等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措施,切实指导近期建设。
4、研究内容
(1)基础条件分析
分析规划区现状用地、交通、建筑、产业、景观、生态、地籍权属情况、公共配套等方面条件。总结规划区的区域价值,了解规划的特点,针对规划区的发展明确有利因素与不利因素。
(2)上位规划解读
分析规划区的上层次规划,包括但不限于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了解规划区的发展历程、发展机遇,汇总整合其他规划对本规划区的相关要求。
(3)功能定位研究
基于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区域视角与自身条件两个方面,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案例的研究,判断规划区在姑苏区以及更大区域层面中所承担的职能,明确规划区的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针对产业发展、空间结构、用地布局、生态景观等提出发展目标及规划策略。
(4)产业发展研究
研究区域产业发展趋势,梳理苏州产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结合姑苏区北部区域自身区位及资源优势,科学判断北部区域产业体系选择,提出总体产业定位,火车站枢纽核心区产业定位,产业选择方向建议以及产业组团落位建议。
(5)土地资源梳理及更新研究
针对姑苏区北部区域基本建成区的土地资源进行全面梳理和整合, 通过评估得出土地储备潜力评价结果,筛选出现状建设强度较低、土地权属情况简单、功能有待升级、具有开发潜力、可以优先更新的用地,通过充分挖掘土地资源,为地区再开发提供空间支撑。充分了解当地城市和片区,结合国内外先进的更新案例与姑苏区当地地方特点,统筹考虑片区土地利用开发,提出更新总体目标,更新策略及模式。
(6)空间结构及用地布局
基于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分析结论,结合上位规划和北部区域原控规等相关规划,调整优化规划区的空间结构和用地布局,对具有重大战略价值的重点地段提出优化布局指引。并对规划区内的道路交通、公共配套设施、城市空间形象提出规划策略和控制要求。
(7)综合交通研究
对接苏州站地区交通枢纽方案,优化提升北部区域交通组织、静态交通。协调姑苏北部区域与周边区域的交通衔接,协调与苏州站枢纽的交通衔接,提升姑苏北部区域的交通环境。
(8)生态空间布局研究
发挥生态环境对创新经济的诱导作用,提升、完善生态系统网络,优化各级各类河道水网、公园绿地的布局,明确重要蓝绿空间,并对重要生态空间周边的功能与布局提出指引要求。
(9)实施策略与后续建议
结合北部区域条件,合理安排规划实施的时序,明确近期重点发展地区、重点发展产业、重要建设项目,对于政策、产业、交通、配套、土地开发等提出合理建议。
5、成果形式
1、成果内容
规划成果包括研究报告、图纸与专题研究报告。
(1)研究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背景、现状综合分析与评价、目标定位、产业引导、功能布局、城市更新策略、公共服务设施、行动计划与保障措施等。
(2)图纸
主要图纸包括但不限于用地现状图、功能结构图、用地规划图、产业布局体系规划图、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图、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和分区发展引导图等。
(3)专题研究报告
对于本研究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形成《产业发展和空间布局研究》、《苏州火车站枢纽周边用地研究》两个专题报告。
《产业发展和空间布局研究》要求紧密结合新形势新要求,立足姑苏区及更大层面,对规划区发展机遇、潜力和面临挑战进行深入研究,结合自身发展诉求及所拥有的资源禀赋,对产业发展的方向、路径、体系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推动北部区域的产业功能结构提档升级。结合不同产业发展的内在需求,研究规划区主要产业功能载体的布局模式与开发策略,依托规划区各类存量与增量空间的用地条件,明确重要产业地段,并对产业空间布局的优化提出相应的建议。
《苏州火车站枢纽周边用地研究》要求研究最新枢纽地区业态空间发展、地区更新、遗产集聚区域建设和改造的相关案例,对苏州站枢纽周边用地,以tod开发理念,研究分析站点周边用地的功能定位及产业发展方向,协调枢纽与周边用地的功能联动关系,细化用地布局,推动苏州站枢纽周边区域功能更新升级,建立新的增长极,为下一阶段综合开发提供指引。
2、成果要求
(1)规划设计成果内容须符合设计任务书的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
(2)规划设计成果包括纸质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文件。
(3)纸质文件要求
包括研究报告、图件和专题研究报告。
(4)计算机文件要求
全部设计成果均应制作计算机文件。提交计算机文件光盘1套。
6、服务时间安排如下:
(1)2020年4月-2020年5月,收集各相关部门资料、进行现场踏勘,完成现状调研。
(2)2020年6月-2020年8月,初步方案阶段。开展现状评估、策略研究、专项研究等工作,形成规划初步方案,完成意见征求等工作。
(3)2020年9月-2020年10月,根据初步方案汇报意见,修改完善方案,形成中期汇报成果。
(4)2020年11月-2020年12月,综合多方意见完善方案,形成论证成果,并完成专家论证。
五、综合说明:
1、投标人所提供服务应能够至少达到以上要求,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方案。
2、投标人必须承诺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全部要求,如果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文件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
3、投标报价一次报定,包括本次项目的所有服务内容报价包含完成所有服务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工具及设备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风险费以及在从事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4、知识产权:
供方应保证需方免除且供方承担由于需方在使用其投标的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而引起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行动、行政程序索赔、请求等以及需方为此而产生的损失和损害、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费)。
5、验收标准: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由采购方验收通过。
6、付款方式:见合同主要条款
六、政府采购政策
(一)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若本次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品目时,应当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含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产品)。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为准。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须在有效期内。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中标、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2)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条件的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四)评审价格调整的情形及评审价格调整办法:
A、小微企业的价格分评审: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意见“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投标人给予评审加分:
(1)如投标人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对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
(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
(3)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或使用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微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4)中小微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企业注册地经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提供企业签署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带最新一期的企业纳税证明或最新度完整财务审计报告(能体现该年度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最新一期社保缴纳证明(该证明上须明确显示供应商从业人员数量)。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中小企业声明函》及附件资料的,不享受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5)一个项目中包含多项货物采购的,按其中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生产产品的价格或价值部分给予价格折扣(供应商需在报价明细表中详细列明所投产品的制造商、以及制造商的企业类型。对拟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折扣政策的投标产品及其报价单独作分类汇总并附制造厂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和相关证明材料。
(6)以上规定未尽事项,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注:①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严格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
②行业选择范围:(一)农、林、牧、渔业。(二)工业。(三)建筑业。(四)批发业。(五)零售业。(六)交通运输业。(七)仓储业。(八)邮政业。(九)住宿业。(十)餐饮业。(十一)信息传输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十四)物业管理。(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③若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或认定证明为虚假声明则视同提供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B、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投标人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微型企业,提供生产产品或自有服务的对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三章),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C、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视同微型企业,提供生产产品或自有服务的对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条件的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五)信用记录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将依法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凡经评审小组确认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查询截止时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查询渠道:
统一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实时提供来自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信用江苏、诚信苏州网站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3、查询证据留存方式:
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评审小组应填写《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信息确认函》,由失信供应商应签名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评审小组确认的失信信息,登陆到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4、信用记录使用规则:
评审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应根据查询结果对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逐项甄别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