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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区2025年度城市体检(历史城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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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502250001602864 发布时间:2025-02-25 文档页数:46页 所需下载券:10
姑苏区2025年度城市体检(历史城区外)

采购需求

受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之委托,中正建设工程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对其需采购的姑苏区2025年度城市体检(历史城区外)在国内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磋商

一、采购编号:JSZC-320508-SZZZ-C2025-0005

二、项目名称:姑苏区2025年度城市体检(历史城区外)

★三、采购项目预算(最高限价):人民币捌拾捌万元整(小写:880000.00元)

★四、采购需求:(本文件中★标示内容为实质性要求)

(一)项目背景

姑苏区高度重视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工作的开展,2022年以来,姑苏区连续三年开展并顺利完成了城市体检工作,为科学制定保护区、姑苏区城市建设项目计划奠定了基础。

按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城市建设常态化监督机制,根据《苏州市人居环境和空间品质提升行动方案》《姑苏区人居环境和空间品质提升工作(城市体检)实施方案》文件要求,2025年城市体检将进一步更新完善体检工作流程,开展综合体检、专项体检、重点单元体检等多维度的体检活动,切实助力古城人居环境和空间品质综合提升工作,保障姑苏区城市更新工作持续向好。

(二)体检范围

姑苏区全域83.4平方公里根据新的工作要求,系统全面地开展“综合体检+专项体检”的城市体检评估活动。同时与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做好衔接,根据苏州市人居环境和空间品质提升工作专班划定的体检区域和区体检综合协调组(办公室)根据姑苏区城市体检单元划定的体检范围,开展重点单元的城市体检工作。

注:黑虚线区域为全区范围,红虚线区域为历史城区范围。

(三)体检研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04日修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

《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

《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

《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

《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3-2030)》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2035)》

《苏州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苏州市城市更新技术导则(试行)》

《苏州市城市更新体检评估手册(试行)》

(四)工作内容

1.城市综合体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科〔2023〕7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24年度城市体检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24〕108号)等文件要求,重点对住房、小区(社区)、街区、全区等城市体检对象开展综合体检,系统性查找住房安全、设施完善等方面问题,同时为市级综合体检提供数据支撑,按年度形成城市体检报告。

(1)进一步完善姑苏区城市体检指标体系

2022年,姑苏区率先开展城市体检工作,参考住建部、省市相关技术标准体系,结合保护区、姑苏区实际情况和住建工作,制定了8个维度,涵盖47个评价指标的特色评价体系。2023年,姑苏区根据2023年3月发布的《苏州市城市更新体检评估手册(试行)》构建了包含77个必选指标、9个自选指标、5个特色指标的城市体检指标体系。2024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的5个层面、61项指标体系及苏州市城市体检指标体系要求,结合姑苏区城市更新需求筛选、增加特色指标。

25年度综合体检工作指标体系,参照《姑苏区人居环境和空间品质提升工作(城市体检)实施方案》要求,针对古城内、外分别完善更新。细化每项指标的体检内容、获取方式、评价标准等,做到可量化、可感知、可评价。

(2)分层次评估问题短板,建立问题台账。

在住房、小区(社区)层面,以社区为单位,通过现场摸排和现有平台数据梳理,摸清房屋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找准养老、托育、停车、充电等设施缺口以及小区环境、管理方面的问题;在街区层面,以街道为单位,查找公共服务设施缺口以及街道环境整治、更新改造方面的问题;在全区层面,配合苏州城市体检工作,梳理上报区级层面数据,综合评价城市生命体征状况和建设发展质量,找准短板弱项。根据各层级发现的问题指标,汇总形成问题台账,编写年度城市体检报告。

(3)提出问题清单和整治建议清单

根据城市体检发现的问题,提出问题清单和整治建议清单,结合既有项目库和各部门工作计划,生成城市更新项目库,统筹推进既有建筑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活力街区打造、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城市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城市更新工作。

(4)提出专项体检和重点单元体检工作建议

结合体检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重点片区,提出后续专项体检工作的内容和重点单元的选择建议,为专项体检和重点单元体检工作提出方向性指引。

(5)综合体检成果的汇总

负责汇总历史城区内外的总和体检报告,形成完整成果。

2.专项体检

专项体检工作包含已明确的道路专项体检和后续工作中形成的其他专项体检工作。

(1)道路专项体检

1)总体要求

在城市综合体检相关问题查找的基础上,结合道路养护日常巡查对姑苏区各条道路进行差异化体检,按改造、大修养护、保养小修等模式提出修复提升建议。结合片区化改造、架空线整治、古建老宅更新等项目计划,提出提升建议,多途径实现道路焕新。

2)成果要求

一是月度报告。结合市政设施管理日常工作及公用处整治计划,对姑苏区各条道路体检数据进行汇总,全面评估姑苏区道路建设和养护现状情况。每月定期形成工作成果,分析整改完成情况及待整改问题,根据问题的严重性和紧急性,确定整改的优先级。月度报告优先围绕市、区两级体检工作专班划定的重点区域展开。

二是年度报告。对全年体检成果进行数据和问题汇总,形成整体的评价结果。在此基础上,结合片区化改造、架空线整治、古建老宅更新等项目计划,综合考虑道路提升与城市更新的整体协调性,制定详细的提升建议方案。在提升建议方案中,明确项目建议、项目资金匡算、项目工程量计算等关键内容。

(2)其他专项体检

根据综合体检发现问题及市、区人居环境和空间品质提升工作专班要求,开展其他专项体检工作。

3.重点单元体检

(1)总体要求

重点单元每月由体检专班划定。一是与市级相关部门做好衔接,根据苏州市人居环境和空间品质提升工作专班划定的体检区域开展体检工作;二是由综合协调组(办公室)根据姑苏区城市体检单元划定。重点单元体检需要对范围内的房屋、绿化、水务、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化要素等方面开展体检工作。

(2)成果要求

按月形成重点单元体检报告。报告主要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汇总当月重点区域范围内,各体检成员单位上报的体检问题,并通过现场调查对问题进行补充完善,形成单元化的体检问题报告;二是对问题进行初步研判,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的难易程度分类,并提出下一步行动计划。

4.城市体检问题及城市更新项目动态落图及管理

(1)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分类汇总年度城市体检问题清单、整改记录、项目库等多源数据,并进行统一坐标体系和空间二三维属性挂接等数据治理,构建“多维度、多尺度、高精度、可更新”的城市体检专项数据库,确保数据的实时性、准确性,实现对体检成果数据的统一管理、动态入库,形成城市体检工作统一的数据底板,为科学诊断“城市病”、有效治理“城市病”提供基础支撑。

(2)以姑苏区CIM平台底图数据为支撑,在地图上实现体检单元、体检问题等资源的空间数据落图,动态更新住房、小区(社区)、街区、城区(城市)四个层级体检成果,实现“一图统览,一图统管”。

(3)根据体检问题清单进行专项统计分析、趋势研判,分类展示问题诊断结果,全面掌握整体评价情况,为后续城市更新工作提供精准、高效的数据呈现和决策参考。

5.体检工作技术服务

在姑苏区进行下一期城市体检前,服务单位需要无条件配合采购单位(或体检成果使用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五)成果要求

1、服务成果须符合本项目合同规定、采购单位有关要求及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

2、成果内容应包括综合体检、专项体检、重点单元体检成果以及城市体检数据库成果。

3、综合体检、专项体检以及重点单元体检成果的文字应装订成册,要求报告8份,A4规格;成果电子文本一份(光盘);方案汇报PPT一份,采用PowerPoint幻灯方式演示。

4、城市体检数据库成果,格式*.GDB ,以硬盘形式提交。

(六)服务期限、进度安排

自签订合同起服务一个完整年度,至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编制,至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成果(包括按要求提交全部服务成果并确保验收通过)。

具体每个阶段服务内容按照甲方要求进度完成。乙方应每周向甲方书面汇报上周工作总结及下周工作计划以便甲方了解乙方进度节点,乙方按照甲方对工作内容及进度提出的改进要求落实执行。

(七)项目保密要求

1、成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需遵守采购单位的保密规定,不以任何形式将收集的所有资料、数据等进行泄漏、传播;

2、项目服务人员需签署相关保密协议,承担工作中接触相关内容的保密义务;

3、项目成果最终所有权属采购单位,在项目完成时成交单位必须全部移交;

4、成交单位须维护项目服务成果,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5、以上保密规定如有违反,采购单位有权追究成交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八)其他要求

1、供应商需组织相关技术力量,成立姑苏区2025年度城市体检(历史城区外)工作小组,负责按照本次采购的要求及时高效地完成有关工作。

2、响应单位须为本项目配备的所有服务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人身意外险,若工作人员在服务期间内出现的工伤及其他意外事故,均由响应单位自行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采购单位有权检查监督成交单位服务质量,对不称职的工作人员有权要求成交单位在一周内更换,直至人选合格为止。

4、成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有权终止合同:

(1)提交的成果未能达到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或其响应承诺的。

(2)提交的成果图纸和文字辨认不清,内容不全或粗制滥造的。

(3)未经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同意,逾期形成规划成果的。

(4)为本项目所配备的人员不到位,影响策划研究报告进度及质量的,经采购单位要求成交单位及时改正,成交单位仍拒不改正的。

(5)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

五、响应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一)文件组成(部分格式见附件)

1、封面

2、开标一览表

3、磋商报价分析表(如有);

4、资格审查响应文件

4.1合格供应商的基本条件

4.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期(2023年度或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

4.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响应单位如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函;

4.2其它有关资格证明的文件

4.2.1响应单位具有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5、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

5.1磋商响应函;

5.2服务偏离表;

5.3商务条款偏离表;

5.4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

5.5磋商响应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

5.6投标(响应)保证承诺书;

5.7其他有关符合性证明的文件;

5.8磋商响应单位基本情况表;

6、综合评审响应文件(具体模块以系统生成为准)

6.1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项目理解认识、半年度报告构想、指标体系构建、行动策略、项目进度安排与保障措施、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等);

6.2针对本项目的人员配置和主要人员介绍;

6.3 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6.4 采购需求及评分标准中所涉及到的其他材料。

7、价格折扣文件格式

7.1《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为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提供)。

注:(1)以上4.1-4.2为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材料,是作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质疑身份认定的依据,响应供应商必须提供并加盖电子公章。否则,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

(2)以上5.1-5.7为符合性审查须提供的资料,响应供应商必须提供并加盖电子公章。否则,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

(3)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时必须与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目录一一对应,将相关资料上传至相应模块。注意不要漏项。如有不确定上传的位置的,可以上传至其他资料或上传至符合性审查资料

(4)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形式,请供应商按照《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进行制作、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请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苏采云”系统,否则视为放弃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不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磋商过程中如有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会及时通过《投标供应商确认函》留存的手机号与供应商联系。请供应商确保该手机号磋商当日通讯畅通,否则导致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磋商程序

1、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磋商采购活动。

2、供应商通过“苏采云”系统在线参与磋商活动。供应商应当按照《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规定在 “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

3、在磋商响应文件网上递交截止时间止成功解密的磋商供应商少于三家,则本次采购失败。

4、由磋商小组审查供应商解密的响应文件。

5、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其单位加盖电子公章。

本项目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采用线上澄清:磋商小组将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布“澄清要求函”,接到“澄清要求函”的供应商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交“澄清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澄清、说明和补充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此处规定时间的计算以系统中的倒计时间为准,供应商应随时保持系统在线,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澄清确认资料的,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对于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布“磋商函”,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提交“磋商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

8、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采购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中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CA电子公章。

9、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向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发布“最后报价要求函”及最后报价格式表,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作为评审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第(四)项情形的,即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为不得少于2家)。除因磋商采购文件修改导致供应商成本增加的,最后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否则为无效响应报价。

10、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格式表须加盖CA电子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交最后报价。(此处规定时间的计算以系统中的倒计时间为准,系统中的线上最后报价只有一次机会,提交后无法撤回,请供应商慎重提交)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退出磋商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

*进入项目评审流程后,建议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始终保持通讯顺畅,时刻关注不见面开标大厅,不离开不见面开标大厅。

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2、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3、如磋商过程中出现本采购文件未尽事宜,由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讨论决定。

七、综合说明

1、磋商响应报价包括完成全部服务所需的人工费、通讯费、交通费、资料费、调查费、研究报告及编制费(含印刷费)、咨询费、后续服务评审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磋商最后报价为最终报价,且总价固定,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双方协商同意,成交单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成交单位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磋商响应单位未填价格的项目,在实施后,采购单位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含在磋商总报价中。

2、磋商响应单位必须说明其是否响应采购文件中提出的全部服务内容与要求,如果以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文件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

3、磋商保证金:

þ不需提交,采购文件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均不适用。投标(响应)人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交《投标(响应)保证承诺书》(详见附件),否则为无效投标。

4、成交服务费:由成交单位按照预算金额计算并支付,具体为100万元以内1.5%、100万元~500万元以内1.1%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并支付成交服务费,该费用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付清。本项目成交服务费金额: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元整。

服务费交纳账户:中正建设工程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苏州城中支行

账 号:32201989036050074623

5、磋商说明:

(1)不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机器码检查中,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台电脑编制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3)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不能成交;

(4)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不能成交;

(5)参加磋商响应单位不足三家,或者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不满三家或二次报价在采购预算内不满三家的(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第(四)项情形的,即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为不得少于二家),磋商采购失败。

(6)最终合同单价按最终总报价同比例下浮。

6、联合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投标协议(详见统一格式),明确联合体的牵头人,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联合投标协议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3) 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 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文中“响应单位”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成员。

7、凡涉及磋商采购文件的补充说明和修改,均以苏州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通知为准。

8、关于对参与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政府采购要求:

(1)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登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递交评审小组。

(2)采购过程中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供应商若在经营活动中受到罚款的,请携带相关地方、部门对较大数额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与响应文件一并提交。若无法提供,则可能承担响应无效等相应不利后果。

(4)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由失信供应商进行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评审小组确认的失信信息,登录到相关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信用记录属于应依法拒绝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失信信息:

(一)政府采购严重违法记录,即供应商被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二)财政部门与法院、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信息,包括:

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的信用记录。处罚生效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日未满三年的。

9、告知成交结果

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发布成交公告,成交公告发出的同时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请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内,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及时下载成交通知书。因系统存储空间有限,自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后,“苏采云”系统不再保证提供下载成交通知书服务,因未及时下载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未成交供应商须在成交公告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另行提供用以接收《未成交通知书》的电子邮件地址,未按时提供电子邮件地址或提供信息有误的,视为自动放弃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10、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人视情将其通报给财政部门。

11、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项目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项目金额的百分之十。

1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13、质疑处理

13.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3.2本次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3.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委托代理进行质疑的,其授权委托书上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必须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质疑函范本下载网址详见链接:https://czju.suzhou.gov.cn/zfcg/html/content/20180305093615738.shtml。

13.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此凡是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依法获取采购文件,请将合法获取采购文件的证明材料(即《投标供应商确认函》)与质疑函一起递交,否则不予受理。

13.5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当场送达或邮寄方式)

质疑联系人:岳杰、周琛煦

联系电话:0512-68656936

现场递交地址: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711号北5楼

邮寄收取地址: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711号北5楼

14、相关政策(如涉及)

(1)本次招标不接受进口设备的投标,进口产品的定义为: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具体按照苏财购〔2008〕14号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2)小、微企业(若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中小企业依据预留项目和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及《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22〕16号)的相关规定,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则需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的行业应与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致,未提交声明函或所提交的声明函中行业与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不享受相关政策。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其投标报价扣除20%后参与评审。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服务类项目中供应商若使用退休人员,将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采购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其投标报价扣除20%后参与评审)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政策。

(4)监狱企业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其投标报价扣除20%后参与评审)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政策。

(5)绿色采购

1)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的,供应商须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上述品目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2)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文件规定,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按照标准要求实施相关采购活动,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设备或服务。

3)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文)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包装应符合标准要求。

15、项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6、导致无效投标因素

投标人(响应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投标(响应)文件未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报价超过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总预算和单项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4)投标(响应)文件含有采购单位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不同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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