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
1、本服务需求一览表成交注★号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的内容如与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项号 |
名称 |
数量 |
服务内容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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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第三方技术服务 |
1项 |
服务内容 1、污染源数据数据审核、质量核查 开展兴宁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质量核查与评估,对兴宁区污染源普查数据组织复核,对上级普查机构质量核查结果及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将数据逐级上报。质量核查工作完成后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 2、污染源数据核算 根据国家下发的产排污核算指南,基于各调查单位已有监测数据和调查采集到的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通过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法等方法,分工序、分节点对兴宁区工业源、生活源、移动源、集中式污染源和农业源开展污染物产排量核算。 3、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立 基于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对兴宁区数据进行校核、审修和加工完善,确保满足上级要求,同步建立兴宁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4、编制数据审核报告 对辖区内普查数据组织专家评审,质量审核确认,编制数据审核报告,数据定库。 5、编制普查公报,普查成果分析开发,普查验收 编制普查公报,基于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分源、分行业绘制兴宁区污染源数量分布图集(均为矢量图),确保污染源坐标准确无误,并印制相应套数。同步编制相关污染源名录表,确保“一图一表”。按国家普查工作验收要求开展普查验收工作。 6、普查档案管理和资料汇总 开展普查档案管理,贯彻普查准备、普查清查、全面普查和普查总结全过程。严格落实“一户一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文件资料、污染源普查清查表、污染源普查汇总表、普查监测数据表册、污染源台账记录等档案材料的管理,确保全流程痕迹化管理,真正做到“可查可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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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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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签订期: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 ★二、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污染源普查工作通过自治区、国家验收。 三、提交服务成果地点:南宁市兴宁区。 四、提交服务成果方式:按时间节点现场提交兴宁区污染源数据库、污染源地图、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数据审核报告、普查公报、普查档案电子版和纸质版等材料。 ★五、服务要求: 1、时间要求 按自治区、南宁市污染源普查办要求时间完成各阶段成果及最终成果。 (一)2019年2月底前完成污染源数据质量核查; (二)2019年3月底前核定污染物排放量,编制数据审核报告; (三)2019年5月底前完成数据定库工作; (三)2019年12月底前配合国家普查办完成普查验收。 2、工作要求 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有参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验,团队成员不少于6人(含6人),且有参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验不少于3人。团队项目负责人具有环保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实操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团队成员具有环保、农林等相关专业,成员中必须有熟悉污染源工程分析方面的人员。 ★3、技术要求 (一)规划编制方案要求 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和污染源数据库是投标单位技术服务水平最直接的证明材料,也是对项目工作计划的详细说明,因此竞标单位的响应文件必须包含有如下方案和内容,否则竞标无效:1、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工作方案,包括竞标人简介、对本项目的认知情况、规划情况、项目执行组织措施(对主要服务内容、普查成果的工作进度安排)、项目执行保障措施,熟悉项目流程及业务、方案资料。2、针对本项目制定的人员方案(除委托方派出的人员外)。包括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学历、职称、注册资格、具有类似经验等情况);团队人员情况(学历、职称、注册资格、代表性项目及相关课题研究等情况)、班组职能、工作职责等;内部管理制度;其他更优服务承诺等。 (二)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普查工作的审核、评估和验收条件,通过验收。 (三)成果要求 成果的内容必须符合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有关要求和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的有关要求;可交付成果包括普查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数据审核报告、污染源数据库、普查公报、污染源地图;污染源数据库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污染源普查的相关要求;技术报告和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最终结果均应制作可采用常用office软件的计算机文件;成果交付电子版和纸质版各10份。 六、其他要求 ★1、投标报价为采购人委托开展兴宁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服务项目的现场交货价,包括: (一)报告编制费、审核与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评审会务及专家评审费; (二)办公费(办公用品采购、材料制作费、文本费、打印费等费用)、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存储设备、PAD)人员工资、工作人员差旅和食宿费、管理费、合理利润等费用; (三)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费。 ★2、付款方式:本项目分二期付款 ★3、对成交供应商要求 (一)确定成交人后由采购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和相关材料,成交人自行收集技术文件及要求,以便更好地完成服务工作。 (二)成交人应按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普查办的工作部署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因成交人工作滞后或完成质量不高导致采购人被自治区、南宁市通报批评的,每次扣除合同总金额的1%。 (三)供应商一旦成交应做出下列承诺: 2、成交人一旦成交,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改变拟任的项目人员;否则,视为违约,扣除合同总金额的5%; 3、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以及响应服务所涉及内容不如实说明,其竞标无效,报监管部门查处; 4、成交后,若成交人所供服务不按采购文件要求履约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成交人应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遵守《国家保密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中相关的保密规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承诺在项目过程中或结束后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本项目的有关资料,否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成交供应商需提供项目负责人花名册(姓名、电话、身份证复印件等),项目负责人在开展污染源普查服务过程中负责处置所有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1、参加自治区、南宁市普查办组织的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的培训; 2、参加上级迎检工作; 3、定期向兴宁区普查办汇报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度情况。 (五)本项目不能转包、分包,一经发现,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停止支付服务款项,并将成交人行为按失信报市信用办。 (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合同中未明确数量、价格的内容,成交人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采购人送相关部门审核,以审核结果为准。 七、竞标时请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和售后服务技术支持等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