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服务需求一览表
说明:
1、供应商应对投标内容所涉及的专利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保护甲方的利益不受任何损害。一切由于文字、商标、技术和软件专利授权引起的法律裁决、诉讼和赔偿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同时,具有产品专利的供应商应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与其自有产品专利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能就其产品的专利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被侵权问题而提出异议。
2、供应商应注意下列内容:
1)招标文件中带“★”的条款为本次采购的实质性的商务、技术或服务要求,供应商须满足或响应,若无法完全满足,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填写/应答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当投标文件中所厅的服务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服务内容及要求有偏离时,须在“偏离”栏内如实注明是“正偏离”或“负偏离”,“正偏离”指投标服务的内容优于招标文件中要求,“负偏离”指投标服务的内容低于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功能或其它内容有“正偏离”的,供应商须对“正偏离”的情况单独作出说明。
3)本采购需求中没有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偏离(文字说明或在技术、商务对比表注明)的参数、配置、条款视为被供应商完全接受。
2、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的内容如与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3、供应商应承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资质文件真实,如出现虚假应标情况,供应商除了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来确定赔偿金额。
一、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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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服务内容及要求 |
1 |
宾阳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和储备区建立工作服务采购 |
1项 |
一、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范围为“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三类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时纳入储备的补充耕地项目(包括尚未用于和部分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项目)以及此后新备案纳入储备的项目。自然资源部2018年组织实地核查发现的问题项目,其整改情况一并纳入此次核查范围。 (二)、核查内容 核查内容主要包括补充耕地面积、水田规模、耕地质量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补充耕地的利用现状、工程维护和地力培肥等后期管护情况。具体如下: (1)核实项目建设真实情况。 (2)核实项目新增耕地情况。 (3)核实项目新增耕地质量情况。 (4)后期管护利用情况。 (5)现场拍照摄像。 (6)现场填写、核实实地核查情况表。 (三)、作业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储备补充耕地核查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19】77号文; (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 (3)《农用地质量分等数据库标准》(征求意见稿); (4)《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技术手册》(征求意见稿); (5)《县级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技术报告》; (6) 其他相关技术要求。 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立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文件要求,按照“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按照划定要求,结合自然资源部下发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潜力数据、最新卫星遥感影像、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地理国情普查、耕地质量分等评价成果、耕地地力评价成果与高标准农田建设、自然保护区设立等成果,并充分与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衔接,使用部下发的实地核实软件对符合条件的一般耕地进行逐图斑、逐地块实地核查,形成与实地相符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编制储备区划定方案,建立储备区数据库。 (一)、工作内容 (1)资料收集与整理; (2)拟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数据的内业分析与处理; (3)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外业调查地图的制作与打印; (4)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地块实地踏勘与论证; (5)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方案; (6)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图件、表册等成果; (7)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数据库。 (二)、工作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2、政策文件 (1)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3)《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4号);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4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上报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和举证材料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5〕174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镇)周边和交通沿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52号); (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号); (9)《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39号); (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设区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45号); (12)《关于印发<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情况专项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3号); (1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1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4号); (15)《关于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各项任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6号); (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100号); (17)《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 (1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开展全区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20号)。 (19)《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3、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3)《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2017版)》; (4)《永久基本农田数质量检查细则(2017版)》; (5)《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2017版)》。 |
二、商务要求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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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2、项目完成时间:按照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最新的时间要求完成。 3、提交服务成果地点:广西区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4、售后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 1 年(自提交服务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处理问题响应时间:质量保质期内,由中标人接到采购人处理问题通知后 24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现场。 5、其他要求: ★(1)报价必须含以下部分,包括: ①服务的价格; ②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③其他(如调研、差旅、会务、培训、技术支持等费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 ★(2)付款方式: ①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30%人民币作为前期工作经费。 ②中标供应商完成工作并提交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60%。 ③中标供应商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成果,并提交至自然资源部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结清合同余款。 ④中标供应商每次收到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开具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给采购人。 ★(3)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现行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 ★(4)主要成果: 1)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工作主要成果: ①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方案、储备区图件、表册等成果,明确划定坐落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分布、质量等别等; ②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数据库。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4号)相关要求,形成独立的数据库。 2)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立工作主要成果: ①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方案、储备区图件、表册等成果,明确划定坐落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分布、质量等别等; ②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数据库。 (5)为了确保采购质量和维护公平的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服务)。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的恶意低价的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