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服务要求及标准
根据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8]3 号),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遵义市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市民政发[2018]7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积极推进购买服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精神,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一)岗位名称与数量
岗位名称:社会救助协理员岗位数量:35人
主要负责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包括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
1、年龄条件: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2、学历条件:全日制本科学历。
3、其他条件:吃苦耐劳,能够熟练掌握和应用计算机基础知识及办公软件操作,有一定
的公文处理写作能力。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岗位招考
由承接主体按照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进行招考,笔试内容为上岗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和申论,不指定参考教材。户籍在红花岗区内的精准扶贫户、城镇特困群众、复员退伍军人和优抚对象,符合岗位条件的,笔试加5分。
2、到岗时间:2019年10月
3、绩效管理
用人单位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单位规章制度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合同期间,对不服从管理、不履行职责、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等的人员,购买主体有权将其退回给承接主体,承接主体与其解除合同,报人社局备案,并在1个月内将新的符合条件的人员补岗到位。
(一)购买主体
区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区民政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最优承接主体。承接主体确定后,由区民政局与承接主体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服务要求、双方权利义务等。同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对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1、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2、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缴纳社会保险和资产管理制度。
1、经费来源: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购买服务所需经费从区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
2、经费内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主要包含人员工资、缴纳社保及福利待遇所需费用, 人员管理费用及人员招聘费用。其中人员工资、缴纳社保及福利待遇所需费用按4586元/人/ 月标准(含五险一金,缴纳社保等随国家政策一起变动);人员管理费用按 80 元/人/月由区民政局按月拨付给承接单位;人员招聘费用为一次性支出,由承接主体按 100 元/人收取报名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五)其他事项
承接主体负责按区民政局的要求以劳务派遣的方式配齐配强基层社会救助协理员,派遣人员所涉及的劳务合同及所有纠纷等均由承接主体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