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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运营方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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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54129 文档页数:57页 所需下载券:10
江南区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运营方采购

第二章  服务需求一览表

 

说明:

1、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内容如与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序号

服务名称

数量

服务内容及要求

1

江南区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运营方采购

1项

一、项目简介

此次纳入公建民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包括苏圩镇敬老院、江西镇敬老院和延安镇敬老院。

苏圩镇敬老院位于江南区苏圩镇苏扶公路旁,总用地面积约4.36亩,总建筑面积约5206.51㎡,规划设定床位数183张。项目为拆旧建新项目,目前无老年人入住。

江西镇敬老院位于江西镇政府东北方约800米处,占地面积2亩,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设置20个房间,床位30张,管理人员2人。当前入住老年人10人,全部为具备自理能力的老年人。

延安镇敬老院位于延安镇镇政府西南方约900米处,占地面积5亩,建筑面积752平方米,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设置20个房间,床位30张,管理人员2人。当前入住13人,其中:半失能人员1人,全失能人员1人,能自理的11人。

提供苏圩镇、江西镇和延安镇敬老院施工图纸(电子档)。需要现场勘查的可自行前往。

二、总体要求

本方案所称公建民营是指由政府投入建设用地和房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引入运营单位(民间资本)进行设施完善和运行管理,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

实施公建民营后,各敬老院的所有权为江南区人民政府,民政局作为委托方(甲方)与中标运营方(乙方)签订《公建民营合同》。根据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责任主体的通知》(南编办〔2014〕62号)精神,苏圩镇、江西镇、延安镇人民政府分别作为各镇敬老院的监管责任主体,须积极落实各镇敬老院公建民营期间的监管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营。运营方必须优先满足江南区辖区内特困供养对象入住需求,同时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不受损失。

三、运营主体

(一)基本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申请公建民营运营的企业、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必须具有养老服务行业资质(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其他社会养老服务组织,或是在工商注册经营范围内包含养老服务类的企业);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规定的供应商、承接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准入标准

1.运营年限和合同年限。

本项目运营期限为12年。合同期内正常履约,运营良好,社会反映好,未发生应解除合同的情况,且有意向继续运营的运营方,应在合同期满提前一年提出继续运营的申请,经请示城区政府同意后,在满足招标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原运营方在每年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至少有9个年度评估总分在70分以上,且服务对象满意度在70%以上,享有优先权。

★2.运营方自签订运营合同之日起1年内在苏圩镇敬老院内设立卫生室(在未设立完备前运营的,应就近向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服务,签订服务协议,确保医疗服务到位)。

★3.运营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在合同签订前30日内在银行有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证明材料,确保项目运营的资金需求。

★4.缴纳养老设施使用费。运营方在运营期间,需向采购人缴纳一定数额的养老设施使用费,具体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前5年为免缴期,第6年起当年缴纳15万元,每两年递增5%。

(三)确定方式

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运营方。运营方在中标后和运营期间要确保各敬老院国有资产完整性不受损失、养老功能不变、服务水平达标,且不得转让、转包。

(四)承担责任

苏圩镇敬老院、江西镇敬老院、延安镇敬老院分别由苏圩镇、江西镇、延安镇人民政府作为监管责任主体。

运营方经营范围为开展养老服务,并应优先保障江南区辖区内特困供养对象的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运营方应在各敬老院科学合理地设置用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活动室、图书阅览室、日间休息室、医疗康复室、老年人食堂、卫生间等服务场所,承担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职责;运营方应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且不得以产权方名义运营。

苏圩镇敬老院现有1名管理人员,江西镇、延安镇敬老院各现有2名管理人员,共5人。签订运营合同前,苏圩镇、江西镇、延安镇人民政府应分别与运营方确定各敬老院原工作人员的安置方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五)签订合同

江南区民政局作为委托方与中标运营方签订并严格履行运营合同,将合同文本、运营法人信息及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六)履行合同期间

履行合同期间,运营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营条件、服务规范和特别约定条款开展运营,依法履行运营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才能进行变更或解除。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包括政府征用(以政府文件为准)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运营方有本方案第六点第(六)款法律责任规定的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七)合同终止

合同期未满运营方申请退出的,需提前6个月向委托方提出申请,由委托方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后,符合退出条件的,办理解除合同有关手续。合同期满,运营方应在合同终止3个月前,正式向委托方提交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确保入住老年人已得到妥善安置后方能实施。委托方和运营方共同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所需费用由运营方承担。

四、服务对象

运营方必须按照3个敬老院总床位数30%的比例(计算基数以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数量为准)作为政府兜底保障床位,优先用于满足江南区辖区内特困供养对象养老服务需求,政府兜底保障床位的分布须按照特困供养对象的分布需求进行调剂,对该比例内的特困供养对象必须无条件接收,并负责其日常护理费用(除政府补助部分外)。

如果特困供养对象人数超过上述比例和床位的,委托方需要运营方安置的,超出部分运营方也应优先接收,委托方按运营方相应护理等级社会化老年人的收费标准支付生活费和护理费等,所需资金由城区财政承担。在此基础上,按适度普惠原则,空余床位可为社会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五、服务规范

(一)运营方相关服务应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规范,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为收住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二)运营方应按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为入住的特困供养对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日常护理、疾病治疗及办理丧葬事宜,保障特困供养对象享有救助的权利。

(三)运营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身财产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食品、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四)运营方需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安全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运营方应按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为入住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日常护理、疾病治疗及办理丧葬等事宜。同时按照保障对象不同分类收费原则,特困供养对象的费用标准由委托方与运营方按南宁市政府确定的相关标准协商确定,运营方必须确保特困供养对象的供养条件和待遇不低于同等失能等级的社会老年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供养费或挪作他用,保障特困供养对象享有救助的权利。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并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

六、运营监管

(一)资产管理。在正式运营之前,委托方和运营方应共同对各敬老院的全部资产进行登记造册。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养老机构进行经营,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敬老院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合同期满后,敬老院所有资产归政府所有,运营方不得拆卸、搬迁。

运营方不能以各敬老院的名义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与自己集团、母子公司、个人、其他机关组织、其他机构团体的债务、财产纠纷、争议等问题均与委托方无关,委托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问题或责任。

(二)服务管理。运营方应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有关规定执行。

运营方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支付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和事项。

运营方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三)医养结合

运营方须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运营方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四)消防安全管理

运营方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等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档案台账。定期组织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实地演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告所在镇政府和城区民政局。

(五)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会同卫健、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各镇政府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运营方的服务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建立对运营方的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方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举报投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运营方进行相应奖励和处罚。

卫健部门对运营方内设医务室的院感控制、医疗质量管理、依法执业、医疗废弃物等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运营方持证情况、食品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落实、索证索票、从业人员及食品安全员健康培训证明、餐饮具洗消保洁、食品留样、加工过程、健全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

住建部门重点检查运营方消防手续是否按要求办理;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要求配置并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灯是否配齐;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老人宿舍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镇对运营方的运营管理、设施设备、服务质量、消防安全、举报投诉等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督促运营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和整改。

(六)法律责任

运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正常履约,根据情节轻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未能委托有建筑装饰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装修方案设计并经甲方备案的;

2.自合同订立之日起3个月内,乙方未能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拟定的三星级养老机构标准,以入住老年人数量配齐各种养护设备和人员,办理养老机构备案并正式运营的;

3.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运营内容范围运营,未履行养老床位的相关约定,且不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整改的;

4.乙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乙方违反累计达到三次经甲方通知后一个月内不整改的;

5.乙方承接运营后,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等软硬件条件、养老服务质量达不到相应星级养老机构标准或综合评估考核不合格的,经甲方通知后不及时整改的;

6.向负责监督检查的相关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或者对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要求整改而未及时整改的;

7.不按时、不足额缴纳养老设施使用费的。

8.因乙方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流失,乙方未按期支付或赔偿的;

9.乙方在委托运营中出现重大事故(如因乙方责任造成入住人员伤亡等)、违法行为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视为乙方违约。(1)发生第1-7条情形之一,如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在甲方约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如甲方不同意继续履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2)发生第8-10条情形之一,如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在甲方约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如甲方不同意继续履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3)因乙方责任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约的,乙方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缴纳相应的违约金外,还须缴纳解除合同当年应交纳的设施使用费。乙方的其他所有损失(含人力物力、前期投入、预期效益、后期安置处置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投资购置的各类设施设备不得拆除,甲方对乙方不予补偿。

商务条款

一、签订合同日期: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

二、运营期限:12年(具体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三、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养老设施使用费付款方式:运营方在运营期间,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养老设施使用费,具体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前5年为免缴期,第6年起当年缴纳15万元,每两年递增5%。(不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五、投标报价:不低于采购预算800万元,运营期限为12年。(指的是运营方在运营期间的总投入包括人员工资、购买设备及设施、设计装修及税费等等,不包含运营方在运营期间,需缴纳的养老设施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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