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相关项目审计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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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70000057585 发布时间:2020-04-27 文档页数:102页 所需下载券:1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相关项目审计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

第一标段:对宁夏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出具审计报告的级次为:合并、本部、总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种类为综合审计报告

中标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向采购人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标段:编制亚行贷款宁夏生态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关于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亚行贷款宁夏生态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工作方案

为明晰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做好资产债务移交和登记工作,客观、公正地亚行贷款宁夏生态与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成果,我中心拟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亚行贷款宁夏生态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厅内部聘用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财政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监发【2016】1177 号)要求,现制定亚行贷款宁夏生态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介绍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GEF 赠款宁夏生态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贷款号 2436-PRC;赠款号 0113-PRC),

亚行贷款 1 亿美元,GEF 赠款 454.5 万美元。贷款协议于 2009 年 3 月 6 日签订,2009 年 6 月 2 日生效,

关账日为 2016 年 4 月 30 日并完成了所有的贷款建设内容。项目贷款共有 2 个承贷主体,即:宁夏农垦集

团 8300 万美元,银川市政府 1700 万美元。项目涉及农垦集团 7 个农场(连湖、玉泉营、黄羊滩、暖泉、贺兰山、沙湖、平吉堡农场),包括葡萄种植基地,葡萄酒厂建设,奶牛繁育养殖、肉牛繁育育肥基地。涉及银川市 4 个湿地公园(鸣翠湖、阅海、海宝湖、宝湖),银西生态防护林管理处。项目支持农垦集团

建设 5000 头奶牛生态养殖规模化示范园区 2 处,建成奶牛饲料青贮池 1 个,奶牛棚 11 个,优质苜蓿基地

  • 万亩,青贮玉米 8 万亩。采购肉牛 1360 头,建成 8200 平方米肉牛饲养场,建成 2400 公顷标准化葡萄园,采购葡萄加工和检验设备。项目支持银川市实施了沙湖、鸣翠湖、阅海、宝湖和海宝湖湿地湖泊清淤、水系修复、鸟类栖息地修复、水质净化、园区道路等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鸟类观测点、湿地水质监测站、进行湖泊水质改善试验示范,建成沙湖湿地博物馆、鸣翠湖科普宣传教育馆。实施银西生态围栏封育, 苗圃和防护林建设。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受委托中介机构通过案卷研究、前期调研、实地考察、数据采集、社会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最终

形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需要:

1、依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采购合同等有关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

2、符合《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3、形成的最终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内容客观、准确、完整。三、工作期限

自接受委托当日起开始计算,两个月内完成报告编制工作。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厅内

序号

专业人员级别

人数

工作天数

 

方案一

高级职称

2

40

中级职称

2

40

初级职称

2

40

其他专业人员

2

40

合计

8

 

 

方案二

高级职称

2

30

中级职称

2

30

初级职称

3

40

其他专业人员

3

40

 

 

部聘用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财政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监发[2016]1177 号)规定执行。四、人员安排

 

第三标段:开展基本支出资金拨付业务风险评审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基本支出资金拨付业务风险评审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基本支出内部管理、规范丧抚费等基本支出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合

法、合规拨付,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 2018 年 5 月-2019 年度办理的丧抚费等基本支出资金拨付业务进行评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厅内部聘用和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财政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监发〔2016〕1177 号)要求,现制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介绍

基本支出预算资金拨付业务适用于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因各种原因没有列

入或无法列入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资金,主要包括因年中可能出现的人事调整、工资政策调整等原因无法细化列入部门预算的人员工资,以及因年初不可测因素无法列入部门预算的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费、职业年金记实、驻村干部生活补助等其他基本支出经费。丧抚费等基本支出资金拨付业务办理按照《自治区本级基本支出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8〕31 号)执行。

二、评审原则

(一)服务决策。在充分考虑基本支出年初预算安排的基础上,全面评审丧抚费等基本支出资金拨付

政策执行水平,确保评审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二)客观公正。评审机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实际情况为基础,严格遵守财政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独立完成评审工作,通过系统深入分析得出客观公正的评审结论,确保评审公信力。

(三)科学规范。数据采集深入细致,评审方法科学先进,分析论证严谨可靠,活动流程严密规范, 听取意见全面系统,评审结论要经得起时间和历史检验。

(四)注重实效。从推动实现基本支出资金拨付业务标准化、精准化的目标出发,突出问题导向,认真查找基本支出资金拨付政策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努力提出专业化、建设性、切实管用的对策建议,通过评审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水平。

三、评审内容及要点

本次评审主要针对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 2018 年 5 月-2019 年度办理的基本支出资金拨付业务,具体内

容如下:

(一)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费;

(二)抚恤金、丧葬费;

(三)驻村干部生活补贴、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在职去世、辞职人员和退休人员职业年金记实;

(五)辞职费;

(六)事业编制控制人员经费;

(七)退休人员奖项;

(八)新增及提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九)其他资金拨付事项。具体评估要点详见附表

四、评审时点

为保证丧抚费等基本支出资金拨付安全、规范、高效,开展两次集中评审,确保第三方评审贯穿财政

资金拨付工作全过程。

第一阶段: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对 2018 年 5 月-2019 年 7 月已办结业务的评审工作。

第二阶段:2020 年 2 月之前,完成对 2019 年 8 月-12 月办结业务的评审以及第一阶段评审中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第三方机构选择标准和评审人员配置

为了确保评审工作可靠、有效,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 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咨询、法律资质(资格)证书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咨询类社会组织等有效证件;
  • 社会和商业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处理、处罚;
  • 了解财政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前年度开展过类似评审工作从优选择,参与检查人员应熟悉财政国库支付业务流程和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 聘用事务所 6 人,其中 2 人必须为中级以上职称,其余必须为初级以上职称。

 

 

五、经费预算

按照《财政厅内部聘用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财政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宁财监发〔2016〕1177 号)标准付费。预计检查天数 15 个工作日,6 人次。

六、第三方机构确定程序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工作规程》,由厅办公室统一招标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七、评审结果运用

(一)完善工作机制。评审结果作为丧抚费等基本支出资金拨付业务准确性和财政资金拨付安全性的重要参照依据,有助于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措施,优化工作流程。注重持续跟踪评审,实现资金支付工作进入"执行-评审-改进-再评审-再改进"的良性循环。

(二)助力预算执行。评审结果能够从第三方的视角,真实、客观、公正的反映丧抚费等基本支出资金拨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潜在的风险。加强对评审报告的分析和总结,能够规范基本支出预算执行, 推动形成以评价考核推执行,以评价反馈促改进的闭环管理模式。

附件:基本支出资金拨付业务评审要点

 

丧葬费等基本支出资金拨付业务评估要点

 

序号

评估事项

评估要点

政策依据

 

 

 

 

 

1

 

 

 

 

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费

1、评估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文件依据的完整性。

 

 

 

《自治区本级基本支出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8〕31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宁财预函〔2009〕

11 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9 年自治区本 级基本支出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宁财预发〔2018〕

474 号)《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通知》(宁财(社)发〔2007〕1304 号)

2、评估附件资料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包括资金申请函、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正式审批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盖章确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 、新进人员的就职或任职文

件等。

3、统筹考虑年初基本支出预算安排资金,重点审核非统发单位人员增减变动引起的工资补发、晋级晋档工资等核拨事项是否与年初

预算重复执行。

4、评估新增人员社会保障缴费资金拨付政策执行情况,重点审核缴费基数的确定、核拨期间及标准等。

 

 

 

 

 

2

 

 

 

 

抚恤金、丧葬费

1、评估文件依据的完整性和政策执行的精准性。

《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5 号)、《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第 72 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 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 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 号)、

《关于调整我区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26 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问题》(宁人发〔2007〕

160 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补贴计

2、评估附件资料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包括资金申请函、《抚恤金、丧葬费申请表》、职 工的死亡证及火化证、去世职工当月工资表、工作单位不在火化区,提供当地民政部门证 明以及公墓证、去世回族职工身份证和公墓 证。离休干部逝世后、配偶在世的,提供配 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世证明及 户口本、烈士和因公牺牲人员提供相关部门

出具的正式认定文件等。

3、评估遗属生活费所需资料(如无收入证明、在世证明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出具部 门的合理性。

 

 

 

 

 

 

 

4、评估文件解读的准确性。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不

同,对单位人员身份的界定提供合理化建议。

发标准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144 号)、《关于调整我区离休干部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宁老干通字〔2010〕10 号)、《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 号)、《关于转发

<关于发给公安机关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人民 警察家属特别抚恤金的通知>的通知》(宁公(政治) 字〔1995〕186 号)、《因公牺牲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发放管理暂行规定》

(司发通〔2005〕18 号)

 

 

 

 

 

 

3

 

 

 

 

驻村工作队员待遇保障

1、评估文件依据的完整性和政策执行的精准性。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的通知》(宁党厅字〔2018〕5 号)、《关于做好驻村工作队员待遇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宁组通〔2018〕85 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

[2015]181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 旅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14]97 号)、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务人员异地往返费用事项的通知》

(宁财行发[2015]1087 号)

2、评估附件资料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包括资金申请函、派出单位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的派驻工作队文件、《区本级驻村干部相关待遇申报表》、本单位追加申请文件、驻村队员考勤表、差

旅费报销单及原始单据复印件等 。乡镇补贴和艰边补差需要组织部或人社厅批复。

3、交通费政策理解的准确性,考勤表的真实

性、对驻村工作队员补贴审核方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4

辞 职、退 休、死亡等人员职业年金记

1、评估政策依据的完整性和执行的准确性。

 

《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问 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63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及投资运营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142 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贯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

知》(宁人社发〔2017〕97 号)

 

 

2、评估附件资料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包括资金申请函、《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应记实/补记人员明细》等。

 

 

 

5

事业编制控制人员经费追加

1、评估政策依据的完整性和执行的准确性。

 

《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宁编办发〔2009〕49 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9 年自治区本级基本支出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宁财预发〔2018〕474 号)、《自治区本级基本支出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8〕31 号)

2、评估附件资料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包括资

金申请函、自治区编办核准的事业编制控制数文件、聘用人员合同等。

3、严格执行年初预算定额标准,准确把握核

拨期间。

 

 

 

6

 

 

 

辞职费

1、评估政策依据的完整性和执行的准确性。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宁人发〔2004〕141 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费计发标准问题的通 知》(宁人发〔2007〕165 号)

2、评估附件资料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包括资金申请函、《辞职费申请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字盖章的辞职费审批表原件、预算单位审批的辞职文件、个人辞职

申请等。

 

 

 

7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1、评估政策依据的完整性和执行的准确性。

《工商保险条例》办法(宁政发〔2012〕115 号)、

《关于自治区级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待遇申领有关事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138 号)、《关于自治区属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63 号)

2、评估附件资料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包括资金申请函、工伤人员公务员登记表、工伤鉴定表、人社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文件、住院结算票据等。

 

 

 

 

 

 

 

8

 

 

 

 

其他追加事项

1、评估退休人员除养老金和采暖费之外的民族团结奖、城市文明奖、政府效能奖的发放 仅以相关部门出具的明细表作为发放依据的 潜在风险(如资金保障比例,人员身份等),

并提出合理建议,完善相关资料。

 

 

《自治区本级基本支出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8〕31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宁财预函〔2009〕

11 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9 年自治区本 级基本支出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宁财预发〔2018〕

474 号)

2、评估人社厅不出具相关审批文件的,涉及个人利益的福利性支出资金核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合理建议。(如:应休未休假补贴需要各单位按实际休假情况考

核后发放等的福利支出)

 

 

 

 

 

9

 

 

 

其他未尽事宜

1、评估核拨事项是否属于单位预算编制不准

确或对口处室审核把关不严而发生的漏报、错报等问题。

 

 

《自治区本级基本支出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8〕31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宁财预函〔2009〕

11 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9 年自治区本 级基本支出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宁财预发〔2018〕

474 号)

2、此类核拨事项属于突发性的、非常态化的, 评估附件资料的规范性与合法性。

 

3、依据单位性质及财政经费保障比例,评估核拨事项是否超出财政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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