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要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采购项目名称: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2021 年年度食堂劳务
外包服务项目
(二)项目概况及项目服务范围
注:本项目采购总需求人员数量量为预算数,若招标人遇特殊需要增加人员,则按实际到岗人数结算食堂外包服务费,但不不得突破本项目采购预算总额。
(三)机关食堂供餐情况
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部(亭川西路路 6 号)及所属的柯城大队、衢江大队、集聚区大队、车管所、航埠中队、廿里中队、杜泽中队、大洲中队、
花园中队全体民警、职工、辅警的工作就餐,不对外营业。因交警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支队及下属大队、中队和车管所食堂全年无休,保障为 24 小时值班执勤交警提供正常餐饮服务。
1.用餐人员数量量:
本项目用餐就餐总人数约543人,其中:
1.1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食堂就餐人数约120人;
1.2柯城大队食堂就餐人数约100人;
1.3衢江大队部就餐人数约80人;
1.4集聚区大队部就餐人数约16人;
1.5车管所就餐人数约150人;
1.6航埠中队食堂就餐人数约16人;
1.7廿里中队食堂就餐人数约20人;
1.8杜泽中队食堂就餐人数约16人;
1.9大洲中队食堂就餐人数约12人;
1.10花园中队食堂就餐人数约13人。
2.供餐形式:
2.1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食堂、柯城大队食堂、衢江大队食堂、集聚区大队食堂、航埠中队食堂、廿里中队食堂、杜泽中队食堂、大洲中队食堂、
花园中队食堂每日供应3餐(早、中、晚);
2.2车管所每日供应1餐(中餐)。
3.用餐时间:
3.1一般用餐时间参照市级机关工作作息时间(包括季节变化相应作调整)
3.2根据招标人特殊的工作性质,特别遇到节假日及大型活动都必须保证各食堂部所需⽤用餐时间及人数,但所需劳务费包括加班费由中标人承担支付,且包括在总价中。因此本项目投标人应在报价中予以考虑。
(四)餐饮服务标准与要求:
1.早餐:提供稀饭、豆浆、面条、包子、面包、饺子、蛋糕、馄饨等,花色品种不不少于 10 个;卤、酱菜 5 个以上。
2.中餐:提供菜肴 10 荤 10 素以上;汤及适量量的粗杂粮和中式点心。
3.晚餐:提供菜肴 6 荤 6 素以上和汤,莱饭必须现烧。
4.包厢公务接待:公务接待按需提供服务,准备按标准的宴席莱单(冷、热炒菜)。
早点与中、晚餐的菜肴做到勤变换,按季节及时调整莱品,每餐莱看要求荤素搭配均衡、营养安排合理理。
二、食堂工作人员要求:
1.按招标人服务要求合理理配置项目食堂主厨、副主厨、面点师、服务员、炊事员、帮工等服务队伍。
2.服务队伍配置及服务人员素质求
3.投标人出具“以上所需服务人员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天内备齐,在此期间办理理完成交接手续并保证用餐条件”的承诺。
4.投标人须出具“如食堂有特殊接待任务,供应商务必配备相应数量及专业的服务人员以满足食堂运行的正常需要”的承诺书。
5.投标人对招标人推荐的原在岗服务人员须优先聘用(期限不不得少于三个月),待遇不得低于原标准,以保证重要岗位的人员稳定。
三、采购项目管理理要求
根据干警、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采取自行管理为主,与劳务外包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即:采购、定价、监管等由招标人负责;食堂工作人员采用劳务外包的形式。以提升服务质量为目标,让干警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一)项目总体管理理要求
1.在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组织和领导下,由警务保障室或委托各分食管理理负责日常的监管与考核工作。
2.警务保障室或各分食堂将按实际所需配置管理理人员及提供维修保障。
3.对食堂监管、食品安全、原料采购、成本核算、伙食价格、费用结算与仓库保管等主要环节由警务保障室或各分食堂专人负责,并对日常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等。
(二)项目具体管理理要求
1.中标人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并全面承担与所聘员工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
2.中标人应了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采购方其他合理要求,提供最佳服务。
3.中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的服务要求设定工作岗位,分配工作任务,并对员工的工作情况实行监督、检查、考核管理。
4.中标人员工应遵守招标人的规章制度。
5.中标人须全面负责员工的居住、交通等⽣生活事宜。
6.中标人派遣服务员工应相对稳定,主要管理岗位人员如需调动需提前征求采购方意见。
7.中标人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各项台账。
8.各个部的食堂服务人员应专职负责本食堂区域内的服务,中标人不得对外经营且员工不得对外兼职,一经发现,采购方有权中止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9.中标人须自行配备员工的劳保用品,统一工作制服,工作服装的选择由供应商提供选型由招标人确认,工作服装须每年更新。
10.中标人应积极配合招标人做好标准化建设及实施。
四、卫生管理理要求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验收、清洗、加工要求制作食品,厨房用品用具严格实行一洗二过三消毒的规程。
2.对食堂的厨房、餐厅、包厢等所有区域的卫生应按《五常法》管理理模式,实行分层负责,定置、定量、定位、定进出、定标识、责任到人。
3.自觉接受卫生管理部门和招标人管理人员对食堂内工作检查、监督。
4.垃圾污物应按指定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弃放。
5.做好食堂区域内除虫害工作(蟑郎、老鼠、苍蝇、蚂蚁等)。
6.做好地沟清理工作等。
7.供应商经营过程中未执行《食品卫生法》等要求,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传播等责任事故的情况,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招标人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同时,供应商还承担与事故相关的其他所有费用,并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五、安全管理理要求
1.严禁使用任何变质或受污染的原料料制作食品,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2.严格控制使用食品添加剂,注重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3.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理、农药测试制度,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4.下班后和设备使用完后落实关气、关电、关水、关门检查制度,预防火灾、偷盗事件发生。
六、节能管理理要求
1.餐厅在经营中需节约能源。
2.做到厨房在光线良好情况下不开灯,更衣间随手关灯,原料和餐具清洗完后应立即关闭水源。
七、双方权利义务
1.招标人负责提供厨房和餐厅的所需设备、设施、工具、器皿,负责水电气的供应,负责职工食堂的食材调味品采购和验收,负责职工食堂仓库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
2.中标人负责管理、服务团队的组建,负责员工配置、工资、福利待遇、服装及人事、劳资、社保等所有关系。
3.中标人不负责职工食堂的盈亏,但应配合招标人做好成本核算。
4.中标人必须按《劳动合同法》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为劳务服务人员交纳所有相关的社会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明确承诺。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含因用工不当导致人员伤亡由中标单位负全责)如造成招标人损失的,中标单位应全部予以赔偿。
5.中标人应当要求招标人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中标单位员工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6.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中标单位员工严格遵守招标人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7.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范措施。
8.招标人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中标单位。
9.中标人应服从招标人管理,并严格遵守招标人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10.承包期间,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被卫生防疫部门查出有重大食品安全卫生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不服从招标人管理,情节比较严重的;在招标人举行的各类重大活动中不配合,影响活动开展的;职、员工投诉较多;被新闻媒体曝光,严重影响招标人声誉等情况的。因解除合同给招标人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同时,供应商还承担与事故相关的其他所有费用,并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11.除不可抗力或停水、停电而引起的延迟开餐、不开餐、供应商不负责任外,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开餐、不开餐,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供应商的相关责任。
12.如因中标人责任招标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3.中标人的服务未能符合招标人的要求,在招标人发出书面整改意见后仍不整改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八、服务期限及服务地点
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二年,具体时间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定。服务期内,按照考核方法得到的年度考核平均分在90分及以上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一年 。
2.服务地点:
2.1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食堂: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亭川西路6号;
2.2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食堂:衢州市柯城区新安路16号;
2.3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衢江大队食堂: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906号;
2.4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集聚区大队食堂: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世纪大道905号;
2.5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理所食堂:衢州市衢江区三衢路1079号;
2.6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航埠中队食堂: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
2.7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廿里中队食堂: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
2.8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杜泽中队食堂: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
2.9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洲中队食堂: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
2.10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园中队食堂:衢州市柯城区学院路路417号。
九、其他要求及说明
1.招标人定期对乙方负责管辖食堂的工作进行考核,暂定每月的十五日为质量检查日;在工作中未达到质量标准(实际上经过整改可以达到质量标准的),
经招标人两次口头警告,仍未达到标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发一次书面通知,招标人将扣除每月服务费的0.5%-1%,如乙方还是未能达到标准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协议。
▲2.本项目采购总需求人员数量为预算数,若招标人遇特殊需要增加人员,则按实际到岗人数结算食堂外包服务费,但不得突破本项目采购预算总额。
▲3.承包期内承包方必需为26名食堂服务人员缴纳“五险”(包括单位缴纳的部分)及意外伤害保险。
4.承包期内承包方必须为 26 名食堂服务人员交纳伙食费,伙食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5.因招标人需要有紧急工作任务和接待项目而增加用餐情况另计算劳务服务费。
十、商务报价要求
本次项目商务报价:
1.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资料及食堂物业管理项目范围、内容,结合自身食堂劳务外包服务能力和外包服务力量的投入进行竞争报价。
2.食堂外包服务投标人应考虑企业自身实力、经验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因素,根据招标人要求,详细说明所能提供的各项具体服务内容,投标报价按年度承包费用报价,实行总价包干,并按项目的内容在食堂劳务外包费用报价汇总表中分别独立报价。
3.除招标文件特殊说明外,本项目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食堂服务人员的劳务工资、奖金、福利、高温补贴、人员培训费、各种社会保险费、人员体检费、服装费、企业管理费、税费、利润等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如有漏项,视同已包含在其总项目中,合同总价不予调整。该项目中标人应对合同内容的费用、质量、食品安全、文明服务等实行全面承包。
4.所聘人员工资不得低于衢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障费用之和。加班费支付符合《劳动法》规定。如以后已实施而未列入报价的费用将被视为供应商优惠,采购人均不予支付。
5.服务期内,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社保等遇政策性变化,不予调整承包总价。
6.以上最终以一个投标总价进行商务报价,其不得高于预算总金额,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十一、付款方式
1.合同生效后,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发票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食堂承包预付款;
2.本项目食堂劳务外包服务费用实行先做后付方式,以成交合同金额平均按月支付,并在每月10日前(节假日或经费拨款未到位则顺延)支付上个月食堂劳务外包服务费。费用凭合同、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资料料由甲方直接支付食堂劳务外包服务费。
3.本项目采购总需求人员数量为预算数,若招标人遇特殊需要增加人员,则按实际到岗人数结算食堂外包服务费,但不得突破本项目采购预算总额;
4.甲方的付款条件:甲方将根据定期对餐厅服务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付款。
月度考核(指当年1-12月):1)甲方按照月度考核情况支付服务费,当月考核90分及以上的服务费全额给付;当月考核80-89分的,服务费扣减5%;当月考核70-79分的,服务费扣减10%,当月考核60-69分的,服务费扣减20%,当月应扣减的服务费在次月支付服务费中扣除。12月份的服务费的扣减在当年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当月考核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2)全年平均监管考核达90分及以上的,当年已扣减的服务费可以全额支付给乙方。
《餐饮服务监管考核评分表》后附。(合同附件)
十二、履约保证金
1.交纳金额: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合同总价的 5%履约保证金。
2.交纳方式:汇票/支票/银行转账/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
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合同履行完毕后且无违约事项发生的,则在合同期满后 15 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