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民政局老年人活动中心公建民营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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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90000060587 发布时间:2020-04-29 文档页数:52页 所需下载券:10
西吉县民政局老年人活动中心公建民营政府采购项目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西吉县民政局老年人活动中心公建民营政府采购项目二、项目总体要求: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机构运营权,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给具有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运营,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运营方必须优先保障政府托底对象和经济困难老年人需求,剩余床位对外运营,同时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且不受损失。实施公建民营后,西吉县老年活动中心的所有权归西吉县人民政府,西吉县民政局作为监管责任主体,按照“管办分离”的发展思路作为委托方与运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项目说明:西吉县老年活动中心位于西吉县葫芦河桥南头东侧,建设框架结构老年公寓 4200 平方米,设计床位 120 张,项目建设总投资 1302 万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 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6〕87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106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6 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宁民发〔2017〕73 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民发〔2019〕50 号)等文件精神,为了适应新时期养老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西吉县养老服务事业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坚持政府主导、民政主管、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对西吉县老年活动中心按照公建民营、医养结合的方式投入运营。特申请财政局公开招标该项目。

四、项目确定方式: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运营方,运营方式为转让经营权。获全国养老机构行业内评比优秀的,且开办有连锁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运营方在中标后和运营期间要确保养老中心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功能不变、服务水平达标, 且不得转让、转包。委托方作为招标主体进行招标,财政局招标办对公开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五、项目服务对象:运营方必须按照西吉县老年活动中心总床位数 30%的比

 

例优先满足西吉县辖区内特困供养对象养老服务需求,对该比例内的特困供养对象必须无条件接收,并负责其日常护理费用(除政府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补助部分外)。如果特困供养对象人数超过上述比例和床位的,委托方需要运营方安置的, 超出部分运营方也应优先接收,费用由委托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在此基础上,按适度普惠原则,空余床位可为社会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六、项目服务规范:

(一)运营方相关服务应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规范,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为收住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二)运营方应按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为入住的特困供养对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日常护理、疾病治疗及办理丧葬事宜,保障特困供养对象享有救助的权利。

(三)运营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身财产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食品、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四)运营方需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安全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运营方应按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为入住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日常护理、疾病治疗及办理丧葬事宜。同时按照保障对象不同分类收费原则,特困供养对象的费用标准由委托方与运营方按西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标准协商确定,运营方必须确保特困供养对象的供养条件和待遇不低于同等失能等级的社会老年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供养费或挪作他用,保障特困供养对象享有救助的权利。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不得超过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并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

七、运营监管

(一)资产管理。在正式运营之前,对西吉县老年活动中心的全部资产进行登记造册。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养老机构进行经营,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西吉县老年活动中心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合同期满后,西吉县老年活动中心所有

 

资产归政府所有,不得拆卸、搬迁。

(二)服务管理。运营方应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49 号)有关规定执行。运营方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支付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和事项。运营方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三)医养结合。运营方须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运营方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老年活动中心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四)消防安全管理。运营方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告吉强镇政府、西吉县民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

(五)监督管理。民政部门会同卫计、安监、消防等部门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运营方的服务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六)法律责任。运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方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整改的,视为不正常履约,根据情节轻重委托方可相应扣除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运营方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利用西吉县老年活动中心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
  2. 利用西吉县老年活动中心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1. 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无法保障西吉县老年活动中心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2. 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3. 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4.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5. 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6. 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运营方的,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7.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相关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或者对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8.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委托方考核不合格、要求整改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要求的。
  9. 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10. 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八、其它要求及说明

1、运营方必须热爱社会养老事业,必须有健康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服务信誉良好。

2、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公建民营中标前三年免收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从第四年开始收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取标准以固定资产(不包括内部设施设备)投资额 1%为上限,具体根据投资规模、市场收益及收住对象等因素商议合理确定。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承担责任:运营方经营范围为开展养老服务,并应优先保障西吉县辖区内特困供养对象的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允许周边老年人进入活动中心免费活动;运营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 且不得以产权方名义运营。

4、合同期内运营良好,社会反映好且有意向继续运营的运营方,应在合同期满提前一年提出继续运营的申请,在满足招标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原运营方享有优先权。

5、运营方自签订运营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必须在老年活动中心内设卫生室(在未设立期间,应就近向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服务,签订服务协议,确保医疗服务到位)。

6、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宁民发〔2014〕42 号)

 

“民办养老机构平均每张床位的流动资金不低于 2000 元”的规定,运营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出具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据的流动资金证明材料,确保项目运营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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