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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县2020年度监督性监测及其他需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分析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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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5060000063104 发布时间:2020-05-06 文档页数:60页 所需下载券:10
夏津县2020年度监督性监测及其他需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分析采购项目

第三章  项目说明、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夏津分局2020年度监督性监测及其他需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分析采购项目。根据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德州市2020年度水生态环境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调查和监测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和上级环保部门的安排部署,需对夏津县重点排污单位、涉VOC企业、2019年度新改扩建涉气项目企业、工业炉窑及其他污染源开展监督性监测,涉水重点企业进行在线设施比对工作;对按照市局要求开展县区间黑臭水体交叉监测;对夏津县的农村环境进行监测;按照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拟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择优选定服务单位,负责完成全县2020年度内需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的监测任务,将检测成果提供相关部门使用,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本项目由甲方指定检测企业、检测内容,入围3家检测单位主要对甲方指定企业的水、气、土壤、噪声、辐射排放及在线仪器比对进行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数据及完整的检测报告。

二、项目内容

1、有关技术、服务等采购要求:检测机构需通过市环保局质量审核,检测机构资质及通过资质认定项目真实有效检测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检测技术规范要求。

2、检测方案的编制根据对县区企业及其他要求检测的项目,编制详细的检测方案,检测方案要按照监测规范的要求,详细的说明监测范围、点位布设和监测频次、样品采集、传输、前处理和分析测定、全程序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内容。

3、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3.1检测机构要对检测质量负责,为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数据审核等手段对样品采集、分析测试等环节进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管理。

3.2夏津分局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检测机构进行检查,检查采样器性能(包括采样流量的准确性和稳定性)、样品存储条件、采样人员的操作流程、原始分析记录、质控记录等,通过抽查质控记录、盲样考核、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检查检测机构质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3.3检测机构对数据质量负责,检测数据未通过省站和市局的验收,复测费用全部由检测机构负责。

3.4检测机构未被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或处罚,检测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检测技术规范要求。

3.5该项目服务期为 1 年。

3.6出具的监测报告均附现场采样、监测照片。

三、服务要求:

供应商完成监测任务后,应提供监测方案各种原始记录、现场照片等材料的复印件。

序号

采购项目

名称

服务工作内容

1

现有监测项目

1.1.1废水检测项目为:水温、pH值、COD、氨氮、 BOD5、悬浮物、全盐量、石油类、硫化物、氟化物(以 F-计)、氯离子、挥发酚、溶解性总固体、甲苯、二甲苯、色度、总磷、总氮、可吸附有机卤化物、苯胺类、苯系物、大肠菌群、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铜、总铁、总锰、总锌、总镍、总硒、六价铬、总余氯等37项。

1.1.2地表水检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所有检测项目109项及电导率、透明度、叶绿素a 。    

1.1.3地下水检测项目:《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全部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项(除放射性、微生物指标等),特征污染物:毒死蜱及垃圾填埋厂特征污染物。                                                                         

1.2.1有组织废气检测项目为:汞及其化合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 苯、甲苯、二甲苯、VOC、 非甲烷总烃、 氯化氢、氨、臭气浓度、 油烟 、油气回收、甲烷等16项。

1.2.2无组织废气检测项目为: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VOC、氯化氢、非甲烷总烃、 臭气浓度、氨、硫化氢、甲烷等11项。

1.3土壤检测项目: pH 值、阳离子交换量 、镉 、汞、砷 、铅 、铬 、铜 、镍 、锌等10项。

1.4噪声检测项目:声环境质量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等4项。

1.5现场采样及监测过程中样品具体采集及监测数量和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企业采样点位为排气筒出口及具备采样条件的进口;重点污染源采样点位排气筒出口及废水总排口;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共同完成现场监测点位、检测方案制定。

2

检测分析

2.1现场采样过程中应按国家水、气、土壤的采样技术规范进行采样,采样过程中按要求采取有效的质控措施。

2.2各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须采取现行有效配套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不得采取非标准方法进行检测

2.3中标方在检测分析中应按有关标准要求采取有效的质控措施,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夏津县监测站将对采样及检测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原始记录,如发现问题,中标方需重新进行检测。

2.3样品采集后须按照国家或行业等相关标准进行保存和留样以备复测。

3

检测报告

编制

成交供应商及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测报告, 按采购人要求及时出具监测结果汇总表及数据分析报告。对于一般监测任务,自采样或现场监测后3 个工作日出具监测数据,7 个工作日出具监测报告,监测项目较多或特殊监测因子经采购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对于经采购人确认的紧急任务,自采样或现场监测后 1 个自然日出具监测数据, 3 个自然日出具监测报告,监测项目较多或特殊因子经采购人同意可适当延长, 监测报告一般情况下应一式叁份,如有特别要求,应遵照执行。检测报告需按相应的执行标准出具判定结果。

4

分包要求

 如中标方需分包必须经采购人同意,分包项目不得超过现有监测项目(不计重复项)的20%。

5

执行标准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及2号修改单鲁质监标发[2016]46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201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山东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1-2017)》表2标准要求、《山东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3要求。《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 597—200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 (DB37/ 3416.4—20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48-1995)》等。检测项目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严与国家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注:若标准发生变化的,按最新标准执行。

备注:除此之外根据实际监测任务确定监测项目及执行标准。

 

7、技术要求:

(1)检测设备:需具备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环境监测项目所必备的设备、仪器等,并通过相关计量部门检定;供应商须列明相关设备名称、功能、序列号、来源渠道、投入使用日期等。

(2)实验室条件:供应商设有通过资质认定的环境检测实验室,能够满足通过资质认定项目的检测要求并提供实验室详细地址、场地所有权证明原件或租赁使用合同原件、工作场地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3)人员装备:从业人员中须配备具有中级职称(含) 以上的技术人员,其他技术人员总数不得少于20人。

(4)供应商须具备采样、运输能力;设有抽检样品专门留样室,其面积和数量应当满足抽检监测检验工作的需要。

(5)供应商须组建专门抽样队伍及配备专门采样车辆,满足执法现场即时检测需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人的实验室条件、检测项目数及检测能力、拟投入本项目监测设备、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人员等情况进行落实,如有不符,将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对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的成交人,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本次共选定 3 名供应商为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中标后,由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量及供应商实际监测能力选择服务对象;监测工作结束后,各监测机构必须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如实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采购人的需要,出具监测结果汇总表及数据分析报告。

(8)提供包含内部流程、工作计划、采样方案和完成时限等内容的内部制度。对受委托的监测任务,应根据点位、项目、下达日期的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任务原始记录档案材料,并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6 年。

(8) 供应商提交的监测方案应符合磋商文件中所记载的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除应满足磋商文件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外,应同时满足最新版的国家政策、规范和标准的各项要求。

(9) 供应商所提供的监测方案、标准等不得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10) 惩罚管理:采购人对中标人采取现场检查、平行样品、标准样品等多种形式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暂停其服务资格,待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提供服务;如有监测数据有明显异常情况,采购人有权拒付该次监测费用(含车船等费用),并可根据情况要求中标人重新监测;如有监测报告出具超期或出现错误,采购人拒付该次监测费用(含车船等费用),并将对该次监测应付费用进行 2-5 倍扣除;需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中标人采样、 监测等环节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一经发现, 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拒付费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如服务期间中标人未按照采购人要求、不服从采购人管理、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服务合同。

(11)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提供通过认证的检测项目表,并获得采购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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