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超标洪水防御预案及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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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发布 65页 文档编号:202005080000064790 需下载券:10
合肥市城市超标洪水防御预案及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项目

第三章  采购需求 

前注: 

1、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2、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整体通过用户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如供应商因未及时勘察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或成交后无法完工,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与要求 

 

1

付款方式

提交最终成果后付至合同价的 80%,余款待审计完

成后一次性付清。 

2

服务地点

合肥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3

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后 6 个月 

二、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相关部署, 排查超标洪水防御工作中的短板弱项,找出差距不足,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底线思维,做好超标洪水防御的总体考虑和各项准备措施预案,为有效应对超标洪水提供支撑,根据水利部《2020 年度超标洪水防御工作方案》(办防〔2020〕51 号)以及省水利厅《2020 年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编制工作任务》的要求,拟开展《合肥市城市超标洪水防御预案》编制并进行相应调度演练工作。同时按照《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合肥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进行修编。

三、服务需求 

(一)编制范围 

以《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为基础,即东至南淝河左岸与肥东县交界,南到巢湖沿岸,西到派河左岸,北到江淮分水岭(不含肥东、长丰、肥西县)的建成区及托管区。涉及区域主要包括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

 

(含政务区)、包河区(含滨湖新区)四个行政区及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区”)。涉及主要河流有: 南淝河(主要支流有四里河、板桥河、史家河、二里河、唐桥河、关镇河、二 十埠河、店埠河)、十五里河(主要支流有许小河)、塘西河、徐河、派河等。 

(二) 招标内容 

1. 《城市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编制 

(1)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防总办公室印发的《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同时参照水利部印发的《2020 年度超标洪水防御工作方案》、省水利厅《2020 年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编制工作任务》,结合《合肥市总体规划》、《合肥市城市防洪规划》等编制本预案。

  • 编制原则:当合肥市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分析研判暴雨重现期 50年一遇、100 年一遇、300~500 年一遇、超1000 年一遇,流域内发生标准外暴雨洪水时(24 小时点暴雨分别为400、500mm 时)可能造成的灾害范围和程度,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对防汛准备、水情监测预报、水利工程调度、蓄滞洪区运用(含堤防弃守)、堤防防守抢护、人员转移安置等防御工作作出全面安排,细化措施,明确责任,突出可操作性、可行性。预案中要进一步对可能遭遇通过采取现有工程常规调度运用仍然无法有效防御的超标洪水进行风险分析,提出应急处置对策,绘制不同情况下超标准洪水风险及人员转移图。
  • 具体要求:统筹考虑城市防洪与所在流域、区域整体防洪的关系,高度重视城市人口密集、基础设施密集、资产密集、淹不得、淹不起等因素,在已有工作基础上,从最不利处着眼,认真分析城市相关河湖水库水位顶托或溃堤可能影响的范围和造成的灾害损失,绘制洪水风险图。以人民生命安全为中心,对组织指挥体系、防汛设备、预测预报、水利工程调度、分洪措施、工程巡查防守抢护、重要设施保护、人员转移安置、应急保障措施等进行周密安排, 切实落实防御全链条的超标准洪水应对预案体系。

2. 《合肥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修编 

(1)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防总办公室印发的《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同时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754-2017 )和《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结合《合肥市总体规划》、《合肥市城市防洪规划》、《巢湖流域防洪规划》、《巢湖控制运用办法》等编制本预案。参考文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合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和《合肥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2017 版)、《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及上述专题研究成果等。

  • 编制原则:城市防洪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统一调度,分级分部门负责。即: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分区设防,条块结合;服从大局,分工合作,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注重防范措施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3. 超标洪水防御调度演练 

  • 演练依据:《合肥市城市超标洪水防御预案》、《合肥市城市防洪  应急预案》等。
  • 演练原则: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军民联防”的原则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通过贴近实战的现场演练,达到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 具体要求:承担超标洪水调度演练方案编制和组织开展演练,演练主要包括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程抢险、交通管制、应急排涝、水上救护等一系列联动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为内容的演练科目,通过演练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演练方案编制、实施演练、宣传动员、群众参与等调度演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四、人员要求(本项作为评分指标) 

 

职称

岗位

人数

备注(职称证书专业)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项目负责人

1

水利或给排水相关专业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专业负责人

1

水利相关专业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专业设计人

1

水利相关专业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专业负责人

1

给排水相关专业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专业设计人

1

给排水相关专业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专业负责人

1

环境相关专业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专业设计人

1

环境相关专业

合计

 

7

 

五、其他相关要求 

  1. 对研究范围内防洪、排涝、排水工程现状进行调查,按照《预案》编制范围和现行防洪体系,明确各行政区域设防范围、防洪标准和保护对象,并绘图表示。
  2. 在城市超标洪水防御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合肥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做相应修订、完善。凡《预案》中涉及到的水情、工情资料及相关统计数据更新截止时间为 2019年年底。
  3. 重点研究分析区域排涝体系状况,完善积涝点最新情况及排涝应急处置 方案。重要积涝点应明确具体位置和标高,尤其是立交桥、下穿桥等重点低洼路段,其应急措施要细化,并具有可操作性。
    1. 按照最新行政区划,完善责任单位职责。进一步明确指挥部成员单位及 相关部门机构职责、责任范围、调度运用权限、应急响应措施,并图示;
  4. 对在建的影响防洪排涝的工程,《预案》中应明确要求相关建设单位制定

应急度汛预案,并报合肥市城市防洪指挥部办公室审查。

  1. 收集整理合肥市新建或已建道路工程情况,特别是道路标高及周边地势情况,考虑道路网的防洪功能,并图示。
  2. 收集整理市辖区河道及支流的整治情况,对堤防标高进行核实,明确防洪封闭圈现状,特别是险工险段,要求在图上标注并提出应急措施。
  3. 对本《预案》编制范围以外的市区、县城、城镇和重点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居往区等防洪保安问题,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1. 《合肥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修编与《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成果应分

别成册,洪水风险、内涝风险及人员转移图应在合肥市区影像图和一比一万地

 

形图上分别绘制。全部完成报批后,应分别向采购人提供最终成果电子文件各一份(含PPT、三维动画演示片)、彩图文本各 20 套。

六、编制时间要求 

  1. 《城市超标洪水防御预案》报告文本及PPT,2020 年 6 月 10 日完成,配合完成征求相关地区、部门意见及专家审查,按照审查意见 5 日內修改完善形成《预案》报批稿提交采购人。
  2. 超标洪水调度演练:2020 年6 月 20 日前完成,并按要求将演练总结、视频(图像)等资料提交采购人。 
  3. 《合肥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报告文本及 PPT,2020 年 9 月 30 日完成, 配合完成征求相关地区、部门意见及专家审查,按照审查意见 5 日內修改完善形成《预案》报批稿提交采购人 。

七、报价要求 

1、本项目总价包干,报价包含资料收集(含地形图购买费用)、模型建立、专项课题研究、预案编制、调度演练、专家评审及文本制作等一切费用。技术规范要求的其它费用也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2、供应商自行对服务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磋商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本项目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实地踏勘的,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外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八、违约责任 

  1. 因成交供应商原因,未按约定的项目工期或分阶段实施进度要求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内容, 每延迟一日, 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 10000 元每天的

违约责任;超过合同项目约定工期 10 天,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 项目合同期间,成交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成交供应商承担 30000 元每次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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