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自评估技术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本采购需求仅供参考,具体以磋商文件为准)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编号:2020AMMFN00056
2、项目名称:巢湖市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自评估技术服务
3、项目预算:30万元
4、最高限价:30万元
5、包别划分:1个包
6、服务期限:2020年9月10日前提交初步验收报告,服务时限为通过验收截止。
7、付款方式:最终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如有关于付款条件的表述与磋商文件规定不符,将被视为实质性不响应,将导致响应无效。
二、投标供应商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3、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磋商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磋商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磋商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磋商日超过24个月。
三、采购需求
前注:
1)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2)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列出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所需的所有各项服务等明细表及全部费用。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整体通过用户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应自行勘察项目现场,如供应商因未及时勘察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成交后无法完工,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3)如对本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或澄清要求,请按本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方式联系代理机构,或在接受答疑截止时间前联系采购人,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开标后代理机构不再受理对磋商文件条款提出的质疑。 一、项目概况
为巢湖市开展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提供技术咨询,编制巢湖市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自评估报告,整理自评评估支撑资料。
二、服务要求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84号)、《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验收技术评估指南>的通知》(皖水资源函〔2018〕2023号)要求,编制巢湖市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自评估报告(图片彩色),整理汇编评估佐证资料,为自评估验收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初步佐证资料搜集整理,提供补缺补差材料详单。自评估报告应对照《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要求,详见后附件。
具体包含对以下11项内容的评估:
1.用水定额管理;
2.计划用水管理;
3.用水计量;
4.水价机制;
5.节水“三同时”管理;
6.节水载体建设;
7.供水管网漏损控制;
8.生活节水器具推广;
9.再生水利用;
10.社会节水意识;
11.加分项(节水标杆示范、实行节水激励政策、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等。
三、人员配备
投标供应商须为本项目配备不少于3人的服务团队(其中包含项目负责人1名);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人员名单及投标供应商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为其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
四、报价要求
1、根据招标内容和要求,报出投标总报价;报价不得高于项目预算;
附件:
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
(试 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和直辖市所属区(县)节水型社会评价工作。
二、必备条件
1.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确定的控制指标全部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2.近两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
3.节水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人员齐备。
三、评价方法
1.除标准特别指出之外,应当采用上一年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评价计算得分。
2.总分85分以上者认定为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要求。
3.如遇缺项,则该项不得分,评价总分按照公式进行折算,折算公式为:评价总分=(实际总得分-加分项得分)*100/(100-缺项对应分值)+加分项得分。加分项不计入缺项。
节水型社会评价赋分表
序号 |
评价类别 |
评价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数 |
1 |
用水定额管理 |
严格各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强化定额使用 |
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节水载体认定等工作中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得8分。在近两年上级部门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例未按规定使用用水定额的,扣1分,扣完为止 |
8 |
2 |
计划用水管理 |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城镇非居民用水单位[1]数量占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城镇非居民用水单位数量的比例 |
所占比例达到100%,得10分;每低3%,扣1分,扣完为止 |
10 |
3 |
用水计量 |
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2]:农业灌溉用水计量水量占农业灌溉用水总量的比例 |
北方地区[3]: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80%,得5分;每低4%,扣1分,扣完为止 南方地区[3]: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60%,得5分;每低4%,扣1分,扣完为止 |
10 |
工业用水计量率:工业用水计量水量与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 |
工业用水计量率为100%,得5分;每低3%,扣1分,扣完为止。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用水计量率必须达到100%,否则本项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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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价机制 |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推进农业水权制度建设,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实施面积占计划实施面积[5]比达到100%,得2分;每低2%,扣0.1分,扣完为止 实际执行水价加精准补贴(补贴工程运行维护费部分)占运行维护成本比达到100%,得2分;每低2%,扣0.1分,扣完为止 |
16 |
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得4分;未实行,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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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得4分;未实行,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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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缴 |
按标准足额征缴水资源费,得4分;在近两年上级部门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1例未足额征缴的,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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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节水“三同时”管理 |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执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 |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全部执行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得6分;在近两年上级部门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1例未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 |
6 |
6 |
节水载体建设 |
节水型企业建成率:重点用水行业[6]节水型企业数量与重点用水行业企业总数的比值 |
北方地区:节水型企业建成率≥50%,得6分;每低3%,扣1分,扣完为止 南方地区:节水型企业建成率≥40%,得6分;每低3%,扣1分,扣完为止 |
18 |
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成率: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数量与公共机构[7]总数的比值 |
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成率≥50%,得6分;每低3%,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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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节水型居民小区数量与居民小区[8]总数的比值 |
北方地区: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20%,得6分;每低1%,扣2分,扣完为止 南方地区: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15%,得6分;每低1%,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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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供水管网漏损控制 |
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城镇公共供水总量和有效供水量之差与供水总量的比值 |
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0%(各地区可根据《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对10%的评价值进行修订,按照修订值进行评分),得8分;每高1%,扣1分,扣完为止 |
8 |
8 |
生活节水器具推广 |
全面推动公共场所[9]、居民家庭使用生活节水器具 |
公共场所和新建小区居民家庭全部采用节水器具,得8分;发现1例未使用,扣1分,扣完为止。(初评抽查的公共场所和居民家庭不少于10个) |
8 |
9 |
再生水[10]利用 |
再生水利用率:经过处理并再次利用的污水量与污水总量的比值(指市政处理部分,不含企业内部循环利用部分) |
北方地区:再生水利用率≥20%,得8分;每低1%,扣1分,扣完为止 南方地区:再生水利用率≥15%,得8分;每低1%,扣1分,扣完为止 |
8 |
10 |
社会节水意识 |
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 |
经常性开展节水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水情知识和节水知识,得4分;未开展,得0分 |
8 |
公众具有明显的节水意识 |
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公众节水意识调查[11],70%以上的调查对象具有明显的节水意识,得4分;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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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加分项 |
节水标杆示范 |
区域内有企业、公共机构、产品、灌区被评为国家级或省级水效领跑者或节水标杆单位(企业),加3分 |
3 |
实行节水激励政策 |
本级财政对节水项目建设、节水技术推广等实行补贴或其他优惠等激励政策,加4分 |
4 |
||
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 |
北方地区高效节水灌溉率[12]≥40%,南方地区高效节水灌溉率≥30%,加3分 |
3 |
说 明
[1]城镇非居民用水单位是指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和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
[2]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是指有计量设施的农业取水口灌溉取水量占灌溉总取水量的比例。
[3]北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南方地区,包括江河源头区的青海、西藏。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5]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实施面积是指县级行政区(含直辖市所辖区、县)自部署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来已实施的总面积,计划实施面积是指计划实施的总面积。
[6]重点用水行业包括火电、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化工、食品等行业。
[7]公共机构是指县(区)级机关和县(区)直事业单位。
[8]居民小区是指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实行集中供水的城镇居民小区。
[9]公共场所是指公用建筑物、活动场所及其设施等。
[10]再生水是指污水经过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再次利用的水。
[11]公众节水意识调查由县级行政区(含直辖市所辖区、县)自主开展,在评价时重点对调查工作进行核查。
[12]高效节水灌溉率是指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占灌溉面积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