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松桃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纳税辅助性服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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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5200000071567 文档页数:88页 所需下载券:10
国家税务总局松桃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纳税辅助性服务采购

                                                                       项目采购需求

 

第一节 技术要求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  要求

本项目为国家税务总局松桃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纳税辅助性服务,满足本单位

纳税辅助性工作的正常开展,达到纳税辅助性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标准、规范。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  规范

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松桃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纳税辅助性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一)工作岗位及要求

包含纳税评估辅助性服务、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资料整理服务、税务机关承担的所有税费征收管理,政策咨询等辅助性服务工作任务。

1、大厅综合涉税服务岗位:

 

  • 负责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税种登记业务;纳税人停业、复业的申请
  • 负责对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信息的采集与维护;
  • 负责受理有关税收证明的咨询、申请、审核、开具、报验登记、核销等日常工作;
  • 负责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待批)事项的接收、传递和转办工作;

 

  • 负责受理纳税人的正常纳税申报并对申报表进行初审工作;接收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数据并进行票表比对;
  • 受理、审核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税种的申报,税款、滞纳金、罚款、基金、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各类非税收入的开票征收入库及多缴税金的抵退处理;   
  • 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代开及税款征收入库工作;

 

  • 负责窗口领用的税收票证的保管、解报工作。

 

2、综合后勤服务岗位:

 

  • 负责纳税人防伪税控盘的核发;为纳税人发售发票,发票缴销;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发票验旧、交旧购新业务,核对无误后录入相关信息。
  • 负责办税服务厅日常税费征收管理的辅助性服务工作。

 

(二)岗位人数及人员要求

 

1、人数要求:须满足本次采购内容岗位情况,共计 35 个岗位,其中大厅综合涉税服务岗位 31 个、综合后勤服务岗位 4 个;

 

2、人员要求:

 

大厅服务及税务政策宣传人员须要求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违法乱纪行为;

 

  • 具有吃苦耐劳和奉献精神,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扎实认真,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组织纪律观念强,热爱税收工作;
  • 专业不限(具有财政学、税务、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优先);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2002 年 1 月 1 日以前出生)身体健康,相貌端正,形象良好;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工作时间:正常情况下 8 小时工作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须服从委托人其他工作安排。

五、人员稳定性和更换规则:原则上不允许随意更换各岗位工作人员,如需更换, 须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并提供同等条件的补充人员后方可更换。经委托方发现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需求,委托方可以要求派遣方更换相关岗位人员。

六、服务供应商对派遣人员的培训及相关要求:

1、应对被派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及考试,以及进行岗位操作所必需的技能培训。

2、外派人员应遵守用人单位有关制度,服从用人单位安排。

 

3、应对外派人员按季度进行德育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

 

4、应对外派人员进行年度德、能、勤、绩、廉等综合考核。

 

5、考核分为三档:1.优秀 2.合格 3.不合格。(注: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者,派遣单位给予辞退处理)。

附:劳务派遣(外派)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保证涉外派税服务人员依法、公正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职业道德,是指外派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判断、专业胜任能力等行业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 外派职员在委托单位服务期间必须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文明礼貌、优质服务,必须遵守委托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外派职员必须服从委托单位管理和安排,履行相应的岗位责任,维护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纳税服务精准实施。

第五条 外派职员必须以诚信为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外派职员必须具备和保持应有的涉税专业服务胜任能力。

 

第七条 外派职员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对涉税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国家机密、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八条 外派职员必须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九条 外派职员在涉税服务中必须严谨自律,诚实守信,规范操作,优质服务。

第十条 外派职员必须认真履行协议,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时效和与委托单位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严格守约,全面履约。

第十一条 外派职员不得向委托单位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外派职员不得因下班时间已到而拒绝服务,要积极主动为纳税人提供必要的延时服务,切实做到让纳税人满意而归。

第十三条 外派职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十四条 外派职员必须实事求是、理解、包容、互帮互助,不得夸大自己, 不允许贬低、诋毁同事和委托单位。

第十五条 外派职员从派遣单位离职,不得带走委托单位资料且待办理相关交接工作和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十六条 外派职员必须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十七条 外派职员必须持续了解国家财会、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做到及时掌握、准确理解、正确执行。

第十八条 外派人员应当通过自学、培训和实践,获取和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九条 外派职员必须积极主动参加委托单位的专业培训和自身不断学习,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为纳税人提供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二十条 外派职员未经委托单位允许,不得泄露其所获取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外派职员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牟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主动防止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情节严重者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劳务派遣单位职业道德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组织实施惩戒。

第二十四条 惩戒方式包括:

 

(一)谈话提醒、训诫并责令改正;

 

(二)责令检讨、道歉;

 

(三)内部通报批评;

 

(四)辞退。

 

第二十五条 外派职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提请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节 商务要求

 

一、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一)采购标的的数量:每年约35人,根据各岗位工作量需求安排人数可能增减,中标(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满足采购人对劳务人员数量的增减需求。

(二)采购金额:本项目实行“一采三年”总价采购方式实施,第 2 年、第3 年在本次采购中一并明确。包含为服务人员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大病保险费用、供应商的管理费(200 元/人/月)、税金等费用,除此之外采购人不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任何费用)。服务期 3 年,服务费:第一年度 1848000 元;第二年度 1848000 元;第三年度 1848000 元;3 年度总合计5544000 元。年度综合培训费和团队活动费:52800 元/年,3 年度培训费及活动费总额 158400 元。3 年度综合费用总额为:5702400 元。

(三)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提供的服务人员须于采购人用工通知或更换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供。

  (四)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地点:采购人用工通知或更换通知中指明的地点。

 

二、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一)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松桃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纳纳税辅助性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标准、规范。

(二)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效率等要求:

 

  • 工作时间按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 工作质量满足国家税务总局松桃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纳纳税辅助性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服务人员派遣前验收标准为前述“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所示全部要求;服务人员派遣后验收标准为采购人的各项管理制度。

中标供应商对于服务人员派遣前、后验收未能达到采购人服务要求验收不合格的,按双方招投标文件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办理。

四、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一)服务提供方式

   服务人员须于采购人用工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供。提供的服务人员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松桃苗族自治县税务局测试,测试通过后方可按合同要求参加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服务;考试不合格的人员退回中标供应商, 由中标供应商按要求另派。中标供应商应确保劳务派遣人员在规定的服务期限提供合格的服务。

(二)服务管理

  • 服务人员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松桃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管理。
  • 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合格的服务人员正式上岗,试用期为一个月;
  • 国家税务总局松桃苗族自治县税务局将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对派遣的服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 在日常工作考核中,派遣的服务人员相关工作服务时间应不低于1年;中标供应商须保证所派人员的稳定性,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单方面撤回或更换所派遣人员。
  • 在服务期内由于服务人员个人原因需提前终止劳务合同关系的,中标供应商应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服务人员提供的服务达不到要求的, 采购人有权无条件退回中标供应商,由中标供应商按要求另派。

(三)其他要求

 

1.中标供应商派遣的服务人员发生的工伤和医疗事故、劳动争议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中标供应商应建立适量的后备人力资源,对缺岗的劳务派遣服务人员能够即时补充;

 

 3.中标供应商应具有完善的培训机制,有能力按采购人需求对派遣的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四)售后服务

中标供应商需建立完善工作响应机制和响应时限,对特殊事件和紧急、突发事故应有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投标报价组成

投标报价为总价包干报价,包含中标供应商派遣的劳务人员基本工资、“五险一金”、绩效工资(按采购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年终考核奖励(按采购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中标供应商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由合同约定)和税金等包干费用。除此之外采购人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六)付款方式

采购方根据中标供应商派遣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按照现有工作人员考核方式进行考核,按月度实际用工数量和实际费用计算并与中标供应商进行结算;其他事项,以签订合同为准。

 

(七)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期结束后90日(日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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