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范围
平乐县行政辖区范围内。
二、工作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国务院令710号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修正);
5.《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6.《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7.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37号);
8.《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完善土地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13号);
9.《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 1066—2021);
10.《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 1067—2021);
11.《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
12.《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
13.《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14.《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
1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16.《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2012)。
三、工作内容
本次平乐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充分利用平乐县现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结合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平乐县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征收、土地供应、自然资源确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历年纠纷调处等已有成果,分类开展成果整理、入库、补充地籍调查、更新、汇交等工作。
1、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整理入库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整理平乐县现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完成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格式转换等工作,将平乐县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结合行政区划、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及相关业务数据,编制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2、集中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根据需要补充地籍调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集中办理相应登记业务。
(1)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由平乐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平乐县人民政府出具嘱托文件后,集中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2)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
(3)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4)因测绘精度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所有权重叠的,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
3、统一汇交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利用更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及权属争议宗地信息,根据地籍图编制相关要求,生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完成县级、自治区级两级质量检查后,离线汇交至自然资源部。
四、成果要求
(一)数据库成果
数据库成果数据内容完整,至少包含《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中规定的所有必填图层和属性;数据格式正确,所有矢量数据、权属数据、栅格数据和元数据命名正确,格式内容符合要求;矢量数据、权属数据和档案数据满足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相关标准和规范中对数据质量的各项要求;数据库成果通过质量检查软件的检查。数据库成果包括:
1、平乐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数据库;
2、平乐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信息元数据。
(二)图件成果
所输出的地籍图要素完整。包括行政区要素、地籍要素、地形要素、数学要素、图廓要素。具体参见《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宗地图以地籍图为基础,利用地籍数据编绘宗地图,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确定比例尺和幅面,内容完整。图件成果包括:
1、地籍图;
2、宗地图。
(三)文字成果
1、平乐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报告;
2、平乐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技术报告;
3、平乐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数据库建设成果分析报告;
4、平乐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数据库建设县级验收报告;
5、平乐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质量检查报告。
(四)其他成果
1、过程质量检查及自检记录;
2、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有关问题说明及处理情况记录表。
五、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政策和现行技术规范、规程要求,并对与本项目相关的成果数据严格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