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及总体要求
一、项目背景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5号)要求,深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改革,做好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工作,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三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试点工作方案》(苏国土资发〔2016〕144号)、《省商务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商开发〔2019〕280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对本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工作。
本次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需严格按照《省商务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商开发〔2019〕280号)中的“江苏省开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开展工作,成果报告还需要满足国家、江苏省、南京市有关的规范、技术要求及规定的要求。
二、区域范围
洪泽经济开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工作。工作区面积约为9.82km2。
三、规范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3、《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9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0〕353号);
5、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管理的意见》(苏国土资发〔2011〕216号);
6、《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0-2020);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2015年5月6日修正);
8、《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5号);
9、《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三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6〕144号);
10、《江苏省“三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1、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征求《关于开展开发园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苏国土资办发〔2017〕195号);
12、江苏省商务厅等七部门下发了《省商务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商开发〔2019〕280号)。
四、服务内容及要求:
1、调查规划区及周边地区(评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
2、查明规划区存在的地质灾害类型、分布、规模、特征、形成条件及诱发因素;
3、分析工程建设特征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可能加剧或引发的地质灾害);
4、分析区内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对拟建工程的危害范围与危害程度,并进行现状评估;
5、分析拟建工程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对拟建工程的危害程度,并进行预测评估;
6、确定各类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量化指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分区,综合评估开发区建设项目用地的适宜性,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与建议。
7、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报告及相关图件;
8、开发地质灾害成果查询系统,协助做好评估成果的应用工作,使成果能更好地为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
9、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功能区划。
五、验收标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地质灾害评估规范》、《江苏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及《省商务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等规范、标准、技术要求等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