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常州市自然灾害民生救助惠民保险项目(包括“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及“自然灾害家庭房屋保险”)。
2、项目简介:
2.1本次常州市应急管理局采购的常州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适用常州市(包括金坛区、武进区、经开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户籍人员;
自然灾害家庭房屋保险适用常州市区(包括金坛区、武进区、经开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户籍人员的自住房屋(包括集体产权、有房屋购买合同或农村宅基地建造许可证的房屋)。
户籍人员,包含具有常州市区户籍的居民(不受年龄限制),常州市区户籍居民家庭保障对象分为普通居民家庭和特定居民家庭两类。(特定居民家庭是指列入低保的家庭)。
2.2本项目不包括常州市区持有“常州市暂住证”的居民和来常逗留人员,不包括溧阳市居民及其自住房。
2.3根据2019年统计年鉴数据,常州市区(包括武进区、经开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金坛区)范围内户籍人口为306.12万人,户数为109.87万户。
单位
项目 |
市区(新北、天宁、钟楼)合计 |
武进区 |
经开区 |
金坛区 |
合计 |
户籍人口 |
153.33 |
74.77 |
23.27 |
54.75 |
306.12 |
户数 |
55.14 |
26.4 |
8.4 |
19.93 |
109.87 |
2.4本项目保费为: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每人每年2元;自然灾害家庭房屋保险每户每年2元。
2.5本次招标保费预算为831.98万元,续保年度保费按照实际常住居民数(或户数)与每人每年(或每户每年)保费乘积计算。
2.6 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
2.6.1在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中: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每人每次事故人民币20万元(因居住地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为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死亡、伤残责任限额的50%,即10万元);
因自然灾害或居住地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人每次事故人民币4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不包括在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
在公共道路上的电动车、自行车、行人因雪灾造成的单方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各项责任限额合计每人每次事故1万元;
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对应项实际救助(包括死亡、伤残、医疗费)金额的5% 。包括需确定事件性质、原因、等级的费用和被保险人(受伤害人)发生的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由保险人在对应项实际赔付金额的5%内,另负责赔偿。
2.6.2在自然灾害家庭房屋保险中: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房屋损失保险责任限额:每户每年人民币10万元(因居住地火灾、爆炸事故造成家庭房屋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房屋损失保险责任限额的50%,即5万元)。
特定居民家庭出险后在定损金额基础上增加20%救助费用(最高为每户责任限额*120%)。特定居民由应急管理局核定。
因地震及其引起的次生灾害造成家庭房屋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城镇居民住宅(商品房):每户每年人民币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每年人民币2万元。(不区分普通居民家庭与特定居民家庭)
二、特别约定:
1.1保险人承诺一旦接到被保险人或保障对象出险报案后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在定损依据双方都明确条件下出具定损清单并交由保障对象签字认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收全理赔材料后出具案件收讫留置单并予7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在赔偿限额内足额支付赔款。
1.2 除非有合理和足够的证据证明,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拖延甚至拒绝被保险人或保障对象的索赔要求,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并须承担违约责任。保险人未按上述1.1要求完成赔付的,按赔偿金额的3‰/日×实际滞纳天数计算滞纳金赔付给保障对象,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1.3 被保险人及保障对象应尽可能为保险人、公估人调查和取证工作保留事故现场;对无法留待保险人/公估人查勘的事故现场,被保险人及保障对象应尽可能留下照片、录像、文字记录供保险人审核之用。
2、龙卷风、飓风、台风、暴风雨、冰雹、雪灾持续48小时作为一次事故;地震、海啸、潮汐、火山爆发持续72小时为一次事故,上述灾害发生地保险人仅承担常州地区(除溧阳市)地域内保险责任。
3、为了整个承保机制顺利运行,中标保险公司必须定期向采购人汇报项目运行情况。中标公司于每周五下午15时前将本周接报案明细以邮件形式发送给采购人;于每月5日将上月结案明细以邮件形式发送给采购人。按照规定提交各类报表、赔款理算书、案件汇总、支付赔款凭证等,做好各项工作。
4、因本保险项目是采购人为常州市常住人口采购的普惠性民生救助性保险,中标保险公司应当认真听取采购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启动大面积灾害处理程序,由中标人在查勘估损基础上提出初步理赔方案,经与采购人协商一致后实施:
(1)一次事故报案件数超过50件(含)的;
(2)一次事故涉及多个不同辖区的;
(3)一次事故涉及5人及5人以上伤亡的;
(4)采购人认为应当由采购人参与协商处理以维护社会稳定的情况。
5、关于保险合同
5.1 本招标文件与保险单、今后可能产生的批单、书面询问/答疑问和双方往来函电等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的所有文件被认为是一个整体,相互说明、互为补充、如条文含义不明确时,按保险法有关规定办理。
5.2 保险人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时,只是合同一方的理解,对争议或歧义的裁决应按保险法规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若仍有争议则以法院裁决为准。但本条约定并不排斥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争议的原则。
5.3 关于签订合同:中标单位应当自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出中标公示结束后七日内,与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中心签订三方定点保险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采购人的具体要求,并不得对本招标文件有实质性改变。
6、对成交方非因不可抗力未履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经查实,采购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或启动诉讼追究中标保险公司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责任。
三、保险方案与条款:
(一)常州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方案
1、投保人: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2、被保险人: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3、承保区域:常州市区(包括武进区、经开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金坛区)
4、保险期间:
4.1 项目服务期间:三年,2020年 07 月20日——2023年07月19日,合同一年一签,最多续签两年。
4.2 保险合同以年分期出单;
4.3 2021年 07 月20日——2023年07月19日由投保人根据上年度中标人的相关保险意识、业务能力、理赔时效等综合评定后,决定是否与中标的保险人续签相关保险合同。
5、保障对象:常州市区(包括武进区、经开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金坛区)户籍居民共计306.12万人及在灾害中因抢险救灾受到人身伤害的非户籍施救人员(非户籍施救人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出具施救证明)。
6、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凡具有常州市区(包括武进区、经开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金坛区)的户籍居民在上述行政区划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对于伤亡居民的给付救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付:
6.1 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6.2 地震及其引起的次生灾害;
6.3 突发地陷(包括地下人工工程);
6.4 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6.5 居住地火灾或爆炸事故;
6.6在公共道路上的电动车、自行车、行人因雪灾造成的意外摔倒(伤情需达到骨折、骨裂及以上或内脏器官受损出血及以上, 伤者需要本地户籍,必须是单方事故);
6.7 在上述灾害及火灾或爆炸事故中的抢险救灾行为(不限常州户籍的居民);
6.8 居民在上述灾害及火灾或爆炸事故中因非自杀和非本人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人身伤害;
6.9相关法律费用。
7、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7.1累计责任限额:每人赔偿限额与常州市区(包括武进区、经开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金坛区)户籍居民人数的乘积
7.2因上述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每人每次事故人民币 20万元(因居住地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为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死亡、伤残责任限额的50%,即10万元);
7.3 因上述自然灾害或居住地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人每次事故人民币4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不包括在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
7.4在公共道路上的电动车、自行车、行人因雪灾造成的单方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各项责任限额合计每人每次事故1万元;
7.5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对应项实际救助(包括死亡、伤残、医疗费)金额的5% 。包括需确定事件性质、原因、等级的费用和被保险人(受伤害人)发生的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由保险人在对应项实际赔付金额的5%内,另负责赔偿。
7.6本保险无免赔额或免赔率。
8、赔付标准:
8.1医疗费用
8.1.1医疗费: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救助,在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付,不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内、外限制;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救助,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受伤害人医疗费用自付金额(含“个人账户支付”、“个人支付金额”)据实赔付,不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内、外限制。但只能是因保险列明责任导致人身伤害产生的直接医疗费用,与此无关的医疗费不予赔偿。
8.1.2医疗费用赔偿不包括陪护费、伙食费、美容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等其他费用。
8.1.3须在一级或以上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急诊除外。
8.1.4后续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原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后续治疗费用)先行赔付,但该赔付为终结赔付。
8.1.5 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处理赔偿时已经留档不能分割的,该原始凭证复印件(有相关部门盖章)可用于本项目理赔时作为依据凭证。
8.2死亡救助金:保障对象因责任范围内所列明的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按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足额给付死亡救助金。
8.3伤残救助金:保障对象因责任范围内所列明的事故导致残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按相关部门作出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所表述的伤残等级与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相对应的比例乘以每人伤残、死亡责任限额所得金额进行赔偿。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
|
伤残等级 |
比例 |
一级 |
100% |
二级 |
90% |
三级 |
80% |
四级 |
70% |
五级 |
60% |
六级 |
50% |
七级 |
40% |
八级 |
30% |
九级 |
20% |
十级 |
10% |
8.4保障对象因责任范围内所列明的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提出索赔申请的首次病情诊断时间需在相关部门确认的自然灾害发生48小时内。
9、理赔材料
保障对象办理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赔付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9.1出险通知书;
9.2保障对象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如保障对象无法自行办理,需另行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3保障对象或受托人银行卡复印件(卡号、姓名、开户行);
9.4治疗期间的完整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诊断书、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医嘱证明、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
9.5保障对象伤残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
9.6保障对象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9.7火灾、爆炸事故提供市公安、消防部门认定材料;
9.8在公共道路上的电动车、自行车、行人因雪灾造成的单方事故需提供交警、公安部门或者120急救中心即时报案的相关材料;
9.9抢险救灾的提供市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材料;
9.10涉及法律费用的,提供法律费用发票。
10、责任免除条款
在公共道路上的电动车、自行车、行人因雪灾造成的摔倒事故,因被保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造成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1、凡发生道路交通双方责任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人身损害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12、雪灾是指24小时内降雪量达到10毫米或积雪深度达到5厘米,以常州市气象局认定为准。
13、争议解决方式:
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自然灾害家庭房屋保险方案
1、投保人: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2、被保险人:常州市区(包括武进区、经开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金坛区)范围内的109.87万户户籍家庭(包括集体产权、有房屋购买合同或农村宅基地建造许可证的房屋)。
3、承保区域:常州市区(包括武进区、经开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金坛区)
4、保险期间:
4.1 项目服务期间:2020年 07 月20日——2021年07月19日,顺延两年至2023年7月19日;
4.2 保险合同以年分期出单;
4.3 2021年 07 月20日——2023年07月19日由投保人根据上年度中标人的相关保险意识、业务能力、理赔时效等综合评定后,决定是否与中标的保险人续签相关保险合同。
5、保障对象:常州市区(包括武进区、经开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金坛区)109.87万户户籍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包括集体产权、有房屋购买合同或农村宅基地建造许可证的房屋)。
常州市区户籍居民家庭保障对象分为普通居民家庭和特定居民家庭两类。(特定居民家庭是指列入低保的家庭,具体人员由应急管理局核准)。
6、保险标的:常州市区(包括武进区、经开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金坛区)109.87万户户籍家庭所在地自住房屋建筑物(包括集体产权、有房屋购买合同或农村宅基地建造许可证的房屋)。
7、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7.1火灾、爆炸;
7.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包括地下人工工程);
7.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7.4 地震及其引起的次生灾害;
7.5 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犯罪行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火灾、爆炸;
7.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每户赔偿限额为限另行支付。
8、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8.1累计责任限额:每户责任限额与常州市区(包括武进区、经开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金坛区)居民户数乘积
8.2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房屋损失保险责任限额:每户每年人民币10万元(因居住地火灾、爆炸事故造成家庭房屋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房屋损失保险责任限额的50%,即5万元)。
特定居民家庭出险后在定损金额基础上增加20%救助费用(最高为每户责任限额*120%)。特定居民由应急管理局核定。
8.3因地震及其引起的次生灾害造成家庭房屋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城镇居民住宅(商品房):每户每年人民币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每年人民币2万元。(不区分普通居民家庭与特定居民家庭)
8.4本保险无免赔额或免赔率。
9、赔付标准:
9.1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货币方式(支付保险金)赔偿;
9.2 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造成房屋损失依据“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常建规【2011】1号”相关数据计算理赔。
9.3 地震造成的房屋损失按照国家地政局制定的《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分档定损理赔:破坏等级在Ⅰ-Ⅱ级,标的基本完好,不予赔偿;破坏等级在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50%确定损失;破坏等级在Ⅳ(严重破坏)Ⅴ(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100%确定损失。
9.4按第一危险责任赔偿。
10、理赔材料
被保险人办理自然灾害家庭房屋保险赔付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10.1出险通知书;
10.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如被保险人无法自行办理,需另行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0.3 被保险人或受委托人银行卡复印件(卡号、姓名、开户行);
10.4 被保险人实际自住证明;
10.5 财产损失清单;
10.6 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凭证(包括购房合同、建房许可等);
10.7 火灾、爆炸事故提供市公安、消防部门认定材料。
11、附加说明
11.1“自住房”的定义为:户籍、房屋地址相同且为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且为被保险人实际自住并拥有产权(包括集体产权、有房屋购买合同或农村宅基地建造许可证的房屋)。
11.2实际自住房即完全为户籍家庭成员实际居住。如该房屋整体或部分出租、整体或部分用于商业经营的,均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11.3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家庭房屋损坏的,如该事故是由第三方引起的,保险人应先行赔付后取得代位追偿权。
12、争议解决方式:
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