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船艇燃油加注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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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6300000084126 发布时间:2020-06-30 文档页数:75页 所需下载券:10
执法船艇燃油加注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1.项目说明

1.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1.2货物必须为合格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成交供应商供货时应当提供有关货物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1.3供应商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后, 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成交供应商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者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者故障负责。所投产品应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应有检测报告等详细资料。

1.4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文件规定办理审核手续,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采购进口产品,否则采购人不得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不得提供直接进口或者委托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时不得拒绝国产相同质量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参与报价。

2.采购产品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2.1采购燃油型号:-10#国Ⅵ柴油。

★2.2 油品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19147-2016《车用柴油》要求,硫含量不大于10ppm,闪点不低于60℃。

2.3供油服务要求:

乙方在供油服务上要到位,做到2小时响应,随时保证供油。

2.3.1在接到甲方通知2小时内将油料送到甲方指定船舶停靠地点,完成向船内加注,加油所需器材由乙方自带,并配合甲方做好油料验收工作。

2.3.2特殊情况无法用油罐车保障加油时,需要由乙方提供码头(胶州湾内)进行停靠加油,码头须满足1000吨级执法船停靠,在2小时内备齐油料,完成向船内加注, 加油所需器材由乙方提供,并配合甲方做好油料验收工作。

2.4安全要求

★成交供应商所提供油罐车具有合法运输资质,随车配备危货品驾驶员及押运员

(供应商须提供车辆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货运输驾驶员证》以及《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证》证明材料复印件)。(开标时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5)

2.5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要求

★成交供应商提供服务前,须向海事管理机构(青岛市海事局)备案,取得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作业范围包括柴油)。(开标时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16)

2.6其他项目情况:

2.6.1本项目柴油执法船艇共 8 艘:中国海监 4072、4073、4096、36、36-2;中国渔政 37601、37602、37172。

2.6.2各船艇油柜容量:1 中国海监 4072 船 150 吨,2 中国海监 4073 船 55 吨,3 中国海监 4096 艇 2 吨,4 中国海监 36 艇 2.6 吨,5 中国海监 36-2 艇 0.2 吨,6 中国渔政 37601 船 40 吨,7 中国渔政 37602 船 22 吨,8 中国渔政 37172 船 11 吨。中国海监 4072船单次申请加油 60 吨,中国海监 4073 船单次申请加油 30 吨,其他 6 艘执法船艇原则上从中国海监 4072 或 4073 船驳油,不排除单独给 3 艘渔政船加油,渔政船单次申请加油一般在 5 至 15 吨不等。

2.6.3柴油执法船一般在支队码头加油,码头位置在青岛市西海岸新区九龙山路

1599 号,特殊情况,需供应商提供码头(胶州湾内)停靠执法船艇加油。

2.6.4中国海监 4072 船适合油船加油,其他执法船艇适合用油罐车加油,且码头方便油罐车停靠。

采购人允许偏离范围或者幅度如下:

序号

技术指标

允许偏离范围或者幅度

备 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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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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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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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务条件

3.1服务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服务期限为 1 年。

3.2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3报价要求:依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通知中规定的普通柴油

(标准品)的山东省最高零售价格为基准,按折扣率进行报价(包含加油服务等相关费用)。

3.4付款方式:

油品结算数量以每次提油单(卡)记明的数量或采购人、供应商双方授权的人员签认的送油单为准;油品价格以截止到每个加油日,国家发改委最新一次发布的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通知中规定的普通柴油(标准品)的山东省最高零售价格乘以供应商中标的折扣率计价;按次结算,每次供油作业完成并验收合格,供应商开出销售发票后付款。

3.5油品验收

3.5.1验收地点、时间:在乙方油罐车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时,现场提取油样。

3.5.2验收方式:由甲方收货人员、乙方送货人员负责对油品的数质量共同验收, 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确认。

3.5.3有质量异议的油品由双方共同将加油现场封存的油样送往省级油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3.5.4经双方确认,承载工具是油罐车的,按实际过磅称重吨位,或者按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年检合格,且双方认可的流量计读数计算。

3.5.5检验费用:检验结果表明属乙方过错的,由乙方承担,乙方无过错的由甲方承担。

3.6售后服务

成交人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售后服务,应保证每季度至少一次上门回访。注:上述要求以及标注中:

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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