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预算79.75万元,报价超过预算的为无效报价,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二、工程概况
1、[未命名 0]建设规模:本项目为扬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儿童楼楼层布局改造项目;
2、委托单位地址:扬州市社会福利中心
3、委托目的:扬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儿童楼楼层布局改造项目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
4、编制范围 :业主现场提出的改造方案。
5、工程地点:扬州市社会福利中心颐和楼;
6、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0个日历天;
7、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供应商自行考虑施工现场施工条件;
8、交通条件:交通便利,有道路通入施工现场;
9、环境保护要求:必须符合当地环保部门对噪音、粉尘、污水、垃圾的限制或处理的要求。
10、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
11、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详见附件)
三、其它磋商须知:
1、磋商报价应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格式,不得改变工程量清单,不可竞争费用不得让利。不可竞争费用包括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基本费、规费、税金等。
2、磋商供应商应彻底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交通状况以及工作范围等任何足以影响其磋商报价的情况。任何忽视或误解项目基本情况,而使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的损失,将由供应商进行赔偿。
3、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承包范围为工程量清单、磋商文件相关的内容。供应商应根据附件内容仔细核对工程量清单,核对内容包括清单数量、清单特征、计量单位等,并将疑问在提问截止时间提出,如未提出任何疑问,则视为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存在问题,采购人承担工程量清单数量偏差、漏项及清单错误的风险,设计变更及采购人要求变动的内容按变更处理,详见合同条款。
4、磋商单位需要采购的部分主要材料(如有)应选用国内中档以上品牌,并达到环保要求。在签订合同之前,采购人如认为成交单位在磋商文件提供的品牌达不到品牌的要求,则采购人可以要求成交单位选用其它中等以上档次品牌,成交单位须无条件接受且不增加其磋商报价。
5、施工工期要求:签订合同后50个日历日内完工(每延迟一天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伍佰圆,扣完为止),施工质量要求:合格,项目质保期:2年。
6、成交供应商必须服从现场管理,对工序和材料及时报验,原材料及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7、修缮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费用由成交人承担;改造工程不能影响整体美观,不能影响其他设施、设备的使用及功能,不能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开展。如有影响成交人负责恢复或修复,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8、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原则及方法
(详见附件)
8.2编制原则
(详见附件)
8.3编制方法:
(详见附件)
9编制说明
(详见附件)
10、预算价异议处理
供应商对采购人公布的预算价有异议时,应以前附表中所列方式和时间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应及时核实回复,确有错误的,采购人应当调整预算价。
11、磋商报价编制要求
11.1所有磋商报价以人民币表示,供应商报价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1.2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修改磋商函中的磋商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11.3除磋商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磋商报价应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供应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本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自主合理报价,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
(1) 本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成交截止时间前扬州工程造价管理最新发布信息价格作为报价的上限,缺项部分参照市场价格;扬州市现行的不可竞争费用内容及标准;现行的施工规范和标准;扬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4)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磋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 其他的相关资料。
11.4磋商文件报价中单价、合价均采用人民币表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必须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格式填入,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供应商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供应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对采购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采购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采购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采购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供应商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磋商总价的计算。
11.5工程量清单成交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11.6磋商单位的磋商报价,应当包括完成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项目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所需的全部费用,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如果出现少算、漏算费用或未填单价和合价的工程项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除本采购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得调整。
11.7磋商报价汇总表”中的磋商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磋商报价汇总表”中的磋商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11.8供应商应将下列不可竞争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让利或降低标准计取:(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2)社会保障费、公积金;(3)省级以上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批准的税金及行政性规费;(4)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5)材料暂估价格(详见材料暂估价表)(6)专业工程暂估价;(7)暂列金额。
11.9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项目单价与其数量相乘的总和,应与磋商报价汇总表总价及磋商函中的磋商总价相符,不符时以单价数量的总和为准。
11.10属可竞争费用由供应商自主报价的,须满足下列要求:供应商根据企业定额报价的项目,其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时,应附有详细分析资料;工程主要材料单价远低于同期扬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最低价格时,应附有材料供货单位的书面供应承诺。书面材料中要列出供货单位对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等级、单价、数量等内容的承诺,并提供相关票据文件等证明材料;施工组织措施费用、管理费、利润远低于计国家及省计价规范标准时,应提供详细的分析资料。
11.11供应商成交后根据本单位的最终总报价和首轮明细报价,自行调整各明细单价(原则上除不可竞争费外,其他各分项报价同比例下浮)直至合价和最终总报价(以万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相符,报采购人和预算编制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后期根据审核后的明细报价,按实结算。
12、磋商分项报价表即按照附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格式进行填报,分别填报单价和合价,要求填报完整,漏报项视为价格已分摊到其他清单项中。供应商在磋商时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提供完整齐全的报价文件。
13、单价和总价均应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设备、材料、税金、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资料费、保修期内维修费用及综合费(包括代理费等)等直至完全交付采购人使用的所有费用。
14、供应商应当使用磋商文件第五章中所提供的响应报价表文件格式填写,如不够用时,供应商可按同样格式自行编制和添补。磋商文件中的“磋商总价”、“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及其他反映组价和分析的数据要求并打印装订。
15、供应商需积极主动地配合采购人进行施工完毕后验收,确保通过检测和验收,若出现检测不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供应商需要重新返工直至检测通过并且验收合格,由此导致的返工费等相关其他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且采购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16、供应商应综合考虑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因素与风险,若出现缺项、漏项等情况,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7、施工过程中,供应商需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及周边相关财务、物品、设施等,因供应商的不规范操作、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相关设施的损坏、设备的停用等后果均由供应商承担,由供应商原样修复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8、成交供应商需承担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费15000元整。此项费用不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并在签订合同后一次性向相关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