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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2020年-2022年度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车辆维修定点供应商服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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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8060000094731 发布时间:2020-08-06 文档页数:39页 所需下载券:10
龙胜各族自治县2020年-2022年度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车辆维修定点供应商服务采购

 服务需求

一、采购内容: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结合龙胜各族自治县实际情况,对龙胜各族自治县2020年-2022年度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车辆维修定点供应商服务采购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定点服务单位。

二、采购服务内容

1.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务车辆使用财政性资金维修的(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轮胎供应、洗车、美容和其它有关的汽车维修护理服务项目),均实行服务定点。

2.特殊情形的公务车辆维修服务的有关规定: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在龙胜各族自治县外发生故障的车辆,定点维修供应商无能力维修并出具书面证明的执法执勤车辆;经龙胜各族自治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审核同意的公务车辆。

3.采购人不保证所有中标供应商在本次定点采购有效期内都能在定点范围内承接到业务,请各投标人自行考虑其风险

具体内容分为:

序号

服务内容

数量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1

公务车辆维修

1

龙胜各族自治县2020年-2022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三、定点服务供应商的确定:对所有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的所有有效投标人均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四、本次定点采购服务期限为:2020年9月9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形式:折扣率报价。

2本项目优惠折扣率控制价≥10%。否则,投标无效。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已包括了承担相应服务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评审、交通、通讯、保险、税费和利润等一切费用,国家规定的相关调整系数自行考虑在内。

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作为项目竞争考核。

六、服务要求

1.必须设立接、检、报、修、验、交、修后跟踪的“一条龙”服务,设立 24 小时值班人员及电话和施救电话、施救车辆。为公务车车辆维修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送修单位用车需要。公务车专门服务人员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知送修单位。

2.以上为基本服务承诺要求,供应商必须满足,在此基础上供应商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其他更多的服务承诺。

3.供应商应按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进行其他服务,并有完善的服务能力。

七、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997 和

GB/T16739-2004),结合龙胜各族自治县的具体情况,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组织管理条件

1.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三类(含)及以上汽车维修资质。

2.应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3.应具有所维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善有效并及时更新。

4.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5.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二)人员条件

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 1 人,拟投入本项目总人员不少于8人。

2.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3.技术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格相适应。

5.业务人员应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练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6.企业工程设备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交通运管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生产条件

1.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2.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四)环境保护条件

1.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2.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3.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4.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五)设施条件

1、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1.1 企业应设有接待室。

1.2 接待室应整洁,明示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2、停车场

2.1 企业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格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

2.2 企业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2.3 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3、生产厂房

3.1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

3.2 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六)设备条件

1.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量具应定期进行检定。

2.企业应配备下表所列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3.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本项目须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7 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3.GB/T 5624-2005《汽车维修术语》

4.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5.GB 9417-89《中国汽车分类标准》

6.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7.GB/T 16739.1-2004《汽车维修开业条件》

8.GB/T 15746-1995《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九、汽车维修材料及维修质量要求:

1.各投标人必须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是该品牌的原厂正品;

2.各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必须是该品牌的全新产品;

3.汽车维修服务质量和其质量保修按交通部门的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4.车辆完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行故障或损坏,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定点供应商应负责及时返修,免收返修工料费,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维修供应商负责。

5.经维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的车辆不得再计价收费。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的故障,承修的定点供应商必须优先免费返修。公务车辆维修完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

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

6.维修配件质量保证制度

①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轮胎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颁布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公务车辆维修时,重在修理,以节省政府支出;确需更换零配件时,必须使用合格产品或正品且必须经过采购人同意。

②零配件供应商提供的配件、附件,必须真材实料,符合规定的要求与标准。

③汽车维修服务质量和其质量保修按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 年第 7 号令)的有关行业标准执行。乙方必须将相关的质量标准及保证进行明确公示。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一)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发动机修理、整车喷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0 公里或 100 日。

(二)二级维护、局部喷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5000 公里或 30 日。

(三)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 公里或 10 日。

(四)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 6000 公里或者 60 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 700 公里或者 7 日。

(五)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六)在维修及质量保证期内,送修车辆因同一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承担相应修理费用,并做好返工档案的存查。

十、定点维修和零配件供应报价及优惠收费

1.报价:按当时市场实际综合价格进行报价。实际综合价格包含维修工时费和零配件价格,以合同承诺的折扣优惠率收取维修费和配件费。

2.优惠后的价格应包含履行合同所有相关服务所需的服务费用及所有的税费。

3.中标人在跟采购人报备维修工时费、零配件市场实时价格不得以抬高市场实时价格、抬高优惠率的手段谋取中标,一旦发现经查属实的,将由财政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取消其在本次采购服务期限内的定点维修业务资格。情节严重的禁止参与本区下一期的政府采购活动,拉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4.维修、验收与结算。定点维修服务供应商按投标文件给予采购人维修服务,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与定点供应商完善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后进行结算支付。

5.各汽车定点维修厂必须将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务车各类型汽车的零配件价格及工时费进行归类存档备查。

十一、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实施程序

1.各行政事业单位每次送修可视送修类型在龙胜各族自治县确定的定点维修供应商中对比后择优选择承修供应商;

2.办理汽车送修手续。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开具《汽车送修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定点维修厂方可承修。《汽车送修单》一式二份,送修方、承修方各执一份,高档或特殊车辆经本区所有定点维修厂确认无法维修的,可向龙胜各族自治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申请转到非定点厂维修,申请时应说明理由和拟转维修厂的名称。

3.汽车定点维修厂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在质保期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的,由承修方负责包修,免收返修工料费。

4.维修结束后,更换的零配件由送修单位核对和回收(必要时,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局进行监督检查)。

5.各行政事业单位送修车辆如是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的要报龙胜各族自治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批准。

十二、资金结算办法

1.维修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结算手续:汽车维修完毕后,定点维修厂应填写《维修结算单》连同《汽车送修单》、《更换零配件签证单》及维修好的车辆一起交送修单位。《维修结算单》应分别列明维修项目和材料费,经送修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并经该单位有关科室(办公室)审核及领导批准,方可作为付款依据之一。手续不全的,送修单位可拒绝办理。定点维修厂必须出具正式的发票给送修单位,没有定点维修厂的正式发票不得报销。

3.维修费需财政部门直接核拨的,送修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出具有关维修结算凭证与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授权支付、直接支付手续)送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局相关的部门审核通过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结算。

4.结算价格与时限:

①结算价格=单价(市场实际综合价格)×(1-优惠折扣率)。

②结算时限:由送修单位按龙胜各族自治县定点维修服务协议书规定的时间与承修厂结算。由送修单位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算。

十三、中标的供应商由龙胜各族自治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发放“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单位”牌匾。

十四、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

1.监督与管理:为了保证公务车辆汽车维修质量与服务,做好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定点供应商必须接受龙胜各族自治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及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将涉及技术、维修质量、服务质量、价格、用户反馈意见等多个因素。

2.中标人应该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有关标准,为龙胜各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优质维修服务。

3.承修方(中标供应商)应自愿并主动接受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监督部门进行的服务质量、满意度的调查。承修方(中标供应商)如出现违约或遭送修方(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书面有效投诉的,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监督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如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每次伍仟元~壹万元的违约金处罚,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违约金转到指定账户。如不按时缴纳违约金,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监督部门将在相关媒体上披露其不良行为,直至取消服务资格。

4.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行为的,由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局停止该供应商定点服务资格。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车辆维修业务;

(2)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

(3)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要求,擅自抬高收费价格经查实的;

(4)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经查实的;

(5)因严重质量、服务问题被投诉一经查实的;

(6)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经查实的;

(7)擅自转由其他关联企业维修的;

(8)维修材料价格高于市场价的;

(9)不按要求报送报表等有关资料的;

(10)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

5.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供应商,不得参加下一期的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务车辆维修及零配件定点服务采购招投标活动。

6..龙胜各族自治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及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监督部门对本区公务用车维修情况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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