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 户 需 求 书
说明
1. 供应商须对同一采购项目为单位的货物及服务进行整体响应,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投标。
2. 用户需求书中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如有任何一条负偏离则导致投标无效。
3. 用户需求书中打“◆”号的内容为采购的主要标的。
一、项目一览表
采购内容 |
数量 |
服务期限 |
最高限价 |
惠来县2020年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服务项目 |
1项 |
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起至项目通过验收止。 |
人民币3630000.00元 |
2、 项目基本概况:
根据2020年6月广东省水利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2020年度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水河湖函〔2020〕692号)要求,惠来县开展2020年度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
3、 项目服务内容:
(一)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
采购项目名称 |
数量 |
服务期限 |
预算金额(人民币) |
备注 |
惠来县2020年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服务项目 |
1项 |
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起至项目通过验收止。 |
3630000.00元 |
注:1.报价超出预算金额的,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报价应为人民币含税全包价。
1、建设任务
依据《水法》《土地管理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要求,至2020年底全面完成5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划界任务包括:
(1)完成惠来县2020年度河湖管理范围1:2000地形图测绘和界桩点图放样测绘;
(2)完成惠来县2020年度河湖管理范围划定项目调查、管理保护范围线划定、标绘制图,完成“水利一张图”上图工作;
(3)完成惠来县2020年度河湖管理范围划定项目的技术报告,相关成果满足提交要求,经专家评审并完成政府公告后,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信息录入广东河湖划界成果审核系统的工作;
(4)完成惠来县2020年度河湖管理范围划定项目界桩和标示牌设立工作并通过验收;
任务清单附表:
惠来县2020年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任务表
序号 |
河流名称 |
长度(km) |
管理范围图(幅) |
界桩(个) |
标示牌(个) |
1 |
葫芦潭东干渠 |
1.511 |
1 |
15 |
1 |
2 |
南洋仔水惠来县段 |
4.294 |
2 |
43 |
3 |
3 |
高埔水惠来县段 |
5.959 |
2 |
60 |
4 |
4 |
崩坎水惠来县段 |
4.362 |
2 |
44 |
3 |
5 |
头寮水惠来县段 |
16.83 |
5 |
168 |
11 |
6 |
罗溪河惠来县段 |
42.281 |
14 |
423 |
28 |
7 |
盐岭河 |
21.72 |
7 |
217 |
14 |
8 |
西石湖水 |
19.43 |
7 |
194 |
13 |
9 |
鳌江河惠来县段 |
30.844 |
10 |
308 |
21 |
10 |
雷岭河惠来县段 |
17.223 |
6 |
172 |
11 |
11 |
马山溪惠来县段 |
12.76 |
4 |
128 |
9 |
12 |
头寮水大南海工业区段 |
2.008 |
1 |
20 |
1 |
13 |
罗溪河大南海工业区段 |
7.866 |
3 |
78 |
5 |
合计 |
187.088 |
64 |
1870 |
124 |
2、划界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
《防洪标准》(GB/T50201-2014);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 号修订版);
《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粤水建管函〔2016〕1292 号)。
(3)政策文件
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
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
《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水河湖[2019]15号);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4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9月);
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年4月);
中办、国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印发的《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
水利部印发的《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进一步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粤水建管〔2017〕38 号);
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
粤水河湖《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水河湖〔2019〕15号)。
3、划界标准
(1)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①背水侧护堤地范围
a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背水侧堤脚线起算三十至五十米;
b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背水侧堤脚线起算二十至三十米;
c其他堤防的背水侧护堤地范围,参照上述标准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的有关要求划定;
d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②堤防已达标加固情况
a现状背水侧堤脚线清晰的,以堤脚线为基准进行划界;
b现状背水侧堤脚线不清晰的,但内侧堤肩线清晰的河道,可以内侧堤肩线为基准确定堤脚线,再进行划界;
c现状堤身断面不明确,需通过补测现状断面确定背水侧堤脚线,断面间距宜按200米~500米布置。
③堤防未达标加固情况
现状有堤防,但堤防未达标,且有经批复、明确了设计断面的规划,可根据规划断面,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其他情况,按现状堤断面,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2)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无堤防的江心洲,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设计洪水位应当根据河道防洪规划或者国家防洪标准规定的城市防护区、乡村防护区的防护等级拟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①无堤防河道,无规划要求
无堤防河道,又无规划要求,山区河道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水位)确定河道管理范围;平原网河区河道按设计洪水位与岸边交界线外延一定距离确定河道管理范围 。
②无堤防河道,有规划要求
无堤防河道,且有经批复的河道治理规划,明确了设计断面的,按规划要求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3)特殊情况
①堤防堆土区较宽的,以堆土区背水侧坡脚线为基准划定范围;
②如堤防有缺口、不连续,可通过上下游有堤防段平顺连接;
③因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加宽后堤防管理范围确定;
④堤防直接为防洪挡墙或无明显背水坡脚的,以堤身结构外边界线为划界基准。
4、建设标准
(1) 界桩规格标准
新设界桩应分为基本桩与加密桩。基本桩为控制性界桩,在管理范围界线的主要控制点埋设;对管理范围边界的拐点和复杂段增设加密桩。
基本桩与加密桩采用钢筋混凝土材质,混凝土强度应不低于 C25,
界桩桩体外形采用四方体(修边),尺寸为 150mm×150mm×1000mm(长×宽×高)。
(2) 界桩布设要求
布设界桩时,以能控制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的基本走向为原则;根据实际地形和周边环境确定埋设位置;基本桩密度为 200m壹根,加密桩密度为50m壹根;在河湖无生产、生活、人类活动的陡崖、荒山、森林等河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间距。
在以下情况应增设界桩:
①重要下河湖通道(车行通道);
②重要码头、桥梁、取水口、电站等涉河设施处;
③河湖拐弯(角度小于120度)处;
④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行政界。
(3)界桩标注要求
长方体(修边)界桩地面以上各面均应标注,面向管理范围内立面为正面,面向管理范围外立面为背面。正面、背面采用阴文标注,左面、右面采用喷涂方式标注。
长方体(修边)界桩正面、背面标注中国水利标志图形 和“管理范围界”5个汉字;长方体(修边)桩左面标注河湖或水利工程名称;长方体(修边)桩右面标注界桩编号及设立日期。
各面标注式样见下图。
长方体(修边)界桩标注样式示意图
如堤防管理范围无法埋设界桩,可在堤防边界埋设,标注为“堤防边界”。
界桩标注均采用白色作为底色,中国水利标志采用蓝色,其他标注文字均采用红色。
标注文字的字体均采用宋体,字号大小可根据字数适当缩放,以美观、清晰为宜。
(4)界桩编号要求
①基本桩
a 河道编号格式为“岸别—界桩序号”。其中,岸别用“左”或“右”标识,界桩序号采用3位阿拉伯数字(如001) (下同),从上游到下游依次增大。
b 湖泊编号格式为“岸别—界桩序号”。其中,岸别用“东”、“西”、“南”或“北”标识,界桩序号按照管理需要排列。
c 堤防编号格式为“岸别—临水侧/背水侧—界桩序号”。其中,岸别用“左”或“右”标识,临水侧/背水侧用“临”、“背”标识,界桩序号从上游到下游依次增大,特殊情况时可根据管理需要排列。
d 对有堤防河道、湖泊,堤防临水侧根据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界桩,采用堤防界桩编号规则;堤防工程背水侧界桩与河道或湖泊管理范围界桩重合,应分别采用河道界桩编号规则或湖泊界桩编号规则。
e水库编号格式为“库区/坝区—界桩序号”。其中,库区/坝区用“库”、“坝”标识,库区界桩序号按照先左岸后右岸,左岸从下游至上游、右岸从上游至下游依次增大的规则排列;坝区界桩序号按照管理需要排列。
f 河湖整治工程、水闸、泵站和其他水利工程编号格式为“管理单位—界桩序号”。界桩序号按照管理需要排列。
②增设界桩
增设界桩编号是在上一个原有界桩序号后加注括号数字,例如:8(1),8(2),9(1)等。
(5)标示牌规格标准
①标示牌结构:标示牌由面板与支架组成。
②标示牌材质:标示牌面板与支架用不锈钢材料制作。
③外形及尺寸:标示牌外形尺寸为2000mm×1500mm(宽×高);面向管理范围外立面为正面,面向管理范围内立面为背面;面板底色为蓝色,标注文字颜色为白色;标示牌正面和背面均应标注,标注文字的字体均采用宋体,字号大小可根据字数适当缩放,以美观、清晰为宜。
(6)标示牌布设
河湖及水利工程起点、终点各设一个标示牌,起点、终点之间设置的标示牌间距应小于3000m。
在下列情况应设置:
① 穿越城镇规划区上、下游;
② 重要下河湖通道(车行通道);
③人口密集或人流聚集地点河湖岸;
④重要码头、桥梁、取水口、电站等涉河设施处;
⑤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行政界。
(7)标示牌编号
标示牌编号书写于标题名称后面。格式为“(标示牌序号)”,序号根据管理需要排列。
5、完工期及其他要求
(1)完工期: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划界规划、划界测绘、管理范围划定、数据上报及成果报告编制,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界桩及标示牌设立工作。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及政策调整,工期顺延。
(2)成果递交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3)成果递交要求:
① 将惠来县2020年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信息录入广东河湖划界成果审核系统;
②将惠来县2020年河湖管理范围坐标逐一标注在“水利一张图”上;
③所有划界成果无偿提供电子版(PDF及word版,图纸提供shp可编辑版)。
④提交编制完成的河道管理范围实施方案。
(4)供应商报价包括:
①划界规划、划界测绘、数据上报及成果报告编制、界桩及标示牌设立等人工劳务费、文书(图纸)制作费用;
②项目管理费、燃油费、保险、税金、招标费、专家评审费、检查验收费等其它间接费用;
③本工程项目其他不可预见的成本费用。
6、采购项目商务要求
(1)投标有效期:90天(供应商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本投标有效期)。
(2)签订合同时间:供应商中标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3)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起至项目通过验收止。
(4)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交付方式:现场交付。
(6)验收标准:项目完工后,用户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按国家行业标准及项目需求进行验收。
3、 付款方式
(一)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
(二) 完成本年度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并上报系统后,1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
(三) 本年度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通过省级审核后,1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
(四) 完成项目界桩和标示牌设立并通过验收后,1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